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村生产队里开大会队长前任是谁

32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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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为与
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决定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靖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成强,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郭俊海,男;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志先,定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白志勇,男;委托代理人王拥军,男;第三人周台子乡伊涝
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为与第三人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五村民小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靖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成强,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郭俊海,男。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志先,定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白志勇,男。委托代理人王拥军,男。第三人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马志林,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冯怀有,男。原告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为与第三人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五村民小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俊海及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白志勇、王拥军,第三人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五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冯怀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定政发(2009)41号《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与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查明,原告和第三人争议的土地,位于周台子乡伊涝湾村境内,争议双方均称之为“王海成旧房门前地”。争议地东至南北走向的一行白柠条,南至大盖塄及红柳树(系伊涝湾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西至伊涝湾村第一村民小组走第七村民小组南北走向的土路,北至伊涝湾村第七村民小组现耕地(李志飞耕种),面积为12.29亩。争议地为荒地,原属伊涝湾大队第五生产队所有。1978年春季,原第五生产队与第七生产队为方便耕种管理,相互兑换过土地,兑换后的土地界限为:从南梁的黑土疙瘩经伊涝湾村第七村民小组村民王海成旧房到第六村民小组赵强山门前大柳树止。此界限是由原大队支书王河主持,争议双方原生产队队长参加划定的,界限东侧原属第五生产队,西侧原属第七生产队。后原第七生产队社员王海成在原第五生产队土地内修建起住宅一处,同时耕种管理了现争议地北边的8亩土地。由于多年来王海成不断扩大耕种面积,并在其耕种土地的东侧(俗称约20步左右)种了一行南北走向的白柠条,导致与第五村民小组多次发生纠纷,后经伊涝湾村委会调解处理,王海成耕种白柠条所占用的土地归第五村民小组所有。1987年王海成离开本村到盐池县居住后,将该地先转包给本村村民刘进财耕种,1991年又转包给李志飞更好总至今。李志飞除耕种了转包来的8亩土地外,又不断扩大更好总面积,于是引发了与居住在争议地东北侧的第五村民小组村民冯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1998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伊涝湾村委会研究决定。本村外出人员于当年12月1日不缴纳农业税费的,村上就将土地收回,另行安排。之后,第七村民小组将14.1亩左右土地丈量给了李志飞。李志飞所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载明其承包门前旱地14亩。鉴于以上事实,定边县人民政府决定:从争议地东侧南北走向的一行白柠条两端起平行走向向西40米处取两点(坐标为:5,4188281),两点连线成为分界线,线东的6亩争议地确定给第五村民小组所有,线西的6.29亩争议地确定给第七村民小组所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1、土地确权申请;2、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答辩状;4、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5、调解笔录;6、定政发(2009)41号处理决定送达回证,证明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第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证明李志飞承包的门前旱地为14亩,且乡、村土地登记档案中没有该承包经营权证存根。第三组:1、村委会证明材料;2、王河证明材料;3、地界证明材料;4、李志发证明材料;5、地界证明材料;6、原村委会处理意见;7、五组村民诉讼委托;8、五组村民集体证言;9、原队干慕增祥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第四组:1、(2007)定行初字第05号判决书;2、 (2007)定民初字第478号判决书,证明周台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伊涝湾村五、七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意见》已被撤销。第五组:李志发、呼光义、王河、王海成、王学梅、询问笔录,证明两组土地兑换具体界线及王海成原管理的土地面积及四至。原告诉称,定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定政发(2009)41号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定政发(2009)41号处理决定;2、判决第五村民小组侵占其的6亩土地归其所有,并要求第五村民小组赔偿其土地两年的损失及因争议地六年所引起的误工、差旅费损失四千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李志飞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和面积。第二份:吴占海、常玉平证言,证明王河的证言不真实。第三份:李志发的证言,证明李志飞的地至柠条以西14亩,被告举证中李志发的证言不真实。第四份:常玉平的证言,证明李志飞承包地的四至界限第五、六份:伊涝湾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争议地的位置及李志飞承包地为14亩的事实。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辩称,70年代,第七村民小组村民王海成耕种管理了现争议地北边的8亩土地,并在其耕种管理的8亩土地东侧种下一行南北走向的白柠条,经调查证实,这行白柠条只作为王海成与冯怀有的管理界限,并不作为第七村民小组与第五村民小组的土地界限,且李志飞所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其门前旱地14亩。