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林被别人汽车被水淹了怎么办

【作者简介】鲁西奇,厦门大学历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 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一直以分散居住的小规模散村占据主导地位。文献记载所见汉唐宋元时期北方地区的集村,是经过长期发展、扩大或官府强制合并而形成的结果;现今北方地区集村为主的乡村聚落面貌,是在清中期以后才形成的。南方地区散村向集村的发展,只是局部地区和部分村落的现象,没有普遍性。散村是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原生方式,集村则是长期发展或演变的结果;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总体变化趋势是立基于自然与经济需求的分散居住的原始倾向逐步被放弃,主要立基于社会、政治与文化需求的集中居住越来越成为主导性的倾向。在集村状态下,村落构成为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单位;而在散村状态下,则以若干自然村落组成的地域区块构成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单位。
【关 键 词】乡村聚落形态/传统中国/散村/集村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乡村聚落形态”,是指乡村聚落的平面展布方式,即组成乡村聚落的民宅、仓库、牲畜圈棚、晒场、道路、水渠、宅旁绿地以及商业服务、文化教育、信仰宗教等公用设施的布局。地理学者一般主要根据农家房舍集合或分散的状态,将乡村聚落形态分为散漫型和集聚型两种类型。①散漫型村落又称散村,每个农户的住宅零星分布,尽可能地靠近农户生计依赖的田地、山林或河流湖泊;彼此之间的距离因地而异,但并无明显的隶属关系或阶层差别,所以聚落也就没有明显的中心。②集聚型村落又称集村,就是由许多乡村住宅集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大型村落或乡村集市。其规模相差极大,从数千人的大村到几十人的小村不等,但各农户须密集居住,且以道路交叉点、溪流、池塘或庙宇、祠堂等公共设施作为标志,形成聚落的中心;农家集中于有限的范围,耕地则分布于所有房舍的周围,每一农家的耕地分散在几个地点。最典型的散村是一家一户的独立农舍,所谓“单丁独户之家”;而最典型的集村则当是聚族而居、多达数千人的大村落,或市廛繁庶、工商业发达的市镇。集村与散村的根本区别并不仅在于人口多少及其空间规模的大小,更在于其各个民居之间及其与所依赖的田地、山林、湖泽之间,是呈现出集聚、互相靠近的趋向,还是表现出离散的趋向。“在(集居)村庄的景观中,房屋群聚在一起,这多少有点加强了耕地上的孤寂感;村庄与其土地是截然分开的。在散居的景观中,房屋不远离耕地,房屋相互间的吸引力,远小于房屋和田地间的吸引力。农庄及其经营建筑物都建在田地附近,而且每块耕地的四周,常有围墙、篱笆或沟渠。甚至那些被称作小村(hameau,Weiler,hamlet)的小房屋群,似乎也应当一般地看作散居的形式,因为它们几乎总是意味着房屋和田地是靠近的。”③换言之,集居村落本身表现出集聚化倾向,而村落与田地、山林之间则相距较远;散居村落各农户之间相距较远,而每个农户都尽可能地靠近其耕种的土地、赖以为生的山林湖泽。
当然,某一区域内的乡村聚落以集村为主,并不意味着这一区域就没有散村;而在一个散村占据主导地位的乡村区域,也很可能会有规模较大的集村,甚至是集市乃至市镇。实际上,在一个特定区域内,集村与散村两种类型的聚落,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在江汉平原腹地,我们曾观察到:一些位于自然或人工堤防上的村落规模较大、历史较为悠久,已表现为集村;而分散在低洼湖区墩、台之上的农家,则往往移居不久,一般表现为独立住宅或两三户聚合的小聚落,显示出高度的分散性。④同一区域内集村与散村的差异,反映出聚落成立在时代上的早晚:一般说来,规模较大的集村形成较早,而分散的小村则可能是从集村中分立出来的或者由后来者新建的,形成较晚。集村与散村的混合分布,不仅反映了各村落在发生学上的差异,更反映了地区开发和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集村与散村在形成时间上的早、晚,还隐含着一种可能,即分散的居住方式(散村)可能是一种原初的居住倾向,而集村则是随着人口增加、安全需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逐步形成的,是长期发展的结果。
采用怎样的居住方式,是集中居住(形成大村)还是分散居住(形成散村或独立农舍),对于乡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来往田地、山林或湖泊间的距离,运送肥料、种子与收获物的方式等),还关系到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与组织方式,甚至关系到他们对待官府(国家)、社会的态度与应对方式。德芒戎注意到:聚居地区与散居地区人们的生活习俗乃至心理状态都会有很大差别。他指出:
每一居住形式,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不同的背景。村庄就是靠近、接触,使思想感情一致;散居则“一切都谈的是分离,一切都标志着分开住”。因此就产生了维达尔·德·拉·布拉什所精辟指出的村民和散居农民的差异:“在聚居的教堂钟楼周围的农村人口中,发展成一种特有的生活,即具有古老法国的力量和组织的村庄生活。虽然村庄的天地很局限,从外面进来的声音很微弱,它却组成一个能接受普遍影响的小小社会。它的人口不是分散成分子,而是结合成一个核心;而且这种初步的组织就足以把握住它。……”因此,从散居人口到聚居人口,有时存在着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上的深刻差异。⑤
一般说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集聚村落的居民之间的交流相对频繁,关系相对紧密,从而可能形成相对严密的社会组织结构;同时,由于居住集中,官府也易于控制,国家权力对集居村落的渗透也就相对深入、广泛。而在分散居住的区域,各农户之间的来往、交流与互相依靠均相对少一些,彼此之间相对疏远,其社会联结方式与社会组织结构则要复杂得多;官府控制散居村落的难度较大。因此,探究某一区域范围内的乡村居民究竟是集居还是散居,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地理环境下人们对环境的适应与改造,更是考察其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组织方式等问题的前提。
那么,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究竟表现为怎样的地域差异?即在历史时期,哪些地区的乡村聚落是以集村占主导地位,而哪些地区又是以散村占据主导地位?何以会形成这样的差别,或者说,某一地区以集村或散村为主,是怎样形成的?在集村地区与散村地区,社会控制方式与社会关系网络各有怎样的特点?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描述与讨论。
二、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
在《中国农村聚落地理》中,金其铭主要使用1980年前后的资料,分析了北方地区农村聚落的人口规模及其形态。我们根据书中提供的资料,制成表1。虽然只是一些抽样数据,而且各地自然村落平均拥有的人口数只是平均数,但通过表1,我们仍然可以发现:除了燕山山地、太行山区、滨海地带部分新垦区等少数地方,从总体上看,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规模普遍较大,较大规模的集居村落占据主导地位。金其铭概括说:北方农村聚落多为大型聚落,密度稀,形状虽各异,但以团聚状占多数。特别是“华北地区的农村聚落一般很大,也可以说是全国农村聚落最大的地区。一般都是上百户和几百户的大村庄,有些村庄甚至超过一千户,村庄分布比较均匀,这与华北地区农业发达、开垦历史悠久有关。华北地区主要是旱作,作物受到的管理照料要比水稻少得多,也不必有水田地区那样许多笨重农具,因而在历史上形成农村时,耕地可以离村庄远一些,一般村与村之间,相距1—2公里,虽然比长城沿线和东北距离小些,但比南方长江流域,间距要大得多。在华北平原,尽管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达500人,但由于村庄规模大,因而每百平方公里拥有的村庄数仅35—70个,相当于长江流域每百平方公里200—400个村庄的1/5—1/10。”⑥
尹钧科先生关于北京郊区村落形态的研究,给上述总概性描述提供了区域个案的细致分析。他指出:集团型村落是北京郊区村落的主体,主要分布在京郊平原和延庆盆地,燕山山地较平阔的河谷地带也有一些集居村落。他进而指出:“历史上北京地区兴修水利,军民屯田,主要是在平原地区进行的。所以北京平原地区集中了全市农业人口的大部分。随着人口的繁衍,平原上的每个村落差不多可以向任何一个方向扩展。于是形成了规模较大、人口较多、房舍紧凑、街巷规整,平面图上呈现较有规则形状的集团型村落。又因为平原地区,地面坦荡,交通便利,土地随处可以耕种,房屋任意选址修建,所以当北京小平原上还是地广人稀的时候,人们便很有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在道里适中之地安家落户,兴建新村。这样长期发展的结果,使北京平原地区的村落分布表现为点上的集中和面上的分散:就村落个体来说,房舍是集中的;但就村落在整个地域空间的分布来说,却是散开的。可见,造成上述集团型村落形态和空间分布的特点,地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⑦在这里,尹钧科先生暗示:北京郊区平原与河谷地带的集村,主要是由地形决定的,所以很可能在很早时期就是如此。
然而,近代以来的社会调查与研究表明,北方地区很多村落的历史,一般只能追溯到明朝初年。那么,我们在文献资料中看到18、19世纪大量存在的集居村落,是从14世纪末、15世纪前半叶规模较小的散居村落逐步发展而来的呢,还是当明初来自各地的移民进入以华北地区为中心的北方地区时,一开始就是建立起了集居村落呢?或者这两种情况兼而有之?
