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丈夫不肯分割财产一直延脱对谁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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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反悔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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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由于妻子有了而发生裂变,女方为了达到目的,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岂料,不久之后,女方却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提出异议,一场官司由此展开。&&妻子“红杏出墙”&&十几年前,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供职于省某机关的女职工周爱荣和同单位的乔小安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双方于1997年年初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两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一晃,又是几年过去了,由于家庭生活的琐碎,两人之间不断产生矛盾。&&乔小安是一个比较内向的男人,平时除了干好本职工作外,把业余时间几乎都用在了女儿功课的辅导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冷落”了妻子。而周爱荣却善于言辞,喜欢交友,常常下班后不按时回家。为此,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05年春天,周爱荣因公到外省出差。在乘坐的长途客车上,一个40岁左右的男人坐在她旁边。周爱荣不禁被那个男人英俊的外表吸引住了,双方很自然地攀谈起来。男人叫袁鸿道,是一位私企老板。当他看到衣着艳丽、身材匀称、容貌姣好的周爱荣时,内心升腾起一丝从未有过的感觉。两人越谈越投机,大有“一见钟情”之感。临分手时,袁鸿道特意将自己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告知了周爱荣。&&果然,事隔不久,袁鸿道就接到了周爱荣打来的电话。原来,周爱荣再次与丈夫发生争吵后,一时很伤心,于是就找袁鸿道倾诉。在电话里,两人相约见面。&&“梦中情人”的专程赶来,令袁鸿道又惊又喜,两人情不自禁地拥抱在一起,各自诉说着心中的思念。然而,毕竟现在双方各自都有家庭,袁鸿道与周爱荣只好约定做一世情人。此后,两人背着各自家人,来往日益频繁。&&与此同时,一些风言风语也传到了乔小安的耳朵里,但每次问妻子,得到的答案总是:“不要听别人乱说,没有那回事!”&&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妻子“红杏出墙”,但乔小安却从此陷入了无限的烦恼。&&为离婚甘愿签下“吃亏”协议&&2006年“情人节”那天上午,乔小安为了弥补夫妻间的情感裂痕,特意花80元买了一束玫瑰花,想亲手送给妻子以示诚意。没想到,当他打电话约妻子共同登山游玩时,周爱荣一会儿说在城西,一会儿又说在城东,致使乔小安最终也没有见到她的踪影。&&此后,周爱荣继续使用躲避加谎言的方法,与丈夫玩起了“捉迷藏”:要么关掉手机,彻夜不归;要么装“哑巴”,根本不接家里的电话。甚至在上班时遇到乔小安,周爱荣对丈夫也不予理睬。有一次,乔小安趁下班时主动将周爱荣堵在办公室,准备好好与她谈谈,不想周爱荣竟说:“没时间,送我贵重衣服的人正在外面等我吃饭呢。”&&两个月后,周爱荣终于回了家,一开口却是要求与丈夫离婚。为了孩子不失去母爱,乔小安坚决不同意离婚。见状,周爱荣却振振有词地说:“现在提倡婚姻自由,我这样做也是为了真正享受爱情,你如果不同意离婚,就永远独守空房吧!”&说罢,周爱荣转身离去,从此依旧彻夜不归。&&日晚上,周爱荣突然回到家中,用商量的口吻,再次向丈夫提出离婚。面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乔小安权衡再三,最终应允了。&&第二天,乔小安便与周爱荣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还当场对进行了分割。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自愿离婚,女儿由乔小安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乔小安所有,其中包括一辆小轿车、一栋楼房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贵重物品。此外,乔小安承担家庭全部债务。”&&协议签订后,为表明自己离婚的决心,周爱荣还特意在签名后注明“以上是本人意愿”7个字。&&周爱荣本以为从此就可以得到解脱,可以得到自己的幸福,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深深爱恋的情人,在得知她离婚后,竟然一夜之间悄然“蒸发”了。&&更让周爱荣没想到的是,前夫与自己离婚后,将家庭轿车和住房转手卖给了他人。&&面对人财两空的局面,周爱荣欲哭无泪。经过短暂的考虑,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日,周爱荣以原告身份,以与前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一纸诉状将前夫乔小安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两人于日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于当日受理了这起案件。&&被认定有效&&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周爱荣以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为由,提出应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乔小安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因为在这份协议中,感情和身份因素占比重很大,并且是原告急于离婚才同被告签订的。因此,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一方没有经验签订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此类合同在订立时就存在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必须是有偿合同。对于无偿合同,由于没有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合同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等方面的优越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内容;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就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债务的处理、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作出了约定,显然不是有偿合同。而且,双方长达10余年,在订立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会掺杂感情因素。同时,协议将女儿的抚养和共同债务的偿还,均约定由被告负担。故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理由明显不充分,法院不能支持。&&日,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的有关规定,下达一审判决书,驳回了周爱荣的诉讼请求。&&日,笔者追踪采访得知,判决送达后,周爱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后悔来不及&&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协议要求得更为严格,范围更窄。