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红以农民土地入股分红使用权转让形势转让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转让工作
文章来源:
木垒县人民政府 &&&&时间: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调研时间:日
调研地点:县城范围
参加人员:调研组长:王鑫 成员:杨世杰、郭杰、郭瑞霞
木垒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起步较晚,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依托优势资源转换,通过招商引资,实施项目带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加大国有土地储备力度,使地产和矿产的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成为我县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具体做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制定实施,到90年代末(全国在90年代初)对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完成了改革,建立起土地有偿、有限期、可依法进行土地交易的有偿使用制度。
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木垒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有拍卖和挂牌出让两种方式:
2008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先后将收回的原交警大队土地拍卖175万元、原哈族小学土地拍卖327万元、社保局部分土地拍卖219万元。
2009年,公开拍卖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出让金165.6万元。
2010年拍卖木垒县法院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出让金2420万元。
近三年的拍卖宗地实例证明,偏远的木垒县土地也是一种资产,并逐渐显现其经济价值。
拍卖的具体做法:
1、依据:《土地管理法》、《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制定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委托拍卖公司。
(2)编制拍卖文件→对拍卖宗地的规划、环保、用途等相关要求。
(3)发布拍卖公告→宗地情况,拍卖时间、地点(网上公告)。
(4)发放拍卖文件
(5)组织现场踏勘→实地看
(6)受理竞买申请→报名,交保证金。
(7)审查竞买资格→对竞买人资质、诚信审查
(8)举办拍卖会→正式拍卖
(9)公布成交结果→签订成交确认书,交出让金,网上成交公示。
(10)签订出让合同→发放用地批准书。
挂牌程序与拍卖程序相似,在网上进行交易,将拍卖的竞拍方式以竞争挂牌方式公开交易,挂牌出让一般针对有特殊用途或按照县委、政府决策要求挂牌的土地。
3、土地招拍挂价格
县人民政府适时公布木垒县城镇基准地价,第一次公布是1996年,第二次公布是木县政办(号文发布,并于日起实施。根据基准地价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公司,对拟拍卖宗地进行地价评估,经确认后,作为拍卖底价。
拍卖底价与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该宗地评估价,对于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格,国土资源部及国土资源厅下文有另行规定。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出让金全额上缴县财政,招拍挂宗地前期费由本局写报告,由政府支付。&&&&&
二、矿权(重点是探矿权)出让、转让
全县有探矿权130家,采矿权24家,矿产资源主要有煤、铜、金、铁、石灰石、石英石、湖盐、沸石、辉绿岩、石墨等三十余种。
(一)具体做法
1、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勘查区以外,成矿条件较好的区域选定靶区,直接以木垒县国有矿业公司的名义登记探矿权,以这种方式2008年储备了14个探矿权,2009年储备和正在储备探矿权38个。
2、积极探索规范探矿权二级市场,对“圈而不探”、勘查资金不足没有能力勘探、到期探矿权灭失后无偿收回、对未按设计施工和没有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对已做工作,但没有能力进一步勘探开发并有意转让的,由木垒县国有矿业公司优先收购后,作为政府储备探矿权,2009年以这种方式储备探矿权5个。
3、利用政府储备的探矿权召开项目推介会。2009年7月由县委书记要建军、常务副县长周振宇带领国土资源、招商、经贸、税务等部门领导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召开了两场“新疆木垒县招商项目推介会”。2009年9月由政府县长热合买提汗、常务副县长周振宇带领国土资源、招商、经贸、人事、民政等部门领导在安徽省铜陵市召开了一场“新疆木垒县招商项目推介会”。乌海市、伊金霍洛旗、铜陵市近400多家企业参加了推介会,并对我县国有矿业公司储备的52个探矿权表示了极大的兴趣,与我县有关部门进行了积极的交流探讨,纷纷表示来木垒考察合作,并达成合作意向。
4、对木垒县国有矿业公司储备的探矿权协议转让(转让方式),同时要求受让方每平方公里的勘查投入不得低于12万元,分三个年度投入。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勘查投入分别不低于2万元、4万元和6万元。勘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受让方已达到最低勘查投入,但未发现可利用资源,该企业可以优先获取县国有矿业公司已储备的探矿权转让资格,转让费可按标准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
5、由木垒县国有矿业公司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进行风险勘探,并以探矿权入股方式与企业合作。政府对企业勘探投入、资金注入进行全程监控,要求企业最低勘查投入不得低于每平方公里12万元,勘查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其中详查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具体采用两种合作方式:一是转让分红。勘探方完成勘查后,由双方认可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潜在价值进行评估。探矿权人以现金方式将评估出的资源价值按一定比例支付县国有矿业公司。二是开发分红。在企业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国有矿业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股份逐年进行分红。
6、资源配置方式。对进行煤电、煤化工等产业开发的大企业、大集团,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和延伸产业链,同时对支持木垒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可以优先配置资源。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度和项目类别,可以优惠50%的价格协议转让已储备的探矿权;若以合作方式勘查开发,国有矿业公司将按一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分红。
7、大胆尝试矿业权公开拍卖,2009年首次公开拍卖两家砂石料厂,起拍价各22万元,合计44万元,最终拍卖价合计146万元,增值102万元。2010年委托新疆宏祥吉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收购的上海智本正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两个探矿权,收购价为541.7万元、拍卖成交价为2550,获得收益2008.3万元。
