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应当去哪里投案自首

受贿人主动投案并揭发对合行贿犯罪的情节认定研究,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行贿与受贿..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受贿人主动投案并揭发对合行贿犯罪的情节认定研究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第07版:纵观天下&&&&
第01版第02版第03版第04版第05版第06版第07版第08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谈惩治职务犯罪4大焦点问题
渎职罪认定如何避免“抓小放大”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7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九成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对于很多贪官异地审判问题,裴显鼎说,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由于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所以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为了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对于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裴显鼎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回应“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一直是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重点。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裴显鼎给予了解答。&&&&裴显鼎表示,我们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也就是说,职务犯罪分子是否成立自首,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有无自动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并为此采取了相关调查、强制措施。而办案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正式立案,与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并无关系。”裴显鼎说。&&&&解答“渎职罪责任认定如何避免‘抓小放大’”&&&&渎职罪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裴显鼎介绍,为准确区分责任,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重点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系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所致,而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中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则不作犯罪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现象,严重背离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裴显鼎说,二是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形式掩饰其个人意志。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解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正当利益’”&&&&裴显鼎对如何理解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正当利益’”进行了分析。&&&&裴显鼎说,“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性利益又可分为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和间接产生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虽然不能直接转换为财产,但其重要性不亚于财产性利益,比如说升学、职务晋升、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等。&&&&“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对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就是请托人通过行贿获得竞争优势、交易机会。”裴显鼎分析指出,“因此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行贿犯罪取得的间接财产性利益,所以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至于对请托人因行贿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比较一致的主张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裴显鼎说。&&&&新华社记者&杨维汉&&&&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新闻爆料热线:7 4156165 手机彩信爆料请发内容至: 短信爆料请发内容至: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YearPh-MonthPh-DayPh HourPh:MinutePh:SecondPh
云南网 滇ICP备  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4- (R)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长沙质监分局一局长被判“食品监管渎职罪” 湖南首例
[来源:红网][责编:李芳艳]
(4月23日,长沙建新安置小区附近,执法人员正对一摊点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查封关停。)
非法加工作坊三年内生产数吨不合格竹笋丝和蕨菜流入市场,竟然无人阻止。经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副局长舒某被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处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湖南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
2010年年初到2013年8月,方某等7人在黎S街道合丰村租赁房子作为蔬菜加工的厂房,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批量生产笋丝等,并违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使用注册过期作废的“能辉牌”商标进行包装。
2009年1月,舒某担任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以下简称质监分局)副局长一职,次年年初开始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11年,长沙市雨花区食安办组织质监分局和黎S街道在该片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摸底,方某等人的蔬菜加工厂上了黑名单,并备注为“无证经营”。但拿到摸底表后,舒某并没有对这些无证食品企业逐一排查。
次年3月,质监分局再次巡查时,舒某也没有动作,导致方某等人的无证蔬菜加工厂非法生产3年之久。
方某等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舒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在担任长沙市质监局雨花分局副局长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但舒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因此,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舒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法官杨勇介绍,经过审查,长沙市质监局雨花分局的人手较少,因此不仅考虑了法律条款,也参考了实际情况。
【庭审】对被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在法庭上,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他辩称,2012年11月《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才正式确定质监部门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在此之前对小作坊的监管只有地方性指导意见。
此外,舒某还说质监分局在编职员只有8人,平时监管任务重,自己也经常会带队去查处,但涉案的“能辉蔬菜加工厂”地处偏僻,才“没有查得过来”,所以没有对这家厂采取任何措施。为了补救工作中的疏忽,舒某称其后也查处了这家无证生产的加工厂。
据舒某交代,他认为在工作上有失误的地方,但客观上是该分局的工作人员太少。承认工作不到位,但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不认可,且“能辉蔬菜加工厂”在2013年8月被雨花质监分局和公安机关联合查处取缔了。渎职罪_法律教育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渎职罪的认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