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随军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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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暂行办法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1] 14号)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六、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七、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八、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九、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可根据年自愿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当年,个人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十、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及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三)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账户接续工作。十二、军人所在单位的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照其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个人账户补贴。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不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十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系逐级上报正师级(含)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十五、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在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并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备案。十六、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经批准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人员名单,采取适当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要予以纠正。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二)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军人被取消军籍的;(七)军人退出现役的;(八)军人死亡的。十八、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中央财政每年予以拨付。养老、医疗保险个账户资金中个缴费部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在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十九、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二十、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审批,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账户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十一、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累计确定。二十二、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部队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 1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二十三、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无工作随军配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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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家属随军
如何办理家属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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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随军条件,应在部队首先申请随军,师级单位审批。然后由干部部门统一到地方办理随军迁入(调入)手续,然后就可以迁户口等各种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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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四月底填表,报政治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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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政大厅
办理地址、电话: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政大厅 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办理程序: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军队各总部、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签发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
2、干部任职命令复印件;
3、如干部任职命令中未明确干部职级的(如未注明为技术9级工程师、正营职中队长等),需提供干部任免报告表复印件;
4、服现役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干部(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配偶子女随军落户城八区的;或服现役满十五年以上的连职干部,配偶子女随军落户城八区以外的各区县的,均需提供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
5、女干部子女办理随军的,提供女干部调京时大单位批复或通知的复印件。如为双军人子女户口随女军人进京的,提供男方军官证或任职命令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干部配偶、子女在原籍如为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卡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子女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当年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以年计算,如1989年出生2007年申报随军的子女,即视为年满18周岁),持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如为待业人员须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12、随迁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的:如为双胞胎的,提供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干部所属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双胞胎证明;
干部再婚或干部配偶为再婚所生育的二胎,提供二胎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二胎依据的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的复印件。再婚干部或干部配偶提供其离婚证、离婚判决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再婚一方为初婚未育,由部队政治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部队干部本人或配偶再婚,更改子女抚养关系后要求办理子女户口随军的,改判子女抚养关系须满两年以上方可申报,更改抚养关系的时间以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时间为准;
如为原配夫妻所生育的二胎,提供一胎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胎如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残疾证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医院病历复印件;二胎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二胎依据的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的复印件。随迁人如系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13、随迁子女均指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亲生子女,不含收养子女;
14、原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干部配偶须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15、干部配偶申请无业随军,如户口本上有工作单位记载的,需出具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无劳动关系证明;
16、干部配偶子女随军落户部队营房的,由部队营房部门出具住房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到派出所落户用);如落户自购房的,需提供干部本人或干部配偶姓名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所购房屋确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正式房产证的,在与当地派出所核实房屋确已开户的情况下,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17、调入人及子女的户口如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但在同一城市的,须将户口合并后方可办理;
18、干部本人为博士学位的(不占指标),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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