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怎么判有没有判三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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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判处人熊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与同伴5人(均在逃),窜到附近中学,乘初中学生熟睡之机,采取殴打、胁迫及搜衣服的方法,先后在5个寝室共抢劫64人,劫得现金及手机一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315元,并造成3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提出被告人熊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遂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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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盗窃重失自由身 - 于都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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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抢劫被判三缓四
行盗窃重失自由身作者:李圣阳
饶锦忠&&发布时间: 08:59:31&&&&8月17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撤销缓刑案作出处理,罪犯刘庆在缓刑期间盗窃他人财物并有脱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法院通过听证会查明,罪犯刘庆(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5月3日晚窜入于都县贡江针织厂内盗窃两部小灵通,后被事主当场抓获。事主追回所盗物品并将其移交给于都县公安局处理。当晚在公安局留置审查期间,罪犯刘庆又乘机脱逃。日,罪犯刘庆在赣州火车站被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移并于都县公安局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盗窃他人财物,特别是在移交到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脱逃,其行为违反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裁定。第1页&&共1页法院道歉10年 到底谁来为少年数载冤屈买单(图)
来源:新华网
  十年前,同名同岁高中生误被当作抢劫犯留案底;十年间,法院书面道歉,但至今错误犯罪信息仍在全国联网。罪犯张冠李戴闹乌龙,究竟是办案人员疏忽十年,还是为保真凶另有隐情?
  近期,家住安徽合肥的唐女士反映说,十年前,儿子夏年(化名)被误当作一位同名、同岁的抢劫犯,收到了一份来自当地法院的判决书。此后,法院出具了改正裁定书和道歉信,表示信息已经更改。但直到现在,无辜的夏年还是一直被当地警方作为有案底人员进行重点管控。
  目前,夏年留有案底的记录仍在公安机关全国联网,而与他同名的抢劫犯不但查不到任何犯罪记录,还当起了律师。那么,这张冠李戴的罪名,究竟是十年间办案人员的一再疏忽?还是为保真凶另有隐情?
  十年来,夏年(化名)没有出过合肥市。他说自己害怕,害怕被监控,害怕跟别人解释被监控的原因,即便他没有干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十年来,夏年找过无数次工作,有时候,说好马上就能上班了,但临到签约时,却又莫名其妙地黄了。如今,30岁的夏年,依然被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依然没有工作。而这一切,就源于一份身份信息错误的刑事判决书。
  夏年:“当时就是刚高考完,大学报到还没开始。一天所在的派出所叫我去一下。去了以后,就给我看一张法院判决书,名字跟我一样的,地址用的也是我的,然后当时就说你是判三缓四什么的。”
  “犯抢劫罪,判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好端端的孩子,怎么就抢了劫?夏家人急忙赶到出具判决书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问究竟。夏年母亲唐女士:“我们带着儿子到法院去,我儿子是个残疾人,个子好矮。法院的人一看到他就讲,错了,犯抢劫罪的不是他。”
  唐女士说,夏年年幼时因病残疾,身高大约1米5左右,而抢劫犯登记信息是1米7,再加上住址、生日、身份证号以及家长姓名等信息也完全不同,蜀山区法院和公安分局当即就表示要更正解决,并进行了口头道歉。
  唐女士:“当时就保证给我们改正,那我们也就以为没事了。”
  而事情却远没有这么简单,四年后的一天,唐女士又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哪知道到07年年底,派出所又找到我们,蜀山法院给他一个文书,说这都属于当时有案底的人,问他现在的情况,要管控。我们发现当年03年的错误没改掉,我们这次就是找法院,找公安分局,叫他一定要给我们搞清楚。到后来,他们给我们一个改定裁证书,法院还给了一份致歉信,保证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全部改正,对我儿子以后绝对没有影响。”
  在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中显示将夏年的生日和户籍信息,更换为被告人夏年的相关信息。蜀山区法院随后在向夏家的《说明并予郑重道歉》信中表示:“&刑事判决书错误认定被告人夏年的住址&今年,对重点人口梳理时,又误将涉案夏年的户口误录&对此,我们表示道歉&现&无论是纸质及电子档案部分,均已全部改正,不会再发生上述错误。”同时,负责审理被告人夏年抢劫案的审判员杜卫根,也向夏家致道歉信。
  拿着蜀山区法院出具的这些印着红头纸,盖着公章的材料,唐女士说,一家人心里总算踏实了。没想到,相同的噩梦在今年再次上演:“今年我们因为搬家,搬到另一个派出所的管辖地了。这边派出所就打电话了,他说你儿子现在怎么样,要了解我儿子的情况。因为有了03年、07年的经验,我一下就知道了,我到派出所一查,我儿子犯抢劫罪的案底在全国的公安网上挂着。”
  根据唐女士提供的在派出所查到的信息显示,儿子夏年出现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中,身份证号、生日和照片都是他本人,而身高等信息却并不符合。让夏家更为震惊的是,在合肥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曾经犯抢劫罪的夏年,并没有案底记录。此夏年替彼夏年背负的十年冤屈,是否是有意为之?
