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权利的游戏人物关系图与正义勇为的关系?

保障公平正义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人民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利,被侵害利益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必须尽快解决到位,是政府所言公平正义的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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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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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标准之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更是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一个永恒主题。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主张,特别强调指出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经济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是人们生活的不断改善,另一方面是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关系紧张:一边是“富二代”的出现,另一边是农民工讨薪自杀事件的不断涌现、路不敢拾遗、见义不敢勇为,在诸多的尴尬事件中体现了追逐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 中国论文网 /1/view-288690.htm     一、 对“公平”“正义”不同的解读   “公平” ( fairness) 、 “正义” ( justice) 最初形成于古代西方文化中,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其有不同的解读和主张。在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花了大量篇幅探讨了什么是正义,指出正义是善的城邦的美德之一,其总的原则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到了近现代, 特别是自启蒙运动以来,“ 公平”、“ 正义” 被置于民主政治体制的框架中与人权、尊严以及平等联系了起来。 据此,罗尔斯在《正义论》 一书( 1971) 中提出了著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 justice as fairness) 的观念。另外,哈佛大学教授诺齐克以“权利原则”为核心论述了什么是正义,指出正义的核心在于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和绝对性”,侧重从经济领域提出了“分配是否公正,全看(财产的)来路如何”的思想。哈耶克在论述什么是“正义”时也与“平等”联系了起来,并强调指出只有建立在自由和法治前提下的“机会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才是能够保持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   历史发展到今天,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公平”“正义”有了新的含义。从内涵来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从外延上看,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司法、社会保障等全方位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劳动人民拥有人类社会中上从未有过的全方位的公平,这种社会状况致使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比如,阿瑟?奥肯就曾经说过,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主要竞争对手,因为社会主义允诺了更大的公平。就我国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和政府就先后提出了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并把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制度密切联系起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 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社会主义背景下公平正义的缺失   基于“资源适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这两个前提,罗尔斯认为,“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匮乏。自然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于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实际上, 无论是自然资源比如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还是社会资源比如职位、财富、教育、荣誉等都属于稀缺资源, 在分配的过程中都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在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以来,社会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逐渐突出。这种分配原则,体现了按贡献分配的公平正义的精神,但与之而来是拉开了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随后由于各种社会的制度变革致使人与人之间差距逐渐加大, 比如收入差距的加大, 某些有失公平正义的社会现象的增多,因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就成为社会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我们的进步速度令人瞠目结舌,社会发展整体上是和谐的,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在一些领域和一些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缺失问题,社会的怨气特别大,矛盾也特别多。主要表现为:   一是收入差距的加大,不断深化了社会矛盾。在当今的各类媒体中,人们所能听到、看到的绝大多数是对中国现状的批判,惶恐的气氛不免给人一种中国社会正处于“火山期”的印象。人民论坛杂志曾在人民论坛网、人民网等对6575位网民作了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两位最可能诱发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因素分别是:“腐败多发,民怨较重”(占52%)和“贫富分化,阶层固化”(占44%)。毋庸置疑,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向现代化转型的高速发展期,伴随着经济的繁荣,矛盾和风险等各方面不和谐的因素也逐步加剧。虽然有西方等其他国家的曾经或现实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的矛盾和风险自成特点。这一方面是由中国自己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则在于中国的现代化转型用了一代人的时间走了西方国家几代人所要走的路,所以更加凸显了矛盾冲突。中国当前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一种越来越大的剪刀差,一方面是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一部分民众所表现出来的对社会的不满甚至是愤怒日趋强烈。如何减小甚至消除这种剪刀差,则成为中国成功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关键。   二是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导致政府公平正义的缺失。在任何一个媒体上浏览一小时,就会让人感到民众的怨气特别大,牢骚特别多。民怨来自何处?大部分学者的主流观点是收入差距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收入差距固然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根源,根源是政府正义的缺失。把根源弄错了,就像医生不能准确把握病情一样,任何有效的措施都无济于事。在一个和平的年代,民众是崇尚讲理的,这就要求政府首先带头讲理,万般无奈之际才会诉诸于武力。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的角色就是提供正义的服务。可是现实中一系列的事情说明政府有时是不能主持正义的。比如中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但人民胜诉的比率不足10%。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在中国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谁敢跟政府打官司呢?百姓诉诸正义的道路艰辛,使得一些司法上的公平正义形同虚设,对社会的怨气就特别大。   三是机会不平等。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何为机会平等呢?如果人们为了同样的目标,处于同样的起点,在过程中遵循同样的规则,那就认为是机会平等的。但机会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同样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因此也就无法充分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需求。在机会不平等的前提下就很难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比如,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一般来说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该是判定一个人是否获得教育机会的客观标准,但现实中一些学生可能利用人际关系、户籍等优势而获得相对稀缺的教育资源,特别是高等教育。再如,在就业问题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平等,就业歧视问题非常严重,包括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地区歧视、性别歧视、城乡身份歧视等。就业歧视的存在就导致了就业机会的极大不公,进而难以体现公平正义。   四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尤其是表现的住房条件上。从行业差别上来看不同行业收入差距十分明显,特别是某些国有垄断行业收入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就收入差距问题,近年来大量的学者做出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具体的数据到底是什么?据笔者所了解还存在不少疑问。就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指标来看,穷人与富人享受的最大差别是在住房的条件上。因为就吃来讲,改革前是吃饱和挨饿的差距,今天则是吃什么的差距;就穿来讲,改革前是穿暖和受冻的差距,现在是穿什么的差距。哪个差距大?显而易见。但就住来说,改革前,部长级的高官住得也很拥挤,但是现在成千上万的富人住进了别墅,同时拥有若干套房子,而更多的穷人却是居不得其所。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财富的多寡,而根源就是收入分配问题。
