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意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金

意外死亡赔偿金是多少?关爱生命人人有责
意外死亡赔偿金是多少?关爱生命人人有责
文章来源:时间:作者:金城 吴 (WUJINCHENG445)
老客户车险续保河南中牟农民阻挡征地被碾死 补偿标准被指太低|中牟|征地|碾死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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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农民阻挡征地被碾死 补偿标准被指太低
  刘金松
  3月27日,因为补偿款没有谈拢,河南中牟农民宋合义在自家责任田里阻拦征地企业施工时,被铲车碾死。三天前,同样来自中牟的被拆迁户史国旗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一次法治政府建设论坛上讲诉了拆迁维权之艰。
  宋合义死后的第二天,中牟县解放路阳光小区的李敏(化名)和从河南省政府上访回来的二十多户居民,正在紧张地看守着自己的房子,他们还没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但水和电已经断了。他们担心房子随时可能被政府派来的拆迁队突然拆掉。
  宋合义遇到的征地冲突源自“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程”中的农田流转;史国旗遇到的是“中牟县城规划区绿化全覆盖工程”中的道路拓宽、绿化;李敏碰上的拆迁则属于“县城基础设施完善改造提升工程”中的特色商业街区改造提升。
  这三项工程,均属于中牟当地正在推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十大切入点工程’”的组成部分。这个曾经的农业大县,正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旗号下,以“十大切入点工程”为载体进行大刀阔斧的重建。随着各项“切入点工程”的上马,当地因征地和拆迁而引发的冲突也正在日益频繁而激烈。
  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地方经济的拉动,正在吸引众多像中牟一样的后发地区纷纷加入到扩城、改造的大军。不过,对这些后发地区而言,在享受新型城镇化带来的红利之前,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拆迁挑战。
  意外死亡
  在中牟县姚家镇西春岗村,农民宋合义承包的10亩地被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中,对方想以每亩800元的价格租用这块地,但由于双方没谈拢价格,也就一直没签协议。
  3月27日下午,弘亿公司直接将铲车开到了宋合义承包的责任田里准备强行施工。宋合义和另外一个村民宋长海站在铲车后面想阻止施工。据宋合义的儿子宋宏欣介绍说,当时还有一人在指挥铲车,看到后面有人就大喊不要再倒,但铲车并没有停下来。眼看铲车到跟前时,宋合义一把把宋长海推到了一边,自己却被铲车碾倒。
  事故发生一天之后,中牟县在其官方微博“郑州中牟县”上回应称,经初步调查,铲车碾人事件是河南弘亿农业科技公司施工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并表示,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肇事司机已被拘留。下一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宋宏欣在28日下午接受采访时表示,从郑州市到中牟县,没有一个政府方面的人出面管这件事,弘亿公司的人也不出面,并直指对方有钱有势,已把上上下下各个部门买通。
  随后,宋宏欣还在微博上发出了三条诉求:第一,其父亲有可能被蓄意碾压,因为压人前,围观者曾呐喊提醒司机;第二,肇事司机是开发商堂弟,没驾驶执照,希望警方彻查;第三,向好心律师求助,绝不放过这些强行征地者。
  根据弘亿公司网站介绍,这家成立于日的企业,注册资本1.5亿元,注册地址为中牟县姚家镇。公司的基本定位是都市观光农业,以研发、种植和生产草莓为主,项目的核心区预计占地在 亩,辐射范围覆盖整个姚家镇近5万余亩。项目计划总投资在8 亿-15 亿元,正常经营年份的营业收入要达到30亿-50亿元。
  从公司网站发布的新闻来看,曾有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各级领导前去考察。弘亿公司董事长王胜坤在接受《河南日报》采访时也曾表示,“项目进展之顺利,真是超乎我们的想象。其中的原因,就是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中牟县委书记杨福平和县农委负责人曾多次亲临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王胜坤表示,在项目最重要的土地问题上之所以解决的好,一是靠地方领导的解释、协调,二是当地群众的理解、支持。
  不过,在村民眼中,对所谓的理解和支持却是另一番解读,“他们(弘亿公司)那里的人可厉害,农民打的井他们都给破坏了,让你没法种地”、“地不给他,就把你的路给堵住,让你没地方走。”、“敢阻挠,就打伤你,了不起赔你点钱。村里不少人都挨过打。”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此次征地致村民死亡事故中,并未有政府工作人员在场。不过,在中牟一当地居民看来,政府在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中为开发商撑腰已是普遍现象。
  艰难维权
  2013年1月底,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等来了让他失望的判决结果,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要求撤销中牟县拆迁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在中牟县景观大道南沿工程改扩建拆迁中,史国旗的厂房正好在拆迁范围。据史国旗回忆,当时只是中牟县政府发布了一份拆迁通告,既没有去现场测量、评估,也没有下达正式的补偿决定书,就让拆迁。
  史国旗则认为,必须有正式的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才能拆迁。在拆迁对峙最为严峻的时候,史国旗曾爬到了厂房的楼顶,以死相逼。最后,拆迁队派来的挖掘机在他厂房门口挖了一条深沟后离去,在断路后,水、电也相继被掐断。史国旗的厂房成了一座孤岛。
  据史国旗介绍说,当时他曾去和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部沟通,对方给他下达了一份补偿决定书。史国旗则坚持认为,必须要先进行评估,才能谈补偿问题。项目办的人还告诉他说,不服就去法院告吧,到哪儿你都打不赢。
  日,史国旗向郑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两个月后,郑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来的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之后,史国旗开始委托律师到郑州市中院起诉中牟县政府。主要行政诉求为两点:第一,要求撤销补偿决定书;第二,要求撤销中牟县景观大道南沿工程的拆迁通告。
  在对第一个诉求受理立案后,郑州市中院对第二个诉求则不予受理。郑州中级法院立案庭认为该通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便是在河南省高院发出要求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的通知后,也一直没有结果。
  从与法官的多次交涉中,史国旗感到法官也面临着压力。据其提供的视频显示,郑州市中院一位立案庭的法官曾在交涉中告诉他,“我也想给你立案,这种拆迁案件太多了……按照正常的,这种案件肯定能立,现在不是非正常状态吗?”
