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回收收了一千多个扣件被抓了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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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赃物价值300元,请问如何处罚?
明知是偷来的鸡,价值300元人民币,而收购要如何处罚?
 问题来自:云南 - 曲靖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03 咨询人:cosmos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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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 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年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补充,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低债的”等犯罪所得机动车行为明确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司法解释创设一项新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或拆解、拼装、组装、或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外形、或提供、出售车辆号牌、证件、来历凭证的,将以该罪名定罪判刑。从上述看规定看,不构成犯罪,因为偷鸡的人不构成犯罪(仅300元,最低800元才构成盗窃罪).就不可能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可能治安处罚.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回复时间: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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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回复时间: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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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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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吴东川诈骗,杨林叶、申新民、张喜全、马书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荥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东川,男,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林叶,又名杨叶,男,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新树、刘飞,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人申新民,男,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喜全,男,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书珍,女,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东川犯诈骗罪,被告人杨林叶、申新民、张喜全、马书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东川、杨林叶、申新民、张喜全、马书珍及辩护人高新树、刘飞、李培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六组租赁站骗走35729.2米钢管、17034个扣件、927.6平方钢模板、4224个u型卡和304块钢架板,后将骗取的钢管、扣件、钢模板、u型卡和钢架板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竹川一个废品收购站、荥阳市钢材市场废品收购站和上街区道北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82265元、扣件价值84185元、钢模板价值171072元、u型卡价值2281元、钢架板价值38304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678107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13562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二、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上街区中兴建筑机械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郑州市上街区杨某的中兴建筑机械租赁站骗走2426.9米钢管、360个扣件、7.51吨钢模板和6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管、扣件、钢模板和u型卡卖给上街区道北一家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2220元、扣件价值1782元、钢模板价值32443元、U型卡价值348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66793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三、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上街区和谐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郑州市上街区金某某的和谐建筑设备租赁站骗走12526.5米钢管和63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和卖给上街区道北一家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129898元、扣件价值25360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47427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0783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四、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上街区协力建筑设备仓库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上街区王某某的协力建筑设备仓库骗走6904米钢管、2935个扣件、4.17吨钢模板和6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管、扣件、钢模板和U型卡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和荥阳市钢材市场一家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88461元、扣件价值15320元、钢模板价值18348元、U型卡价值342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22471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7650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五、日和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两次从荥阳市太和村房某某的建业钢模租赁中心骗走256.32平方钢模板、902米钢管和4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模板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模板价值41176元、钢管价值11313元、扣件价值1728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41176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3041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304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六、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荥阳市城关乡小王村李某某的租赁站骗走2720米钢管、1700个扣件、7.29吨钢模板和15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模板和u型卡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1821元、扣件价值7480元、钢模板价值32659元、U型卡价值900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62467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0393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3930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七、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上街区孙某某的金祥建筑设备租赁站骗走3547米钢管、1760个扣件和432平方钢模板,后将骗取的钢模板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6773元、扣件价值7360元、钢模板价值64954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09087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44133