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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离婚居首 近三成因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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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记者在对130件涉“70后”离婚纠纷案判决梳理后发现,男方婚外情的人数远超女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审案时很难认定婚外情一方为过错方,因此,受害方也很难获得相关赔偿或多分财产。
原标题:“70后”离婚居首 近三成因婚外情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纪欣)法院调研发现,正处于事业打拼黄金时期的“70后”,近几年占据离婚诉讼的首位。而导致离婚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对婚姻忠实度不够。《法制晚报》记者在对130件涉“70后”离婚纠纷案判决梳理后发现,男方婚外情的人数远超女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审案时很难认定婚外情一方为过错方,因此,受害方也很难获得相关赔偿或多分财产。此外,在大量离婚案中出现了争夺“京牌”小客车牌照、分割虚拟财产等颇具京味儿的新特点。法院调研“70后”占据离婚诉讼首位2011年,二中院审结婚姻类案件743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的3.6%;2012年,审结657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的3.9%;2013年,审结591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的4.1%,审结婚姻类案件占当年民商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表示,调研主要针对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调研发现,“70后”始终占据离婚诉讼的首位。根据数据统计,2011年涉“70后”离婚案件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39.8%,2012年约占37.8%,2013年约占39.3%。法官解释说,“70后”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典型人群,且处于事业打拼的黄金时期,赡养老人、照顾孩子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工作,来自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使得夫妻间易产生摩擦,因生活琐事而离婚的案件占据了“70后”离婚诉讼一半以上。近三成因婚外情所致在“70后”当事人离婚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房屋问题、离婚过错问题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调研组认为,离婚过错问题在“70后”离婚案件中,是除了房屋问题以外的最大争议焦点,尤其是婚外情问题。据粗略统计,因第三者问题而导致“70后”离婚的案件,近年来一直占据“70后”离婚诉讼的四分之一以上,这与“70后”人群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家庭、社会环境等不无关系。“70后”男性往往具有一定工作成就又具有成熟魅力,易受年轻女士的青睐;而“70后”女性往往更加注重家庭和孩子而疏于对自身及夫妻感情的维护。再加上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各种生活琐事,共同导致“70后”离婚诉讼中婚外情因素占较高比例。京味儿离婚
房屋成财产争议焦点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庭长李经纬表示,由于多数家庭仅有一套住房,所以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对于房屋的分割往往会成为财产分割争议的最大焦点。据统计,二中院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审结的离婚纠纷中,约60%的案件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涉及房屋,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房屋问题的案件更是高达70%。法官认为,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及“80后”离婚数量的上升,涉及房屋争议问题的案件数量在婚姻类案件中的比例还会上升。爱争“京牌”小客车牌照三年间,约30%的婚姻类案件涉及到分割,如果双方只有一辆北京牌照的小客车,双方对于车辆所有权的争夺更为明显。尤其是随着家庭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以及北京市小汽车政策的实施,离婚案件中涉及机动车分割的情况迅速增加。2011年涉机动车分割的离婚案件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22.7%,2012年约占31.5%,2013年前十个月则达到36.3%。小夫妻要求分割虚拟财产据统计, 约43.5%的案件涉及到债权债务分割,约23.3%的案件涉及到公司股权及股票等证券的分割,约9.5%的案件涉及到公积金分割。其他还有一些涉及到保险、农业承包经营收入等形式的财产分割,而且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机动车问题、公司股份、有价证券以及公积金等问题的离婚案件都在逐年增加。还有数例涉及优惠购房指标的离婚案件,1例涉及淘宝网店经营权的新型案件。有些财产分割争议甚至涉及到虚拟财产,如游戏币等。家庭琐事致“70后”离婚多法晚记者对130件“70后”离婚案进行梳理,发现近五成离婚原因为家庭琐事,占比高达48.5%,比如与长辈关系不和、孩子抚养问题等,紧随其后的为家庭暴力。其他的离婚原因包括无夫妻生活、男方赌博、婚外情等。女方起诉多于男方在130个判决中,一审由女方提起离婚的为68例,高于男方。李经纬庭长说,越来越多的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与其在经济上的独立和对婚姻忠诚度的要求有关。婚外情难被法院认定夫妻中一方指控另一方存在婚外情的为22例,被指控者包括3名女性、20名男性(其中一例双方相互指控均存在婚外情)。在这22例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婚外情的为6例,其中3例未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其余3例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赔偿金,分别为一例2万元、两例5万元,一例判决经济补偿款10万元。法官建议民法典家事法律应独立成章三年间,二中院受理的婚姻类案件中关于财产争议的诉讼标的额以每年约两千万元的增长幅度递增。调研组认为,仅靠现有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律,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首先应当充分修订民法通则内容,在未来制定的民法典中,将家事纠纷的法律规定独立成章,形成相对独立而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增加对婚姻中忠实义务的履行、家庭责任的承担、子女抚养的支持及财产分割的规定等内容,使其能够真正贴切地适用于司法者的裁判中。过错方离婚应少分财产和他人非法同居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属于婚姻过错,但司法实践中却举证困难,也很难认定。调研组认为,应立法明确可能存在过错一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此外,目前的民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对于不忠实的一方的惩罚,目前仅有过错赔偿一种方式。调研组提出,应用更严苛的法条来限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即明确规定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少分。婚前承诺不妨公证法官称,有些当事人在婚礼上说的和离婚时法庭上讲的差距让人难以置信,这说明他们没有把婚姻当成一件严肃的事情来看待。很多年轻的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或是在婚礼上都要表态且承诺,那不妨尝试一种做法:当事人在登记婚姻时自愿进行财产申报,写明其名下有多少财产,并对履行夫妻间基本义务进行自愿表态,到公证处公证,也可由律师来见证。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缔结婚姻的信念更加而神圣,家庭以不掺杂其他因素真挚的感情来建立与维系也将使之更加稳固。本版文/记者 汪红 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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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思考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老年人离婚;原因;难点;对策
【写作年份】2012年
&&&&  老年人离婚案件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60周岁以上的离婚案件。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近1.8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我国已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步的是,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近年来也在不断上升。由于社会风尚、子女观念、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原因,诱发老年人离婚的因素很多。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老年人起诉离婚的原因