  视频中这位法官还说,“所有的拆迁案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7月18日后,不能立案了”,“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政府它(拆迁)存在一些问题,他们也说了通过自己的渠道解决”,“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你也要体谅我们下级的难处”。
  在拿到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史国旗曾找到主审法官沟通,质疑为什么没在判决书中列出原告理由:没有征收决定书、被告超期举证、评估报告伪造签名等内容。在史国旗提供的视频中,主审法官告诉他说,判决书原本写了原告没收到征收评估报告等内容,但领导说这些都写上去就没法判了,“你这叫谁胜诉?”
  中牟县解放路阳光小区的李敏从河南省政府上访回来后,其关于给予合理拆迁补偿的信访要求很快就被层层批转给了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而包括其小区在内的拆迁工作,正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财政困局
  李敏对目前的补偿结果并不满意,据其得到的消息,其所在小区的评估补偿价为每平方米3900元。在整个“解放路商业街改造”涉及拆迁1988户居民中,李敏所在的小区是补偿最高的一个。这个刚在六年前建成的小区,属于当地的高档小区。
  在拆迁补偿中,李敏有两个选择,一是按1:1的补偿比例要房子,二是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由于政府承诺安置房要到三年后才能建好,李敏坚决要钱,“谁知道三年后是啥样,别说房屋质量,连大概位置在哪儿都不知道。”而在周边的一些拆迁户安置中,搬迁两年后安置房还没动工的并不少见。
  不过,根据货币补偿标准,李敏觉得自己太吃亏。在其所在小区附近的一个新建小区均价在5000多元,经过拆迁这么一折腾,他的房子还要缩水。李敏目标是补偿价格至少能让她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子。李敏觉得政府在故意压低货币补偿的价格,从而引导拆迁户选择房屋置换,在拆迁户中流传的一个说法是中牟县政府没钱了,并且正在通过财政局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各个局分配融资任务。在之前中牟新型农村社区的拆迁中,还曾出现过政府为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负责解放路商业街改造的中牟县副县长任程伟则表示,不存在没钱的问题,只要拆迁户签署补偿协议书,补偿款会马上打到账上。对于是否存在向各个部门分配融资任务,他表示,不在他分管范围,并不清楚。
  解放路商业街拆迁改造中一负责做拆迁动员工作的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的拆迁基本是由办事处在垫钱来做,其所在的办事处已垫资几千万。一些财力较弱的办事处或乡镇在拆迁中出现“打白条”现象也并不奇怪。
  该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现在老百姓的拆迁胃口也大,经常和人家北京比,说北京拆一套补几套,“北京是啥地方,中牟是啥地方,中牟有中牟的实际情况”。对于有拆迁户拿出郑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办法,要求按照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该工作人员解释说,那个补偿办法只适用于城区,不适用于像中牟这样的下辖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海波认为,随着城镇化运动的推进,河南的城镇化违法现象开始增多。而和沿海及一线城市所经历的城镇化相比,一是违法性质更为恶劣;二是违法数量众多;第三是矛盾冲突相当激烈,这将是以河南为代表的中部省份的共同特点。
  刘海波认为,这和中部省份地方政府遇到的财政困境是有关系的。东部及一线城市在城镇化过程中,随着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土地升值空间较大,本地居民成为了获利阶层,因拆迁而暴富的现象并不少见,因而在城镇化中遇到的阻力较小。但在中部一些人口的流出区域,不仅没有产业支撑,也没有外来人口分担城镇化的成本。
  在刘海波看来,一个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成就和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是不由它本身的努力来决定的,而是与中央政策、与所处的区域位置高度相关的。所以,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有一个转移支付来平衡各地财政收入的差异,以实现所谓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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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六十年晚会1
来源:株洲晚报&&&组稿:株洲政府门户网站&&&作者:陈正明&&&责任编辑:林彰楚&&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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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山西电影机械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迎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刘某,男,日出生,汉族,山西电影机械厂退休职工。被告山西电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任某,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某,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樊某,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山西电影机械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某、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1986年被告山西电影机械厂内部调整住房,将67号院第三排2号的住房分配给原告(使用面积住房10平米,厨房8平米)。1993年3月,被告决定拆迁67号院职工宿舍新建宿舍楼,一律不给职工发放拆迁手续,也不发放过渡补助费。1994年年底新楼建成。当时厂领导白存保没有出台一个公正、合理的分房方案,职工纷纷上访告状,此后白存保被免职。