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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苍溪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军,男,生于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个体经商,住成都市青羊区。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辩护人白宝泉,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军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忠兵、寇莉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军及辩护人白宝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部分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刘海军虚构苍溪县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房地产开发项目,邀约李某某(女,50岁,本案被害人)入股参与,后又谎称设立“云海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开发该宿舍楼项目,并要求李某某共同出资,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01000元。2012年3月初,被告人刘海军虚构苍溪县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房地产开发项目,骗取王某某(男,44岁,本案被害人)的信任后,与王某某签订《建筑物拆除施工合同》,以收取房屋拆迁保证金的名义,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日,被告人刘海军谎称可以帮忙给苍溪县文昌镇元山村争取水利整治项目,骗取该村支部书记孙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小型水利整治处理”项目协议书,骗取该村村委会人民币10000元。涉嫌诈骗罪部分2012年1月初,被告人刘海军谎称可以帮助孙某某(男,60岁,本案被害人)的女婿范某某找关系调动工作,骗取孙某某的信任后,以支付相应费用为名,从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海军已退赔赃款人民币7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41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海军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1、起诉指控骗取李某某601000元有异议,我与李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合同诈骗。(1)我在苍溪县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机二厂开发项目”)中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该项目一直处于前期运作阶段,被害人李某某之子李某甲一直参与农机二厂14户人的拆迁安置合同谈判,因拆迁户要价太高,一直没有谈下来,在项目不能开发时,我还派人终止了合同、进行了赔偿。(2)我是按照苍溪房地产行业的模式进行运作的,没有审批手续被害人全家是明知的,在前期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后,我在李某某家里商量一起合伙成立一个公司,用于开发该宿舍楼项目,并且共同去取了名字“云海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4月底,我去苍溪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时,才知道现在这种开发房地产模式可能不被许可。(3)被害人李某某是我姑姑,我一直住在她们家,她们与我多年一起合伙做生意,对我的能力、为人、资信非常了解,我不可能欺骗得了她。(4)2012年1月该项目启动之初,因我没有资金,就与李某某协商,他们同意以自己门面作抵押在苍溪县北门信用社贷款65万元借给我,我当时就支付了利息4.9万元,借条是2013年6月在我成都的家中补打的。农机二厂开发项目大概用了30万元,是李某甲经手支付的,用于了请客送礼及发放工人工资,其他钱被李某借走了,同时我也被成都的刘某某诈骗了100万元。2、起诉指控诈骗王某某的3万元不实,该款是农机二厂开发项目拆迁项目的保证金,我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诈骗的想法。3、对指控诈骗孙某某3万元、文昌镇元山村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该款已经退还,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白宝泉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海军诈骗文昌镇村委会1万元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其余指控事实均有异议。1、本案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日被告人刘海军因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日取保候审期满,侦查机关既未作出解除通知,也未撤销案件或提起公诉,日再次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程序不合法。2、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海军诈骗李某某601000元不构成犯罪。本案应是被告人刘海军借了李某某现金65万元,已归还利息4.9元,下欠601000元。(1)被告人刘海军是实实在在的在搞农机二厂开发项目,被害人及其儿子李某甲是全程参与,刘海军提出合伙成立公司后,李某某认为房地产项目利润好,同意加入。被害人与被告人是亲戚,彼此知根知底,不可能伪造事实、隐瞒真相,被告人刘海军在农机二厂开发项目上进行了前期的拆迁谈判,工作是真实开展的。苍溪县也准许边谈拆迁边办理审批手续,被害人也是知道的,后面政府有文件,被告人才知道不能审批。但该项目没审批,不等于虚构项目。(2)被告人刘海军出具的是借条,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被害人想的是如生意赚了就是合伙,赔了就是借款。2012年7月被告人刘海军因涉嫌其他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被害人是明知的,但并没有选择报案。2013年6月出具借条后也没有报案,2014年4月在催收借款无着时才以涉嫌诈骗罪报案,从报案时间上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并非诈骗。