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别人来打我,我弄死别人。如果是防卫无过当防卫,会怎么量刑?

自我防卫的前提和定义是什么?怎样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量刑重吗?
自我防卫的前提和定义是什么?怎样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量刑重吗? 50
对方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的健康,财产的安全,至使,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和斗争,这样是属于自我防卫吧?怎么样的程度属于防卫过当,举个例子,某天晚上,我一人在家睡觉,突然听到有撬自家大门的响声,我一愣有人入室杀人抢劫,往餐桌一看,刚刚劈西瓜的西瓜刀还在,大步向前手握西瓜刀,此时歹徒破门而入,看到手握西瓜刀的我,竟一点不怕,肯定是穷疯了,不得钱财不罢休啊!只见歹徒掏出砍刀,向我扑来,我把西瓜皮一扔,歹徒踩个正着,翻一跟抖,我那个笑啊!喊声漂亮,歹徒更怒了,猛扑向前,挥刀砍来,我一个箭步向前,弯腰,躲开一刀,身材魁梧,强壮且机灵的我,呼气不粗,几经回合,歹徒未能如愿,略懂一二台拳道的我趁其不备,一个滑步过去,歹徒一刀横劈过来,我一刹那弯身滑过,西瓜刀从歹徒的喉咙割过,倒数十,九,八,七.......歹徒倒在餐桌上,把歹徒干掉,属于过当防卫吗?警方怎么去取证,量刑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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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起因条件
  指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第一,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法侵害的含义,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一般认为应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侵害性。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2、违法性。中国《刑法》第二十条中的“不法侵害”一词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
  3、可制止性。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挽回损失。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指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不法侵害“尚未结
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防卫不符合上述时间条件,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主观条件
  指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二是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1、防卫挑拨。即是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主观上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法侵害。 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 &&
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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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么尔防卫过当案--行为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对其应如何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02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02期 浏览次数:0
【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
【代理律师/律所】
【刑事罪刑情节】&明知,放任,防卫过当,应当从轻,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诉讼关键词】&物证,证人证言,抗诉,改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2期(总:30期)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故意杀人罪
刑罚:&被告人妥么尔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附带民事赔偿:&无
上诉人:妥么尔,男,28岁,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
抗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妥么尔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一案,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上诉人妥么尔以&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卫,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处&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以&妥么尔杀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2月8日,上诉人妥么尔与同乡马十二布去甘肃省永登县收购皮毛。下午6时许,天已傍晚,妥么尔和马十二布途经永登县河桥镇东山村便道时,被祁玉俊、杨万林挡住去路,以&我们有刀有枪,你们是给钱还是要命&等言语相威胁,索要钱财。妥么尔向其求情,要求让路。祁玉俊见妥么尔,马十二布不给钱,突然对妥么尔拳打脚踢,致其鼻子流血。妥么尔在与祁玉俊扭打中,顺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割皮毛用的单面刃刀,在祁玉俊身上连刺数刀,将其刺倒。接着,妥么尔见杨万林与马十二布正在撕打,便上前相助,在杨万林身上连刺数刀。祁玉俊、杨万林被刺后,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玉俊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破肺脏及股动、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杨万林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穿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还查明:祁玉俊、杨万林在当日拦截妥么尔、马十二布之前,曾将拉车上山装草的岳某两姐妹拦住,要强行坐车上山。岳某姐妹不允,祁玉俊、杨万林就破口谩骂,还挡住去路。岳某姐妹无奈,只得拉车回村。随后,祁玉俊、杨万林又将路经此处的一对老夫妇王福林、巴凤莲拦住,声称他们是&马路上的小龙头&,抢夺王福林骑的自行车。巴凤莲上前阻止,被祁玉俊、杨万林3次摔倒在地。正在纠缠之际,祁玉俊、杨万林看见妥么尔、马十二布走过来,才放走王福林、巴凤莲夫妇,去拦截妥么尔和马十二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单面刃刀子1把和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上诉人妥么尔亦供认不讳。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妥么尔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妥么尔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了摆脱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妥么尔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刺死2人,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妥么尔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日判决:妥么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妥么尔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与此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在这个法定刑中,&十年有期徒刑&是法定最低刑,只有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才是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只是从轻处罚。因此,原判妥么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显属不当。上诉人妥么尔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理。据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1年4月12日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中对妥么尔的量刑部分,对妥么尔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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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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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别人打架,他们俩个打我一个,我胡乱中把其中一人打成轻伤,请问!我是防卫过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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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百度知道四川-雅安人身损害浏览94次 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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