车已经卖了还在按揭的房子怎么卖自己名下,而且交易证据没有了

车主是别人,交款时我只有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我的财产,能否把车追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买车用别人户,现在和丈夫离婚,丈夫说车是他亲戚的,不属于共有财产,请问车子能作为婚姻中的共同财富分割吗?或者我当初花的钱能不能要回?
我们结婚期间,买了一辆车,车主是借用我家亲戚名字买的,所有的户都是我家亲戚,现在要离婚,只有买车时的划卡记录是我们各自的,没有其他字据证明车子是我们的,离婚时,这个车怎么分?能否说不是共有财产,是私人的?
我用别人的名字买的车,只有划卡记录是我的名字,其他的都是别人的名字,北京车不能过户,我也没有字据证明车是我的,车能要回来吗??
想离婚双方都无过错,但银行存款都在妻子名下,我只知道全部在招商银行,只知道开户名和大体每张存单金额,但是不知道帐号,离婚时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别人欠我的钱,我没有别的证据,只有电话录音证明他欠我的钱,如果打官司能行吗?
那投资的钱没有单据,只有打钱的银行卡还能追回钱吗?
在本人没有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去银行,也没给别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别人用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通过银行里的熟人把银行卡密码给修改了,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我要怎样做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在本人没有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去银行,也没给别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别人用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通过银行里的熟人把银行卡密码给修改了,虽然没造成损失,但我要做才能保证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我在大连我想咨询一下:给别人银行贷款做担保人,由于当初老板说只要签字没有任何责任,我只想知道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旦公司破产追究责任我们又该怎么办??怎么做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
你好。请问原告只有流水账,口头协议作为证据主张被告还款,现被告承认收到原告款项,无任何证据竟然反口抗辨是原告还款,主张原告向被告借款,解释每次都是现金借给原告,借条已归还原告。
1.我已经支付给对方,是我的口头协议行为,应该口头协议有效吧?
2.原告举证充分吗?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吗?
3.被告抗辨主张原告向被告借款需举证吗?
4.如果被告抗辩不成立,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请?
湖南 只有证人口证没有单据,有用吗?口证能否证明修房子时哥哥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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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没有过户,还在自己名下,状态是暂扣怎样可以注销呢
对该车锁档案了不能过户!要找当地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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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户暂扣是车管对该车锁档案了不能过户!要找当地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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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华清诉被告莫某超和被告深圳市一X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简称一通公司)、被告钟某文、被告谢某军、被告蒙某屏、被告徐某燕和被告周某燕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原告莫某超。委托代理人曾某世,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一X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钟某文。被告谢某军。被告蒙某屏。被告徐某燕。被告周某燕。原告莫某超诉被告深圳市一X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简称一X公司)、被告钟某文、被告谢某军、被告蒙某屏、被告徐某燕和被告周某燕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竞华、段文辉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超、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某世、被告一X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钟某文、被告谢某军、被告蒙某屏和被告徐某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日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SG921号,共花费66000元。2007年5月至9月份间,被告钟某文谎称原告的行驶证丢失,于日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办并骗取了新的行驶证。之后,被告一X公司和被告钟某文在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的情况将原告所有的粤BSG921号车辆以50000多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蒙某屏,被告谢某军帮被告蒙某屏办理了相关车辆过户手续。后于诉讼中原告发现上述转让行为被告徐某燕和被告周某燕亦参与其中,故申请追加了徐某燕和周某燕为本案被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X公司和被告钟某文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粤BSG921号车辆转让给被告蒙某屏的买卖行为无效;2、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000元(或判令粤BSG921号车辆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证明被告钟某文未经原告同意补办涉案车辆的行驶证;2、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证明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3、涉案车辆行驶证,证明涉案车辆是在日重新办理了行驶证;4、《汽车销售合同》,证明涉案车辆是原告在深圳市凯捷通实业有限公司以66000元购买的;5、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证明被告蒙某屏在日委托被告谢某军在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转让原告的车辆;6、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证明内容同证据5;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告一X公司开具了车辆的交易发票;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增值税税额为7310元;9、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列表,证明涉案车辆是在日被办理了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10、日的《汽车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徐某燕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车辆转让给被告蒙某屏;11、日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内容同证据10。被告一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8认为均与其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5、6、7、1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9因无原件而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10认为系复印件而不予确认真实性,并认为即使有原件,该证据上所加盖的印章亦系伪造。被告钟某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除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认为与其无关,无法确认真实性。被告谢某军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4、8、10、11不予确认;对证据2、5、6、7、9无异议。被告蒙某屏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5、6、7、9、10、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徐某燕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0、11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被告一X公司辩称:1、被告一X公司未参与涉案车辆的交易活动,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2、涉案车辆的交易是原告和被告蒙某屏之间的直接交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告一X公司可以向被告蒙某屏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告一X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3、原告的车辆所有权被转移若非原告主动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就是被告谢某军或市车管所违规操作,与被告一X公司无关;4、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一X公司将涉案车辆以50000多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蒙某屏;5、原告的财产损失系由原告自身的行为造成,与被告一X公司无关;6、原告提交的编号为0002218的“汽车转让协议书”是假的,因为涉案车辆的车牌号与协议书上所列明的车牌号不符、办理产权转移的手续与一般操作流程不符,且该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与被告一X公司在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并备案的印章不符。