尹钧科先生在考察北京郊区村落的历史时,曾经谈到:京郊平原与河谷地带的集聚村落多位于河谷地带,形成较早,往往已有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而散布于山区特别是深山荒沟里的散村,形成较晚,一般只有一二百年的历史。他举圆明园后的黑山扈、马连洼等村为例,指出这些村落虽然在明代即已形成,但住户极少,应当属于散村,“康熙后期圆明园建成后,(这些村庄)居民迅速增多,大都是在园中或附近八旗营房当差的。”在分析大兴县凤河两岸带状村落的形成时,他说:“永乐二年,从山西、山东移民于此,开发凤河两岸的荒沙地,为皇家种植蔬果、繁育鹅鸭的时候,曾设立58个营,即58个新村落。当初,这58个新村落肯定是各据一方,相望而不相连的。但是,连同原来的采育等旧村,经过五百余年的发展,人烟越来越盛,村落不断扩大,以致彼此相连,联而成带了。”在论及民国时期北京郊区村落的发展时,他引用《大中华京兆地理志》的记载,说明京郊南苑内本来并没有村落,清末开垦后,居民“各就所领地内建筑房屋,自成一家”,所以形成了高度分散的居住格局。到民国初年,南苑内的较大村落很少,而多小型村落,只有一二户的村落共有六处。经过70余年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原来仅一户、几户、十几户、最多一二百户的不成其为村庄的居民点、或很小的村庄、最大也只能算是中型村庄,现在都变成中型或大型、甚至是特大型村庄了。”其中,李庄、四合村、下十号、保善堂、合义庄五个村落,民国初都只有1户人家,到20世纪80年代初,分别拥有87、371、158、90、1168户;原来只有20户的西红门,发展成为2632户的特大型村庄;只有5户的高米庄,也扩大成为1442户的大村。⑧如果这些材料可信,那么,我们可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即:遍布于北方广大地区的大多数集居村落,最初都可能是由规模较小的村落逐步发展、扩大而来的。换言之,当明朝初年来自各地的移民进入华北平原从事垦殖时,所建立起的村落可能规模均较小,从而形成以散村为主导的乡村聚落形态。
王庆成先生主要依据方志、村图等地方文献以及西方人士在华旅行的记述,探讨了晚清时期(19世纪后半叶)华北地区村落的规模及其外部形态。⑨他引用19世纪80年代一位西方旅行者Mark Bell的报告,谈到从直隶渤海湾岐口到沧州的滨海平原地区,既有只有3户、10户(仔村)的小村,也有三四百户的大村(辛庄、王墟祠)。这种大村与小村并存的面貌,与尹钧科先生所描述的民国初年放垦未久的京郊南苑地区非常相似,反映了一种正在发展的状态。王先生考察了处于华北平原中心的正定府栾城县、天津府青县、保定府望都县、深州、定州、正定府正定县以及平原与山区各半的唐县、主要是山区的迁安县、丘陵与平原兼具的滦州、丘陵山地的延庆州等州县的村落规模。我们根据他的资料制成表2。
这里统计的村落虽然大多可以确认属于自然村落,但其户口资料主要来自行政系统,不可避免地忽略了部分规模较小的自然村落,但总的说来,仍可反映出晚清时期华北地区的乡村聚落当以集村为主:如果将19户及其以下的村庄理解为散村(实际上,10户以上的村庄基本上就可视为集村了),那么,根据表2的数据,也可确知20户以上的集村几乎在统计各县,都占了全部村数的80%以上(只有地处山区的迁安县,比例稍低)。更为重要的是,在表2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一种发展的趋势:20—99户的村在总村数中所占比重最大,100—199户村、200—299户村、300—499户村、500户以上村所占比例依次降低,正反映出大多数村落在规模上呈现出逐步增大的趋势。据此可以推测,华北地区规模较大的村落,大多数均可能是由原来较小的村落发展而来的。
那么,这些村落又是从何时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呢?研究表明,华北地区集居村落占据主导地位的面貌之形成,似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甚至更早。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曾经论证说:“中国古代社会乃是极端集中的聚落形态”,至迟到春秋战国时期,大多数农民都集中居住在城郭里,形成稠密的聚落,只有很少的人口散布在城外的“野”中。这种集中居住的农业都市,构成了他所谓古代“都市国家”的基础。秦汉时代,虽然城郭聚落已失去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其外形还保留着,所以汉代的亭、乡、县,都是指各个集居聚落而言。⑩宫崎等学者的“都市国家”论虽然未能得到全面认同,但是,很多学者相信,自先秦以迄秦汉,北方农耕地区的乡村聚落大抵以集中居住的聚居村落为主,而且这些聚落可能大都被封闭的围墙所环绕。如侯旭东先生在综论先秦至两汉时期乡村聚落的变化过程时说,“自先秦至秦汉,百姓居住场所经历了由集中在封闭有围墙的聚落(城居)到逐渐以城居与生活在无围墙聚落(散居)并存的变化。早先这种有围墙有门定时开闭的封闭聚落多位于规模较大的城邑内,出现乡里编制后,这种聚落则成为‘里’。”“至晚从战国末年开始就已出现了百姓脱离封闭聚落、另找居所的现象”,从而形成了一些没有封闭围墙的、分散的聚落,并不断增加。而“这些散居聚落尽管是自发形成的,拥有自己的名称,却也不会脱离官府的控制,亦应被编入‘乡里’体系而隶属于‘某乡’且具有‘某某里’的称呼。”(11)他所描述的当然主要是北方地区的情形。显然,在侯先生看来,至少在先秦至秦汉的一段时间里,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是以集村为主的。邢义田先生的判断虽然更为谨慎,认为“秦汉农村聚落内空间布局形态非一,不像文献中描述的那样整齐划一”,并强调秦汉之前,在围墙围绕的邑、国之外,还存在众多分布于“野”的散居聚落,但由其所举例证中,仍可见出是倾向于认同北方“集村为主”说的。(12)
同样,我们可以举出证据,说明自魏晋南北朝以迄唐北宋时期,北方地区一直存在很多集居村落。如汉末动乱中形成的“坞”和“坞壁”,显然是具有自卫功能的集居村落。北朝时期的很多村落,也基本可以界定为集居村落。如范阳郡涿县当陌村至少有267人,青州北海郡都昌县新王村至少有200人,并州乐平郡石艾县安鹿交村不少于205人,同县的般石村约有223人。个别大型村落,如北齐时恒州石邑的龙贵村,据说有居民2000余户。(13)《通典》卷三《食货典》引《关东风俗传》则称,北齐时,“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14)呈现出聚族而居的状况。唐代北方地区的集居村落也有很多。如据唐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周村四十余家镌像记》,可推测唐中期怀州修武县兹仁乡周村的户数不低于四十户。(15)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记之海州宿城村、登州牟平县唐阳[乡]陶村、邵村、望海村、文登县青宁乡赤山村、龙泉村、牟平县輋车村、卢山寺村(廿余户)、仵台村、牟城村、故县、蓬莱县望仙乡王庭村、安香村、王徐村、黄县九里战村、莱州掖县徐宋村、乔村、平李村(廿余家)、平徐村、潘村、胶水县三埠村、青州北海县耿村(有百姓家三十户住”)、王稺村、孤山村、寿光县半城村、韮味店、益都县石羊村、淄州淄川县张赵村、长山县古县村、不村、齐州临邑县双龙村、禹城县鷰塘村、仙公村、德州安德县[灌](药)家口、平原县赵馆村、贝州夏津县形开村、王淹村、冀州清河县合章流村、南宫县赵固村、赵州宁晋县秦丘村、南楼村、忻州定襄县胡村、宋村、石岭镇、大于[店]、蹋地店、白杨[树店]、太原府阳曲县三交驿、古城、清源县晋村、石高村、文水县郭栅村、汾州孝义县王同村、冷泉店、小水店、阴地关、汾水关、晋州霍邑县霍昌村、赵城县屈项村、临汾县晋桥店、胡关店、河中府宝鼎县秦村、临晋县辛驿店、同州冯翊县安远村、蕃驿店、胡市店、华州下邽县永安店、新店(三十余家)、京兆府万年县灞桥店等,都可能是规模不等的集居村落。(16)
但是,研究者们发现,先秦汉唐宋元时期华北地区即已高度发展的集居村落,与明清以来的集居村落,并无直接关联,或者说甚少能建立起可以确认的连续性。李景汉先生曾根据实地调查,指出定县东亭乡62村中,只有故城(汉安险故城)、翟城(据说因丁零翟氏而得名)两村有比较久远的历史,其他各村在明代以前的情况均无可考究,除极少数村庄外,都说是五百年前“燕王扫北”后从山西洪洞县迁来的。(17)王庆成先生列举证据,说明自金元以来,特别是元明之际,华北地区持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停滞不前,人口大幅度减少,地旷人稀,故明初遂从各地大规模移民进入华北。换言之,在金元以来特别是元明之际的长期动乱中,华北地区唐北宋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集居村落几乎受到毁灭性破坏,大多废毁或者因人口减少而事实上成为规模较小的散村;直到明初,才由移民建立起新的村落,并与残存的旧村落并存。(18)这些移民新村的规模,虽然可能也有较大的村屯,但其普遍规模,应当均较小。原有土著村落,大抵亦规模不大。据此,可以想象,在明朝前期的华北地区,应当是散布着大大小小的村庄,其规模普遍较小,从而形成以散村占据主导地位的乡村面貌。
虽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但王建革直截了当地断言:明初华北地区的村落大多是散庄,多由一户或少数几户同姓人组成,以散村的形态存在;而且,“由于明代人口的增长并不显著,华北平原从散庄发展到集庄的现象也不显著。”换言之,在整个明代,华北地区都可能是以规模较小的散村占据主导地位的。华北平原大量的集村主要是在清代特别是清中后期才形成的。(19)黄忠怀细致考察了明清时期华北新兴村落的成长过程。他根据村落家谱与碑铭记载,认为华北地区“大多数村落最初都是由一两户的零星聚落发展而成”,无论是单姓村还是多姓村,当初都是由一姓一户的零星聚落发展而来的。至于早期零星聚落的形成,则主要与早期移民基本上处于散居状态以及原生型村落的次生分化有关。他将明清时期华北平原的村落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永乐到乾隆时期,村落数量不断增加,但大多数村落的规模仍然较小,所以仍以散村占据主导地位;二是乾隆以后,村落数量的增长明显放慢,村落发展主要表现为规模的扩大,逐步形成以集村为主的乡村聚落格局。换言之,集村密布的华北乡村,只是清中期以后才形成的华北地区乡村面貌,在此之前的清前中期及整个明代,基本上是以散村占据主导地位的。(20)
对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在明代以至清前期可能一直以散村为主、清中期以后才逐步发展成以集村为主的认识,启发我们去思考:文献记载中所见汉唐以及宋元时期北方地区的集村,很可能主要是发育成熟或受到官府强制的村落状态,是经过长期发展、扩大或官府强制合并而形成的结果,而其最初面貌,也可能像明初那样,是以分散居住的小规模散村为主的。显然,由于受到文献记载的限制,我们无法就这一论点作出充分论证,但侯旭东、邢义田先生的研究,已经充分揭示出汉代在以集居村落(以城居为代表)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小规模的散村,并且后者逐步增加。聚居集村与分散小村的并存,显然是一种发展中的状态。就其发展趋向而言,应当最终会形成以集村为主的面貌。但北方地区频繁地受到主要由王朝更替和草原民族入侵引起的社会动荡的影响,村落发展的进程每隔二百年左右就可能被打断,很多村落初具集村规模之后就受到破坏,又回复到小村的状态。因此,从长时段的角度观察,历史时期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虽然持续地表现出向集聚化发展的趋势,但总的说来,可能只在较长时间的政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后的王朝中后期,才会在部分地区形成以集村为主的乡村聚落面貌。文献记载中的集村,只是无数大大小小村落中极少数规模较大者,而且是很偶然地被记录下来的,更多的、呈现为分散状态的小规模村落,则未被观察与记录。因此,不能因为文献记载所见聚落多为集村,而得出历史时期北方地区一直以集村占据主导地位的结论。