8、积极协调自治区地矿局项目办争取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1个,勘查面积1600平方公里,总投资436万元,从2008年开始分三年实施。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可以初步摸清调查区内我县矿产资源的分布及赋存状况。
9、加快探转采步伐。对探矿权人已探明的资源,要求并支持协助探矿权人加快项目申报审批,开工建设,尽快掀起新一轮经济发展的热潮。
10、加大对探矿权的批后监管和矿业权巡查力度,县国土资源局每年3月和10月定期召开两次矿业权人工作会议,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与矿业权人签订探矿权管理责任状,明确探矿权人的责任和义务。每年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带队会同公安、税务、安监等单位开展二次以上矿业权巡查,依法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设计施工、非法倒卖等行为。
11、每年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请政府分管领导参加,邀请林业、畜牧、公安等部门召开勘查工作协调会,现场解决勘探过程中涉及草场、林地、爆破等方面的问题,给勘查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2、县委成立了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求各矿业权人在办理年检、延续、变更、转让时必须到木垒县地税局缴清税款,并出具木垒县地税局办理的完税凭证,否则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
13、为拓宽煤炭销售市场,通过招商,选定了天意、瑞泰、伟泽、东盛、兆博等7家煤化工企业,进行煤炭资源转化。这7家企业设计最大生产能力合计为670万吨,需原煤1500万吨。
(二)取得的成效
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2008年县政府利用州财政拨付的80万元矿业权储备启动资金,县国有矿业公司已申请在先方式储备52个探矿权,同时收购了“圈而不探”、没有能力勘探和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5家探矿权。县政府利用这些储备的探矿权进行招商引资,现已引进大企业、大集团18家,转让探矿权23个,获得探矿权处置金4569.4万元。合作勘查29个。县委亲自出面与地勘单位达成协议,由企业出资,新疆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新疆地矿局第二区域地质调查大队分片进行整体勘探,仅2009年9月、10月就投入勘查资金上千万元,2010年计划投入勘查资金上亿元,大大加速了木垒矿产资源的勘查进程。
2、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科学有序。木垒县在政府主导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已逐步走向正轨。如:新疆励晶煤业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在我县开展煤矿普查评价工作,探明资源量约33.12亿吨;新疆龙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红沙泉一带开展了煤炭勘探,投入资金1500万元,探明资源量23亿吨;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了煤炭详查,探明资源量4000万吨;新疆乌鲁木齐地质勘察科技开发公司,投入资金我2000万元;探明资源量12亿吨;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300万元,探明资源量4290万吨;新疆昌吉市恒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金600万元,探明资源量1111万吨;新疆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在我县二道沙梁一带开展煤炭普查,投入资金917万元,探明资源量12亿吨;木垒县世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县老君庙开展煤炭普查,投入资金663万元,探明资源量2.5亿吨。
3、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初见成效。通过木垒县实施政府主导,市场配置资源,使一些国内外知名的企业集团入驻我县,参与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和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中,截止目前,共设立探矿权91家,其中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新疆金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泰汇能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金霍洛旗育才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汇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明基凯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励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龙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都是国内外知名的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的注资,为我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起到了领头羊作用,相信不远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县落户,为我县加快优势资源转换,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4、随着矿产资源的科学储备、有效监管和合理开发,矿业对财政的贡献率逐年攀升,“金饭碗”摇身变成聚宝盆。2007年,全县财政收入2306万元,其中,矿业收入730万元,占财政收入的31.6%;2008年,全县财政收入5653万元,其中,矿业收入283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0.1%; 2009年,财政收入1.06亿元,其中,矿业收入752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71%。探矿权对财政的贡献率已占据财政收入的大半部江山,实现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做好迎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工作,对于木垒县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一定会抓住这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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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 稿 人:邓 虎
&&&&&&&&&&&&&&&&&&&&&&&&& 单&&& 位:木垒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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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干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XXX厂(个体经营者)
  乙方:共4人。
  1、 ,身份证号 ,住址
  2、 ,身份证号 ,住址
  3、 ,身份证号 ,住址
