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案例

您的位置: &
关于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纠纷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关于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关于劳动纠纷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1 一、劳动纠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2 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xx&性别:女 年龄:x岁 工作单位:xx市郊区信用联社 单位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3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4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5 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6 简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2)受理;3)调查;4)调解;5)制作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7 一、劳动纠纷诉讼的定义 劳动纠纷诉讼,是指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骊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纠纷诉讼是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劳动纠纷案件的最终处理。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通过仲裁方式汉有解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审理解决。 二、劳动纠纷诉讼的特征 劳动纠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纠纷诉讼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8 一、提起劳动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劳动纠纷怎么举证 (一)一般举证范围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用法律守护您的人生
您出生日期:
猜您需要:
您的邮箱:
感谢您选择用法律守护人生,为您精心推荐,我们一直陪伴着您!
大家都在看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制... 1 2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 2 3华律网工资栏目准备了2015年涨工资最新... 3 4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 4 5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
您可能感兴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治--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来源:&&&&
&&&&&&字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责任编辑:李婧、田兴春)
24小时排行&|&
胡耀邦治丧,邓家全到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
&|&&|&&|&&|&&|&&|&&|&&|&&|&&|&&|&&|&
& 今天是:&&& 欢迎您光临[3edu教育网]!本站资源完全免费,无须注册,您最希望得到的,正是我们最乐于献上的。
◆您现在的位置:&&>>&&>>&&>>&&>>&&>>&论文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
&&&&将本站加入收藏,以便日后访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
金泽清序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 【说明】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结合社会发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了继200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后,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网上和《人民法院报》上全文刊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笔者参加了市律协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上海市劳动法会、上海律师协会等法律工作者一齐研究讨论该意见稿,因此本人综合各界意见与本人一些意见就该《意见稿》分析与各位共享。同时说明,本文中的标题不是原文设置,只是笔者本人为了便于阅读制定的。 一、关于劳动争议的立案范围规定第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 (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 (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分析】第一条与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类明确。 原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而意见稿以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列举了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这点明确改变了原来比较含糊的立案范围。 第二条第一项把日作为溯及力的节点,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执行。 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么一点:劳动争议主体一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司法解释一或续一意见稿中,往往只列举劳动者的诉权,而用人单位的诉权(请求权)却没有明确进行列举。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被劳动者侵犯如侵犯商业秘密或者职务侵权等,用人单位也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所以个人认为从公平角度不应该使用人单位的诉权在立法上缺位。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分析】本条实际是把劳动争议与行政行为进行了区分,其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虽然争议焦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但是争议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障中心,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劳动者),即使争议的客体是社会保险金,但是只能按照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表面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涉及住房福利争议矛盾,但是由于公有住房转让是属于产权归属争议,从性质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与本条第一项情况相似,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争议焦点其实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由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所以主体不适格劳动者与其的争议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本项内容应当结合第四条进行理解。 第四条 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 (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分析】本条是根据第三条第四项进行专门性阐述,即把貌似劳动关系实际是民事劳务关系进行了列举。也就是把保姆、帮工、学徒、临时雇工、建筑民工、外企代表处雇员等提供劳务者与劳动者进行了区分。 本条中非常值得注意是首次规范了一个概念:建筑工程中的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不作为劳动关系,这样实际上就把原来认为建筑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关系区分出来,定义明确为民事劳务合同关系。 本条也是首次在法律中提出了“雇佣关系”的概念,并把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进行了区分,但是很遗憾的是对于雇佣关系的定义没有进一步明确,因此希望在正式颁布时候能够予以明确!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第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或者以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偿、补偿协议作为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本条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权,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了追索劳动报酬必须走先仲裁后诉讼程序,这样时间就会延长。 现在只要不涉及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只需持有债权凭证(工资欠条、赔偿、补偿协议)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必再走一般劳动案件前置仲裁程序。这样一来,缩短了劳动者申请救济的时间。 另外,只要劳动者持有债权凭证,那么就可以在诉讼时效上无须遵守劳动争议60天的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这样劳动者在诉讼时效上就处于相对有利地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先支付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分析】本条实际上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先行部分裁决获得执行(当然只限工资和医疗费用给付)。这样就避免了现实中用人单位利用仲裁裁决不服进行诉讼(仲裁一般30天左右+15天不服起诉+一审1个月到3个月+二审1个月到3个月等)程序,劳动者会因为动辄半年的争议解决程序而失去及时的救济和增加不少负担(如律师服务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原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条实际上现在采取可以部分适用,当然只限制于当然只限工资和医疗费用给付。 第七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自然人为当事人,并注明该人系某字号的业主。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以存续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分析】本条表面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从法条的严密角度上不太够,注销手续实际上只是法人单位结束的一种形式,此外还有吊销与撤销,因此希望正式颁布时候能够完善些。 注销是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决定解散行为;吊销是国家行政机关取消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撤销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被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行为。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解散主要就是这三种形式。 第九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当事人: (一)原用人单位整体出售的,以原用人单位为当事人;购买方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的,以变更名称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二)原用人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的,以改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但是该公司仅以原用人单位的股份承担责任。 (三)原用人单位部分改制为公司的,以原用人单位当事人,其投入到改制公司的资产,视为原用人单位的财产;原用人单位注销的,以改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但是该公司仅以原用人单位的股份承担责任。 【分析】本条是为了解决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改制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确定了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存续主体资格)与承担的责任范围。