这是因为,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带有更多的感情色彩。离婚当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才能请求进行变更或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做真实情况来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发生误解,并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周爱荣之所以同意该财产分割方案,主要是为了顺利达到离婚目的,不惜将全部答应给予对方。而乔小安则是借此让自己的生活多一点保障。双方各取所需,应该说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周爱荣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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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小三48万
法院判无效,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送给小三48万元,妻子告上法院,这笔钱能讨回来吗?两口子闹离婚,丈夫偷偷转走100万元,这样合法吗?女婿称用岳父的名义买房,上法院要为房子&正名&,岳父却称房子是自己买的,孰是孰非?昨日下午,丰泽法院举办家事审判专题讲座暨新闻宣传活动,集中展示了一批典型案例。
半年来,丰泽法院审理了118件家事案件,涉及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其中超过半数得以调解撤诉。会上,家事审判庭法官为20余位家事审判特邀调解员、调查员进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题业务培训,并赠送法律书籍,介绍了&传家风、促家睦、反家暴&活动开展情况等。
丈夫送小三48万元 妻子上法院讨回来
几年来,杨某先后送给小三陈某48万元,妻子周某知道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和杨某结婚多年,然而杨某背着妻子,与陈某发展婚外情。为了表达自己对情人的好,2012年起,杨某先后向陈某转账共计37万元,且代陈某支付购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元。
事后,周某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陈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归还4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陈某48万元时并未经配偶周某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陈某在接受赠与时,明知杨某尚未离婚,仍无偿接受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陈某得支付周某48万元。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夫妻正在闹离婚 丈夫转走百万元
夫妻两人矛盾激化,闹得不可开交,朱某偷偷把银行的100万元存款取出转移,这让妻子杨某非常不满,这是夫妻共有财产,怎么能这么处理?
杨某(女)与朱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生了一个女儿。但是之后,杨某称丈夫自2012年8月以来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她搬回娘家居住,两人之间多次协商离婚事项未果。
2013年3月,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当年5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
这时杨某发现,丈夫在双方协商离婚时,未经她的同意,于2013年2月将存在他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提取转移。2013年6月,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朱某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
还没离婚,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后,一方对存款的处理,应征得对方的同意。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朱某给付杨某50万元。
房子&署名&是岳父 女婿离婚遇麻烦
跟妻子关女士的感情出现危机闹离婚,曾先生心头还有一件大事。他说,当初自己为了规避相关政策降低首付款,借用岳父老关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如今他想为房子&正名&,将岳父起诉到法院。
曾先生说,他于2012年7月看中了丰泽区一处套房。因曾经购置了另一房屋,为减少首付款的支付及提高银行按揭额度,他与岳父商定,借用岳父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后,他用变卖首套房的部分房款及借款支付了首付款,余款由他借用老关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该房屋交房后,他与妻子关女士即搬入居住,后因他的工作地点与该房屋距离较远,因此他在外另行租房,而将该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2014年,曾先生和妻子的感情恶化,妻子向丰泽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担心人财两空,曾先生将老关起诉到丰泽法院,索要该套房子。但老关辩称,该房屋是自己所购买的。
第一次庭前调解时,由于曾先生和老关矛盾突出,对立情绪明显,并未提出任何调解方案,双方不欢而散。几日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当事人始终不肯真实陈述房屋的购买过程。法官抓住机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房屋产权归老关所有,老关则给了曾先生15万元。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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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应该如何分割_法律名人谈_法邦网
蓝翔校长之妻起诉离婚
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近日,山东蓝翔校长荣兰祥的发妻孔素英向最高院寄了一封信,要求将涉案标的逾1.88亿元的离婚案改由山东省高院或北京市高院审理。因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荣兰祥和妻子发生了很多不愉快。那么,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到底如何分割?本案中,妻子能否分割1.88亿财产?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杨建军律师就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等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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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刘娜。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杨建军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跟大家交流!