  4、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虚拟股(干股):指。。。。。。。。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厂(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1.3. 乙方:指以上具体4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的约定对乙方中任意1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2.分配方式:
  2.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36%的虚拟股(干股),乙方4人每人平均分配9%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36%平均分配给乙方4人。若当年4人每人按9%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1.5万元的,则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提高到40%,即乙方4人每人分红10%,无论每人10%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1.5万元均为最后分配结果。
  2.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36%或4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2.4乙方任意1人或多人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中任意1人或多人离开甲方,则本协议对乙方已离职的具体个人自动失效,对乙方其他在职人员继续有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已离职的具体个人,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乙方其余人仍按每人9%,不足1.5万元的按1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会在乙方有人离职的情况下,选择新的符合条件的人加入奖励行列,尽量使乙方人数长期维持在4人。如有新人加入,则甲方和乙方重新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新协议,仅在乙方具体名字上有所变更,若有其他变更则以新协议所述为准。
  2.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人民币2500元/月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3.权利义务:
  3.1.乙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3.2. 乙方需组织、管理甲方技术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
  3.3. 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4.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此发生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3.5. 乙方4人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节,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4.协议期限:
  4.1.本协议期限为2012年度及2013年度,2013年底协议终止。
  4.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虚拟股(干股)分红协议。
  5.协议解除情形
  5.1. 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5.2.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5.3.除以上5.1、5.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2.4条的规定处理。
  5.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6.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规定。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8.3.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每人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1:签字: 身份证号码:
  2:签字: 身份证号码:
  3:签字: 身份证号码:
  4: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相关问答: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咨询:最近我哥为了帮助我,给我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对我来说是外行,我寻找了一家公司跟他们合伙,但他们公司不同意挂靠,他们要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为了我要做这个工程项目,在我哥竭力帮助下成功了,开发商跟这家公司已签订合同,我的要求要占20%的股份,(其中干股10%,10%的实股),但公司不同意我投10%的实股,只同意我占10%的干股,我要求参与管理,他们只同意我任一般职务,我应该怎么面对这个问题,我心里非常矛盾,因为我怕干股不受法律保护,请有关专家为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操作才能保全自己的利益。
  解答:干股,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你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持有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最好载入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做变更登记,就受法律保护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社会上的错误认识: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 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们最好到工商局做股权变更登记。 另外,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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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李大福律师是四川恒和信律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民进成都市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侯区政协常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特邀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指导老师。长期致力于矿业权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擅长于谈判、沟通和企业系统风险控制,执业律师15年。...擅长领域:经济金融民事法律刑事行政公司专项非诉业务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工商查询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设立招商引资关键词:一键转帖到:吉安市优秀股份转让律师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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