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八、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上街区中利建筑机械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郑州市上街区夏某某的中利建筑机械租赁站骗走2370米钢管、1313个扣件、84平方钢模板和10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模板和u型卡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0503元、扣件价值5928元、钢模板价值14212元、U型卡价值500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36431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4712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3643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九、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苌建庄的建筑设备租赁站骗走54593米钢管和25355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还给上街区王某某租赁站、夏某某租赁站、孙某某租赁站和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581364元、扣件价值111562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498653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170429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623744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十、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从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陈庄组赵某某的租赁站骗走450米钢管和2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还给上街区王兴旺的租赁站,被骗的钢管价值5400元、扣件价值90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十一、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金水区平安建筑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先后从郑州市金水区梅某的平安建筑租赁站骗走14605.6米钢管和75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194149元、扣件价值42558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236707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吴东川之行为已构成诈骗、合同诈骗罪,杨林叶、申新民、张喜全、马书珍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东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林叶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不清,价格鉴定结论的程序及内容不合法。
被告人申新民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申新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不清,价格鉴定结论不客观。
被告人张喜全辩称其并不明知所运输的物品系被告人吴东川诈骗所得的赃物。
被告人马书珍辩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不清。
经审理查明:一、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六组租赁站骗走35729.2米钢管、17034个扣件、927.6平方钢模板、4224个u型卡和304块钢架板,后将骗取的钢管、扣件、钢模板、u型卡和钢架板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竹川一个废品收购站、荥阳市钢材市场废品收购站和上街区道北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82265元、扣件价值84185元、钢模板价值171072元、u型卡价值2281元、钢架板价值38304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678107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13562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二、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上街区中兴建筑机械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郑州市上街区杨某的中兴建筑机械租赁站骗走2426.9米钢管、360个扣件、7.51吨钢模板和6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管、扣件、钢模板和u型卡卖给上街区道北一家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2220元、扣件价值1782元、钢模板价值32443元、U型卡价值348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66793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三、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上街区和谐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郑州市上街区金某某的和谐建筑设备租赁站骗走12526.5米钢管和63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和卖给上街区道北一家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129898元、扣件价值25360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47427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0783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四、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上街区协力建筑设备仓库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上街区王某某的协力建筑设备仓库骗走6904米钢管、2935个扣件、4.17吨钢模板和6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管、扣件、钢模板和U型卡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和荥阳市钢材市场一家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88461元、扣件价值15320元、钢模板价值18348元、U型卡价值342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22471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7650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五、日和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两次从荥阳市太和村房某某的建业钢模租赁中心骗走256.32平方钢模板、902米钢管和4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模板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模板价值41176元、钢管价值11313元、扣件价值1728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41176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3041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304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六、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荥阳市城关乡小王村李某某的租赁站骗走2720米钢管、1700个扣件、7.29吨钢模板和15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模板和u型卡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1821元、扣件价值7480元、钢模板价值32659元、U型卡价值900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62467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0393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3930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七、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租用被告人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上街区孙某某的金祥建筑设备租赁站骗走3547米钢管、1760个扣件和432平方钢模板,后将骗取的钢模板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6773元、扣件价值7360元、钢模板价值64954元;被告人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09087