3、起诉指控骗取王某某3万元钱,被告人也未虚构项目,只是拆迁合同未实际履行,该款已退还,不构成犯罪。4、起诉指控的以帮范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孙某某3万元的事实也不构成犯罪,这3万元是用来跑关系的开支,事情没办成是要退还的,所以出具的也是借条。经审理查明,涉嫌合同诈骗李某某的事实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海军邀约其姑姑李某某、张某夫妇(本案被害人)投资农机二厂房地产开发项目,二被害人到现场实地察看后同意投资,双方约定合伙成立“云海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该项目。日被害人夫妇用自家门面房及住房作抵押贷款65万元,转至被告人刘海军银行卡上。同日,被告人刘海军取出49000元交给被害人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之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海军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许可证以及联系农机二厂职工宿舍楼开发项目改造事宜。被告人刘海军与被害人之子李某甲、工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成立了项目部,以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农机二厂职工宿舍楼住户协商房屋拆迁赔偿并签订了部分拆迁合同。同年2月,双方商量了公司成立后的股权划分及出资情况。2012年3月底左右,被告人刘海军经过咨询得知该项目不能得到政府审批立项,便返回成都。2012年5月,孙某某、王某某等人报案至公安机关称被刘海军诈骗。苍溪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海军被抓获归案。日被告人刘海军被取保候审,被害人李某某夫妇多次找被告人刘海军收款无着。同年8月,被告人刘海军又安排李某甲、王某等人与拆迁户签订了解除拆迁合同协议书。日,在被告人刘海军成都的家中,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单今借到张某人民币601000元(陆拾万壹仟元整),此款用于双方在苍溪进行拆迁房地产开发使用。此款待苍溪县相关单位按规定退回借款人后由借款人归还张某。<此款实际借出时间以双方转帐时间为准>此据借款人刘海军”。后被害人李某某夫妇又多次催收借款,被告人一直拖欠不还。日,李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称自己被刘海军诈骗。日,苍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书14本、印章一枚、刘海军与李某某通话U盘一个(含提取笔录)在卷佐证。(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李某某报案至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称被刘海军以合伙投资修建小产权房、农机二厂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为名骗走现金100余万元。苍溪县公安局于日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刘海军归案说明》,证明2014年4月中旬,文昌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刘海军,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接受调查,4月28日,刘海军在其朋友王某的陪同下从甘肃省赶至文昌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3、刘海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海军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人刘海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1)日,苍溪县公安局接受提交人李某某提交的:各类借条、票据单16张,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书4本,资料汇总1本(90页),U盘1个。(2)日,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接受提交人李某某提交的:申请书1张,出院通知书1张。6、报案材料,证明举报人李某某、张某向苍溪县公安局等单位举报刘海军诈骗其150万元人民币。7、借款单、收条、支付单,证明(1)日,刘海军借到张某人民币601000元,此款用于双方在苍溪进行拆迁房地产开发使用,待苍溪县相关单位按规定退回借款人后由借款人归还张某(此款实际借出时间以双方转账时间为准)。(2)李某某日取款65万元,刘海军日存款65万元。8、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广元市苍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出具的《说明》,证明刘海军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手续,未登记注册“云海置业有限公司”。9、李某某提供的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书四本,证明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书签订时间均为2012年3月左右,协议书上(乙方)拆迁开发企业为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10、成都市润沃投资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2011年11月工资表,证明张某某工资为7100元、徐某某工资为2712元。11、李某某提供的资料: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及刘海军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2011年11月工资表,法律顾问合同书,房屋购置框架协议书(前期)、建筑物拆除施工合同书等书证证明:(1)刘海军作为企业法人的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是合法存在的。(2)日,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向吴某某、陈某某业主出示告知书,其中写到本公司的苍溪分公司对外名称为苍溪县云海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证照正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总经理为李某甲,法律代表为姜某某。(3)三人的工资情况:张某某7800元、徐某某5300元、李某甲4300元。