诉讼中,被告一X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证明被告一X公司开具发票是合法代开行为;2、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证明编号为0002218号“汽车转让协议书”上一X公司的财务章系假的;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号复函,证明内容同证据1;原告对被告一X公司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 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行为属代开发票行为;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协议书中财务章不是被告一X公司的,只能证明被告一X公司备案的公章。被告钟某文、谢某军、蒙某屏、徐某燕对被告一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钟某文辩称:1、关于补办原告的车辆行驶证,是被告钟某文公司的业务员受原告妻子周某燕委托并提供了原告的有效身份证代为补办;2、被告钟某文对于车辆转让一事并不知情,该转让亦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蒙某屏、谢某军、徐某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发表答辩意见。被告周某燕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日原告与被告周某燕在湖南省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日,原告以6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车牌号为粤BSG921号的小轿车一辆。日,时为原告之妻的被告周某燕委托被告钟某文以原告行驶证丢失为由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办行驶证,原告本人未在该书面申请上签名。日,该车管所向被告周某燕发放了原告的行驶证。日,被告周某燕称原告发生意外,将该车以438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徐某燕但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该车最终由被告蒙某屏购买,被告蒙某屏委托被告谢某军将该车申请登记在其名下。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将该车核准登记在被告蒙某屏名下。原告对上述交易过程不知情。2007年9月原告在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周某燕离婚,该诉讼中双方均否认知晓该车的下落,并均否认该车被自己一方私自出售。最终人民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未将卖车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日,原告在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周某燕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判令被告周某燕“返还其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66000元”。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确认买卖行为无效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被告周某燕并非粤BSG921号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其在转让该车时亦未得到登记所有权人即本案原告的确认,但由于原告购买该车时以及被告周某燕转让该车时,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系粤BSG921号车的共同共有人,受让人有理由相信被告周某燕有权处分该车,原告莫某超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关于被告一X公司,无论本案中的交易发票是否系其开具均不影响被告蒙某屏于本案中系善意第三人的事实,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况,故原告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即使被告周某燕对粤BSG921号车完全不具有处分权,其转让该车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蒙某屏受让该车时存在恶意,蒙某屏亦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车,转让的动产(在本案中即粤BSG921号车)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蒙某屏善意受让该车,原告莫某超要求蒙某屏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蒙某屏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粤BSG921号车登记在其名下,且相关的机动车管理部门也予以核准登记,此时被告蒙某屏作为受让人应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原告诉求该车转让给被告蒙某屏的买卖行为无效亦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钟某文接受被告周某燕的委托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办行驶证,由于周某燕时为原告莫某超的妻子,钟某文有理由相信周某燕委托其补办行驶证的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钟某文在代理补办行驶证时存在恶意,故其要求被告钟某文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一X公司作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对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的旧车有合理限度内的审查义务,但由于涉案的粤BSG921号车在转让时具备必要的资料并履行了相应的手续,相关的政府机关亦对该车进行了转让登记,一X公司进行谨慎的审查后也无法查知该车存在不应转让的情形,原告莫某超要求被告一X公司赔偿其因车辆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燕和谢某军虽然帮助蒙某屏购买了涉案车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原告莫某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在进行上述行为时存在恶意,故其要求被告徐某燕和谢某军赔偿其因车辆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周某燕是否恶意转让涉案车辆,是否应当“返还其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66000元”,鉴于原告已在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周某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权和抗辩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某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冰人民陪审员&& 段&&文&&辉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曾&&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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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在法庭上判决,法官只根据(证人证言),而没有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能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而凭他自己找的证人出庭做证,法官也以此(证人证言)为理由?这样判决合理吗,就判决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证人证言)仅在车辆买卖中,说车已卖给他人,死亡一人),原车主没有提供直接的(书面协议证明)证明其车已卖给了另一人?自今都没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一起车祸
提问者采纳
可以。证人证言也是证据。参见法律百科网“民事证据之四:证人证言的定义 证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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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分析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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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整个付款交易的过程,且新车主是否实际上一直在占用此车:车属于动产;第二,法院还应该审核资金的流向,其所有权应自交付时开始转移,就应该有付款的行为。因此法院应调查其车何时交付与新车主:既然是买卖车辆。第一,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有些草率法院仅评一份证人证言就判决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就你所提供的材料来看,法院这样判决是可以的,有证言,有证物(即该车辆),是可以确定该事实的。我们在北京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一人数次盗窃的案件里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没有被害人陈述或者没有物证的都不予认定,但只要还有其他的任何一个证据佐证,都是可以的。所以,本案要达到对己方有利的目的,就应当放弃从这个判决依据上出发。转换一下吗(车祸导致死亡对交通肇事而言是很严重的了),车主有证人证明其车辆已经卖给了他人,而车辆只有在完成过户手续以后他才真正脱离对该车的所有权,及物权才转移出去,否则即使有人证明他的确是卖给他人了,但没有办手续的时候,车主仍然是车辆的物权所有人,而仅对买车人负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债务,此阶段车辆出事的话,车主是要负责任的,所以建议你从这方面入手。 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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