当时和原告原住房面积相同的厂职工庞秀云在新建二号楼二单元分配一套住房,却没有给原告分配。由于拆迁问题没有解决,原告多次向历任厂领导反映此事。1999年被告决定拆迁旧车间,新建宿舍楼。我与厂领导协商,按无房户集资4万元,算解决我的拆迁问题。后因当时厂长意外死亡,楼房未建,款项挪用。集资款至今未还。2010年8月,被告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决定拆迁原厂内自建的并东综合市场和原传感器改造的宿舍楼,自筹资金新建23层高层住宅楼,对原有拆迁户全部签订了安置协议,原告是唯一没有按照政策安置的拆迁户。为此原告多次找厂领导要求解决此事,厂领导口头答应解决,却迟迟不给办理,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按承诺为原告签订“影机厂对拆迁户的安置方案协议”,安置到并州东街68号影机厂院内新建宿舍5号楼;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电影机械厂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单位领导从未承诺给原告安置到并州东街68号影机厂院内新建宿舍5号楼。原告即不是68号楼新建宿舍的拆迁户,也不是5号楼改造安置方案的安置户,故原告要求签订“影机厂对拆迁户的安置方案协议”,安置到并州东街68号影机厂院内新建宿舍5号楼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于1992年经厂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拆迁67号的旧平房,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拆迁户不发放过渡费。拆迁户可以通过缴纳集资款的方式参与集资盖房获得分配,不参与集资的拆迁户视为放弃集资分配新房,凡是放弃集资分配新房的拆迁户,可得到相应补偿。原告没有参与缴纳每户8000元的集资款,属于放弃集资建房的拆迁户。1993年3月被告拆除原告居住的旧房子是厂里分给原告的福利房,依据198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有权对被答辩人居住的福利房给予适当调整,因被告在1992年之前已经给原告分配了新房子,在给其分配新房子时就告知原告应当无条件腾出并州东街67号的旧平房,1993年3月,被告拆除并州东街67号平房时原告当时并无异议。之后原告生活困难,被告也一再给予了适当的解决。本案的争议属企业行政管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被告有权对原告的住房进行调整,也有权决定拆除企业自己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而且从1993年拆除原告居住的平房到原告起诉之日已经超过20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原告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是山西电影机械厂退休职工,1987年被告将位于太原市并州东街67号院7幢4单元402号房屋(产权人为刘某)和该院内第三排2号的平房(宿舍面积10平方米,厨房8平方米)分配给原告,原告对该处平房只享有居住使用权。1993年被告拆除了原告居住的平房,当时双方未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1994年,该处新建住宅楼,被告未给原告分配住宅。后原告在该厂院内购买1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一套。2010年被告为改善传感器楼职工住房环境和条件,制定了《山西电影机械厂5号宿舍楼改造安置方案》,安置对象是5号楼居住的住户。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改造安置方案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1993年被告拆除了原告居住的平房,当时双方未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现原告认为被告承诺将其安置到并州东街68号影机厂院内新建宿舍5号楼,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同时原告的证据无法证实上述观点,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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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该怎么计算
广东&08-14 00:01&&悬赏 10&&发布者:fan650…… & 回答:(5)
我父亲是个小包工头,前不久和几个工人拉着一车木模板在一个拆迁地卸车,而卸车的旁边有一边拆迁剩余的墙,在卸料的过程中墙倒塌了,砸中一名工人,没抢救多久就死亡了,该死亡人是农村户口,在城镇工地做工,年龄在六十多岁,是老乡,没有签订合同,只是我父亲叫来做小工的!子女都已成家,请问这种情况该按照那种情况来赔偿?赔偿金额大约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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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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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的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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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村的标准计算,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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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人身损害赔偿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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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十岁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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