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财物6.3万元可判几年刑

上海一中学校长受贿46万余元获刑
来源:东方早报日 08:08
  原标题:青浦阳光中学校长受贿获刑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柳杨  从1000元的红包开始,8年来青浦阳光中学校长李志明利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人事、财物等工作的便利,收受贿赂6.3万元,私设小金库46万余元。  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志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李志明表示不再上诉。  
学校工程负责人递红包  李志明,1988年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之后被分配至本市郊区一中学担任语文老师。经过多年的努力,2005年李志明开始担任阳光中学校长。  王新是一名小包工头,靠接一些学校的小工程维持生计。2005年,李志明担任校长后,王新琢磨着给李校长一些好处以便承接工程。2006年春节起,王开始给李志明送1000元的红包。此后的8年间,每逢中秋、春节王新必会送上元不等的红包。一开始,李志明还有些不好意思拿,慢慢便习以为常。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证据显示,2006年至案发,李志明陆续从王新处拿得红包共计3.3万余元,均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销。  在李志明的关照下,王新的工程也越做越大。慢慢地,在红包的作用下,王新与李志明的关系由生疏变成了“铁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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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烧毁6.3万元的小车能判几年刑?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量刑幅度在三到七年,具体还要看详细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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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伤人的话赔钱也可以,没钱的话大概六个月以下吧
自己的吗?自己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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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教制度被废止一年以来 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增长6万
刚刚过去的2014年被称为新时期中国历史的“法治元年”,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了近60年、广受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画上句号。其后,全国350余个劳教场所全部摘牌转型。
制度变革带来的是机构人事的“转型”,劳教所大多转变为戒毒局、轻刑犯监狱以及教育矫治局;原工作人员也面临分流和适应新工作的“挑战”。目前,各地区正在着手解决劳教制度废止后的人员分流、场所再利用、机构重设等一系列问题。
【机构转型】
转为教育矫治局北京“一步到位”
安徽、上海等绝大多数省市调整为戒毒局;山东等地转为轻刑犯监狱。
1月15日14时许,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面,一处占地约200多亩的未挂牌场所,被铁丝网层层包围。大门口的告示牌上,被抹去的红色字体依稀可以看出“劳教所警戒区”字样。门岗工作人员证实,此处正是原来的天堂河劳教所,“现在里面早就没人了。”他说。
废止劳教制度后,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将原来的劳教局调整为戒毒局。去年11月5日,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回应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后续工作时,也表示:“司法部和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转变工作职能,设立了戒毒管理局,全国绝大多数的劳教场所已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所。”
安徽全省8个劳教场所全部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向戒毒管理全面转型。上海市吴淞路333号,原挂有上海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两块牌子,目前只剩下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一块牌子。
有的省份则将劳教所转为轻刑犯监狱,山东将该省第一女子劳教所等6所劳教所,转为轻刑犯监狱。
将劳教局调整为教育矫治局的,仅有北京等少数地区。北京市劳教系统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早在去年5月6日,北京市政府就正式发文,决定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调整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为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司法局管理。
上述“更名”文件下发前后,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下辖的7处劳教所,有的转为监狱,如原来的团河劳教所,现在已是“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有的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如天堂河劳教所预计会并入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
由于“三定方案”未定,所以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目前并未挂牌。其位于北京西三环外的办公场所,大门外没有任何标识。“原来这里就是劳教局,去年不知道什么时候牌子不见了”,1月15日下午,附近的百姓说。
一直关注劳教制度改革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劳教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按照此方向,北京将原劳教局调整为教育矫治局的做法,可谓“一步到位”。
他期待筹备中的北京市教育矫治局,能为全国劳教制度改革树立可供借鉴的样板。
【人员分流】
有的“原地转岗”有的进入“社区”
北京教育矫治局“三定方案”在筹备中;劳教所员工期待明确编制问题。
与机构转型同步进行的则是劳教所工作人员的分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场所再利用、劳教民警转型不应该成为“后劳教时代”的难题,“很多地区都面临警力不足问题。去年多数地区的劳教民警或者转到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强制戒毒、社区矫正方面的工作;或者转到公安机关的其他警种。”。