(4)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于日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现暂服务对象为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在苍溪地区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5)甲方为开发商苍溪县云海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商为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海军,乙方为购房者,交房时间预计2013年11月,目前拆迁过程中。本协议书只作为乙方购买甲方开发楼盘的约束性框架文件,不作为政府正式备案合同,待甲方取得正式销售许可证后,甲乙双方再补签正式销售买卖合同。(6)日,甲方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刘海军)与乙方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代表:王某某)签订建筑物拆除施工合同书。12、润沃.上筑建设项目计划书(初稿),证明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于日制定苍溪县北门沟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计划书,计划总投资5085万元,以及资金使用计划。13、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刘海军被诈骗案)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日,刘海军向刘某某转账100万元,日,刘某某已退还刘海军100万元。14、刘海军银行卡0126527明细表,证明刘海军在转入601000元后转账、取现情况,其中日取款490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1)2011年9月其介绍刘海军在苍溪县看守所后面合伙修建小产权房,张某经常到工地上来看,10月份退出。2011年底其介绍刘海军去北门沟原农机二厂搞旧房改造项目,听说刘海军还与那些居民签订了旧房改造合同,但最后刘海军也没有在那里投资修房子,其不知道刘海军与张某是合伙的。我们修建房子都是先与业主把合同拟好,然后才去相关部门跑审批手续。(2)2012年4月至6月,刘海军电话一直打不通,不清楚刘海军去了哪里。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1)在原农机二厂职工宿舍楼搞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张某和刘海军是合伙关系,刘海军准备与张某的儿子李某甲共同成立一个叫云海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他们共同出资。刘海军安排我们做事情是真实的,但不清楚是否有相关审批文件。(2)号下午,刘海军叫我、徐某某到李某某家开会,刘海军叫我预算一下成立一个开发公司修农机二厂的房子要投入多少资金,我算了要七、八百万元,前期就要投入四百多万,他说让李某某、李某甲占49%的股份,他和向某某占51%的股份,随后我和徐某某就离开了。后来刘海军说去广元刻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印章,我们在办公室等着房地产开业、房屋拆迁,可是联系不上刘海军。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1)修建农机二厂宿舍楼时,张某和刘海军是合伙关系,张某的儿子李某甲负责搞管理,这个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我不清楚,我在那上班是真实的。我不知道张某与刘海军之间是否签订有相关合伙的协议,以及经济往来。(2)2012年1月十几号,刘海军通知我、张某某到李某某家开会,刘海军让张某某预算了一下资金投入情况,张某某说全部投资要一千多万,前期投资要四、五百万,还将一本预算详细资料交给刘海军。刘海军对李某某说在农机二厂投资修房子中,他与李某某合伙投资入股,其中他本人占51%的股份,李某某家占49%的股份,他是总经理,然后我就和张某某离开了。当时他们未签订合伙的书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4、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刘海军、李某甲与农机二厂宿舍楼的居民谈拆迁、赔偿等事情。日刘海军与李某甲分别与住户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书。半年后,李某甲说现在不得来拆迁开发了,并要求收回以前签的那份协议书,我没有给他。刘海军与我签订开发协议书后,没有对我们进行拆迁赔偿,也没有给我们出示相关审批手续。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原农机二厂厂长冉德云给我介绍了一个叫刘海军的成都人,现在准备把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拆迁重新开发房地产。2012年3月份左右,一个姓李的小伙子在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戚某某家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书。后来,也没有见农机二厂宿舍楼进行拆迁开发,我也没有去过问此事,直到现在,那栋房子都没有开发。刘海军与我签订有一份相关房屋拆迁协议书。我不知道刘海军开发农机二厂宿舍楼项目是否真实,刘海军没有对我进行拆迁赔偿。6、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刘海军是夫妻关系,刘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我才知道他涉嫌诈骗亲戚张某、李某某的钱,在此之前我不清楚。2012年年初,刘海军给我提过他要与李某某合伙在苍溪县北门沟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搞房地产开发的事情。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刘海军在成都喊我到苍溪去协助李某甲到苍溪县北门沟原农机二厂宿舍楼与那里的居民解除房屋拆迁搞房地产的协议,我与李某甲一起去谈的,回到成都后,把资料交给了刘海军,其他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1)2011年11月左右,我接到母亲李某某电话告知他家与表姐夫刘海军准备在苍溪合伙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对苍溪县原农机二厂宿舍楼进行旧房拆迁修建新楼房。2012年1月份,刘海军在我家与父母商量合伙出资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刘海军和他妻子向某某占51%的股份,我家占49%的股份,当时双方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并且还商量给公司取名为云海置业有限公司,让我家出资200万,他家出资800万用于公司验资办理营业执照,我父母就把商铺和房子拿到银行去抵押贷款,贷了60多万,加上自存的几十万,合计一百多万就先后交给刘海军用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前期费用。