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法定代表人不知情,实际控制人责任

最神秘信托公司华信信托:实际控制人云深雾罩|信托公司|净利润|华信信托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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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神秘信托公司华信信托:实际控制人云深雾罩
  核心提示:华信信托堪称信托行业最神秘的信托公司之一,在股权极为分散的华信汇通背后,华信信托真正的控制人又是谁?
  21世纪网 华信信托堪称信托行业最神秘的信托公司之一,注册资本长期位居行业前列,但实际控制人却一直云深雾罩。
  据近日公布的2013年年报,华信信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同比增长35%,达761.7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49.7%,达11.79亿元,净利润排名上升至第9位,在信托业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
  然而,记者查阅华信信托控股股东――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汇通”),工商资料显示其已注销。官网称,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增至22亿元,是集金融、实业于一体的综合化集团公司。
  “公司注销一般都是自行申请的。”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对21世纪网表示。年报显示,华信汇通持有华信信托60%的股份,前者法人代表董永成即华信信托董事长。
  疑似被注销的华信汇通背后,华信信托的实际控制人究竟是谁?
  净利润连续飙升
  在行业已现增长颓势的背景下,华信信托给市场交出了一份靓丽的答卷。
  年报显示,华信信托2013年资产规模达761.7亿元,同比增长35.2%,净利润达11.79亿元,同比增长49.7%,净利润排名跃居行业前十。
  近三年,华信信托资产规模、净利润、人均净利润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其中、2013年资产规模分别为427.25亿、563.17亿、761.7亿,净利润分别为4.7亿、7.88亿、11.79亿,人均净利润分别为401.83万、574.83万、723.11万。
  不难发现,华信信托近三年资产规模变化主要来源于单一信托规模的大幅增长。近三年单一类产品新增数量分别为145个、258个、244个,新增金额分别为127亿、207亿、277亿。
  集合信托近三年新增数量分别为82个、135个、172个,新增金额分别为73.9亿、154.8亿、292.9亿。
  同时,华信信托的主动管理型产品也呈增长态势,其中证券投资、权益投资及融资类信托资产增长尤为明显。近三年证券投资类资产规模分别为8.12亿、30.85亿、69.13亿,权益投资类分别为20.09亿、16.42亿、127.7亿,融资类分别为188亿、324.7亿、373亿。资产负债率方面,近三年分别为2.88%、3.80%、3.49%。
  从华信信托的收入结构来看,投资收益逐渐占据了半边天。2011年,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呈一边倒态势,占比高达77.58%,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分别占22.16%及3.84%;2012年,投资收益上涨势头明显,已达24.59%,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至67.61%;2013年,投资收益进一步上扬,达43.05%,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至55.04%。
  “从过往三年财务报表来看,华信信托整体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偏低。”用益信托分析师帅国让对21世纪网表示,“该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大多是直销方式,代销很少。”
  在68家信托公司中,净利润增长超过50%的仅为14家,与往年相比大为减少,增长放缓已成行业问题。在此背景下,华信信托交出的业绩已是不俗。
  大股东移师北京
  成立至今,华信信托已完成5次增资,目前注册资本高达33亿,长期位居行业前列。
  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国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1988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更名为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0.01亿元,2007年增加至12.1亿元,2010年增至20.57亿元,2012年增至30亿元,2013年,注册资本增加至33亿元,并更名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显示,2010年之前,华信信托控股股东为大连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后者法人代表为董永成,即华信信托董事长,2010年后,控股方变更为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法人代表仍为董永成。
  华信汇通主营投资及资产管理,2013年末资产总额为68.99亿元,利润总额为6.37亿元,上年度资产总额为61.4亿,利润总额为7.18亿。
  但21世纪网查阅大连地区的工商登记材料发现,注册地在大连的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状态显示为已注销。
  就此,记者拨打华信汇通前台,对方表示,该公司运营一切正常,但对工商资料注销事项未作解答。
  对于华信汇通工商资料显示注销一事,华信信托办公室负责人则回应称,“并不知情,跟股东一直保持联系,没有注销。”
  而在事后,华信汇通方面又有人通知21世纪网,该公司注册地已迁至北京。随后21世纪网在北京工商系统内查到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神秘的实际控制方
  记者进一步查询工商资料获悉,华信汇通股权结构庞杂,共有18位法人股东。其中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海涵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华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越达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汇嘉通信有限公司、大连顺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华信汇通9.6%的股权,是其主要股东。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40亿元,2006年在香港H股上市,2010年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
  大连保税区海涵发展有限公司主营煤炭投资,注册资本为3.49亿,由两个自然人于2005年投资成立。
  沈阳华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亿元,主营资产经营管理、企业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该企业法人为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者法定代表人为邵景兰,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酒店、项目投资咨询等业务。
  北京越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1亿,成立于2001年,主营项目投资、经济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建筑材料销售。法定代表人为张桂芝,该公司由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海涵粮油有限公司、北京吉通利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奥信科技有限公司三个法人股东投资而成。