三、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
在《聚居与散居:汉宋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一文中,我们综合使用传世文献、出土文献与考古材料,结合实地田野调查所得认识,考察了自两汉六朝以迄隋唐两宋时期近1500年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认为: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当以分散居住的小规模散村为主,大部分时间范围内、大部分地区的乡村聚落都是平均规模在十户、二十户左右的散村,各村落的农舍均尽可能地靠近田地、山林或湖泊等村民生计所赖的资源,独立的农舍或由几家、十数家组成的小村落散布在广袤的山野、平原上。当然,散居的小村与集聚的大村乃至市镇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线,分散居住的地区也一定会有集中居住的大村落和集镇。早在汉代,散居占据主导地位的长江中游地区就并不缺少户口规模超过百家的较大村落;东汉末年开始的长达数百年的社会动乱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北方人口的南迁,使长江中游的部分地区特别是北部的南阳荆襄地区,聚落形态向以坞壁城堡为代表的集居聚落演化,部分地区原有的南方土著居民也在此影响下逐渐建立了自己的集居村落,而大部分土著居民(所谓“蛮”)则仍然保持散居山野的状态,从而形成了“巴夏居城郭,夷蛮居山谷”的分野;唐中后期以迄宋代,人口不断增加,社会经济相对稳定的发展,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促使原有的集居村落规模不断扩大,其突出表现就是市镇的形成、普遍及其规模不断扩大。然而,集居村落(包括未脱离所在区域农业经济生活的大部分市镇)的扩大、聚居区域的扩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长江中游地区以散居为主的乡村聚落形态:在星罗棋布的集居村落(包括市镇)周围,散布着为数更多的散村和独立农舍,虽然不少散村随着户口的增加、住宅的密集化以及内部组织的逐渐紧密而进入集居村落的范围,但也有不少农户脱离其原先居住的集村而另立小规模的散村,从而使散村得以保持其主导地位。(23)
根据对秦汉至宋代长江中游地区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过程的认识,我们进而推论:历史时期南方广大地区(大致指秦岭—淮河线以南)的乡村聚落形态,可能主要以散村为主,虽然在每一个地区(无论平原,还是丘陵山地),在不同时期都存在较大规模的集村以及市镇,但在总体上,大抵一直是散村状态占据主导地位;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虽然也有部分发展成为集村,但集村在全部村落中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较低,而散村无论是数量、还是居住的人口总数,则一直占据压倒性多数。
直到晚清、民国时期,虽然经过千余年相对稳定的持续发展,即便是在社会经济相对发达的随枣走廊、江汉平原、成都平原地区,仍然基本以小规模的散村占据主导地位。枣阳县位于湖北省北部,是低冈丘陵地区。据民国《枣阳县志》卷十三记载,清朝末年,枣阳县共有6249个集镇村落、85261户、394884口,平均每个集镇村落有13.64户、63.19人。其中阜阳乡每个居民点平均9.08户、43口,华阳镇为6.36户、31口,白水镇为5.67户、39口。考虑到这些平均数中包括了人口相当集中的聚居点——集镇,则每一自然村落大约只有三四户、二三十口人。这是清末的情形,整个明清时期,这一带自然村落的规模只能更小。(22)潜江县中部偏东的杨市公社位于江汉平原腹心地带。据《潜江县地名志》记载,20世纪80年代初,全境共有348个自然村、5个自然镇,另有22个自然村被列入“消失地名”下。1981年,这些聚落的平均人口规模为约121人,以当时杨市公社平均每户约5.61人计算,每村约有22户。显然,这些自然村落在晚清民国时期,平均大约只有十户上下;而其最初都应是由一户或两三户、四五户人家发展而来的。换言之,在整个明清时期,江汉平原腹地的乡村聚落应当是以小规模散村为主的。(23)
1946年春,地理学家施雅风等在成都平原作过一次较全面的地理考察。在《成都平原之土地利用》一文中,他们描述说:成都平原的“农庄均呈散形,每庄一户至七八户不等,少有在十户以上者。”在都江堰灌溉区域,每平方公里约有农庄20个,平均每个农庄约有30人,即五六户;在都江堰灌溉区域以外的浅丘区域,每平方公里约有农庄15个,农庄规模也在五六户;在成都平原边缘的山地,每平方公里有农庄五六个,平均每个农庄不到20人,即大约有三四户。(24)在成都平原核心地带的郫县、新繁县,每平方公里达650人左右,“农村聚落呈散形,以五户左右,组一农庄,俗称院子。郫县附近,平均每平方公里有院子25个,星罗棋布于广大原野。”(25)20世纪40年代成都平原的腹心地带尚且如此,则在此之前的明清时期以及成都平原之外的广大四川盆地,更当以散村为主。20世纪40年代初,地理学家杨纫章曾考察川东丘陵地区的农村聚落,她描述说:“农田区域的村屋多分布于田间残余的小丘上,不侵占于种植谷物的农田……漕形平地和轴心高地的接触带上,房屋点点散处成不连续的带形,大半分布在轴道被河谷切刻的缺口处,这些房屋大都是漕形平地内的农家,前临农田,后背小河中的洼地,可供植菜,而且取水于小溪中也很便捷,在轴心高地上,仅有两三茅屋隐于谷内,都是开垦轴心高地、辛苦的垦民所居。”(26)在川西北的岷江峡谷地带,“聚落集中于阶地上。农庄在山坡地区,概呈散形,孤立茅屋,稀疏散布。阶地上耕地较多,农庄亦较大,如韩家坝、圣音寺等地各有十余户之村落。”(27)
江南三角洲东北部地区,受长江南岸自然堤的影响,地势稍高,属于“高乡”,在民国时期,也以散居为主。据民国初年刊行的《盛桥里志》卷三《舆地志》记载,清末民初,盛桥共有236个自然聚落、2449户、12148人。如果简单平均的话,每个聚落有10.38户。考虑到盛桥镇有86户,大村宅有140户,大曹家宅88户,赵家宅43户,除了这几个较大的聚落之外,其余的大部分聚落规模可能平均只有七八户,而不满5户的极小聚落(包括只有一户的孤立庄宅在内)也占有76个。因此,这是一个散村占据绝对多数的地区。(28)这种以散村为主的乡村聚落形态,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在江苏北部范公堤以东的新垦区及沿江圩区仍相当普遍。金其铭描述说:“这种散村,就是一个行政村的房屋沿着路或河,按一定走向三三两两散布展开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它们的住宅彼此互不连接,与其说它是一个村,不如说它是分散住宅的组合。这些住宅既保持一定距离又不过远,以致从外表上看来,很难确定某一户的住宅是属于哪一个村的。”(29)
根据滨岛敦俊的研究,以盛桥为代表的长江三角洲“高乡”地带的开发较晚,其乡村聚落呈现为以散村为主;而在开发较早的“低乡”地区,则以集村为主。苏州府长洲县北部的相城镇位于阳澄湖的北岸,与常熟县境相连,地势低洼,属于“低乡”。民国十九年成书的镇志《相城小志》卷三《户口》记载了各聚落的名称及其户口统计的详细统计数字,全镇共有8334户、30033人,村名中含有“街”的聚落共有三处:陆巷176户,相城241户,消泾125户,合计542户。除此三街之外,还有69个村7792户,平均每村113户,其中最少的村落有40户,最多的村落有223户。滨岛据此判断说:“经历了清代前期的人口膨胀期后,江南三角洲圩田地带的村落平均户数可能在100户左右。”换言之,江南圩田区占主导地位的聚落形态是集村,其平均规模可能达到100户左右。(30)显然,开发晚、以散村为主,开发早、以集村为主,这种对应关系,使我们相信,南方部分地区集村占据主导地位的状态,也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其原初面貌,也是以散居为主的。
傅俊主要根据宝祐《琴川志》卷二的记载,研究了南宋后期平江府常熟县乡村聚落的分布及其规模。她指出:在南宋常熟地域内,除县邑及福山、庆安、许浦、梅李四镇外,还有390余自然村落,其中位于县境西部、西北部及长江沿岸冈身高地上的村落拥有的平均田亩数多在二三千亩左右,按平均每户耕地约在45亩左右计算,每村平均当在50户以下;位于县境东部、东南部低地平原的村落拥有的平均田亩数则多在万亩以上,每村平均估计在100户以上。(31)虽然《琴川志·乡都》所记各都里统属之村落大抵仍主要是版籍与行政管理系统的村落,并不能等同于自然村落(自然村落要比其所记多),但认为南宋时期太湖平原部分地区已形成以集村为主的聚落形态,或者大致不误。最为重要的是,这种高乡村落规模较小、低乡村落规模较大的分布格局,正表现出一种发展过程中的状态。
陈春声关于潮州澄海县樟林地区聚落形态演变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散村向集村发展的小区域案例。樟林位于粤东韩江三角洲平原北部,在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之前,这里的居民一直散居在北面的莲花山麓,分散在蔡厝围、程厝围、周厝围、驿后、胜塘、后沟、大陇、小陇等规模较小的自然村落(渔村)里,“三五成室,七八共居”,呈现为典型的散居状态。嘉靖三十五年,散居于上述各小村落的排年户共15姓户丁上呈潮州知府,请求在山下埔地合建新聚落,设防自卫,将散居的乡民集中居住在樟林寨中,以共同抵御倭寇、海盗。换言之,在明中叶以前,樟林地区的乡村聚落是以小规模的散村占据主导地位的,后来才演化成为一个集村。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人口的增加固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最为根本性的动因,却是安全的需要。(32)在后来的研究中,陈先生将这一认识扩展到整个韩江流域,认为在明清之际的一系列社会变乱中,包括韩江流域在内的华南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发生变化并出现明显的“军事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归并大村,起集父子丁夫,互相防守”,“乡村筑砦,编户聚族,以万数千计”,从而形成了为数众多的大规模村落;而在此之前,上述地区的民众则多“随山散处,编荻架茅以为居”,即多处于散居状态。在这里,陈先生描述了华南地区乡村聚落从以散居村落为主到以集居村落为主的转变过程,并认为这一转变主要发生在明清之际,亦即十六、十七世纪。(23)