北京市一名前劳教所干警告诉记者,去年年中他“转行”做强制隔离戒毒民警,“估计以后会留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可能转到其他警种,也有可能彻底转行,干社区矫正”。
去年,北京市政府下发劳教所“更名”文件时提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三定方案”,即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机构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另行印发。前述北京市劳教系统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三定方案’正在筹备中。
四川省大堰劳教所是我国较早的劳教所之一,成立于1961年。2008年加挂“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劳教制度废止后,大堰劳教所并入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去年强制戒毒收治人数比原来增多了”,该所工作人员任安莲对新京报记者说,劳教民警也“原地转岗”,转为戒毒民警,“工作方式跟原来差别不大,所以都很适应”。
与此相比,转型为社区矫正的劳教民警,则面临新工作的适应问题。
去年3月,王立科离开工作了十几年的劳教所,来到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转行”做社区矫正民警。去年上海选派218名劳教民警,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王立科就是其中之一。
转岗不久,王立科就遇到了在劳教所不可能出现的场景。一名81岁的社区服刑人员,因家庭纠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他不要继续犯罪,按程序对他履行社区矫正宣告时,他不接受,指着我说,‘你穿警服,我现在不归公安管,社区矫正是司法局的事’”。
“在劳教所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劳教人员采取谈话、关禁闭等一系列教育手段,有些手段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在大墙外,主要的工作方法就是谈话”。王立科明显感觉到,相比大墙内的固定工作模式,按章按规办事,大墙外要跟形形色色、相对自由的服刑人员沟通,还要协调居委会、派出所方方面面,“更具挑战性”。
虽然已在静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了十个多月,但目前,王立科的编制还在原单位上海市戒毒局,“如果说转岗后有什么疑问,主要就是编制问题。期待这个问题能明确。如果编制一直留在戒毒局,那就说明社区矫正是临时的,我们还会回去”。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张国华表示,218名选派民警的编制都在原单位,“目前,218名选派民警的工作状态总体平稳,适应了新岗位,积极性很高。不过如果编制问题长期不解决,工作积极性也许会受到影响”。
张国华另一方面的困惑是,“从工作实务角度考虑,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民警参与,民警参与有利于解决社区矫正的一些难题。但是如果从工作发展角度考虑,是不是应该成立社区矫正官这样的专职队伍?”张国华说,社区矫正法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明确这个问题”。
【职能转变】
社区矫正“升温”各地加强检查
去年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增加6万,专家称要防止成为“劳教替代品”。
劳教制度废止后,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法“三足鼎立”的模式被打破。因此,去年全国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显得格外忙碌,不仅分流安置转型的劳教民警,还要接收部分原可被劳教的人员,在社区服刑。
“2014年,社区矫正工作步入全面推进发展阶段”,司法部本月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18.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45.9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3万人。
上述数据比历史同期有较大涨幅。2014年1月初,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通报: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
也就是说,仅统计全国的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6.3万人。
张国华说,至去年底,上海市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8800多人,“去年高峰时期,社区服刑人员曾达到万人上下”。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丁海蓉也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服刑人员明显增加,“过去几年,全年累计的社区服刑人员120人左右,去年则达到了250人左右,增加比例超过了1/3”。
丁海蓉说,虽然去年的工作压力骤然增加,但是上海摸索了10余年的社区矫正模式“给力”,“工作压力确实大了,但是去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重复犯罪率为零,也就是说没有人再次犯罪,这也是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
现年51岁的卫华(化名)目前是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曾两次入狱,他回忆,第二次入狱假释后,“没房子,没工作,没家人,联系了几十个单位都找不到工作,睡过大桥洞,住过候车室,当时就想,索性破罐子破摔,继续干坏事算了”。静安区社区矫正中心找到他,帮他解决了住房和工作。卫华认为,跟劳教相比,社区矫正更人性化。
随着社区矫正的升温,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防止社区矫正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劳教”。
“这方面也是我们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之一,比如我们制定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业规范,对于执法程序、执法条件、执法对象都做了严格的限定。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的电子监控设备,也都是佩戴在脚腕等身体部位,能用衣服遮盖,充分考虑了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张国华告诉记者,这些规范和限定,都是为了防止社区矫正成为另一种劳教。
据了解,去年不少地区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情况专项检查。安徽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去年6月,安徽省司法厅与安徽省检察院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社区矫正情况以及保外就医罪犯考察回访等进行重点检查。