期间,刘海军安排我、母亲、向某某去雕刻了各自的私人印章,说是成立公司后使用。同时,父亲张某还在看守所旁边的一个商店铺租了房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项目部。(2)我与刘海军、张某某、徐某某四人同时去与原农机二厂宿舍楼住的居民洽谈相关拆迁赔偿事宜,通过多次与农机二厂宿舍楼居民进行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书。2012年2月份,我、刘海军、母亲李某某在我家签订了一份注册公司的股权划分协议,三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捺了印章,这份书面协议与口头合股协议内容差不多。在拆迁农机二厂宿舍楼开发房地产的前期准备工作都做好后,刘海军说他去开始跑建房的审批手续,并办理云海置业公司的营业执照。(3)有一天,刘海军返回成都就没再回苍溪,房地产开发也就没再继续。2012年8月份,刘海军派了一个叫王某的人来到苍溪与李某甲一起到农机二厂宿舍楼找到那些签订开发房子协议的业主,和他们签订一份房屋开发终止协议,并收走了一部分原先签订的开发房子协议书。我们准备开发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所进行的前期工作,如成立项目部、与业主签订协议书等都是真实的。刘海军根本没有把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办下来,所以就没有进行房产开发。(4)从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4月期间,刘海军前后给我三万元用于开发农机二厂的开支,我全部用于了这些支出,有相关票据。(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1)2011年12月刘海军邀约我们合伙成立公司开发农机二厂宿舍楼,日我为此抵押贷款65万元,当天交给刘海军601000元作为出资。日我、刘海军、张某某、徐某某开会时,刘海军提到与我成立公司开发房屋的口头协议。几天后刘海军还与我、李某甲签订了一份合伙成立云海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划分的书面协议,协议在刘海军手里。(2)期间我和刘海军去武当山道观算卦,花了1000元把公司取名为苍溪云海置业有限公司,之后刘海军就负责去办理营业执照和工商许可资质,以及去县级相关单位联系农机二厂职工宿舍改造事宜,还请了姜某某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我觉得刘海军很内行就相信了他。(3)之后刘海军还招了公司员工李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在苍溪县交警大队对面居民楼一楼装修了办公室,之后刘海军就带李某甲、徐某某到农机二厂宿舍楼和住户签订拆迁合同。我多次询问成立公司办理情况,刘海军都说正在办理。(4)后来,刘海军派了王某来苍溪和李某甲一起到农机二厂宿舍楼与业主签订了停止房屋拆迁开发协议,并把以前的协议回收。日刘海军给我补写了一份60万1千的借条,借条后面注明用于合伙在农机二厂宿舍楼房地产开发。至今刘海军未对农机二厂宿舍楼开发成功,也未归还钱款。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我与刘海军准备投资修建农机二厂宿舍楼时,开始我妻子李某某与刘海军达成了口头协议,后面李某某、李某甲与刘海军签订了一份合伙入股成立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划分协议,那份协议现在刘海军手里。我与刘海军合伙投资做项目时,都是妻子李某某与刘海军交接钱的事情。在农机二厂宿舍楼开发前期工作中,我不知道此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海军供述称,(1)2011年,我与张某、李某某合伙去开发农机二厂的地皮,当时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与我一起去和农机二厂的24户谈拆迁安置合同。谈了13户人家后,我因资金不够,2012年1月上旬,李某某就以她家门面做抵押在苍溪县北门信用社贷了60多万现金。借条是2013年6月在成都家里写的,后来项目黄了,李某某、张某不认损失,所以就由我打了借条,我认这个帐,但因为我被骗和借出去的款没有收回来就没还上。(2)这个项目因第十四户人要价太高,一直都没有谈下来,2012年底,我们看这个项目不能开发,就派了王某、李某甲与已达成协议的13户人进行了合同终止与赔偿。上述工程全部是我在领头,李某甲在记帐,后来为了开发农机二厂的项目,我们两家还说要成立一个公司。2012年3月份我们取名为苍溪县云海置业有限公司,李某甲为法人,后来因为没有开发,所以公司也就没有成立。涉嫌合同诈骗王某某的事实2012年3月初,被告人刘海军编造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房屋拆迁工程项目,与王某某(男,44岁,本案被害人)签订《建筑物拆除施工合同》,以收取房屋拆迁保证金的名义,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王某某报案至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称其被刘海军以搞房地产拆迁旧房为名诈骗现金3万元。苍溪县公安局于日立案侦查。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海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日,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1万元;日,因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苍溪县公安局决定没收保证金1万元;同年7月30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苍溪县公安局决定予以解除。3、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东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刘海军属于其辖区居民,日因涉嫌诈骗,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离开本辖区居住地,前往深圳市、甘肃省等地,未向派出所请假说明事由。4、《建筑物拆除施工合同书》,证明日,甲方成都润沃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刘海军)乙方与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代表:王某某)签订建筑物拆除施工合同书。内容为:拆除项目名称农机二厂职工宿舍楼。履约担保及退回: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履约,现金履约人民币三万元整,乙方按约定施工完毕、清理完毕现场向甲方移交后7个工作日内退回。