浙江奉化县南部忠义乡介于丘陵山地与沿海小平原之间,除少数渔民外,居民主要以农耕为主。光绪《忠义乡志》卷五《村族》详细记载了清末该乡130个村落的大致位置、户口、迁居时间和迁入前的原住地。上田信、傅俊主要根据这一资料,对忠义乡聚落的分布、形成与发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考察。(34)当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调查时,忠义乡129个自然村落共有12337户,平均每自然村落约96户;其中10户以下的村落有29个,约占村落总数的22.5%。从统计数据看,这一区域的乡村聚落是以集村为主的。傅俊注意到:在忠义乡129个自然村落中,200户以上的村落有14个(占总村数的11%),合计居民有7444户,占全乡总户数的60%。这14个村落的历史均较为悠久,长者有千余年,短者亦在五百年以上;而29个10户以下的村落,均迁居时间较晚。这似乎说明:村落的规模与其形成、发展时间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但是,在现存迁居记录(可以大致看作为村落历史的开端)在元以前的37个村落中,另有23个村落并没有形成这样大规模的村庄。如官路头,据说卓姓祖于宋初建隆间自福建迁居,已有千余年历史;然至清末,仍只有27户、96口。所以,村落历史悠久,可能只是村落规模扩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14个200户以上的村落,地理位置均比较优越,或临近海港,或处于交通要道上;多数并非单纯的农业或渔盐村村落,其中有9处发展为定期市。显然,便利的交通条件与商业活动的发展,与村落规模的扩大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换言之,在人口自然增长这一普遍性因素发挥作用的同时,交通条件、商业活动可能是促使部分村落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重要原因。
在傅俊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还注意到:(1)清末规模较大的集村,最初大抵皆是由若干位置相近,但并不相连的村落,不断扩展,连成一片,而形成的。如桐照村,由林、陈、董、邬、吴、王、任、方等姓组成,清末共有791户。其中陈姓有两支:一支迁自县西剡源四曲桕坑,在村中的居地“向名上陈,今呼后陈”,有38户;另一支于康熙年间迁自鄞县陈畈弄,“向名下陈,今呼前陈”,有20户。上下陈(后前陈)的称谓,表明两支陈姓人家最初迁入时是分别定居的,居地并不相联。由此可以推测,桐照村中各姓最初迁入时大抵皆为分别定居,各自形成自己的自然村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才逐步联成一体、形成为一个集村的。在桐照村,最初定居的是林姓(宋元间迁居),清末有589户,显然居于中心位置;董姓(15户)、邬姓(18户)均于明末迁居,前陈、另两支陈姓(5户、21户)、另一支邬姓(13户)、两支王姓(6户、6户)均于康熙间迁居,任姓(15户)迁于乾隆间,方姓(5户)则于道光间才迁入。不同姓氏的居民在桐照村范围内可能都有集中居住地,其当初与林氏居地并不相联。(35)如果这一揣测不误,那么,这些清末较大规模的集村,在很长历史时期内,实际上一直表现为若干散村状态,可能只是在清代甚至是清中叶以后,随着人口增加、各自然村不断扩展,才联成集村的。(2)与自然村落逐步集聚的过程相同时,也有一些规模较大的村落发生了裂变。马隩、碶头两个村是从吴家埠分出来的:吴家埠位于降渚溪边,始自宋元间吴姓由新昌县迁入,至清初又有范姓迁入,调查时吴姓、范姓合零姓户共有598户;马隩在吴家埠西北里许,是范姓从吴家埠迁居,清未有5户、12口,显然是新建村落;碶头在碶头山麓,居民蒋姓,“祖保老本姓吴,国初迁自吴家埠,袭蒋大仁姓,今户二十,口九十一。”显然,马隩、碶头都是由吴姓从吴家埠分出的,马隩为新建村,碶头在吴姓迁入前,本有蒋姓居住,吴姓袭占了蒋姓的户名,并非新村(另外,蒪湖隩吴姓也是从吴家埠迁出的,9户)。东连屿、西连屿是从栖凤村分出来的:栖凤村位于高梧山南,居民共有888户,其中沈姓(837户)自姑苏迁入,已传25世,陈姓(8户)乾隆间自府城南门外石灰埠迁入;东连屿在栖凤南二里,沈姓,迁自栖凤,7户、20口;西连屿又在东连屿南二里,亦为沈姓,迁自栖凤,9户、23口。白溪与山下李是从松隩分出的:松隩位于松峰山阳,合汪、张、任、朱、杨、卓、李、王诸姓及零姓,共有1288户;白溪汪姓由松隩迁居,清末有8户、61口,另有零姓4户、11口;山下李的李姓由松隩海沿迁出,清末有27户、105口,另有零姓4户、17口。田畈中央、杨家桥是从王家池头分出的:王家池头明初建村,清末有王姓40户、135口,另有零姓5户、14口;田畈中央在王家池头东北半里许,王家池头之王姓传九世后分出,清末有50户、214口;杨家桥又在田畈中央西北半里许,其王姓是与田畈中央的王姓同时从王家池头分出的,清末有3户、10口。(36)较大规模的集聚村落分出小村落,从而使村落数量与密度均有所增加,至少是延滞了村落集聚化的过程,使散村状态得以稳定地保持下来。
南方地区乡村聚落的发展,相对于北方村落而言,较少受到以王朝更替为核心的大规模社会动乱的影响,发展相对平稳,持续时间较长,很多村落都可以将自己的历史追溯得非常久远,特别是浙闽赣粤地区的许多村落,都自称肇始于唐宋时期,甚至更早(湘鄂川渝滇黔桂各省村落,追溯的上限相对晚一些,一般上溯到明初,与北方地区相似)。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既有村落不断扩展、多个散村联成一体而形成集村的情况,也有集村分出若干小村的情况,集聚化趋势与分散化进程并存。上述研究,启发我们揣测:南方地区散村向集村的发展,可能只是局部地区和部分村落为了适应社会变乱、商业发展等需求以及由于相距甚近遂自然联成一体而形成的,或者并不是普遍的情形,更不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换言之,集村的形成是有条件的、局部性的,而散村为主则是普遍的、一般性的。
四、从散村到集村: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演变的总体趋势
一个地区的人们采用怎样的居住方式,是聚居还是散居,显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原生的形态很可能主要受到其生存环境的制约或影响。聚落地理学主要立基于观察的结论认为,在地形复杂、交通困难、土地资源比较稀缺的地区,容易形成散村。而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找到同样多的在同样的地形条件下形成集聚村落的例证。阿·德芒戎说:
聚居和散居,哪一个是最先的形式?或者,我们应当设想两者都是由不同的地方性条件导致的最先形式?我们对此一无所知。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即远在以永久占有形式建立于一个确立的地理位置的地域定居、成为社会组织的物质基础以前,亲属关系已经是社会集团的纽带。从那个时候起,在属于来自同一祖先的同一家族的人们当中,不会发展共同生活的习惯吗?他们不会出于一种完全自然的本能去谋求聚居在一起,以便进行防卫和协力谋生吗?因此,聚居大概是人类最初的居住方式,而这种古老的家族组织,则是最早的村庄社会的骨架。聚居而不是散居,大概是居住形式的最先阶段。(37)
“聚居和散居,哪一个是最先的形式?”就一个地区而言,哪一种居住方式是当地人群原初的倾向?这一问题,不仅是指在历史时期某一地区的人群最初主要采用哪一种居住方式,还包含着该地区人群在社会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首先会“自然地选择”采用哪一种居住方式。
许多地理学家、人类学家和建筑学家相信:聚居是人类最初的居住方式,血缘组织则是最早的聚落社会的骨架。对于农耕社会来说,集村更是一种比较适宜的居住方式,因为集中居住可以共同抵御自然的威力,防备外敌来犯,从而获得社会经济生活的方便与利益。如果其所处自然环境的条件适宜,则更能促进集村形态的发展。所以,聚居乃是人类居住的原始倾向,只要有可能,即首先选择集中居住的方式,而集村乃成为农耕社会中比较普遍的乡村聚落形态。相对而言,散村则属于局部发展的现象,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生活方式等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现象。如日本北海道的散村,“系开发北海道之初,采用一种类似农场制的开发方针所成:每一农户取得一整块集合一处的土地,其面积平均在5公顷以上,由于各个农户均在土地的一隅营建居室,土地规模又大于他处,遂形成全域散村形态遍布的现象。”日本砺波平原的乡村聚落,亦以散村为主。研究者分析其散村形成的原因有三方面:(1)冲积扇的地形,随处均能取得地下水,没有取水条件不利的限制;(2)古代藩政时代领主的开发政策,重视土地区划问题,尽量使各农户的耕地,分布于其房舍周围,因而使土地在其房屋周围的农户占很高比例;(3)政府与地方人士为防止木造建筑易致火灾,设法以散村形态减少灾害。(38)总之,散村被认为是有条件的,在特定条件与需要下形成的,是局部现象,其中农户以个体农户为单位占有耕地、拥有的耕地规模较大被认为是散村形成的有利因素。
我们的研究却不支持上述论点。在《聚居与散居:汉宋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一文中,我们曾论证在秦汉至宋元时期1500余年里,散居一直是长江中游地区主导型的乡村聚落形态,并进而推论:散居是这一地区人类居住的原始倾向。上文关于无论北方还是南方地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事实上一直是散村占据主导地位,以及集村主要是长期发展之结果的论述,使我们更倾向于相信:散居,而不是集居,是人类居住的原始倾向和自然选择;聚居,则是在历史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逐步形成的。
应该承认:散居形式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易受洪水泛滥侵袭的平原和河谷地带、耕地资源匮乏的中低山区、水资源分散的低山丘陵,就人类生产、生活与居住的自然选择而言,都比较适宜于分散居住的聚落形态。在地势低洼的河谷与平原湖区,人们不得不选择地势稍高的自然墩台、长冈或建造人工墩台、堤防,作为躲避洪水的居住地。迄于今日,我们在江汉平原还可以看到许多带有“台(坮)”、“墩”的自然村落地名。这些台和墩,有天然的,也有人工堆筑的,其最初功能是躲避洪水。1883年,英国商人阿奇博尔德·约翰·立德乘小帆船从汉口出发,经沌口进入长江,沿长江而上,辗转达沙市。经过汉阳蒲潭一带时,他写道:“我们今天经过的地区,夏天是一个巨大的湖,孤零零的秃山像海岛一样在水面上只露出10至200英尺的山头。蒲潭村就建在其中一座山头上,与夏季的洪峰等高。”在蒲潭以西,沿途所经的地方景色十分单调,“打破这种单调景观的只有一些可怜的村庄,每隔三四英里,可以见到一个高出平原约10英尺的圆形土丘,丘顶上挤着十间八间泥屋。”(39)前者所说的是汉阳西境蒲潭、马影一带的低丘陵地带,蒲潭村所在正是一个自然残丘;而后者则是“台”。这些自然或人工的墩台冈地或堤防,或呈面积有限的孤立残丘,或呈宽度有限的长条形状,民居筑于其上,遂表现出孤立分布或沿冈身、堤防线状分布的状况,而很难形成有明确中心的团聚式村落。在汉水下游平原,乾隆《汉阳府志》卷十五《堤防》录陈国儒《新丰堤记》称:“道左民居数十家,历落散处,如晨星点点,若断若续。”(40)这些民居沿堤而建,彼此之间并不相连,显然属于分散居住。同治《汉川县志》卷十《民赋志》录嘉庆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间(年)任汉川知县的樊钟英所上“通禀汉川地方情形民间疾苦”云:“汉川地处襄江下游,形势低洼……民庐多居墩、台。墩者,乃民间锄土造筑而成。若水淹久,则墩、台亦多坍卸,故居民多造茅屋竹篱,略加墙垣。夏秋水至,则拆屋移居,撑船远逃;春冬水退,则[刈](于)茅索陶,亟其乘屋。”(41)洪水并没有带来集居,恰恰相反,却导致了流动性很大的散居状态。
