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故算工份怎么赔偿? 20l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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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算工伤
&&& 老张是鄞州区洞桥镇某村村民,就职于集士港某企业。不久的一天,老张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势严重入院治疗。&原本就经济困难的一家人期盼着靠工伤补偿为老张治病,不料等来的却是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通知。老张一家顿时傻了眼: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怎么就不属于工伤呢?
 鄞州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科:
 根据《》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第六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新规定将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含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就不再属于工伤的范围了。而在老张的事故当中,经集士港交警中队认定,老张负全责。因此,依据公共服务中心劳动调解部门的认定,受害人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这也就意味着老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边是老张伤势严重,其妻子也常年患有肝炎无法正常工作,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一边是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万般无奈,老张家人找到村委会寻求救助。
 考虑到老张家的具体情况,洞桥镇司法所与公共服务中心劳动调解积极出面协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争取当事人最大的权益。同时,联系老张单位所在地的集士港司法所,两镇调解人员首先统一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再背靠背分开做受害人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作。
 最后,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受害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医疗补助金等所有法定赔偿金以及补偿受害人家属生活困难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本文引用地址:/rendingbiaozhun/3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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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条例 &&石家庄日报社数字报
第A20版:天天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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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获赔后还能算工伤吗
除医疗费外可获“双赔”或“一补一赔” 稿件来源:
&&裕华区霍先生咨询:我在驾驶汽车上班途中,与一辆逆行的小货车相撞,由于小货车车速较快,将处于驾驶室的我撞得不轻,导致多根胁骨骨折和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我没有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我包括医疗费在内12万元。现在我想了解的是,我在上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如果算工伤,我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法律帮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霍先生在上班途中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不负责任,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如何处理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之前,全国各地的高级法院也曾出台过标准不一的规定,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不一。从理论上来说,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单赔,认为受伤害的职工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选择一项,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应当实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第三种意见主张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赔”或者“一补一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霍先生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可以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据了解,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评判标准不一的问题,该规定特别指出: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这就意味着,当职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今后除医疗费外,职工将可以获得“双赔”或者“一补一赔”,这无疑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帮办”免费法律咨询:;&&欢迎执业八年以上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名加入法律帮办专家团并提供经典案例,报名邮箱:&&“法律帮办”微信号:falvbangban 可在微信通讯录点击“添加朋友”搜索此号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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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13号 联系电话:83 国新网 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 :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应该怎么算啊,用人单位已交意外伤害险,已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纵横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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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应该怎么算啊,用人单位已交意外伤害险,已认定为工伤
悬赏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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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应该怎么算啊,用人单位已交意外伤害险,已认定为工伤
根据《》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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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二个保险一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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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知识在下班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赔偿 下班途中骑车摔倒的认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拟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初步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订。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不仅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可认定为工伤,而且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轨道交通撞伤(亡)也算工伤,这实际上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
  修订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则删去了原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一款。当时相关人士解释的原因是:职工遭遇车祸可从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获赔,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原条例中仅明确遭遇“机动车”车祸算工伤,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车祸算不算工伤?公众对此强烈反映原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一次性工亡补助提高
  修订草案还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目前,各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尽相同。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北京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7元为基数计算,目前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额为193776元。
  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律所也纳入工伤保险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并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单位将被加重处罚。与此同时,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金融界)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还有哪些情况算工伤?工伤责任应由谁承担?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施行,根据新规,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受伤了该怎么办?牢记这六步 问:你们好!我是孕妇,现在请病假在家养胎,但单位三天两头地让我去单位完成营销任务,我想问一下如果在请假期间,但我却因为要完成单位的任务出了意外,如果受伤了该怎么办?算不算工伤?谢谢! 黄新发: 首先需要解答的是,如果职工受伤了该怎么办,不论是因何种原因遭受伤害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以下步骤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步: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或报警,这样做不仅是方便让其他人施救,更重要的是为了锁定受伤害的原因。 第二步:积极救治。因救治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单位垫付。如果单位不愿意垫付,职工自行垫付后应当妥善保管好医疗费票据、病历本及住院治疗的资料。 第三步:确认自己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过,但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取证,包括向单位要劳动合同、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等的签字)和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确认劳动关系(实在不行,同事口头确认劳动关系)的录音等手段。 第四步: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第五步:劳动能力鉴定。如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六步:主张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后(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治愈后),职工即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单位不愿意承担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再回答当前位置: >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雇佣关系不算工伤
 张氏五姊妹的父母老张夫妇均已七十多岁,受霍邱县公路局下属单位长集道班负责人朱某的临时雇佣为公路边的树木刷白灰,被雇佣人员每天早晨7点钟到长集道班集合,再由朱某带至目的地干活。
&&& 日6时40分老张夫妇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上班途中与同方向刘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父死亡、张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母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氏五姊妹认为其父母是为了给道班干活,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长集道班属于霍邱县公路局的下属机构,其责任应由霍邱县公路局承担,张氏五姊妹多次找霍邱县公路局协商赔偿事宜,霍邱县公路局却拒绝赔偿,张氏五姊妹和张母遂向法院起诉,诉请由霍邱县公路局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15万多元。
&&& 霍邱县公路局辩称老张夫妇因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和受伤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第三人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单位不负有任何责任,应驳回张氏五姊妹和张母诉讼请求。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张夫妇与霍邱县公路局是临时雇佣关系,按日计算工钱,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老张夫妇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伤亡,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更不属于,所以霍邱县公路局对张氏五姊妹和张母不负有赔偿责任。
&&&& 本案经调解,霍邱县公路局给予张氏五姊妹和张母经济帮助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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