5、收条,证明日,刘海军收到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拆除农机二厂拆迁保证金三万元整。6、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发还人民币3万元给领取人王某某。(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3月,我认识刘海军后,刘海军说自己在搞房地产开发,喊我去搞拆迁。我们商谈后就同意拆迁,刘海军就拿了一份房屋拆迁合同,我们就签订了原农机二厂宿舍楼的房屋拆迁合同,我交给了刘海军3万元房屋拆迁保证金。后刘海军一直未通知拆迁,我提出终止合同,但却联系不上刘海军。(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海军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我与王某某签订原农机二厂房屋拆迁合同,王某某支付3万元保证金属实,一个月后王某某提出解除合同,我同意并要求与其签订解除原拆迁合同,但王某某一直不出现。三、涉嫌合同诈骗苍溪县文昌镇元山村村委会的事实日,被告人刘海军谎称可以帮忙给苍溪县文昌镇元山村争取水利整治项目,骗取该村支部书记孙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小型水利整治处理”项目协议书,骗取该村村委会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苍溪县文昌镇元山村村民委员会报案材料,证明日,文昌镇元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报案称刘海军以承诺给元山村办理农村小型水利整治处理项目为由骗取该村委会人民币10000元。2、协议书,证明日,甲方文昌镇元山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周某某)与乙方刘海军签订办理与元山村有关的农村小型水利整治处理项目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的工作预备金。如在工作期限外,乙方未能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退回工作预备金。工作期限是日-日止。3、收条,证明日,刘海军收到元山村村民委员会预付的工作预备金10000元(壹万元整)。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发还人民币1万元给周某某。(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初,我介绍刘海军与孙某某、周某某认识,期间我向孙某某介绍说刘海军在成都当老总,老家是文昌的,还认识省交通厅的领导,或许能帮他们村上争取项目。2012年4月份左右,孙某某打电话向我问过刘海军的去向。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日,刘海军与元山村村委会签订了塘堰水利整治项目协议,履行期限是日至日,周某某与刘海军当场签字,孙某某支付了刘海军一万元工作预备金,协议签订一周后就联系不上刘海军,至今未成功争取到该项目。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刘海军没有到水务局接洽文昌镇元山村的农村小型水利整治项目,而且一般乡村塘堰灾害治理、水渠修复等方面的资金,该局只是按比例补助一部分资金,不可能全额支付。这类小型灌渠灾害重建项目不可以通过个人申报、立项。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海军同意帮元山村争取一塘堰水利整治项目,并与元山村村委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要求元山村给刘海军拿一万元的工作预备金,履行期限是日至日,周某某与刘海军在协议书上分别签了字,然后我当场付给了刘海军10000元钱。刘海军最后没有争取到该村的塘堰水利项目,协议书签订后不久就联系不上刘海军了。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日,刘海军与文昌镇元山村村委会签订水利整治项目协议书前我在场。刘海军说他认识县水利局的领导,孙某某就让他帮忙跑关系,在他们商量具体实施方案时,我离开包间,之后还陪吴某甲去打印协议书。吃饭时,我知道了刘海军还收了元山村村委会一万元工作预备金,作为他跑关系的费用。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日,我代表元山村委会与刘海军签订争取塘堰水利整治项目的协议,协议约定元山村支付给刘海军10000元工作预备金,履行期限是日至日,孙某某当场就将10000元现金交到刘海军手中,刘海军当时还写了收条,但刘海军没有帮我村成功争取水利项目,协议签订后几天他就不与我们联系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海军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涉嫌诈骗孙某某的事实2012年1月初,被告人刘海军谎称可以帮助孙某某(男,60岁,本案被害人)的女婿范某某找关系调动工作,骗取孙某某的信任后,以支付相应费用为名,从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明日,报案人孙某某称刘海军以承诺帮忙办事为由诈骗其人民币55000元;苍溪县公安局于日立案侦查。2、借条,证明日,刘海军借到孙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3、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发还孙某某人民币4.5万元。4、苍溪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证明》,证实该局无名叫刘军(音)的职工。5、苍溪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苍溪县文体局没有叫刘某的工作人员,苍溪县旅游局局长叫刘某。日,侦查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得知:刘海军与刘某确有亲戚关系,但已多年未联系,刘海军从未找刘某给范某某调动工作。(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听孙某某说过刘海军帮他女婿从文昌中学调至县城中学一事,孙某某抱怨刘海军不但没有帮到忙,还骗了四万五千元钱。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初,其曾听孙某某说过刘海军帮他女婿从文昌中学调至县城工作一事,并看过借条,孙某某称刘海军答应帮忙后要求给“活动费”,自己就给了一些现金,刘海军收到钱后还打了借条。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现任苍溪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本单位一直没有叫刘军(音)的工作人员,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也没有一个叫刘海军的人来本单位投递过范邦勇(音)教师准备调离工作单位的相关资料。