  大连汇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艳,注册资本1.05亿,主营通信工程施工、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由大连立仕新实业有限公司和沈阳鹏祥泰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前者由沈阳华景佰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原玉枝)和沈阳嘉通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曲兆伟)投资成立,后者法人为姜艳,法人股东为大连弘兴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立仕新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顺联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64亿元,于2005年成立,法人股东为大连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卉烽粮油有限公司、大连利通卓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碧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卉烽粮油有限公司由两位自然人股东投资,大连利通卓由法人股东沈阳博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冷冰)和大连弘兴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大连碧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卉烽粮油有限公司和大连利通卓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成立。
  如果仅从公开信息来看,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异常分散。粗略统计,其股权结构中,民资和国资占比分别为82%和18%。
  但是,华信信托与华信汇通的实际控制人到底是谁?从21世纪网掌握的爆料来看,事情远非华信汇通当前股权结构呈现的这么简单。
  华信信托从原属国资工商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演变为如今由这家股权表面极为分散的神秘公司华信汇通集团控股,背后究竟有怎样的惊天内幕?
  欲知真相,敬请留意21世纪网后续报道。(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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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卷第6期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Vo1.19No.6
2007年 12月
JournalofGuangdongInstituteofPublicAdministration Dec.2007
利 /、的法律 侄、义多 责侄
叶 敏 ,周俊鹏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掌握着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一样,在公司治理结构 中处于核心的法律地位。不
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应有所不同。对于实际行使着董事职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要求
其承担起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和相应责任;对于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但拥有着决定性影响力的控制人,可以
参照控制股东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规制。
关键词: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地位;义务;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 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的提出与发展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2005年我 国 《公司
控制已经渗透到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随着我国
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第217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2005年 《公司法》
条规定,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和 《证券法》的修改,前述部门规章也相应作了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废止 、修订,并出台了新的配套规章,我国法律
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引入 “实际控制
法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已经初步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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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2替人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我签署委托契约书,大意他负一切法律责任。公司出现刑事责任,我有罪否?_百度知道
替人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我签署委托契约书,大意他负一切法律责任。公司出现刑事责任,我有罪否?
首先,你是工商登记上的法人代表,所以具有公示效力,你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其次,你和实际控制人所签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协议对第三者没有约束力。所以,对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你必须要承担,但,你可以根据这个协议想实际控制人追偿。再次,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本人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加以否认,则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也可以追偿。最后,至于涉及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责任由行为人直接承担的原则,只要你没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任何作用,那么刑事责任是无需你来承担的。所以,你决不能为犯罪行为提供任何帮助和掩饰。建议你不要这么做,因为这个实际控制人隐名控制,一般使不想自己承担责任,所以没啥好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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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会免责,因为你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你要为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你们的契约无效
有一定的风险,不能免除责任。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法律帮助!为您的热情助人而感动!再者,我还有不明白的问题补充一下,他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虚增注册资本罪,抽逃注册资本金罪,这些我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我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银行签署文件担保贷款,贷出后他是公司经理实际管理使用,我不参与公司管理及日常事务,只是签署文件,我是否担责?感谢您再次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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