由于各地在国企改制中出现改制后用人单位没有安置好原来用人单位职工,造成不少下岗职工权益受到侵犯时提起仲裁、诉讼时发现原来用人单位法人资格已无,而改制后新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难以确定的问题。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国企改制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是在5年左右完成,只是临时性的工作,而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规范需要一定的稳定有效时期,所以笔者不赞成在司法解释中专门阐述。 同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司财产不一定等同于股东资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从这点来看,一旦股东出资后,其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那么本条中以“原用人单位的股份”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一旦实施那么就会产生改制后公司财产不就能够抽回用于清偿债务?那么就与公司法的第三十四条立法精神产生冲突。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可以接受服务的单位为第三人。 【分析】本条应当结合第四条第五项“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进行理解,该条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外企代表处)由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所以一般只能通过对外服务公司(外服公司)进行招聘录用中国籍员工(劳动者),被招募的中国籍员工是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外服公司派驻到外企代表处工作。 但是,这样一来就形成重要的问题:身份隶属与管理关系冲突。由于名义上劳动者是隶属外服公司,但是实际上其劳动报酬领取与提供劳动工作都是在外企代表处,并且接受的是该外企代表处的规章制度管理。从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上看,劳动者是与外企代表处发生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外企代表处没有中国法人主体资格,所以把中国法人外服公司列为为用人单位。 本条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三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当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现实中有些外企代表处擅自撤销后离开中国,而拖欠的劳动报酬就难以追索。现在明确把外服公司列为当事人,也就解决了这方面问题。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反诉被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反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 【分析】本条是为了解决不服仲裁裁决后同时提出起诉时候,确定原被告的资格问题。本条可以分为两点:1.按起诉时间先后分原被告;2.实际上不允许单方撤诉(由于都是原告,所以只有双方都同意撤诉才能终止案件审理) 以前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从现在的法条看来,只限同一人民法院先后受理案件。但是对不同人民法院管辖权竞合没有界定,现实中一般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新司法解释没有说明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起诉时候的处理,所以需要进一步阐述清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效力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二)属于给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告知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用人单位破产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 【分析】本条实际上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划定。因为破产案件适用特殊诉讼程序,而劳动争议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按照一般管辖规则,企业一旦提起破产保护,其他涉及该企业的诉讼就要中止审理,移交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一并审理。 本条主要是把确权诉讼列为可以单独受理而涉及给付内容的移交破产受理法院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申报债权。因为我国破产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是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顺序。 第十三条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分析】本条是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诉讼时效节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 ――就是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时候,而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巧借名义拖延时间,所以本项内容是把用人单位所作的承诺期限作为诉讼时效起点 (二)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此二项内容实际上把劳动争议发生日的时效起算,由劳动者自己主张。 第十四条 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仲裁申请期间重新计算。 【分析】本条是对仲裁期间的时效问题进步阐述,第一款是解释了时效中止的事由,第二款是解释时效中断的事由。 但是,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阐述比较笼统,主要是由仲裁机构与法官来进行自由心证。而且第二款时效中断会产生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行政救济)期间可能会拖延时间,而影响最终采取司法救济的时间。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是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分析】本条特点是首次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应当提供担保。一般而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时候,需要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财产,致使不能获得足够及时的执行。所以在仲裁程序上进行了财产保全规定,还是比较倾向劳动者的。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分析】这是对前面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补充,由于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担保,但是劳动者很多收入微薄,尤其是追索劳动报酬与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时候经济窘迫。因此,高法作出这项规定,使劳动者在诉讼中可以因经济困难而减轻或免除财产保全之担保义务。 但是,如果由于错误实施财产保全后,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财产损失怎么办?如果申请人经济困难无法赔偿被保全的用人单位损失时候,没有担保财产那么如何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呢?所以高法在立法上最好能够有妥善考虑。 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赔偿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者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岗位等因素或者依据集体合同的约定,确定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并可以参照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造成的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或者第一百○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业务培训等提高劳动者技能的事项、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退赔培训费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是对违反劳动合同导致的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九条规定中对于服务期约定违反赔偿时候,确定了一个标准: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就退赔培训费用作为标准。 那么用人单位要采取高额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时候,如何防止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被迫签订协议情况呢?本条采纳了《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调整类似规定。这样也就使许多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在劳动合同中擅自设定高额赔偿或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 四、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 (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事实劳动关系为没有确定期限的口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前款情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是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定义规范。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一)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三)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但是,这个事实劳动关系定义与劳务承揽合同类似容易混淆。例如:某公司为了装修办公室,找一木匠制作办公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木匠负责在3天内制作10张桌子(工作内容明确);每张桌子支付100元(确定劳动报酬);公司提供一间房屋作工场,并提供木料与工具(基本的劳动条件)……表面上不是符合了司法解释的事实劳动关系定义要件吗?但是实际上这只是加工承揽的民事合同。 其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说,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应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着重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五、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二条规定请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本条实际上对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由于原来司法解释一没有明确过此项内容,因此在新司法解释中给与明确。 但是笔者认为该条款只是为了下面有关竞业限制条款作铺垫用,实际意义并不大。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和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劳动者举证证明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请求减轻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和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就是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一文由3edu教育网www.3edu.net摘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3edu教育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损害了您的权益,请与站长联系修正。
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动纠纷咨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