  没有犯罪的此夏年,被无端监控了十年;犯了罪的彼夏年,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考上了研究生之后,在合肥当起了律师:“现在我找他们给我们改,到现在我儿子还在网上挂着,还没改过来。真正的犯罪分子洗得清清白白,现在居然当了律师!”
  无论是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还是我国《律师法》,都明确地将“遵纪守法”、“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作为报考或执业的“一票否决”条件。夏年说,有时候他会想,是否有他顶了罪,才有了现在的律师夏年?
  夏年:“那个人他等于是洗白了,我接他的黑锅,他现在是考上律师。他等于是这十年里面的前途或者是历程非常的清白。我这十年等于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公安局监控了。最关键的是都十年了,如果这次再不改我怕我一辈子都背着这个黑锅。”
  夏年母亲唐女士说,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错误,改了十年都没改过来。好人此夏年被冤枉了十年,是否也意味着罪犯彼夏年被纵容了若干年呢?
  唐女士:“我们两家住址不一样,他们的生日月份、身份证都不一样。这次我们还看了当年的口供,当时这个口供已经明明白白告诉他,他是合肥联大的集体户口。那应该到那里去调他的户口,为什么到我的住地来调我的户口。再有我还听人家讲,成年人犯抢劫罪不应该判缓刑的。所以我就怀疑这里面有猫腻。”
  面对夏家的质疑,当年负责案件侦破的蜀山区公安分局张队长表示,因为信息修改权限的原因,目前正在向公安部提出申请。
  张队长:“这个事情确实反映是有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在往上面申请了。已经向公安部在提出申请了。”
  记者:“您觉得一直没有改过来的是什么原因呢?”
  张队长:“这个里面有很多原因,你这样问我,我不好回答。法院的事情,我也不好讲。人抓了,取证了以后,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人抓的没错,只是信息错了。”
  而蜀山区法院的一位江姓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目前还正在了解情况。
  工作人员:“这个情况我们还在了解。”
  记者:“还在了解?”
  工作人员:“对,对。具体情况还不太清楚。”
  那么,蜀山区法院当初为何会在判决书中将被告人身份信息弄错?作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院,有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法院出具改正裁定书后,公安机关为何没有及时地将真正的犯罪人纳入管理范围?真正的罪犯为何又能坦然地继续求学考试作律师?这些疑问,能否以十年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而一笔带过?如果可以如此“疏忽”,那么,谁来为此夏年被监控的青春负责?谁来为彼夏年被纵容的罪行买单?
  相关事件进展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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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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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王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我担任王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审理,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铜检诉刑诉 [20XX]XXX号起诉书以被告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的和从轻、减轻情节,为其做有罪从轻、减轻辩护,请合议庭在对被告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王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其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王XX的自首情节已有认定,提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王XX的酌定情节认定。
1、被告人王XX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从侦查卷宗来看,本案被告人王XX在投案发后全面如实陈述罪行。根据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是积极、主动地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丝毫隐瞒。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表示认罪,且未作任何辩解。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王X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为初犯、偶犯且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本案被告人王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加之被告人王XX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出于哥们义气为朱永康出头,最终触犯刑律,与社会上的蓄意恶性斗殴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上述酌定情节予以认定。
3、被告人王XX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表示谅解,不追究被告人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请法庭对被告人王XX予以减轻处罚。&&&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王XX以及他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积极措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请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基于本案故意伤害行为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的,被告人王XX出于一种社会义气触犯刑律,和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加之被害人的伤残部位不是被告人王XX直接造成的,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服法等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XX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身为农民,其收入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虽然其目无国法,触犯刑律,但如对其施以苛刑,势必导致一个纯朴农民家庭的毁灭。在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王XX存在自首、偶犯初犯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以彰显法之公允、德之宽慰!谢谢!