  1、夫妻感情不和。许多老年夫妻当初都是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合的,有的甚至是“盲婚哑嫁”。此类婚姻先天不足,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础,其中很多夫妻性格不合,仅为子女而勉强凑合着。随着子女成家立业,一方或双方要求摆脱不幸婚姻的愿望愈加强烈,一旦出现导火索,矛盾就更加容易激化,从而造成婚姻危机,这种原因离婚的老人不在少数。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面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他们也会尝试着追求新的生活方式。
  2、男方“夫权”思想严重。此类现象在农村更为突出。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女方常遭受男方打骂,但由于女方经济上不能独立,只能忍气吞声。当子女长大成人,女方在经济生活有保障的条件下要求夫妻地位平等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再也不愿继续忍受和妥协下去,于是提出离婚。
  3、草率再婚。不少单身老年人缺乏子女关心,生活寂寞,急于寻找再婚对象,希望能够互相照应,但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少进一步的了解,难以建立起真挚的感情,随着婚后共处时间的增多,矛盾和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由此导致再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一些子女认为老人再婚“丢人现眼”,干预阻挠,促使老人的再婚逐步走向离婚。另外,双方子女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也容易产生分歧,成为老人再婚后又离婚的原因之一。
  4、“婚外情”蔓延。如今的社会环境比较宽松,“婚外情”现象不只发生在年轻人身上,也同样困扰着老年人。随着老年人社交面的不断扩大,容易接触到更多的异性,婚外恋的几率大大增加。夫妻一方与异性的交往引起另一方怀疑后,如不及时沟通或处理不当,便会使矛盾加剧,最终闹上法庭。
  5、忽视晚年婚姻生活质量。许多人步入老年后,单调的生活使得夫妻之间早已失去了新鲜感,错误地认为此时夫妻感情已无关紧要,于是双方沟通越来越少,磨擦越来越多,危机凸现,婚姻亮起红灯。
  二、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难点
  1、婚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
  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大的多,现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两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轻人那样贷款另购房屋,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在执行中也往往出现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妇离婚分割财产更是难上加难,多数情况下婚姻财产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有时双方子女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其中,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2、解决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老年夫妇属于一方是退休人员,而另一方则没有任何收入。步入老年后大多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常年吃药或定期住院治疗,双方仅依靠一方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法官会左右为难。
  3、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比较难
  有的老年人岁数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并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有时需要法官反复揣摩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或者根本就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有的老年人还经常反复,今天告诉你一个观点,明天再告诉你另一个意见,而且有的老年人固执己见,根本听不进任何讲解。一旦法官根据一些表象轻易作出判决,就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三、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法律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建立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教育子女尊重老人的婚姻,使老年人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享有幸福的晚年生活。
  2、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基层,发挥诉调对接的积极作用,指导民调组织提高调处老年人婚姻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避免或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3、强化调解优先原则
  在我国,婚姻案件是必经调解程序的,对于老年人离婚,人民法院更应审慎行使裁判权,以调解为主线,贯穿始终。注重调解艺术,加强心理疏导,把有关的法律规定先告知当事人,使他们自我衡量,对判决结果有一个正确的心理预期。法官在庭审中要善于发现双方的矛盾焦点,着重解决焦点问题。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要时让他们的子女和亲戚朋友以及有关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和好。人民法院还可以将这类案件的调解放置于庭前,以避免双方在当庭对峙时出现不理智情形,使本来能够和好的夫妻关系因辩论而使矛盾激化。缓和的调解程序可以帮助双方彼此减少敌意,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并最终挽救一个婚姻,减少一个社会矛盾。
  4、不盲目判决不予离婚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案件,如果确已无和好可能,在作出判决前也要注重调解,尽量化解矛盾,不要草率作出不予离婚的裁判。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人性化。法官要有较强的亲和力,用耐心了解老年人离婚的真正原因,适时引导老年人双方追忆夫妻共同度过的甜蜜岁月,以消除隔阂,缓和冲突,营造温馨和缓的庭审气氛,避免给老年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增加诉讼双方的对抗情,如果经过法官引导依旧不能和好,也要在双方情绪稳定时做出离婚裁决。
  5、强化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
  老年人的诉讼能力相对于中青年人较弱,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对老年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引导老年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加大释明法律的力度,向当事人阐明不举证以及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实事实,对于举证确实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加大取证力度,确保案件的裁决公平公正,不能因裁决失误给当事人或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
  6、着重考虑老年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对于老年人离婚,要充分考虑老年夫妻在离婚前与离婚后对双方生活的影响。有的老年人年龄比较大或者重病在身。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由于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出现难以维持生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非不得已就不应判决离婚;而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某种途径能够解决双方当事人,主要是生活困难一方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就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没有赡养人的,不应盲目判决双方离婚,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寻求支持与帮助,还可以向其亲戚朋友寻求支持,另外如果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房产等有价值的财产,可以引导其与亲戚朋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充分考虑妥善解决老年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后做出相应的判决。
  7、建议加大对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
  国家和社会在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方面也加大了投入,但是对于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建议国家和社会加大对没有生活来源且没有生活能力老年人的投入,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解决好老年人的离婚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
【作者简介】
陈林,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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