在山区,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可供垦种的土地多限于山脚、溪谷两侧,地块狭小,每块之间相距较远,其所提供的产出(包括周围山林的产出)仅能供给一两户人家生活之需,故农家多依山脚、溪畔建立农舍,开垦相邻土地,利用山林资源。清道光初年,严如熤在《三省边防备览》中描述秦巴山地的居住状况说:“山内村落绝少,不过就所种之地,架棚筑屋,零星散处。所称地邻,往往岭谷隔绝,即两山相望,而一上一下,动辄数里。”“棚民本无定居,今年在此,明年在彼,甚至一岁之中,迁徙数处。即其已造房屋者,亦零星散处,非望衡瞻宇、比邻而居也。”(42)道光《石泉县志》卷二《户口志》也说客民“屋宇星散,多单丁独户之家。”(43)道光《紫阳县志》卷一《地理志》“山川”引知县沈麟的话说:“民之卜居于山阿水涯者,诛茅为屋,如晨星落落,求所谓‘三家村’者无有焉。”(44)光绪《续修平利县志》卷十《艺文志》录乾隆中县令古澧《平利县志钞本志序》谓当时平利县“閤县四百余户,散于六百里竹箐荒茅之中,落落如晨星之丽天。”(45)光绪《白河县志》卷五《风俗》称:白河人烟稀少,居民“零星散处,无三家村堡,无一亩平田,亦地势使然也。”(46)凡此,都说明散居之所以成为山区主导性的居住形态,主要是受到山区的地形和土地资源条件的制约。
丘陵地带及部分低山地区地势的起伏不大,可开垦的土地一般能够连成一片,居住地点的选择余地比较大,交通条件也较好,就自然条件而言,似较适宜集居村落的形成。然而,长江中游地区丘陵与低山地带的稻作农业主要依赖自然降水的蓄存,即需要利用自然或人工陂堰以蓄积水资源,供给稻作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而受到地形条件和劳动力投入的限制,古代丘陵与低山地带的陂堰规模往往较小,不足以支撑较大面积的稻作农业生产,因而也就不支持户口较多的集居村落。随枣走廊西端的枣阳县是典型的丘陵地区,散居的现象相当普遍。虽然枣阳县散居村落的成因较复杂,仍足以说明散居比较适宜丘陵地形。
总之,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位于田地中央的孤立居住的形式,是一种很优越的居住方法,它给农民以自由,它使他靠近田地,它使他免除集体的束缚。”(47)因此,经济生活的需求,是导致散居作为一种原生居住方式的根本原因。如果人们生存的环境条件与经济生活的基本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么,散居的方式,至少作为一种理想状态,应当会一直延续下去,即便人口有较大增加,人们也仍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分散地居住,而不是集中地居住。
如果我们承认散居是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一种原生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原始的倾向,集居村落就是长期发展或演变的结果,是一种次生的聚落形态。那么,在哪些因素导致了集居村落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考虑的因素当然是人口的增加。这是一个非常易于理解的村庄形成与扩展模式:单丁独户的农家,子孙繁衍,各自别户而居,建立新的家庭,村庄遂逐步扩大,形成十户、二十户乃至上百户的村落;或者,居住相对分散的几户农家,随着各家人口的繁衍和分家析户,新建的住房填充了原先的空隙,从而逐步形成为居住密集的集居村庄。在这一过程中,村庄开垦的田地越来越多,距离也就越来越远。但是,人口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形成集居村落,而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足够的住宅用地可供扩展村庄,二是周围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开垦耕种或有足够的山林湖泽可以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江汉平原,虽然广大的平原湖泽提供了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但因为地势低洼,自然与人工墩台冈地或堤防所能提供的住宅用地却都很狭小,所以限制了集居村落的形成与扩展;而在丘陵山地,虽然可能拥有拓展村庄的住宅用地,但村庄附近的可耕地或山林资源却相当有限,也同样限制了村庄的扩大。
第二个因素是安全防御方面的考虑。散居虽然使居住地尽可能靠近耕地、山林或湖泽,但却易受盗贼、兵匪的攻击。动乱时期的防卫需要,促使人们集聚起来,居住在可以提供保护的坞壁城堡土围子里。汉末六朝,长江中游地区被裹入了动乱的漩涡之中,于是地方长吏“皆敛民保城郭”,各地民众亦皆纷纷于山水险要处筑立坞堡城壁;隋唐之际、两宋之际、宋元之际、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均导致部分地区的乡村聚落出现了集聚化的浪潮,特别是山区民众,多“择便利之区,筑土城,储粮物,避贼乱,便耕稼”,(48)建立起许多土堡山寨。(49)但社会动乱也并不必然导致集居。在平原湖区,由于建筑堡寨相当困难,当动乱发生时,人们更愿意选择逃入湖泽的方式以躲避动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动乱加剧了散居的程度。清初编纂的许多地方志在述及明清之际动乱之后的地方情形时,往往使用“井邑萧条、户口逃散、十不存一”之类的描述,正反映出民户逃离村落、散布于湖泽山野间的情形。
第三个因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比较原始的粗放经营的农业生产条件下,为了适应可耕地资源和山林、湖泽资源的条件,人们需要不断地移动从事耕作、采集与渔猎的地点,因而聚落也就随之而移动。直到明清时期,进入秦巴山区的移民在很长时间里仍然采取这样的流耕和流动居住方式,(50)从而极大地限制了村落规模的扩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土地、山林乃至湖泽所有权关系的明确,定居乃成为必然,从而为集居村落的形成提供了前提。精耕细作农业的发展,使相同资源条件下的土地承载力不断提高,从而使村落可以容纳更多的人口;交通运输工具的改进与乡村道路的改善,也使村落与较远田地之间的联系逐步得到改进。凡此,都给村落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条件,使集居村落成为可能。
第四个因素是宗族制度、文化与集聚村落之形成、发展之间的关联。关于宗族的形成、发展与集聚村落之成立、扩展之间的关系,前人曾作过一些探讨,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即发达的宗族是否必然对应着户口规模较大的集聚村落,事实上还缺乏充分地实证性说明。显然,宗族组织有利于集居村落的形成与扩展,并强化了村落内部的集聚;而散居则可能不利于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许多累世同居的大宗族构成了户口规模较大的集村。如著名的江州义门陈氏,至北宋初已是“十三世同居,长幼七百口,不畜仆妾,上下姻睦,不无闲言。”洪州奉新县胡氏,亦“累世聚居,至数百口。”(51)但是,宗族并不必然以集居为前提,也并不必然导致集居村落的产生。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五《德安府》“文类”收《应城陈氏谱序》称:陈氏家族自江西迁出,兄弟五人,一居于蒲圻,一居于汉阳,一居于汉川,一居于汉川周陂,一居于应城三台。(52)民国二年江陵《胡氏族谱》卷九“南北二分支世系”说:
公等兄弟四人同生于江西南昌县中林乡,后迁湖北荆州江陵县。源海公择往龙湾司,宽海公卜居赫穴汛新孟二院,洪海公住居白鹭湖谭家港温家埠,汪海公住易家口横石到。(53)
陈氏、胡氏兄弟虽然以家族的形式迁出,但并非整个家族同迁居于一地,其原因很简单,就是不容易找到足够整个家族众多人口生存与发展的“空地”。因此,“聚族而居”当以较充足的生计资源为前提。
最后一个因素但却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政治权力的作用。人类早期聚落的形成和发展,与权力的生成、发展几乎是同步的:在早期聚落的形成过程中,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将独立而分散的个体或家庭集中起来,规定其集中居住在聚落中及其在聚落空间与聚落社会中的位置,并将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构成聚落的物质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如半坡和姜寨等)的形成,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权力影响或运作的结果。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权力得到切实的体现,并在具体的空间范围中得以呈现出来,生成并建立起其基本架构,逐步形成为部落、酋邦,进而产生了国家。因此,集中居住,乃是政治权力对于民众居住方式的一种“原始要求”,权力集中与有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集中居住。权力对于集中的要求,与主要立基于自然和生计需求的个体、家庭的独立性,在根本上是背道而驰的,或者说是冲突的。
商周时代的国与邑,都是运用权力手段建立起来的权力中心,也是最基本的集中居住地,向无疑义。战国以迄秦汉时期以土垣环绕的封闭的“里”,应当是经过规划的聚落,而“聚”、“丘”则可能是自然发生的村落。有围墙的“里”,可能经历过一个从“自然发生”到“设计规划”的过程。《史记》卷五《秦本纪》记商鞅变法,谓:(秦孝公)十二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54)这里的“并小乡聚”,很可能就是把原来分散居住在较小聚落(自然发生的)中的民户“归并”到一起,按照官府的“设计”,建立起有围墙的“里”。所以,秦汉时期在关中与西北地区频见的有围墙环绕的“里”,很可能是在商鞅变法后“并小乡聚”,经过官府规划设计而建立起来的。这种以围墙环绕、相对整齐划一的集居村落,显然便于官府控制并征收赋役,汉唐时期的乡里制度也是以此为基础设计的。因此,从政府控制与行政管理的角度,如果可能,官府都会尽可能运用权力手段,将乡村居民集中居住在一起,并为之规划出相对整齐的村落格局。
一个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是以集村为主,还是以散村为主,是人们在自然、经济、政治、社会乃至文化过程中长期选择、不断适应与调整而逐步形成的,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环境(地形、洪水与气候等)、经济生产方式(农耕、采集与渔猎、伐木等)、政治权力及其运作、社会关系与组织方式(乡村基层组织、宗族等)以及文化传统、习俗等各方面因素都在共同发挥着作用。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主要立基于自然与经济需求的分散居住的原始倾向逐步被放弃,主要立基于社会、政治与文化需求的集中居住成为主导性的倾向,所以散村在乡村聚落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而集村所占的比重则越来越高。
五、散居与聚居形态下社会组织与社会控制方式的差异