去年初,安徽全省1516个司法所全部配备了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全部实行刷证确认。“刷证信息和日常电话报告内容都将自动转移到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推进‘人防’向‘技防’的升级转换,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
刘仁文认为,可以考虑设立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在社区矫正法中,对那些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仍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时间的‘行为监督’,初步设想可以1到6个月,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首席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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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委政策研究室原主任林某 犯受贿罪被判4年半
  编制发展规划,却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法庭上,辩解好处费不是受贿而是劳务报酬……昨天,苍南县人民法院就苍南县委政策研究室原主任林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发:准备去投案这时检察院找上门
  被告人林某,现年44岁,苍南籍男子,原系中共苍南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苍南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林某在担任中共苍南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苍南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编制《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职务便利,与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下属单位温州市经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工作人员李某送予的9万元,为对方谋取利益。
  日下午,林某准备去检察机关投案时,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案发后,林某退出非法收受的9万元。
  辩解:拿的9万元是劳务报酬不是受贿
  此案庭审时,林某辩称,此案虽然与他职务有关系,但编制《发展规划》不是他本职工作,而是他付出大量劳动和心血的非职务行为。编制的《发展规划》中约有70%的内容是他的劳动成果,所以收受李某的9万元协作费,这是李某代表经规院付的劳务报酬,不是受贿行为。
  林某的辩护人表示,《发展规划》的编撰工作从初稿、征求意见稿、意见完善稿、专家意见稿、最终定稿等五稿形成过程,林某参与了其中初稿的撰写,后数易其稿,凝聚了他的心血,他所拿的9万元,并非职务收入,而是劳务报酬。林某的行为只触犯党纪,不构成犯罪。
  评判:9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款
  林某收受9万元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受贿款项?这成了此案庭审的焦点。
  对此,苍南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如下评判――
  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务报酬与受贿的界限主要有以下几点:1.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本案中,林某作为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对台经贸交流合作政策理论研究、制订及经贸交流合作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发展规划》显然属于对台经贸交流合作规划编制工作的范围之内。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与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签订技术合同,林某作为联系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负责牵头实施编制《发展规划》工作,显然属于履行职务。本案《发展规划》初稿如何形成的,是否如林某所称由其起草文本,经规院在初稿基础上稍加修改最终定稿,控方在这方面证据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不影响本案的最终认定。
  具体理由有如下四点:首先,林某参与(或主要)起草的初稿是在浙大教授等一些专家充分调研借鉴的基础上形成的,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个人劳动成果。
  其次,林某为编制《发展规划》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
  第三,根据证人李某的证言,支付给林某9万元是因为感谢林某将《发展规划》委托给经规院编制,系事先约定的回扣。
  第四,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林某故意要求编制总经费20万元(包括台湾专家咨询费),也显示林某其实对收受9万元的性质属于受贿是明知,只是企图以并不存在的“台湾专家咨询费”掩盖其罪行。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9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款,林某提供初稿对定性不构成影响,只能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考虑。
  “伙伴”:9万元“协作费”被虚报成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林某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部退赃,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可适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向林某送去好处费的李某系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总经济师。2012年6月,苍南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委托经规院编制《发展规划》,签订合同金额为20万元,李某与林某约定将其中的9万元以“协作费”的名义返还林某。
  李某在向经规院申领该笔“协作费”时,虚报金额为11万元,于2013年2月将该虚报的2万元占为己有。此外,李某还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经规院经费4.3万元。
  日,李某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6.3万元,被鹿城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作者:记者 黄云峰   编辑:缪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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