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巨额买来的假货的定义怎么定

有感于“受贿收假货”(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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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受贿收假货”(有感而发)
  □刘宝民  最近从新闻媒体获知,被称为四川巨贪的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在任期间收受巨额贿赂达1200万元已判处极刑。当有关部门对其受贿物品进行清理鉴别以便拍卖时,竟发现这些受贿品中还有不少假货,如标价8000元的浪琴手表,实际上是不值几文的假货;号称价值连城的“中国古钱币大系”,有7箱28卷之多,经专家鉴别为赝品,只值千元左右;还有那透着诱人光泽的“玉佩”,却是地摊上售价5元的劣品。消息传开,众人在愤怒之余,又感觉好笑,有一种戏弄贪官的感觉。然而,笔者也产生了一些想法。  想法之一,贪官的贪欲让人吃惊,不管是上百万元的行贿款,还是百元上下的瓶酒;不管是价格昂贵的名表,还是十几元的领带;不管是炫目的七宝发财树,还是日常所食的保健品,一律兼收并蓄,统统纳之。  想法之二,贪官可憎又可恶,故然应该挞伐;可从这件事中也看出送礼者的无奈与怨气,缺乏抵制歪风的勇气,又不甘心情愿地花冤枉钱,于是用尽心机算计对方,买来假货、赝品充数。由于戏弄了贪官,有人击节叫好,说声痛快;但也有人认为不足取,毕竟送礼者还是屈服于不正之风,并给假货以可乘之机。
&&&&《市场报》 (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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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日出生。因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韩智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庆勇,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并被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锦传涛、代理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韩智勇、庆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犯罪2004年2月份,被告人李明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了郑州市某商场一楼扩建手续,并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先后共收取该商场负责人宋xx人民币44 000元。二、贪污犯罪日,被告人李明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与河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增合同金额多付款的方式,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19 000元,据为己有。日,被告人李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报销虚假会务费的方式,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7500元,据为己有。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日,我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在依法对被告人李明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立案侦查后,先后查获被告人李明及其妻子陈xx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等共计人民币元;李明全家拥有房产4套、商铺3间,以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元;此外根据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8年至今被告人李明家庭共支出人民币287 150.99元,截止日,被告人李明的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元。除被告人李明家庭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人民币元及我院认定被告人李明受贿的44 000元和贪污的26 500元外,被告人李明对差额部分人民币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后,于日将被告人李明抓获。现已追回涉案赃款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明辩称:1、其没有为宋xx办过事,宋xx给其打款,是为了以后有事时好让其帮忙,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2、其从办事处报销的费用,是为了冲抵个人垫付的用于公务的款项,其不构成贪污罪。3、公诉机关指控的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过高。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受贿罪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贪污数额错误,第二起贪污指控的7500元不成立。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但指控的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犯罪200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明担任郑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在此期间,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辖区的郑州市某超市一楼扩建以及清理该超市门前的违章占道等事项提供帮助,后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先后十一次收取该超市负责人宋xx存入李明个人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4 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明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在担任郑州市x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曾为辖区内的x超市协调过一楼扩建的事。后来,又应该超市负责人宋xx的要求,安排办事处的执法队员帮助清理超市门前的违章占道,宋xx自2008年4月开始,每月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上存入现金4000元,共计44 000元。此外,被告人李明当庭供述,宋xx向其银行卡内存入现金,是为了以后有事时让其帮忙。2、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因x超市火灾后重新装修的事,其曾与x办事处书记李明进行过协商,李明同意协调超市的扩建手续,且前三年超市不向办事处交钱,以后再向办事处的劳动服务公司每月交纳4000元费用。到2008年4月,其联系李明向办事处交纳费用时,李明向其提供了个人的账号,让其将款存入该账号,共存入十一次,共计44 000元。此外,其证实,其曾向李明提出过让李明帮忙清理超市门前商贩占道的事。3、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其在x办事处工作期间,李明曾与宋xx协商过超市扩建以及向办事处交纳费用的事,但其在任期间,未收取过x超市的费用。4、证人华x、张x、高xx的证言证实,x办事处和劳动服务公司没有与x超市签订过任何协议,也从未收取过x超市的费用,李明亦未向x财政所交过任何钱。5、证人王xx、刘x的证言证实,自2008年以来,李明没有向其交待过专门清理x超市门前小商贩占道的事情,也没有收取过x超市的任何费用。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x办事处主任期间,对x超市是否扩建毫不知情,也未听说过该超市向办事处交过钱。7、x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x超市与x办事处未签订过经济往来协议,从未收取过x超市的任何费用,也未收到过宋xx的44 000元人民币。8、李明交通银行存取款记录和宋xx交通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自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宋xx向李明交通银行卡十一次存入现金,共计44 000元。9、x超市进行外围装修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外扩建的照片和有关情况说明。二、贪污犯罪日,被告人李明利用其担任郑州市x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河南x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办事处提供旅游服务结算过程中,要求该旅行社虚增结算金额19 000元,后将该款从本单位公款中套取,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明供述了2008年国庆节后,x办事处组织人员到贵州考察,河南x旅行社有限公司同x办事处结算旅游款时,李明与旅行社经理吴xx商量将发票金额多开19 000元,并让吴将该款存入其交通银行卡上。2、证人吴xx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明的供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3、证人柳xx的证言证实,河南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x办事处之间有一笔业务,总金额为296 000元,共开具了三张发票。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明直接与吴xx联系办事处外出旅游事宜,其不知道李明让吴xx多开发票报销费用之事。5、李明交通银行卡存取款记录和吴xx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日,吴xx存入李明个人账户19 000元。6、河南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x办事处之间的相关业务凭证。日,被告人李明利用担任郑州市x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采取报销虚假会务费的方式,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7500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明供述了其用x大酒店的发票从x财政所报销7500元的事实。2、证人华x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李明的供述一致,相互印证。3、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其没有替李明报销过x大酒店的发票,发票上的签名是华x让其在经手人处补签的。