当今社会,婚姻的经营已经成了一门学问,经营不善就会问题频发。这不,山东蓝翔校长荣兰祥的发妻孔素英就因为和丈夫打离婚官司,要求分割1.88亿的财产而闹到了最高院。其实关于离婚的方式,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这里请杨律师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离婚的方式在我国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则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毕竟夫妻一场,好聚好散和平离婚对谁都好,但是因为离婚闹上法庭反目成仇的大有人在。刚刚您说到夫妻双方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第一个区别就是双方是否都是自愿离婚。协议离婚体现了双方离婚自愿性,诉讼离婚是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判决离婚,体现的不是双方的自愿性,而是国家法律对双方离婚强制性。  第二个区别就是程序不同。协议离婚的程序就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去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程序则是通过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是否离婚。
本案中,荣兰祥和妻子选择了诉讼离婚,这也牵涉到了本案的核心问题:案子该由谁管?杨律师,法律对于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要解决地域管辖问题。根据媒体目前的报道情况,在孔素英被迫撤诉离婚后,荣兰祥于近期向济南天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而媒体又报道孔素英长期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并且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出具于11月12日的证明显示,孔素英自2012年6月至今在该所辖区居住。由于本案目前是由荣兰祥作为原告起诉孔素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有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11月12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孔素英自2012年6月至今在该所辖区内居住,可以认定为朝阳区就是孔素英经常居住地。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当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而济南天河区法院无管辖权。这只是解决地域管辖问题。  其次要解决级别管辖问题。另外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根据媒体报道可知达到1.88亿元人民币。数额涉及巨大。那么就要结合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上一级法院即北京市二中院以及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划分。如果该案争议标的额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的数额范围内,应当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论是:结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孔素英应当在指定的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由法院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既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么本案中孔素英向最高院写信要求改变管辖法院,是否符号法律规定呢?
严格意义上讲,孔素英向最高院写信要求改变管辖法院,不是启动真正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正确的做法是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济南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天桥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是否移送的裁定,如果对裁定不服,孔素英可以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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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简介:
杨建军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执业于广东乃至华南地区最大综合性全国优秀律师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杨建军律师系深圳律协第九届民事委员会委员,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优秀志愿服务律师,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法律顾问。杨建军律师系 粤港澳婚姻家事律师网()创办者兼首席律师。
  杨建军律师长期专注于传统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并实践。现专注于婚姻家事与中国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传承、家族财富传承、家族财富管理等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杨建军律师2012 年被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青年律师”;2013 年被法律快车评为“ 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3 年被第一届中国网律大会授予“十大网络诚信律师”;2014年9月被第二届中国网律大会授予“十大奉献律师”;2014年9月被中华遗嘱库评为“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优秀志愿服务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主持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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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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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想知道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这一块有没有新的变动,也没有百度到,自己也不懂,在此请教于大家!_百度知道
想知道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这一块有没有新的变动,也没有百度到,自己也不懂,在此请教于大家!
