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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张仲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767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吴颖桦。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委托代理人:崔俊源。被告:张仲平,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张仲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崔俊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仲平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龙某个人卡申请表》并签订《领用龙某协议》,约定:被告使用龙某时,须遵守龙某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被告所签署的龙某单据均计入被告龙某账户;该账户发生透支,按人民银行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被告保证承担偿还透支本息的责任。被告领取信用卡(卡号为:45×××13)后进行消费,并从日开始透支至今未还。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对被告的信用卡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所取得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上述债权转让全部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债权公告及多次催收公告,因此,原告已合法取得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对被告的债权。暂计至日,被告累计透支本金2813.85元,透支利息5038.37元,合计透支款7852.22元。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7852.22元(其中透支本金2813.85元,暂计至日止的透支利息5038.37元,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及速递费36元、人口信息查询费1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协议(拟证明被告向建行广东省分行申请开立一信用卡账户,被告同意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协议,建行已向被告发卡);2、欠款汇总及明细清单(拟证明被告透支的事实);3、债权转让协议机关于信用卡审批及发卡、制卡的证明(拟证明建行广东省分行已于日将截止至日的债权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日将其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4,债权转让公告及债权催收公告(拟证明建行转让债权给信达公司及信达公司转让债权给东方公司已分别于年进行媒体债权转让公告,同时东方资产一直以来多次对该债权进行催收公告);5、速递费用、人口信息查询费发票(拟证明我方的维权开支)。被告张仲平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申请办理贷记卡,并向建行提交了申请表,申请表背面记载,贷记卡还款,建行以每月20日为月结日,计结被告自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账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打印对账单寄发,还款规定如下,若在规定还款日(每月15日)前还清贷款及透支本金和利息,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提取现金发生透支,从透支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等。建行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45×××13的信用卡,被告在用卡过程中从日开始透支,截至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2813.85元和透支利息349.83元。日,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其对被告等5483户借款人共计5483笔借款合同项下截止日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其中包括对本案被告的信用卡债权),具体每笔贷款债权金额见本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本协议生效后,信达公司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取代建行行使上述转让债权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承担建行本次移交的原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风险与责任;自债权转移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同时由建行转移至信达公司;如建行曾与该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达成过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物抵债协议、重组协议、还款协议)对前述债权进行变更或补充,建行在此类协议项下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信达公司;建行保证所转让的债权账面金额准确,债权金额不准确的按照双方认可的真实信息重新确定金额并由建行采取信达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更正,不足部分由建行予以补足;建行就上述债权转让行为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等等。日,建行与信达公司在南方日报04专版联合刊登了《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要求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借款人立即向信达公司履行相关的义务。日,信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其对被告等5483户借款人共计5483笔借款合同项下截止日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具体每笔贷款债权金额见本协议所附建设银行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与《转让债权清单》复印件;本协议生效后,原告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取代信达公司行使上述转让债权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承担信达公司本次移交的原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风险与责任;自债权转移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同时由信达公司转移至原告;等等。日,信达公司与原告在南方日报联合刊登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借款人立即向原告履行相关的义务。之后,原告又分别于日、日在羊城晚报,于日、日在南方日报向本案被告等人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另外,原告为核实被告的身份资料支付了查询费10元以及案件速递费36元。本院认为:被告于日向建行申请领用信用卡,建行也依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依法应向建行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将对被告的信用卡透支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在报纸上进行了债权转让的公告,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转让均以公告方式通知了本案被告,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信用卡透支的债权,有权向被告追究拖欠的透支本金及利息,被告应将透支本金2813.85元以及截止至日的透支利息349.83元偿还给原告。关于日起的利息支付标准问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报人民银行审批,发卡银行负有提供对账服务、及时催收等义务,相应地,享有向持卡人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权利。信用卡透支利率经《银行卡管理办法》特别规定,较之同期贷款利率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受让商业银行的债权,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信用卡业务,在受让债权之后亦未履行发卡行所应当履行的提供对账服务、及时催收等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受让债权之后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收取,没有依据。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建行于日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同年11月29日原告受让债权,但原告在九年之后才起诉,期间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透支利息不断增加。因此,公平考虑,将日起的利率支付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本案诉讼是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查询费10元、速递费36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仲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透支本金2813.85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日为349.83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以透支本金2813.85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人口信息查询费10元及速递费3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仲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哲伟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一峰邝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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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几个人叫张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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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更好的答案
个不可能有有准确答案,也不一定是准确的数据,而且一般人是查不到的,其实这个谁也无法统计。公安的户籍系统登记在案的,得经过公安户籍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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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画派张氏三代 
新安画派张氏三代传人张仲平喜收弟子
洪新元,1964年生,安徽阜阳人,他既是人民检察官,也是书画家。他自幼研读芥子园画传,作品在安徽书画界有着较高的评价,系安徽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他自2007年跟随著名美术史论家郭因先生学习。日前,经郭因先生引荐,正式拜著名画家张仲平为师,成为新安画派张氏门下的一名弟子。&
郭因先生(右一)题词祝贺,中为张氏弟子孙家龙
郭因先生为张仲平画作题词,左一为张氏弟子张志明
好天气,好日子!