4、证人秦x、姬xx的证言均证实从x大酒店为李明找发票,并交给李明的事实。5、被告人李明用xx大酒店的发票报销费用的相关手续和凭证。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在对被告人李明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立案侦查后,先后查获被告人李明及其妻子陈xx名下存款、债权、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以及房产、商铺等资产共计人民币元;此外,根据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8年至今被告人李明家庭共支出人民币287 150.99元。截止日,被告人李明的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元。除被告人李明家庭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人民币元及被告人李明受贿的44 000元和贪污的26 500元外,被告人李明对差额部分人民币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后于日将被告人李明抓获。现已追回涉案赃款元,扣押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明及其妻子陈xx的家庭总资产:(1)被告人李明交通银行定期存单、陈xx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存单证实,银行存款共计779 381.82元;(2)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中鹏(2009)会签字第5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凭证及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明交通银行理财投入60万元、交通银行纸黄金投入85 771.22元、交通银行未赎回基金10万元、交行卡理财损益加余额17 264.95元、交通银行股票成本及现金174 245.09元;陈xx名下基金成本774 192.56元。共计元。(3)证人李x、范x、侯xx、刘xx、曾x、王xx、陈xx的证言、被告人李明的供述以及借款协议、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明及其妻子陈xx对外借款、转移存款共计元。(4)被告人李明的供述、证人申xx、赵xx的证言以及协议书、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明现有商铺共投入资金447 680元。(5)有关购房协议、交款证明和凭证证实李明家庭房产四套,共投入资金元。(6)有关投资凭证证实被告人李明投资x实业公司股金和x集团股金共计30 000元。(7)被告人李明的供述、证人朱xx的证言、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明支付朱xx借款利息120 000元。(8)根据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8年至今被告人李明家庭共支出人民币287 150.99元。2、被告人李明及其妻子陈xx能说明来源的资产:(1)被告人李明的供述、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李明与朱xx合伙做生意,利润50万元。(2)证人陈xx的证言、有关领条证实被告人李明家庭房租收入及拆迁补偿共计363 553.38元。(3)被告人李明供述、证人丁xx的证言、郑州x服装城的证明、有关领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明商铺租金及拆迁补偿收入共计元。(4)被告人李明及其妻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二人工资及奖金、补助收入共计846 106.85元。(5)郑州市x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明领取股金19 500元。(6)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中鹏(2009)会签字第5003号和4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明及妻子陈xx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共计188 151.41元(含漏算的5381.82元);李明交通银行股票、基金、理财等收益191 747.61元。(7)被告人李明的供述、证人耿xx的证言以及银行取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李明向耿xx借款60 000元未还。(8)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明借款利息收入44 000元。(9)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明二人结婚、生子、及孩子的压岁钱共收入160 000元。3、上述总资产元,扣除被告人李明家庭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元及被告人李明受贿的44 000元和贪污的26 500元外,被告人李明对差额部分人民币元不能说明来源。此外本案还有被告人李明的任职文件、户籍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上述证据,由控辩双方分别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其财产中有400余万元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以及应对其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明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李明在侦查机关及当庭多次供认了其在担任x办事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的x超市在扩建、清理占道等方面提供帮助,而收取超市负责人现金的事实,且有侦查机关调取的收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供一致,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明提出的其从办事处报销的费用,是为了冲抵个人垫付的用于公务的款项,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李明报销的7500元系用于冲抵个人垫付的公务开支,不应认定贪污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李明及辩护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明为公务垫付了个人费用,故其采用虚增发票数额和虚列会务费的方法套取公款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明来源不明资产数额的认定,经当庭查证,公诉机关在对被告人李明家庭总资产的计算中重复计算了已不存在的商铺的投资成本以及被告人李明股票、基金、理财等投资的收益和家庭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在合法来源的资产数额计算中,漏列了部分合法收入,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应予以纠正。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来源不明资产数额认定过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日起计算。)二、涉案受贿款44 000元和来源不明财产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涉案贪污款26 500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陆&&丹&&&&&&&&&&&&&&&&&&&&&&&&&&&&&&&&&&&&&&&&&&&&&&&&&&审&&判&&员&&&&陈&&君&&&&&&&&&&&&&&&&&&&&&&&&&&&&&&&&&&&&&&&&&&&&&&&&&&审&&判&&员&&&&庞&&礴&&&&&&&&&&&&&&&&&&&&&&&&&&&&&&&&&&&&&&&&&&&&&&&&&&二0一0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黄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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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蒋洁敏受审: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蒋洁敏|中石油|受贿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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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洁敏受审: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
  【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开庭审理】4月13日8时30分许,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蒋洁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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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公告称,该院定于今日9时3O分在3号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因为在2O12年8月—场造成36人遇难的特大车祸现场面带微笑而遭到公众质疑。随后这位“微笑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在互联网上被广泛转载,被网友称为“表哥”。2O13年8月3O日上午,“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号法庭进行。杨达才被诉受贿25万元,5O4万元存款来源不明。公诉方称,杨达才家庭财产达1177余万元,其中611余万能够说清来源,5O4余万元无法证明来源。调查证据显示,杨达才在担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为—家公司从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申报甲级资质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分三次收受贿赂25万元。检方对杨达才按照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经查明,杨家历年的收入主要可分为薪金、投资与礼金等。其中杨家4个成员历年工资收入为197余万元、婚丧嫁娶的礼金收入为65万元;杨家拥有房产4套,两套住房位于西安市与汉中市,杨达才支付1O4余万元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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