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费用劳动合同法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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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在哪个区法院
我是在上海普陀区一公司工作因劳动纠纷上诉到普陀劳动仲裁,1未缴社保 2未签定劳动合同,仲裁判决两项都是我赢。后公司不服将1未缴社保上诉上海中级法院,我方证据充分,公司在法院未判决前又撤回上诉(公司未赢) 。公司又将2未签定劳动合同上诉嘉定法院,后法院还是判决我方赢。现在我要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在普陀区法院即公司的营业地,还是硬要到嘉定区法院即公司的注册地 (普陀区离我近 而嘉定离我很远)请问我是普陀区和嘉定区两个地方法院都可以选,还是不可以选择 ,去哪个区法院正确。我的1未缴社保 2未签定劳动合同两份案是否可以在同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29 咨询人:m805qz513hj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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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9条回复
强制执行一般都在原审法院申请,也可以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回复时间: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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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到原来一审的法院进行
回复时间: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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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到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地
回复时间: 11:51
一审在公司注册地嘉定区法院,公司营业地普陀区,请问普陀区不是一审法院,在普陀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二审维持原判的话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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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是哪里的,在哪里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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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和嘉定区两个地方法院可以申请。
回复时间: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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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到原来一审的法院进行
回复时间: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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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回复时间: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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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法院申请执行
回复时间: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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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是哪里的,在哪里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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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入强制执行,公司法人已变更
法院进入强制执行,人已变更,前法人还在经营此公司,新法人只是个虚名也找不到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不能以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提问者:湖北-宜昌劳动纠纷浏览766次 21: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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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6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8681**** (湖北-宜昌)帮助网友:77称赞:0执行是就公司资产执行,不是就公司法人执行,任然可以继续执行 08:41: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宜昌)帮助网友:3662称赞:10由公司法人财产承担责任 00:23:2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7202**** (湖北-宜昌)帮助网友:3551称赞:4可以执行现在的公司法人。 22:07:3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7252**** (湖北-宜昌)帮助网友:1004称赞:0你好!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09:13:5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5称赞:0您好,是以公司资产作为执行对象 09:41:1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80716****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4920称赞:2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执行财产 1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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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 单位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单位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作者: 时间:
&2013年5月,职工李某因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公司给付李某劳动报酬,并支付其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仲裁委不应当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于7月12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公司起诉后,聘请了律师黄某作为诉讼代理人。黄某接受委托后,认为仲裁裁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起诉可能会败诉,但公司强烈要求黄律师不惜一切代价打赢这场官司。黄律师于是提出了如下意见:一是走迂回途径,走完一审二审,从时间上拖住李某。二是提起诉讼,再撤诉,以达到拒不执行的目的。公司听从了黄律师的建议,在7月27日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于7月31日裁定准予撤诉并送达当事人。撤诉后,公司仍然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李某纳闷了,公司起诉后又撤诉,仲裁裁决何时生效?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他将如何维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仲裁裁决生效的时间应是法院送达准予撤诉的裁定的时间,即7月31日。
&&&&另外,公司不能采取此办法拒不履行裁决。如公司拒不履行,李某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公司采取拖延的办法,在起诉期内不执行裁决,当起诉期过后再提起诉讼的,按照上述法释&[2000]18号文件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仍然不能阻止仲裁裁决生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城步法院强制执行首例未订立劳动合同赔偿纠纷案作者:王辉鹏 &&发布时间: 15:32:30&&&&近日,城步法院从被执行人城步县某中心小学的账户中,直接将执行款30750元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顺利执行了该院今年来首例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纠纷案。&&&&2014年年初,彭某某向城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城步县某中心小学在用工过程中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权益。县仲裁委经调查认为该中心小学与彭某某自2001年开始劳动关系成立,在用工期间未替彭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违法;本案中,中心小学支付给彭某某2013年上学期的工资,低于同期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小学应当予以补足。彭某某系聘用员工,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而该中心小学其他教师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职职工,其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对彭某某提出的与该片区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县劳动仲裁委于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该中心小学支付彭某某养老保险费用及补足工资合计30750元。由于该中心小学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彭某某在与该中心小学多次交涉后于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职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中心小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予以强制执行。该中心小学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法院在多方工作无效后到银行,从该中心小学的账户中直接将款项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由当事人从法院将款项领走,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维护了《劳动合同法》的权威,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1页&&共1页编辑:李丹枝&&&&文章出处:城步县法院 &&&&&&&当前位置 :&
一起非诉讼强制执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6年10月,湖南省郴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主体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而实际承建人分别为黄某、罗某,其行为涉嫌出租、出借营业执照,黄某、罗某涉嫌无照经营,遂分别立案调查。郴州市工商局通过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黄某、罗某询问、调查,取得了相关证据。  经查,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前,黄某、罗某与甲公司、乙公司商定,先由乙公司参加投标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投标需提交乙公司的建筑资质证和营业执照),然后交由黄某、罗某分别施工。日,乙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黄某、罗某分别于日、8月18日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黄某、罗某承担施工资金、施工设备、施工材料并组织施工队伍、负责施工及相关费税等。合同签订后,黄某、罗某以乙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施工审批手续。至案发时,黄某、罗某均未取得项目经营资格证、建筑资质证和营业执照。案件调查终结后,郴州市工商局分别对黄某、罗某以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乙公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黄某、罗某接受了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缴纳了罚款。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9月,因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义务,郴州市工商局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郴州市工商局、乙公司进行听证。在听证中,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工商局调查处理程序中乙公司、黄某、罗某均未向工商局提供的有郴州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并盖章的劳动合同书。郴州市工商局认为,劳动合同书是乙公司在郴州市工商局调查处理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属无效证据,因此未向法院申请补证。该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与黄某、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对其他证据未阐述),黄某、罗某是乙公司的员工、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其行为是合法行为,认定郴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裁定不予执行郴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郴州市工商局在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向郴州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询证劳动合同书的真伪。该局复函郴州市工商局:“乙公司与黄某、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属于我局劳动合同鉴证机构鉴证或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指导签订后鉴证的范围。该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未按照《劳动法》要求的必要条款签订,且部分条款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也不会认定其为合法劳动合同。”  显然,法院对本案的证据没有作全面审查,仅采信一份被执行人提交的虚假劳动合同书证据,就认定郴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裁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在取得郴州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后,郴州市工商局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至今,未有结果。  通过本案,笔者对非诉讼强制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思考。  工商机关应积极应对法院对非诉讼强制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基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限制,行政机关通常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非诉讼行政执行。对于非诉讼行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就是否准予执行作出裁定。而有些地方法院规定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要进行听证。既然举行听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被执行人就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就不排除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在行政程序中未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的可能。而这些新证据极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从而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此,工商机关在申请非诉讼强制执行时,在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工商机关应积极应对。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提交的新证据提出异议;二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补充相应的证据。   非诉讼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缺陷及改进建议   为避免执行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但因《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及形式、审查标准、证据的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对证据的补证未作出规定,而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审查有一定抽象性和自由裁量幅度,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存在审查程度难以把握、审查标准不易确定、认识不尽一致、做法不够统一、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往往会因审判人员审查失度等因素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定。同时,《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非诉讼执行的司法救济没有作出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作了如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但《规定》对非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不服执行裁定的是否可以提起上诉、申诉未作出规定,执行申请人对不当或错误裁定的司法救济只能依赖于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仍然会因各种不确定因素造成在司法救济上的法律障碍。基于上述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会造成在行政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因法院的错误裁定致使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不到执行。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非诉讼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及形式、审查标准、证据的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对证据的补证、对非诉讼执行案件裁定的司法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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