历史学、人类学与社会学领域的诸多研究,都主要从集村出发,探讨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内部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及其特点,并提出了以所谓“村落共同体”为代表的阐释模式。“村落共同体”的观点是以集村为背景的,强调村落拥有共同利益和“公产”、具有相对独立的自治功能与机构,从而成为构成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与管理单位。(55)村落共同体理论虽然受到广泛批评,但研究者大都相信:在集村地区,地域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单位是“村”。滨岛敦俊指出:在以集村为主的低乡地区(如相城镇周围、乌青镇地区),土地庙管辖的范围(庙界)是以聚落为单位分割的。他曾引用《湖州风俗志》(1988年版)的材料描述集村地区的乡村社会关系:“村、庄是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清末民初,自然村不设村长,而是公推年岁较高、品行端正、有威信的人主管村事,称他为“阿爹”。村上一般事情甚至重大事情,都由阿爹说了算。若干个村合成一庄,一般以一个总管庙为中心划分一个庄。庄以地理位置编号,如第十五庄、一百廿六庄等。庄头就是钱粮保长。庄上大事,如完粮、做戏、出会、修庙、修桥铺路等等,召集村阿爹商议解决,称为“议事”。议决事项,由阿爹分头落实。由“阿爹”领导的自然村(“村”)是作为相对自治的社会组织而存在的;庄是比村更高一级的社会组织,一个庄包括若干“村”,是清代推行“顺庄法”之后形成的行政管理系统,构成“庄”的单位,是“村”。(56)
山西省阳城县的郭峪村是一个由杂姓组成的、规模较大的集村,宗族组织势力不强,村落的社会组织称作“郭峪社”,管理机构称“本班”,本班的成员称社首,首领称老社。“社首十几个人,由全体成年男性村民推举产生。清中叶前,一年选一次,以后改为三年选一次。社首要选有威望,人品正,有文化及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担任。”村落附近的山场、城窑、豫楼以及庙宇,都是社的公产。本村内按照张、王、陈三片住宅区划分为三个坊,附属的侍郎寨和黑沙坡合为一坊,黄城村则为另一坊,共有五坊。(57)显然,郭峪村拥有公产和相对独立的自治功能及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为一种“村落共同体”。而南方地区许多著名的古村落,如安徽黟县关麓村、浙江建德县新叶村、兰溪诸葛村、江西乐安县流坑村等,则多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形成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并进行管理的。无论采用怎样的管理组织,在集村状态下,基本上都是以“村”为单位组织社会关系网络并开展管理的。
在散村地区,由于村落规模太小,“村”很难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亦即不可能作为一个地域性社会集团而存在。滨岛敦俊曾考察以散居为主的盛桥地区的庙宇与聚落之间的关系。这一地区共有8座庙,除去位于盛桥镇、发挥着镇庙功能的“城隍庙”及东岳庙之外,还有6座庙,平均一庙服务于近40个聚落。在盛桥镇,秋收后的“庙会”以“图”为单位安排土地庙演戏活动。“图”是“都”之下的一种划分,鱼鳞图册就是以“图”为单位制作的,所以图基本上都有明确的境界,其辖土是明确的,而每个图包含若干个分散的自然村落。滨岛还引用在嘉定县的田野调查资料,以说明土地庙的庙界是按照“图”来划分的,其影响范围包括若干个自然村。如嘉定县娄塘镇三里村(行政村)共有12座土地庙,501户(1991年),27个自然村,平均两三个自然村共有一个土地庙。其结论是:“分散的孤立庄宅及小聚落的居民拥有土地庙的情况,不可能是以聚落为单位的,这一点恐怕没有什么疑义。”(58)
在江汉平原腹地,人们主要选择地势稍高的自然墩台、长冈或建造人工墩台,以躲避洪水的侵袭;很多台墩依堤而建或与堤相连,但台墩之间并不相连,从而形成以散居为主导的乡村聚落形态。这些分散的自然村落之间的社会经济关联,主要是通过“围垸”建立起来的。江汉平原“垸”的规模较大,一个垸可以包括十数个乃至数十个自然村落,方圆可达数十里。位于堤岸之上或依凭堤岸、沿堤岸延伸的村落规模稍大,位于垸内台、墩之上的村落规模较小,很多只是孤立房屋(如称为“庄屋”者)或只有两三户人家。同一河段两岸堤上的村落,即使靠得很近,也可能不属于同一村落。在汉川县西境,裙带垸与上、下六湖垸之间,隔着一条小河义漳河:南岸堤上的四甲、杨家台、曹家台、梆家大桥、六甲、七屋台等自然村落,负责维修裙带垸的堤防,其耕地也大都处于裙带垸中;北岸堤上的刘家、高家、二甲属于下六湖垸,三甲、四甲、罗家台、半甲属于上六湖垸。两岸堤上的村落隔河相望,但并不属于同一村落,也就无以构成“村落共同体”。换言之,这里的自然村落是从属于垸的,真正将分散居住的各村落居民联系在一起的,乃是围垸。围垸是以水利与生产活动为基础的、村落之间的联合,它将位于堤岸与垸内的大小散居村落,通过围垸、排水、垸堤修防过程中的协作,联系在一起,进而形成自然村落的联盟(或共同体),它也是以“地块”为单位而不是以村落为单位形成的社会经济组织。(59)
在散村系由集村分出、地域并不相连的状态下,则可能形成以集村为主导、将集村与散村联系起来的纵向社会关系网络。在陕西韩城县西北部山区村落中,有相当一部分称为“山庄子”,是川塬区富裕人家为扩大生产经营,在山区购买大量山林和土地后建立起来的定居点,其最初居住者主要是佃户和雇工,地主及其管家因管理需要,也会不定期地在山庄子暂住。山庄子的经济与社会在很长时间内均附属于原村落。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山区村落都与川塬区村落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与社会联系,其在当地山区则未能形成以地域区块为单元的社会关系网络。(60)类似的情形也见于洞庭湖区。早期进入洞庭湖区围垦的人们一般倾向于分散居住,自然聚落规模较小,甚至是独立农舍,其房屋均比较简陋,一般是土墙、茅草覆顶。新垦围垸里的这些散村,社会关系网络仍以与其原村落的纵向联系最为重要,湖区很多人家的祠堂仍在洞庭湖周边丘陵地带原来居住的村落里。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血缘等关系,将新建的散居村落与作为其“母村”的集居村落联系起来,形成一种“线型”的社会关系网络。
通过上述研究与观察,我们初步归纳集村与散村状态下社会关系网络的模式:一是在集村状态下,以村落为单位形成乡村基层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组织与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是“村”。在这种状态下,如果村落存在着共同的经济与社会利益,应当是有可能形成所谓“村落共同体”的。二是在散村状态下,通过庙宇信仰与仪式、水利设施及其运营或者市场关系,形成包括若干小规模自然村落的地域性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组织与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是“地域区块”或“地块”。散村状态下由于水利、信仰与祭祀乃至市场等社会经济与文化关联而形成的地域性社会网络,或者亦可得称为“地域共同体”。在集村与散村混合的状态下,小规模的散村可能附属于与有着传统联系的集村(特别是散村是由集村分出来的情况下),如果散村与集村在地域上相连,则形成“地块”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行政管理上,散村多由集村“代管”,仍属于第二种“地块”型的社会关系网络。但如果它们在地域上并不相连,则容易形成一种较远距离的纵向联系,散村的社会组织关系乃至行政管理关系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仍留在集村中,从而表现为第三种形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即“线型”的社会关系网络。
居住形式与社会关系网络组织方式的差异,必然会给社会控制带来影响。嘉庆年间,严如熤在谈到秦巴山区的地方治安制度时说:“保甲本弥盗良法,而山内州县则只可行之于城市,不能行于村落。”因为山区居住分散,居民零星散处,“甲长、保正相距恒数里、数十里,讵能朝夕稽查?而造门牌、取互结,敛钱作费,徒滋胥吏之鱼肉。”(61)这里实际上涉及集居与散居状态下控制方式的不同:立基于集中居住状态的控制方式,很难在散居为主的山区实行,因为在集中居住状态下,易于通过户籍、邻保等手段控制居住人口,而在散居状态下,则很难做到。
从政府控制的角度来说,集村较之于散村,显然更易于控制。因此,自战国秦汉以来,乡村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上是以集中居住的集村为基础上。《汉书·食货志》描述先秦时期的乡里制度,谓“在壄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各设有序,作为教化机构;“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62)显然,“邑”是一种集居聚落,每邑可能划分为若干里,每里25家。汉代的里,按制度规定,有一百户。《续汉书·百官志》:“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63)严格或理想意义上的里制,是在聚落四周围以土垣,民户集中居住在里边,并各分为什伍,以相检察,便于控制。但是,这种四周围以土垣,内部整齐划一、户口规模控制在百户上下的里,可能仅在关中、西北屯垦区等局部地区才存在,大部分地区的乡村聚落,即使是集居村落,达到或超过一百户的村落可能也极少,大多数村落则可能主要是规模较小的散村,特别是在广大的南方地区。这样,一个作为户籍、赋役管理单位的里,除了在局部地区,就必然包括若干个称作聚、丘、村的自然村落。这样组成的乡村基层行政管理单位“里”,实际上就是一个“地域区块”,而不是自然村落。
隋唐制度,亦以百家为里,与汉制相同。《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云:“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64)其所说的“里”是版籍与赋役征纳单元,“村“则是社会组织单位。在规模较大的集村,每村置有村正,里也就按村编排,一村编成一里;规模较小的村,隶入大村,可能也与大村同属一里。换言之,在集村地区,以村为单位编组“里”,而以小村附属大村,共同编组成“里”,实际上也构成了一个“地域区块”。而在分散居住的地区,一个里势必包括若干自然村落。因此,隋唐之编制乡里,虽以户口为鹄的与准绳,然在运作过程中,乃不得不以一定地域与自然聚落为依据,“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云云,盖只能取其大概,无以强求。而且,当隋与唐初在各地推行教化、编制乡里、征发赋役时,必依托魏晋以来所置屯戍之类控制点,渐及其周围地域,复于其地域范围内捡括户口,编组乡里,亦即在集居聚落为中心,逐步将周围的散居村落包括进来,从而形成以某一较大聚落为中心、包括若干小村的基层行政单位。
立足于集居村落状态下户口控制的“里”制,显然与散村状态下民户居住的高度分散不相适应,也往往与乡村社会组织相脱节。南宋时期江南诸路渐次推行的都—图制,则是以土地控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拥有基本稳定的地域范围、负责乡村土地与人户登记、编排佥充赋役的乡村基层地域单位。(65)这种制度与南方地区分散居住的散村状态比较适合。而金元时代主要在北方地区推行的社制,则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组织的、兼具民众自治与赋役征发、治安管理双重职能的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主要适应北方集村为主的乡村聚落形态。(66)但在实行社制的地区,实际上很多社也是包括若干自然村落的。《元典章》卷二三《户部》卷九“立社”下录至元二十八年(1291)尚书省奏申《劝农立社事理》,对社制作了具体规定,谓:“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村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67)显然,在“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或“三村五村并为一社”的情况下,“社”实际上也是以地块为单位的。
