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判几年刑法哪一条规定检查院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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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诗诉案件。
陈金华703&7-17 14:56
这罪名可以诗爽但也可以是自诉
abc老四爸爸&7-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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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工作是哪些范围?重婚罪可以公诉检察院吗?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一般是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但是任何公诉案件都需要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重婚罪属于相对公诉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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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自诉状:原告提起自诉的身份证明,如,自诉案件也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重婚的证据材料等
不可以.你们以经重婚.想做坐牢去
重婚罪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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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注重婚罪
  阿果:本期节目我们关注的是重婚问题,我们请来的嘉宾是,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研究员陈明侠教授。陈教授是《婚姻法》修正案专家小组的成员之一她参与了《婚姻法》修改的全过程首先我们就想问你,就是新《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关于重婚的内容有哪些不同呀?
  陈明侠:应该说现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相比,关于重婚的问题的本身的条款没有新的变化,仍然是规定禁止重婚,但是呢,重婚问题怎么去处理和怎么样采取救济措施的时候,它有了一些新的规定,那是怎么规定的呢,比如说在这个重婚问题上,在法律救济这一章里 第五章,如果有重婚问题的时候 ,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诉,或者要求提起公诉,对这个重婚者进行刑事制裁,这是一条,另外一条呢,就是当离婚的时候,那么受害者,也就是说权利受侵害的一方,那么他可以要求,重婚者进行损害赔偿。
  阿果:不过这样说起来好像还不太具体,我们先来看一个个案。
  今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在广州一位叫阿巧的妇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控诉她的丈夫吴思和另外一个女人何祖英犯重婚罪。那么阿巧是否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呢?
  阿巧是广东省龙门县人,94年,女儿出生了,但是女儿的出生并没有带来快乐。
  阿巧:他母亲因为我生了个女孩,生了女孩不高兴,重男轻女,可以这么说,虽然我婆婆是有文化有知识的人。
  女儿的出生成了夫妻主婆媳之间的导火线,1995年7月,吴思从部队复员,他和别人合伙开了一间米铺,夫妻俩又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1998年3月初,吴思没有和阿巧商量就一个人搬出去住了,有半年的时间,阿巧没有吴思的任何消息。
  阿巧:我是通过他朋友了解到,我说吴思最近怎么样,干什么事呀,他就说他现在开的士,不过他可能做得不是很好,他说他想不做了,这么说,我说那的士是他的吗,他为什么不做呀,他不做的话,那的士怎么办,他说你怎么不知道呀,你应该跟他,分清楚那个财产问题呀,我说分什么财产呀,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离婚呀,他说是吗,他朋友听到我这句话觉得很愕然,他说是吗,你跟他没有离婚吗,他已经跟那女的结婚了,已经登记了,他说的那个是他老婆。
  阿巧对这位朋友的话半信半疑,她认为丈夫可能是和别的女人同居,不可能登记结婚,就在她对婚姻诉讼,就在等待法院判决的时候,99年底,阿巧委托律师去重庆市壁山县调查取证,律师很快就在当地找到了一份吴思和何祖英的结婚登记申请表,以及由广州某部队政治处出具的吴思婚姻状况的证明,吴思和何祖英早在日就已经是所谓的“合法夫妻”了。
  律师:首先我们就到了部队,吴思当时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他伪刻了公章,我们到了部队,还有这个部队的上级主管部门,那么就对这个公章进行了核查,那么确认这个公章是伪造的。
  面对这些确凿的证据,阿巧再也不能欺骗自己了,她找到吴思,向他质问,为什么要这样对待自己和孩子。
  阿巧:我说你为什么要这样子做,他说我为什么这样子做,第一个我没有重婚,第二个谁对我好,我就跟谁,她对我好,我就跟她,我觉得她比你好,他这么说,那小孩怎么办呢我说,我们小孩怎么办,他说小孩你要就给你,你不要就我要,我说你现在应该对小孩负一点责任呀,生活费也应该给呀,他说你要的话,我就一概不理,我要的话,我也不用你理,他这么说。