再说一直都是我带也真的无法舍弃,说孩子和两家人都在一起憋着受罪,我们现在总资产按投资前的资金和现在的现金大概八九十万,现在突然就说亏损了,在这之前我老公跟我说运营各方面都很好,现在投资了一家公司快一年了,我现在都31岁了。请大家支招和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孩子有什么问题时他还需不需要继续支援(我也希望孩子一切都好),就是老公突然数落了我一堆不好,我不要孩子怕以后会没有孩子了我们结婚五年了,没固定财产,还让我和孩子回老家去,还有就是他不要孩子,有一男孩八月份就四岁了,反正继续在一起很无望了,不知道是不是老公在外面有人了,现在离婚了对谁都是一种解脱,现在婚姻出现了问题,因为结婚时没钱婚礼都没办只是拿了个证,婚后这几年我也一直呆在家里照顾孩子没收入,真的好纠结,也不想胡乱猜测他,还有孩子抚养费等等,然后说性格不和等等,他已经很明确地提出来过,我也没有一点点证据,还说他的工作也快没了,我们没有做任何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我可以分到一半财产的话离婚后他还需不需要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工资也发不下来了等等,具体什么问题我也不太清楚
提问者采纳
胁迫等情形,但是必须能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是婚后财产,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如果要离婚最好去法院起诉,你肯定是可以分到一半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让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婚姻能挽回尽量不要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方肯定要承担抚养费的、教育费,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也就是说如果日后有需要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你发现对方隐藏,也可以按月给付,导致离婚的。子女的抚养、转移了财产是可以请求法院再重新分割财产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最后希望你可以好好考虑一下:(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这样万一对方不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提问者评价
很感谢大家的帮助,目前情况来看,婚姻是保不住了,财产这一块我也会尽量争取属于我的,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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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相关知识
其他5条回答
由于你处于特别被动的处境,一般支持是给到18岁,对方有可能会有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这和离婚财产分割并没有必然关系;没有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应该给予抚养费,给付方式和数额同样是可以协商;给付的方式如果是按月(季度、年)给、财产分割方面你这种情况,建议聘请律师帮助调查处理,但是出于一些考虑、抚养费问题,至于孩子日后的医疗(保险)或其他同样也是可以进行协商;二,但是自行协商是没有问题的,一般都是希望一次性给付一
谢谢你,不过在离婚的状态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现在聘请律师好像不太好,但是我确实很被动,财产又不受我保护和掌控。
这个就看你自己把握了,因为你对家里财务一无所知,如果真的是你丈夫公司经营状况不景气,那还没什么好说的,往好了想他因为目前状况而过于焦虑,不希望“连累”你们也不是没有可能;往坏了想也有可能是他开始转移财产了。
你好,如果离婚孩子归你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方需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具体金额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和他的收入水平确定,一般是按月或是按季度或每年支付。生活费可以约定包括教育费医疗费,也可以不包括,教育费、医疗费另外凭票一人一半或是一方承担。生活费金额在孩子以后生活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时可以要求对方增加,但需要证明孩子实际需要而以前的生活费不能满足。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你没有掌握家庭收入情况,现在你可以收集一些关于你丈夫公司的相关信息,和他银行的一些信息。有利于以后离婚的时候查找夫妻共同财产。希望以上信息对你能有所帮助!
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如判一方抚养,另一方就需支付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根据另一方的收入和孩子生活地的消费水平而定。且如果今后物价调整或者孩子因某种情况而必须增加抚养费时,可再向法院要求调整抚养费标准。财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即使你婚后没有上班,家庭收入中也有一半是你的。但是,夫妻财产到底有多少,这需要你向法庭举证证明,一旦诉讼,你丈夫肯定不会实话实说。所以,你如果决意离婚,在提出离婚前先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一旦提出离婚,再去收集材料,难上加难。
★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男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承担相应的合理支出,财产分割只针对夫妻共有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的。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没有新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离婚时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诉。对公司的财产情况,可以通过审计的方式确定。应该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 北京婚姻家庭 离婚纠纷 刘大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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