洪新元行弟子礼,向老师张仲平(左二)敬茶(右一为师母),(中为郭因夫妇)
众人聆听郭老畅谈绿色美学(右起:郭因,张仲平,洪新元,何泽厚)
心情都不错!
张仲平乃新安画派张氏三代传人,其祖张翰飞、其父张君逸都是著名书画艺术家。张翰飞(1884―1939),名鹏翎,别号黄山居士,曾任铁道部部长高级助理。嗜收藏,后学画,师宗元四家,得到黄宾虹、汪采白、陈师曾等赏识。擅山水,笔苍墨润,纵逸多姿。其作品曾获教育部美术展览最优奖,名噪北京。字学章草,诗宗唐人,诗书画俱佳。当代书画评论大家孙克评价张翰飞山水画:“结构严密,笔墨精湛,气象万千,最宜用‘浑厚华滋’来形容,其功力与修养堪与宾虹中年之作相伯仲而居乎上。”人称“新安三雄”,入选安徽百名历代文化名人。张君逸(1905―1969),幼受父影响,即显露出绘画天赋,又得宾虹、采白等名家指导,善于吸收各家之长,创造自己的风格,山水、花鸟俱佳。为中华书画研究会会员。君逸居北京二十年,与汪米白、张大干、汪慎生等为书画友。常往故宫博物院临摹宋元明清名家真迹,精于研究,善于鉴别。建国后,执教安徽省艺术学校,极受师生敬重。著名美术史论家郭因评价张君逸:“博采众长,清俊脱俗,是在新安画派道路上向前走得更远的大家。”(
编辑: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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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服务部QQ:&& 编辑部QQ:&&《青瓷》首播曝高清剧照 披露张仲平纠结情路
08:04:00&&来源:人民网-娱乐频道
[提要]&&由王志文、张国立扛鼎主演的电视剧《青瓷》昨晚登陆湖南卫视重磅首播,王志文饰演的主人公张仲平甫一出场就游刃有余地周旋在各色人等之间,引发了观众的好奇,他的感情抉择也纠结在结发妻子唐雯、萍水相逢的红颜知己曾真,以及借“江法官”之称瞒天过海的下属遗孀江小璐之中,迷雾重重。
张仲平与妻子唐雯多年相濡以沫感情看似坚固
  由王志文、张国立扛鼎主演的电视剧《青瓷》昨晚登陆湖南卫视重磅首播,王志文饰演的主人公张仲平甫一出场就游刃有余地周旋在各色人等之间,引发了观众的好奇,他的感情抉择也纠结在结发妻子唐雯、萍水相逢的红颜知己曾真,以及借“江法官”之称瞒天过海的下属遗孀江小璐之中,迷雾重重。日前,《青瓷》曝光一组高清剧照,直观地梳理和解析了张仲平徘徊在三个女人间的纠结情路,令人对接下来的剧情发展、情感脉络充满期待。
来源:人民网-娱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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