  就在阿巧为吴思这种无理的态度感到悲愤欲绝的时候,2000年1月,天河县人民法院判两人离婚,女儿判给拥有城市户口的吴思,阿巧不服上诉,不久,阿巧被吴思的母亲从家中赶出来,她只好带着女儿在外面租房子住,靠在杂货铺打工赚来的微薄工资,母女过着艰难的生活,而此时的吴思和何祖英,早已在广州同和花园买了商品房,阿巧相信房子一定是吴思买的,因为何祖英从重庆来到广州以后,一直没有工作。
  吴思的母亲:这个我儿子一分钱也没有加入,因为我儿子根本就没有钱,现在还欠他,我的姑姑,我爱人的姐姐还欠两万。
  阿巧:我曾经请过律师去取这个证,就是他商品房这个证,发展商说我都不会往外发的,除非他真的,比如说他真的犯了很大的事情,很大罪的,他说,法庭一定要求拿这个财产证明,到时候我就会出来,所以单凭我一个人力量,取这些证呀,特别难。
  在孤力无援的情况下,阿巧想到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0年4月,阿巧带着满腔悲愤,用一纸状书,将吴思和何祖英告上法庭,当吴思知道了以后,显得很不以为然。
  阿巧:你知不知道,我后台有多硬呀他说,你今天告我,我明天就出来了,即使你告了我以后,你什么东西也得不到,那我说,我现在也什么东西得不到,他说如果你告了我,万一是坐牢的话,我出来也不会放过你。
  吴思的母亲:我们就在时间上犯错误,实际上不是像人家拈花惹草的人,吴思这个性格的人就是这样。
  从吴思母亲的话中明显感到她在袒护儿子。日,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阿巧支付不起律师费,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院裁定吴思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阿巧不服,以量刑过轻为由上诉,10月9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天河区法院重审,日,天河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判处吴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就在这时,阿巧发现吴思和何祖英仍然在同居。2001年7月,阿巧再次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阿巧说,她期待法院还她一个公道。
  阿巧:因为我曾经举的证明,证明吴思到目前为止,还是跟那个女的继续居住在单元里面,那为什么法庭不去调查一下,去了解一下,我觉得这也是法律的漏洞。
  阿果:看了刚才这个个案,我们首先很想知道,这个事情发生的结果来看,算不算是典型的重婚案。
  陈明侠: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重婚案件,我们的刑法里规定得非常清楚,有配偶者重婚的,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重婚,那么刑法就规定,像这种情况应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阿果:但是对这个判决结果,阿巧两次都不服,所以她觉得还想上诉,在这样的情况下她还有什么机会,去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研究员陈明侠:按照阿巧的说法,他丈夫又和重婚者重新的同居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阿巧完全有权力要求法院,对此问题重新审理,他违背了在缓刑期间的有关规定,所以作为阿巧来说,我觉得,她可以从两方面去努力,她不服,可以上诉,同时可以提出这个男方,他违背了法律对他的规定,所以要重新审查,他在缓刑期间的,蔑视法庭判决的罪过,那么她可以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同时,因为男方又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所以阿巧完全可以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这就适用我们《婚姻法》,在四十六条的一个规定,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这一条里,首先一种情况,就是指的重婚的。
  阿果:刚才节目里,男方的母亲说了一句话,我印象挺深的,她说,我儿子其实不是沾花惹草的人,他只是犯了时间上的错误,言下之意就是说,她儿子和女方的感情已经没有了,那意味着他们夫妻关系,已经了断了,这种想法其实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您对这种观念是怎么看的。
  陈明侠:确实有些人就是这样看的,但这里恰恰说明了,他的妈妈或者是社会上,对这个问题有这样看法的人,他们不懂得法律,你没有了感情以后,不等于你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你还要办手续,你只有在办了手续以后,你的夫妻关系解除了,你才能够再去找新的伴侣,再举行结婚登记。
  阿果:前面我们看的广州的案子,应该是个典型的重婚案,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重婚并不是以,登记结婚的形式出现的,我们再来看一看,另一个个案的情况。
  今年6月2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婚罪案件引起了当地市民的极大关注,因为这是新修订的《婚姻法》在今年4月28日颁布以来上海审理的第一起重婚罪,受害人小韦将自己的丈夫和另外一个女人以重婚罪告上了法庭。
  小韦:我为什么要这样迁就他,又不是我的错,我始终在问自己,我到底错在什么地方,难道爱一个人,也算错吗?