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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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苹反映黑龙江省法院包庇袒护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等
时间: 20:34:29 点击:
  控告书br  控告人:孙玉苹,女,身份证号码:230811********0041,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区松江乡兴国村,联系电话:。br  imgsrc=http:statictianyauicomimgstatic2011imgloadinggiftitle=点击图片查看幻灯模式original=http:img3laibafilecnpmjpgbr  被控告人:颜廷滨,职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br  被控告人:刘建军,职务:黑龙江省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br  被控告人:付庆龙,职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检察院检察官;br  被控告人:张建超,职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警察。br  案由:包庇、袒护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累犯犯罪集团。br  控告请求:br  1、依法撤销“(2007)黑刑一终字第201号、(2006)佳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br  2、依法处理被控告人付庆龙丢失诉状;br  3、依法处理被控告人张建超毁灭案发当晚询问证人的初始笔录;br  4、依法追究涉人员责任。br  事实与理由:br  日21时许,控告人之子被害人白艳冬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网络迪吧玩,在楼梯间被手持砍刀、尖刀的抢劫、盗窃犯罪集团王平、杜言志、张野、徐航、陈天乐、孙利、等人拦截作案,罪犯王平用尖刀对着被害人白艳冬心脏部位猛刺一刀后逃离,被害人白艳冬当场死亡。br  两级法院被控告人故意对案件定性错误br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br  被控告人查明:“王平用随身携带的单忍尖刀刺中白艳冬胸部一刀,而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白艳冬胸部有一45cm长创,深达胸腔,是用单忍锐器刺入心脏致心脏破裂和血胸死亡”;br  该案是罪犯王平、等多人组成的抢劫、盗窃的犯罪集团作案(详见罪犯供述)。作案时间是在行人稀少寒冷的夜晚,作案凶器是多人手持尖刀、砍刀,作案地点是网络迪吧楼梯间,作案动机显然是抢劫、等,作案手段是多人拦截被害人白艳冬后,一刀刺入被害人白艳冬心脏导致当场死亡。已构成抢劫、等未遂,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br  犯罪集团所犯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罪,被控告人违背事实与证据,故意错误定性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显然是包庇、袒护犯罪集团,使其逃避、减轻罪责。br  被控告人检察官付庆龙渎职br  被控告人检察官付庆龙对控告人说“你交的诉讼状内容能把法官的鼻子气歪了,而后来,此份诉状就丢了,要重新补交。”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不屑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认真对待工作,其行为属严重渎职。br  被控告人办案警察张建超渎职br  日,控告人前去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要求查看日晚在佳木斯市中医院的现场笔录,而被控告人张建超回答:“我们这里没有当晚做的这案子的笔录。”而后,张建超又重新组织涉案人员和证人在公安局做了一份新的笔录,而这份笔录却与之前在佳木斯市中医院做的原始笔录完全不符,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佳木斯向阳公安分局没有在日晚在佳木斯中医院做现场笔录?又为什么所有的证人在三天内全部翻供?白长安(系被害人白艳冬之父)在中医院做的笔录,到刑警队签字按手指印,是有证人证实的。然而,笔录被销毁了。在此之前,已给其他证人作了笔录。控告人认为,这并不是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简单的失误而导致案件笔录丢失,而是背后一定有推手才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处理,恳求有关部门重视此案,还死者及控告人(家属)一个公道。br  枉法裁判导致涉案累犯孙利逍遥法外br  累犯孙利积极参与犯罪团伙拦截控告人之子被害人白艳冬,应是同犯,被控告人居然将其演变成了“证人”。罪犯孙利曾在2005年因涉嫌抢劫罪,被佳木斯市少年法庭判三缓四,为何被控告人将其无罪释放?孙利本身是监外服刑期间,再犯应当从重处理,难道法律因人而异吗?难道被控告人就没有看到案件卷宗里的情节吗?涉案人员是多人组成的犯罪集团,责任由一人承担,被控告人反而像踢皮球一样说:“农民的孩子不值钱,公安局怎么审,我就怎么判。”br  被控告人按照农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显然枉法裁判br  控告人之子被害人白艳冬生前系大学生,大学文凭,长期在城镇居住,该案也发生在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br  控告人之子白艳冬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赔偿计算;被控告人以农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显然枉法裁判。br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故意丢失、销毁案件重要材料后,使其犯罪集团串供后假证、假供,将其犯罪集团犯抢劫、盗劫、故意杀人一案,错误定性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积极参与犯罪集团作案的累犯孙利至今逍遥法外;将拥有大学文凭长期居住在城镇的控告人之子受害人白艳冬按照农村户口给予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属渎职、枉法裁判、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397条、第3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等规定,请求国家机构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后,即时给予公正判决,还死者以及控告人(家属)一个公道。br  此致brbr  控告人:孙玉苹br  年月日br  孙玉苹反映黑龙江省法院包庇袒护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等
作者:网络 来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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