明代里甲制度规定以一百一十户编成一里。但即使在华北平原,如前所述,明初的乡村聚落也大都以散村为主,很少有足够编成一里的集居村落,所以实际上一个里往往包括一个以上的村落。王建革曾引用万历《宁津县志》的记载,认为直到明中后期,宁津县的一个里有三四个村庄,只有极少数的里是一个村庄。(68)黄忠怀曾经考察明清时期华北平原散村的管理方式,指出那些次生分化形成的小村落一般采用“代管”的方式,即由附近原生型村落代为管理。而早期由移民形成的散居聚落,民皆散处,高度分散,“还不能落实到村庄层面进行管理,而是直接统合在移民里甲或屯的管理之下。”(69)在这两种情形下,实际上是以某一个村庄为中心,包括了周围一个以上的小规模村落,共同组成一个基层行政管理单位,也就是以地域区块为单位,进行管理的。阳城县郭峪村在明清时期置有郭峪里,但郭峪里除了郭峪本村之外,还包括大桥、东峪、黄城、大端、沟底、于山等自然村,共同构成一个基层行政管理单位,所以,郭峪里实际上是以郭峪村为中心、沿着樊溪河谷延伸的一个地块。(70)我们曾根据嘉庆《汉阳县志》卷八《堤防志》、卷十二《户口保甲》所记,复原清中后期汉阳县各里之今地范围及所包括的村落。如玉一里所属有南湖嘴、张大渡、季余家垸、宝家嘴、洪山庙、黄沙庙、尉武山、补锅岭、鸭港桥等九个村落,“唯尉武山、补锅岭、鸭港桥三村皆系尉武山为屏障,形势较高,余村并无冈陵,均畏官湖、南湖水涨。”而明初的玉山乡一里很可能就是以尉武山、补锅岭、鸭港桥三个自然村落为基础编排的。又如山三里,位于汉阳县西南境(今汉阳区蒲潭一带),其南滨大江,西临太白湖,北依蒲潭山。在嘉庆年间有上蒲潭、香炉山等十三个村落。其中,位于山麓的上蒲潭、周家河、水南(分为上下)三村建村较早,而地势低洼的滩头、东庄、南庄等村建村最晚。据此,我们揣测洪武中编排山阳乡三图时,所能控制的村落大抵就是位于山麓的上蒲潭、周家河、水南等村。(71)
因此,中国古代乡里制度设计的背景,虽然是集中居住、且拥有封闭式土垣或藩篱围绕的村落,官府也曾经不遗余力地推行集居方式,以便于控制和行政管理,但事实上,大部分时期的大部分地区,受到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生活习惯等诸方面因素的制约,这种集居村落并不普遍,“里”的编排不得不超出自然村落的范畴,而将数个自然村落的民户编排成一个“里”。这样,“里”在空间形态上遂成为包括若干自然村落(往往有一个村落为其中心)的地域区块。当然,在户口较多的集村里,村、里重叠在一起,表现为一村一里的理想状态,与里制设计的初衷比较吻合。而在原先一里包括若干自然村落的地区,随着村落规模的扩大,兼之里甲底册多与村落实际居住民户不相符合,“里”的管理体制不再能够有效地管理各村庄,遂借助“顺庄法”的推行,将原来根据户籍、按照地块编排里甲的方式,转变成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的组织方式。清中后期伴随着华北地区村落发展的普遍集聚化与“顺庄法”的推行,村庄遂越来越普遍地成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总之,集村与散村状态下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控制方式可能均存在明显差别:在集村状态下,村落构成为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单位;而在散村状态下,则以若干自然村落组成的地域区块构成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单位。由于在历史时期集村的存在只是局部地区或部分时期里的现象,而且很多集村还通过“代管”等方式,将周围甚至较远距离的散村吸纳进自己的社会组织和管理系统内,从而也表现为地块式的空间组织结构,所以,包括若干自然村落的、地域区块式的社会组织与控制的空间形态,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基层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形态。
①对乡村聚落地理的研究,一般是在传统农业经济的定居背景下展开的。原始粗放农业状态下的不定居住、居住在船上的水上人家(疍民)、游牧人群的季节性移居和季节性定居,都不能形成稳定的居住景观(聚落),也就很难说得上对其形态进行分析。
②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乡村聚落形态”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699页;陈芳惠:《村落地理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114-132页。
③阿·德芒戎:《农村居住形式地理》,见氏著《人文地理学问题》,葛以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40-192页,引文见第146页。
④鲁西奇、韩轲轲:《散村的形成:以江汉平原腹地乡村聚落的形态及其演变为中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1年第4期。
⑤阿·德芒戎:《农村居住形式地理》,见所著《人文地理学问题》,第192页。
⑥(29)金其铭:《中国农村聚落地理》,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第183页。
⑦尹钧科:《北京郊区村落发展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42-370页,引文见第343-344页,第354页。
⑧尹钧科:《北京郊区村落发展史》,第347-354,305-307页。
⑨王庆成:《晚清华北村落》,《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⑩官崎市定:《中国上代は封建制か都市国家か》,(日)《史林》杂志第33卷第2期(1950年),后收入氏著《アヅア研究》第三卷,京都:同朋舍,1970年,第139-154页;《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29页;《中国村制的成立——古代帝国崩坏的一面》,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编译《宫崎市定论文选集》,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3-54页。
(11)侯旭东:《北朝的村落》,见氏著《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乡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6-59页,引文见第42-44页。另请参阅侯旭东《汉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论“邨”、“村”关系与“村”的通称化》,见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第127-182页。
(12)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收入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49-355页,引文见第334-335页。
(13)侯旭东:《汉魏六朝父系意识的成长与“宗族”》,《北朝并州乐平郡石艾县安鹿交村的个案研究》,见氏著《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第60-107、231-264页。
(14)《通典》卷三《食货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2-63页。
(15)爱宕元:《唐代前期华北村落一类型——河南修武县周村》,钟翀译,《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6)小野胜年:《入唐求法巡礼行記の研究》,京都:法藏馆,1989年,卷一,第484、525页;卷二,第3、21、50-52、227-231、241-244、248、291-292、293-296、299-304、306-308、341、344-348、360、362、366、367-369、373-374、382、388、400页,卷三,第158-162、198-200、207-208、210-211、213、218、222-224、232-233、236、245、247、254页。
(17)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重印本,第73-75页。
(18)王庆成:《晚清华北乡村:历史与规模》,《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19)王建革:《华北平原内聚型村落形成中的地理与社会影响因素》,《历史地理》第16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2-107页。
(20)黄忠怀:《整合与分化:明永乐以后河北平原的村落形态及其演变》,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从聚落到村落:明清华北新兴村落的生长过程》,《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明清华北平原村落的裂变分化与密集化过程》,《清史研究》2005年第2期;《明清华北村落与近代基层制度变迁》,《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人口的增殖流动与明清华北平原的村落发展》,《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2期。另请参阅章英华:《清末民初华北农村的村落组织和村际关系》,(台湾)《“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72期(1991年)。范毅军:《华北农村聚落的形成及其土地问题:河北丰润县米厂村、昌黎县前梁各庄、平谷县大北关三个村的个案研究》,收入许倬云等编《第二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研讨会论文集》,台北:汉学研究资料及服务中心,1983年,第317-354页;《由两份村图管窥清末华北基层社会的一些断面》,《新史学》第19卷第1期(2008年),第51-104页。
(21)鲁西奇:《散居与聚居:汉宋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载《历史地理》第23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28-151页;又见氏著《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7-115页。另请参阅池田雄一:《中国古代の聚落形态》、《中国古代の“都市”と农村》、《汉代の里と自然村》、《马王堆出土〈地形图〉の聚落》,并收入氏著《中国古代の聚落と地方行政》,东京:汲古书院,2002年,第65-156页;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2页。
