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是什么财产分配9元/份额是什么意思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合称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它在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课件是根据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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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九智1号(TP): 信托公告:九智1号: 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九智1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 - 雪球&:信托公告:九智1号: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九智1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已于日成立并生效,信托规模11270万元。
  根据投资顾问浙大九智(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九智”)的投资建议,截止日,信托资金投资于定向增发股票的标的产品1个:认购“工银瑞信投资-黔轮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进取级1000万元(资管计划总规模为35000万元,间接投资于黔轮胎A(股票代码:000589)非公开发行股票7656万股,认购价格4.48元/股);投资于现金管理类产品1个:认购“外贸信托·五行荟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9950万元。
  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浙大九智于日向我司出具了《申请函》,申请增设临时分配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增加信托计划投资范围。鉴于此,为充分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外贸信托·九智1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外贸信托·九智1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上述审议事项。
  一、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受益人大会需表决的审议事项包括以下三个:
  审议事项一:增设临时分配日
  本信托计划拟增设临时分配日,即信托计划生效满11个月之日(日),若信托专户现金资产仍有剩余且超过100万元,则信托计划生效满11个月之日增设为临时分配日,受托人将在临时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信托专户中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后的剩余现金为限,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审议事项二: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及投资期
  本信托计划拟延长信托期限,即信托期限由24个月延长为30个月。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对于标的产品的投资应在信托计划成立后6个月内进行,变更为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对于标的产品的投资应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2个月内进行。
  审议事项三:增加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原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1)投资于定向增发股票的标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等),如标的产品具有分层设计,本信托计划倾向于投资非优先级。
  (2)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
  拟变更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定向增发股票的标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等。如标的产品具有分层设计,本信托计划倾向于投资非优先级,信托计划间接投资的定向增发股票需具有一定保障措施,且本信托计划不承担任何追加保证金的责任和义务。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因参与定向增发而持有的解禁后且未变现的二级市场股票的标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等。上述二级市场股票仅是指因标的产品投资的定向增发股票限售期届满而持有的可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如标的产品具有分层设计,本信托计划倾向于投资非优先级,信托计划间接投资的二级市场股票需具有一定保障措施,且本信托计划不承担任何追加保证金的责任和义务。
  (3)现金管理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
  二、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通过标准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表决事项包括审议事项一、审议事项二及审议事项三。根据上述约定,本次信托计划审议事项一、审议事项二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通过;审议事项三必须在审议事项二表决通过的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方可通过。上述审议事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5.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净值可能下跌,从而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股票价格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主要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存在实际认购时虽经过投资顾问认可,但实际股票认购/大宗交易价格可能高于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从而对未来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
  (二)投资顾问管理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聘请浙大九智(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其投资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等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的风险。此外,存在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其未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等信用风险及道德风险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三)标的产品管理人管理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资金将按照投资顾问投资建议通过投资标的产品,并由相关标的产品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等)进行管理与运作。管理人的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标的产品的运作情况,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此外,存在标的产品管理人未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等信用风险及道德风险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财产间接投资的标的主要为股票,存在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在锁定期、相关风险保障合同的变现限制性约定、所投资证券停牌、交易所监管)和其他不可抗因素而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进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五)操作、技术风险
  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信托计划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产品的管理人等,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产品的管理人、证券公司、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因为投资股票高风险的特点,受益人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收益取决于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时的市价,尽管投资顾问、普通合伙人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但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等原因导致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可能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根据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受让价格将可能高于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从而存在可能导致信托资金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可能间接代第三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支付差额补足价款,存在相关第三方未支付代偿对价,未履行性相关合同约定从而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尽管信托计划间接投资的定向增发股票/二级市场股票具有一定保障措施,但仍存在相关保障协议违约、相关协议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收益补偿未能补足,从而导致不能履行或未履行,则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直接投资标的为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等标的产品,如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产品具有分层设计时,本信托计划倾向于投资非优先级,在此种情况下,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将高于间接投资的定向增发股票/二级市场股票,可能存在定向增发股票/二级市场股票尚未亏损或亏损不大,但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信托资金退出和延期风险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或终止时,因股票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证券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四、受益人大会具体安排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日24时
  3、会议通讯表决票寄送至如下地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程涛
  联系电话:010-
  会议通讯表决票也可传真方式进行:
  传真:010-/ 010-
  4、受益人大会的费用
  因召开本次受益人大会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费、邮递费,由受托人先行垫付,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承担。
  五、计票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份额基于每个审议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需对三个审议事项逐一进行表决,每个审议事项单独计票。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需由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本人签字;如受益人本人无法签署表决票,应由本人签署授权书授权他人代为签署表决票,并将授权书与表决票一并提供给受托人。受益人为机构客户的表决票需加盖公章。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受托人,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受益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受托人,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5)受益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收到传真当日。
  (6)弃权票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并视为同意表决。
  附件一:《外贸信托·九智1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附件一
  外贸信托·九智1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受益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审议事项一:增设临时分配日;审议事项二: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及投资期;审议事项三:增加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表决结果:
  审议事项一:同意
  审议事项二:同意
  审议事项三:同意
  受益人/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审议事项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外贸信托·九智1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被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授权人(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2014年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生效)&&nbsp&&nbsp同时转发到我的首页发布分享到:新浪微博QQ空间豆瓣人人FacebookTwitter更多...信托资讯2012年第35期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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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讯2012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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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3 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1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第四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2个以上(含2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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