     三、构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   1.树立公平正义的政府形象。宪政思想家柯克对政府的主体作用进行了说明:国家就是一群自由的人为了享受权利和共同的利益而在理性的引导下联合的团体。换而言之,政府的责任就在于在正义的机制下实现资源、利益共享分配。对于出现的有失公平的问题,政府必须想方设法作出最好的解决。政府本身首先必须是正义的,提供正义的服务也是政府诸多功能之一。政府自己要讲理,而且要带头讲理,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尤其在民告官的诉讼中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面对经济社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产生的矛盾,特别是对群众维护权利的行为,政府如果不讲理不讲法,简单粗暴镇压,百姓诉诸正义的道路艰辛,久而久之民怨迭起,失去对政府的信任。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背景,百姓没有武力,希望政府能够讲理,有矛盾通过公平正义的司法来解决,这也是一个先进社会的基本标志,相反一个落后的国家一般是凭借武力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发达的国家武力只用于警察和国防,绝不参与国内的政治。能不能讲理、讲法不仅考验着执政能力,检验着司法水平,也决定着措施、对策能否最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价值理念是与社会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一项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其中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体现公平正义,能否保证公平正义也是制度的最大效用。一直以来人们把是否体现公平正义作为衡量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和进步的标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应用于政治和社会制度之结构的政治观念”,而基本结构又是“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因此倘若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彰显公平正义,前提条件是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政府的责任就在于在公平正义的机制下实现资源利益的共享、分配。在分配的过程中政府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帕累托改进原则,也就是经济在社会的发展中不能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为另一部分人谋福利,这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二是避免马太效应的原则,言下之意就是必须缩小贫富差距,将基尼系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是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对社会主义社会而言,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以及其他利益合理平等地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分配,这就意味着社会成员的权利的平等、体制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等。实现这个目标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建立健全社会各项制度。   3.公平正义的现实物质基础。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要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离开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公平正义也就成为空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一样也是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当一个人连温饱等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满足不了时,去追求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就会成为笑谈。追求公平正义是一种高层次的需求,属于社交精神需求并与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相联系。一个在经济上毫无保障的穷人,很难在政治上享有多少发言权。追求幸福是人的天赋权利,而幸福的基础是物质“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句通俗的民谚,折射出深刻的哲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取得巨大经济进步的同时,各个社会阶层的群众生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当然,我们对当前的社会状况还是不满,我们到底追求什么样的生活呢?一般来说,当前的美国水平就是我们的主流目标,这是一个我们追逐了30多年的目标。可是我们发现,今天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两级分化的世界,要达到美国那样的“均富”状态至少在当前是不可能的。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贫富差距的存在导致不同人群追求的不一致,落后的农村,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偏僻的地方,首先要解决的是人们衣食住行等生存的最基本的需求,这个目标实现后才能追求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重点课题之一。   4.协调社会关系,让“利益杠杆”撬解社会矛盾。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就需要重新审视社会关系。为此,协调各类社会关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当下不同社会关系的紧张,比如干群关系的紧张、劳资关系的紧张,医患关系紧张等,这往往是不同利益诉求的使然。现实中由于政府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等方面把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至上,而不是保持仲裁者的角色,导致群众上访事件增多,干群关系紧张;由于包工头克扣工人工资,而农民工又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于是就上演了大量的跳楼自杀事件,进而劳资关系更加紧张。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用利益杠杆的作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协调紧张的社会关系。从利益的分配、利益的表达、矛盾的解决等方面兼顾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利益的动态平衡,进而解决各类社会冲突。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强调的,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时,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5.通过再分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分配过程中,首先要把公平正义和平均主义区分开来,一个不置可否的事实是不同的劳动者具有不同的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分配的结果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则是不平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总产品的分配原理。每个劳动者所得的并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应该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在把剩下的这部分分配为个人消费资料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巨大反差。究其原因,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竞争。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样一个社会事实,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历史较短,与西方的市场经济还存有巨大的差。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自下而上、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缓慢发展起来的,相对而言比较成熟。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则是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发展起来的,还有一些欠成熟的地方。罗尔斯在“无知之幕”得出了何为正义,推出正义的两条原则中的第二条原则直接地针对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得出: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加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这条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现实社会中一个常用的做法就是鼓励富人捐钱给穷人,虽然社会的财富总量没有变化,但是社会的总效用却得以增加,这对社会的发展无疑是具有很大的益处。正如德鲁克所言,社会是由一个个组织构成的,优势群体利用社会的优势资源发展了自己,有义务回馈社会。但是我国现有的政策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比如,慈善机构的不公开、难易监督使得富人对善款的去向心存疑虑,从而限制了捐款的积极性,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政府必须采用多种措施减少初次分配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公平正义。人类发展有一个好的趋势,财富的拥有虽然有差别,但是人格尊严的差别却在缩小。比如,“文革”时,人们工资收入看上去比较平等,但是由于政治上的极端不公平,经济也几近到了崩溃的边缘。顺应这种历史的进步,政府在具体操作时可遵循需要原则,需要原则并不是满足一切人的一切需要,特别是不包括那些奢侈性的需要,而仅仅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必需的,对社会分配的这样一种改变:抽多补少,抽盈补缺。就中国政府来言,当前最为迫切的就是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多种措施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节不同群体利益差距, 制约收入差距过大、资源过于集中的现象,把这种不平等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限度之内。同时,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健全各项社会福利制度积极发展慈善事业。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让社会全体成员尽可能平等的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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