(22)鲁西奇:《区域历史地理研究:对象与方法——汉水流域的个案考察》,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12-513页。
(23)潜江县地名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湖北省潜江县地名志》(内部资料),湖北潜江:1982年,第135-162页。
(24)施雅风等:《成都平原之土地利用》,《地理学报》第14卷第1期(1948年),后收入施雅风:《地理环境与冰川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75-86页,引文见第80页。
(25)施雅风:《川西地理考察记》,原刊《地理》第5卷(1946年),后收入氏著《地理环境与冰川研究》,第62-74页,引文见第68页。
(26)杨纫章:《重庆西郊小区域地理研究》,《地理学报》第8卷(1941年),第19-28页,引文见第25页。
(27)施雅风:《川西地理考察记》,见氏著《地理环境与冰川研究》,第62-74页,引文见第74页。
(28)(30)(56)(58)滨岛敦俊:《明清江南农村社会与民间信仰》,朱海滨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2-134页,第132-134页,第138-139页,第155页。
(31)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54-58页。
(32)陈春声:《乡村的故事与国家的历史——以樟林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方法问题》,《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3页。
(33)陈春声、肖文评:《聚落形态与社会转型:明清之际韩江流域地方动乱之历史影响》,《史学月刊》2011年第2期。
(34)上田信:《地域的履历——浙江省奉化县忠义乡》,《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24-34页。
(35)(36)光绪《忠义乡志》卷五《村族》,《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上海:上海书店,1993年,第24册,第562页,第561-562、568-569页。
(37)阿·德芒戎:《农村居住形式地理》,《人文地理学问题》,第140-216页,引文见第157页。
(38)陈芳惠:《村落地理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117页。
(39)立德:《扁舟过三峡》,黄立思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16页。
(40)乾隆《汉阳府志》卷十五《堤防》,《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册,第152页。
(41)同治《汉川县志》卷十《民赋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9册,第240页。
(42)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二《策略》,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影印本(据道光初兴安府署藏板刻本影印),第二十一页下、二十五页下。
(43)道光《石泉县志》卷二《户口志》,《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56册,第20页。
(44)道光《紫阳县志》卷一《地理志》“山川”,《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56册,第141页。
(45)光绪《续修平利县志》卷十《艺文志》,《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53册,第507页。
(46)光绪《白河县志》卷五《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55册,第430页。
(47)阿·德芒戎:《农村居住形式地理》,见《人文地理学问题》,第169页。
(48)同治《房县志》卷三《砦堡》,《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9册,第396页。
(49)关于动乱时期土堡山寨之修筑、组织及其意义,论者已多,请参阅黄宽重:《从坞堡到山水寨——地方自卫武力》,见氏著《南宋史研究集》,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147-181页;杨国安:《社会动荡与清代湖北乡村中的寨堡》,《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年第5期;饶伟新:《明清时期华南地区乡村聚落的宗族化与军事化——以赣南乡村围寨为中心》,《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等。
(50)参阅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67-522页。
(51)《宋史》卷四五六,《孝义传》“陈兢”、“胡仲尧”条,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页。
(52)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五《德安府》“文类”,《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据嘉靖元年刻本影印),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78-479页。
(53)江陵《胡氏族谱》卷九“南北二分支世系”,民国二年,转引自张国雄:《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10页。
(54)《史记》卷五《秦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03页。
(55)关于村落共同体理论的简要阐述,可参阅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东京:岩波书店,1973年,第1-26页;李国庆:《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57)(70)李秋香:《中国村居》,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70-71页,第58-70页。
(59)鲁西奇:《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围垸:从“水利工程”到“水利共同体”》,见张建民、鲁西奇主编《历史时期长江中游地区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专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48-437页;鲁西奇:《“水利社会”的形成——以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垸田水利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1期。
(60)周若祁、张光主编:《韩城村寨与党家村民居》,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第43-45页。
(61)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二《策略》,第二十五页下。
(6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1页。
(62)《续汉书·百官志五》,中华书局本《后汉书》第1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5页。
(64)《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3-64页。
(65)参阅曾我部静雄:《南宋の土地經界法》,見氏著《宋代政經史の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館,1974年,第406-442页;周藤吉之:《南宋鄉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見氏著《宋代經濟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第437-473页。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食货月刊》复刊第2卷第5期,又见陈国栋、罗彤华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经济脉动》,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64-192页;柳田節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东京:创文社,1986年,第132-163页;梁庚尧:《南宋的均赋与均役》,见氏著《南宋的农村经济》,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94-208页。
(66)参阅松本善海:《元代における社制の創立》,《東方學報》第11卷第1期(1940年);岡本敬二:《元代の社制と鄉村》,《歷史教育》第13卷第9期(1965年);太田彌一郎:《元代社制の性格》,《集刊東洋學》第23卷(1970年);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仝晰纲:《元代的村社制度》,《山东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67)《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三《户部》卷九“立社”,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元刊本,第993页。
(68)王建革:《传统社会末期华北的生态与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372页。
(69)黄忠怀:《整合与分化:明永乐以后河北平原的村落形态及其演变》,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从聚落到村落:明清华北新兴村落的生长过程》,《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
(71)鲁西奇、徐斌:《明清时期江汉平原里甲制度的实行及其变革》,(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4本第1分(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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