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我、孙某某、周某某初次认识刘海军的第二天(1月4日),四人一起喝茶时孙某某让刘海军帮忙把他女婿调到县城工作,刘海军当场答应,但要五万元的活动经费,孙某某说只要办成没问题,1月5日,我就带孙某某来到了车站附近的邮政银行,孙某某取完钱就离开了,之后听孙某某说他取了3万元现金。是刘某甲给我们介绍认识的刘海军,说他是成都的房地产老总,姐姐在省委组织部,认识很多领导。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刘海军以帮助孙某某女婿范某某由文昌中学调到县城中学为由,要求孙某某支付50000元钱的费用,事成前先支付30000元,事成后再支付20000元,孙某某当时同意并于1月5日晚将30000元现金交给刘海军,刘海军当场写了借条,我在场。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海军以帮我调动工作为由要求岳父孙某某支付五万元酬劳,前期日由孙某某交给刘海军现金3万元,但事情未办成,后四月初开始就联系不上刘海军。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的证明:我现在四川省党史研究室工作,我丈夫李某乙一直在四川省委教育厅工作,刘海军是我亲弟弟,我们姐弟关系一般。我以前不知道刘海军在苍溪县涉嫌诈骗他人现金一事,后来被你们苍溪县公安局抓了后,我才听说此事。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期间,刘海军从来没有向我和李某乙说过利用我的关系帮他人调动工作、帮村上跑项目找项目资金或者在苍溪县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和李某乙也没有为这些事打过招呼,我对刘海军在外面的事情一概不知。(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我于日认识刘海军,1月4日刘海军以帮我女婿调动工作为由,约定事成之后支付五万元,办理之前先给他3万元钱,在场的还有周某某、赵某某。我于1月5日晚交给刘海军3万元,后陆续按刘海军的借钱要求给其汇款一万五千元。但调动工作一事至今未办成,2012年4月后联系不上刘海军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海军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同时查明,日刘海军因涉嫌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刘海军已退赔赃款人民币7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海军案发后,退赔了赃款7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军合同诈骗王某某及苍溪县文昌镇元山村村委会、诈骗孙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工程、隐瞒真相的办法合同诈骗李某某6010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的李某某处的借款601000元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是民间借贷关系。经查,被告人刘海军在未取得原农机二厂宿舍楼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邀约被害人张某、李某某夫妇合伙开发该项目,并约定合伙成立公司经营,被害人夫妇同意入伙并转款65万元至被告人银行帐户,双方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在被害人及其子李某甲参与的情况下被告人先后成立项目部、协商拆迁安置并签订合同,后因该项目不能取得审批手续,合伙开发终止。被害人夫妇对该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被告人刘海军的履约能力是清楚的,被告人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同时,被告人在将部分款项用于该项目开支后,被害人夫妇找到被告人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人刘海军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见,被告人刘海军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被告人骗取王某某保证金3万元也未虚构项目,只是拆迁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该款已退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刘海军对被害人王某某隐瞒了原农机二厂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实施拆迁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建筑物拆除施工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后不能履行该协议、虽然案发后退还了赃款,但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白宝泉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以帮范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孙某某3万元的事实不构成犯罪,这3万元是用来跑关系的开支,事情没办成是要退还的,所以出具的是借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海军向被害人承诺可以帮忙调动工作,取得3万元现金后,并未实施任何帮忙调动工作的行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白宝泉关于本案侦查机关在刘海军日取保候审期满后,既未作出解除通知,也未撤销案件或提起公诉,日再次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程序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海军日取保候审的原因是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在2014年再次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的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海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代荣人民陪审员  肖星富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佰安[附]: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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