故被告作出的定政发(2009)4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第三人述称,1978年春,为耕种管理方便,周台子第五生产小队与第七生产小队商议互兑土地,后在伊涝湾村副支书王河的支持下,以两队划界的方式进行了互换,南从南梁黑土圪梁其向北,中经三棵大柠条至六队赵强山门前一棵大柳树三点一线划界,界东冯万山土地归五队,界西土地归七队 。1979年原定边军分区办牧场,地址选在伊涝湾村第七村小队与第五小队交界处五队一侧,经五队同意给军分区牧场8亩土地,后军分区又撤销办厂,当时牧场厂长是王海成父亲,王海成在此居住,后又将户迁入七队,到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到户后,七队将该8亩土地承包给王海成。后王海成外出,第二轮承包土地时又承包给李志飞,李志飞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门前旱地14亩,而今单在五组境内耕地8亩外,还扩占12.29亩。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第三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份:冯万山(冯怀有的父亲)与王海成的调解协议,证明王海成当时只有8亩地,其余的荒地属于第五村民小组;第二份:七组和五组的协议,证明该地无争议,系五组所有;第三份:李志发的证言,证明五组和七组的土地界限。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1、2、3、5份证据及现场勘测笔录的真实性,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对第4份现场勘测笔录附图,原告虽有异议,但该附图真实、客观,依法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李志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系复印件,但因所记载的门前旱地14亩的内容,与第五组证据中王河的询问笔录相印证,依法予以采信;对第三组第1、2、3、4、5、6、8份证据虽原告均有异议,但该六份证据真实、客观,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第7份证据因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对第9份证据慕增祥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对第四组证据第一份(2007)定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真实、客观、有效,予以采信;对第二份(2007)定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对第五组证据,原告对第1、2、3份证据均不认可,合议庭认为,李志发、王河、呼广义作为当时丈量土地的实际参与人,其证言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相互印证,应予采信,王海成、王学梅的证言,符合一定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第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虽第三人有异议,认为是假的,但因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予以确认;第二份,吴占海的证言不符合事实,不予采信,常玉平的证言,真实、客观,予以确认;第三份李志发的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确认。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32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为与等内容。 
 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七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为与第三人周台子乡伊涝湾第五村民小组行政处理 决定一案 ___ (2010)靖行初字第 8 号 行政判决...小说《平凡的世界》中有这么一段描述:1978年初,双水村大队第一生产队在队长孙少安主持下,制订了一份“_百度知道
小说《平凡的世界》中有这么一段描述:1978年初,双水村大队第一生产队在队长孙少安主持下,制订了一份“
大叫“走资本主义道路”,最后又有地区革委会主任下达指示,迅速反映到公社;&&nbsp,后又交县委讨论,带有作者的主观意图
小说《平凡的世界》中有这么一段描述,双水村大队第一生产队在队长孙少安主持下,农民不可能有这样的独创性③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召开,但此合同被村支书看到后!以下观点有可能正确的是①小说是经过艺术性加工的,制订了一份“农业作业组生产合同”:1978年初,准备实行包产到组的生产责任制;&nbsp,但“左”倾思想依然深深地影响着人们④“文革”结束后:坚决制止,故此段描写有可能是虚构史实②中央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进行,人们的思想已经在逐渐地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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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生产队队长还没有村干部官职大,但他对老百姓来说他的权利还真不小,农村的耕地划分,宅基地划分都要经过生产队队长这一关,大家觉得这个官职很小 权利也不是很大那你就错了,就拿宅基地划分来说,农村的宅基地代表一家人一辈子所生活的地方,一块宅基地就是一个家庭,要是没有宅基地就好比城市里生活没有自己的房子一样,流离失所 最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  我的宅基地手续时93年就办好的20年了生产队队长就是不给你办,我找村干部 镇干部 县信访局 具体找过多少次我已经记不清楚了,十几年来陆陆续续找过很多很多次,但是生产队队长还是生产队队长 问题还是问题,这就是农村 这就是现实....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谁让我就是一个小老百姓,我说的绝对都是事实,我是陕西富平县曹村镇的,电话:  大家千万别得罪领导干部,因为一个小小的生产队队长都能让你一辈子不能安宁...
楼主发言:7次 发图:0张
  这种人连苍蝇都算不上最多算是蝇蛆,可能就是这个原因所以没人来管,国情如此 现实如此...
  老百姓的死活到底谁会在乎????政府??????
  有钱的朋友可以移民不给政府添麻烦,小老百姓怎么办?继续苟且偷生生活在这和谐社会里,或者被和谐...
  小人物你就应该苟且偷生...
  谁能帮我做了他,我的命就给谁
  我家祖屋的地就是被生产队长,会计,出纳等3个人合谋带领村人霸占了一大半,没人管!
  村霸 恶霸 横行乡里 欺人打人 为什么没人管
  @husbandman的爱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何当农村生产队队长,要做什么工作?_百度知道
如何当农村生产队队长,要做什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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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饭就行外加小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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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生产队队长应不应该有地?有地算是违法吗?_百度知道
农村生产队队长应不应该有地?有地算是违法吗?
有地到底合不合法,有人说队长不应该有地,别的村的队长都没有我们生产队队长有2亩地
我有更好的答案
照这样说村长也不能有咯,我们村都有地队长不是人啊,队长不要吃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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