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44133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八、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上街区中利建筑机械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郑州市上街区夏某某的中利建筑机械租赁站骗走2370米钢管、1313个扣件、84平方钢模板和1000个U型卡,后将骗取的钢模板和u型卡还给上街区二铺村租赁站,骗取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30503元、扣件价值5928元、钢模板价值14212元、U型卡价值500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36431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14712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3643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九、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的货车先后从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苌建庄的建筑设备租赁站骗走54593米钢管和25355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还给上街区王某某租赁站、夏某某租赁站、孙某某租赁站和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581364元、扣件价值111562元;被告人张喜全、杨林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转移,张喜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498653元,杨林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170429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约为623744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十、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从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陈庄组赵某某的租赁站骗走450米钢管和2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还给上街区王兴旺的租赁站,被骗的钢管价值5400元、扣件价值90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十一、日至日,被告人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郑州市金水区平安建筑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先后从郑州市金水区梅某的平安建筑租赁站骗走14605.6米钢管和7500个扣件,后将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卖给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被骗的钢管价值194149元、扣件价值42558元;被告人申新民、马书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236707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马书珍于日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申新民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吕亚辉,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东川的供述,供述了其从2008年8月份开始到2010年的4月份共骗了有11家租赁站的钢管、扣件和模板,租赁站开具的有出货单。其将骗取的钢管、扣件和模板卖给四家废品收购站,大部分卖给巩义市米河镇小里河村申新民和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后来卖的次数多了,申新民和马书珍产生怀疑,嫌每次过磅次数多了会出事,就自己称一根钢管的重量来算钢管总数,其告诉马书珍东西是从租赁站拉的,还给她看租赁站当天开的出货单。申新民和马书珍知道后还继续收其骗租赁站的东西。申新民害怕在他废品收购站继续收出事,就要求在竹川郑西铁路桥下交易。后来又让把都骗取的东西卸到了洪界一个废厂里,这些钢管和扣件都是按照租赁站开的出货单算账的。申新民和马书珍知道卖给他们的钢管、钢模和扣件是骗租赁站的。其在租赁站骗取的钢管、钢模和扣件大部分是由杨林叶和张喜全运输的,其将从租赁站骗取的钢管、钢模和扣件直接运输到废品收购站,杨林叶和张喜全都知道其是骗取的钢管、钢模和扣件。
2、被告人杨林叶的供述,供述了其一共给吴东川在9家建筑设备租赁站拉过吴东川骗租赁站的钢管、扣件和钢模板等东西。其给吴东川拉的钢管、扣件、模板基本上都是卖到申新民和马书珍的废品收购站了,有时是申新民照头收的,有时是马书珍照头收的。
3、被告人申新民的供述,2005年其和马书珍在巩义市米河镇小里河村租了一个院子,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08年10月份,有个叫吴东川的人经常到其废品收购站卖钢管、钢模板、管口等,后来其发现吴东川总是整车整车的拉钢管、扣件或者钢模板来卖,就觉得吴东川卖的东西很不正常,吴东川给其看租赁站开的出货单,出货单上显示拉出钢管、扣件和钢模板的数量,日期是当天的日期。因为害怕在废品收购站收的次数太多了容易出事,其又在郑西高速桥米河境那和上街区柏庙村路边那儿收购,后来还由马书珍在荥阳市城关乡洪界村亲戚的厂里收购。吴东川卖到其废品收购站的东西基本上都是杨林叶和张喜全帮助运输的,他们都知道吴东川是骗租赁站的东西卖到废品收购站。
4、被告人马书珍的供述,供述了其于2008年11月份,吴东川到其和丈夫申新民开办的废品收购站卖钢模板。之后吴东川不断到其废品收购站卖钢管等东西,由申新民和吴东川商量价格。由于吴东川把钢管一车一车的拉来卖,其感觉他拉来的钢管来路不正。后来吴东川直接拿租赁站的出货单计算重量,其和申新民知道吴东川是骗租赁站的东西。但申新民和其又在竹川和荥阳市城关乡洪界村亲戚的厂里收购了吴东川的东西。运输钢管、扣件和模板的司机都知道吴东川是把钢管、扣件和模板卖给其废品收购站的。
5、被告人张喜全的供述,证实了其一共给吴东川在五家建筑设备租赁站拉过钢管、扣件和钢模板。其在这些租赁站拉的钢管、扣件和钢模板吴东川让还给其他租赁站的有一些,其他的吴东川让拉到废品收购站了。
6、被害人苌某某、安某某、金某某、夏某某、赵某某、房某某、梅某、杨某、王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分别被骗走钢管、扣件、模板等物品的事实。另有出库单、提货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7、到案经过、立功证明、退赃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林叶、申新民、张喜全、马书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运输、收购,且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东川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杨林叶、申新民、张喜全、马书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东川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吴东川与被害单位之间都签订了书面合同或约定口头合同,均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均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应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依据分别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故指控被告人吴东川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
被告人杨林叶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申新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书珍均以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不清进行辩护的辩解理由,经查,有被告人吴东川、杨林叶、申新民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出货单据,均证实公诉机关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林叶的辩护人、被告人申新民的辩护人以价格鉴定结论不客观的辩护理由,经查,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委托,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有效。被告人张喜全以其并不明知所运输的系被告人吴东川诈骗所得的赃物的辩护理由,经查,有被告人吴东川、申新民、马书珍的供述均证实了被告人张喜全明知是被告人吴东川从租赁站骗取的物品,应认定其主观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运输至废品收购站等地,其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申新民提供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书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东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林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申新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喜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马书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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