  这就是小韦的丈夫陈越,25岁,95年,他们在一次大学同学的聚会上认识并相爱,2000年3月,两人结婚,那时他们有过一段美好的日子。
  小韦:他觉得我是非常善良的一个女孩子,而且对他也非常的关心体贴,但是时间久了,夫妻之间总有一些磕磕碰碰的,他不与我沟通,很多想法我不能了解。
  2000年6月,陈越跳槽到一家工厂跨国公司工作,年薪近十万元,他每天忙于谈业务,出入社交和娱乐场所,小韦感到丈夫整个人都变了,2000年圣诞节那天,陈越提出要和小韦离婚,小韦感到不能理解,两人发生争吵,2001年2月,陈越突然不告而别,再也没有回过家,小韦认为丈夫是一时赌气,她努力想挽回丈夫的心。
  小韦:我三月四号凌晨,曾经想祝他生日快乐,但是电话那头听到的却是,陈越跟我说要跟我离婚,并且说,他离开我肯定会过得幸福和快乐,而我一定会过得不幸福不快乐,然后电话那头传来了女人的跟他发嗲,调情的声音,他就当着我的面,在电话里面跟那女的调情,并且那个女的后来不耐烦地说,你跟她哆嗦什么,你现在就跟我关机,用命令式的口气,这是我第一次,愣住了,吃惊了,无奈的感觉。
  其实在2000年年底,陈越就和一个比他大7岁的夜总会小姐邵蓉打得火热,2001年2月,他索性搬到邵蓉在茅台路的家,两人过起了夫妻生活。陈越觉得邵蓉温柔体贴,善解人意。当时,他并没有告诉邵蓉自己是结过婚的。
  陈越:我自己有妻子,还在维持这样一个断断续续的关系,而且我当时不知道自己跟我妻子之间,怎么样去处理好这个关系,根本就没有主张,那时,我都没有跟她提起过。
  邵蓉:他们老是觉得是我在破坏他们,说我是勾引他,其实,不是这么回事的,如果当时他们看好自己儿子,不让他来找我的话,什么事情都没有的,毕竟是他来找我的。
  当从朋友那儿得知自己深爱的丈夫已经和另外一个女人同居的消息,小韦始终不愿相信,为了证实,日的凌晨,小韦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来到了他们同居的茅台路,当看到房间里贴满了喜字,桌子上还摆着喜糖,小韦气愤提差点晕过去,后来,她当场拍下的这些照片,成为了指证陈越犯重婚罪的证据之一。
  陈越:我和邵蓉之间,本身两个人的生活就不是很公开的,这是第一点,而且不连续,更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
  邵蓉:我的认为就是至少当我回娘家的时候,我的老公要陪我,那就是以夫妻名义了,是吧,而事实上我回去他回去,都是分开的。
  小韦:这是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你两个人都是成年人了,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他们是在同居的一对男女,这样的情况下贴的喜字,更是说明问题了。
  3月22日那天,双方发生了争吵和冲突,情急之下,陈越拨了110,几分钟以后,警察和小区的保安赶到了现场。
  律师:他对外不仅是以夫妻的名义共称,而且对外也宣称,当我们执行的民警,以及保安小区的人都到场的话,他还是说他和那个邵蓉是夫妻,而说这个自诉人不是他的妻子,那么公安人员就问韦了,你不是他的妻子,你怎么上门闹事呢,韦这个时候拿出了她和第一被告人结婚的证明。
  为了挽回丈夫的心,小韦打电话约陈越在公司楼下的咖啡馆见面,她把当年的爱情信物交给陈越,希望他触景生情,回心转意,但是陈越却说:“我知道你这样做的目的,没有用的。”听到这样绝情的话,小韦痛不欲生。
  小韦:我想死过好几回,包括现在,昨天我一个人在家睡的时候,我还在想,算了,死了算了,活着也没有什么多大的意思,但是看看旁边,苍老的妈妈,我又觉得太对不起她了,我死了对她们,其实是一种最大的伤害。
  在爱恨交织的情绪下,日,小韦鼓起勇气到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丈夫陈越和邵蓉犯重婚罪,法院马上进行立案,并对小韦提供的证据调查核实,当陈越和邵蓉得知被告上法庭,他们从茅台路搬到了漕溪路金谷园小区继续非法同居。
  邵蓉:另外他觉得好像很愧对我们,所以就打算弥补一下给我租了房子,因为原先的那房子已经闹开了,不能住了,那后来我就答应了,但是我跟他说让我一个人住吧,他也答应了,但是到那里之后,打扫了之后,就住下了,他好像又不愿离开,他觉得好像不太放心我,当初我也叫他离开的,反正不管怎么样,结果就是还是在一起了。
  陈越:当时摆在第一位的是感情,做事情不在理智。
  日,陈越被捕,邵蓉也害怕了,6月7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她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关在看守所里的陈越此时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给小韦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出想和她庭外调解,并愿意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陈越的父母也打电话给小韦,请求她接受庭外调解。
  小韦:经济上受到了损失,精神上受到的损失更大,这三万元也很难弥补我精神上受的创伤,所以我不调解。
  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陈越和邵蓉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陈越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听到判决结果,陈越当时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邵蓉因为是投案自首,并且当庭向自诉人小韦表示歉意,同时自愿作出经济补偿,法院最后裁定免除她刑事处罚。
  邵蓉:所以我为这件事情,付出了很多的代价,那女方可能不觉得,她觉得我好像很轻松嘛,在外面,怎么怎么怎么,其实,代价很大。
  陈越:我觉得她不应该被定罪的,她是比较无辜的,是我没有处理好这种事情。
  折腾了近半年的官司,终于告了一个段落,但是小韦说她内心的创伤并不能因此而恢复。
  小韦:我觉得自己在打这个官司也非常累,觉得自己全给拖垮了,我没有那么多精力还要应付工作,应付各种压力,社会上,舆论上,方方面面,同事之间,朋友之间,所以我想摆脱,我真的想摆脱,但是我找不到很好的方法。
  阿果:和前面那个案子相比,前面那个是登记结婚了,是明显的重婚,这个并没有登记结婚呀?
  陈明侠:对,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他们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个正好符合我们所说的,就是说重婚有一种情况,是进行登记了,这种情况是登记上的重婚,也就是说是两次结婚,
  有两个婚姻同时存在,那么这种情况,就是一个婚姻存在,一个事实重婚存在。
  阿果:那怎么样认定他们就是,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呢?
  陈明侠:我觉得这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他们自己公开,以夫妻的名义身份出现,在一起生活,另外一个就是他们周围的群众,邻居和他们的单位和周围的人,都已认为他们是夫妻,确实是以夫妻相称,在一起生活,我觉得从这个案例里,完全说明了他自己就认为,他们是夫妻嘛,那这种就是如果是公开地,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就是已经有配偶了,这种算是事实婚姻。
  阿果:另外一种情况,他有配偶有家庭,但是他也可能与别人同居,但是不公开这个身份,悄悄地,那算不算是重婚呢?
  陈明侠:我觉得像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新《婚姻法》又有一个新的救济措施,就是在禁止重婚的后面,有一个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也是一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一种行为,那么可以用其它的方式,比如说提起民事赔偿,或者其它的方法来进行解决,这一条的规定,它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应该,我们法律规定是一夫一妻制的,所以任何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是违背婚姻法的。
  阿果:好,谢谢陈教授!我们今天关注的是重婚问题,关于重婚新《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查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的一种情形就是重婚,我们希望大家在,追求自己幸福的时候,也不要轻易伤害别人的感情,严格地按照新《婚姻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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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重婚罪不告不理是如何规定?告诉的主体包括哪些?
  重婚罪在我国刑事诉讼上被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一范围。根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不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如果是案情复杂,流窜作案,涉黑案件或者是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  若案件轻微则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起诉的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仅包括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同胞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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