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执法文书选择性执法应到什么地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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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ID: d1551安监局到企业执法检查到底应该查什么?_观点_新闻频道_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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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到企业执法检查到底应该查什么?
  09:30:03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 笔者认为,执法检查,执法才是重点,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就是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就是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查。当然,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隐患,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也是一种隐患。所以,安监局去企业查隐患,这里说的隐患应该是广义的,安全管理基础层面的。
县级安监局到企业执法检查最多,最频繁,是怎么检查的呢,有人说是查隐患,有人说是查制度,还有人说是查违法行为?
据笔者了解,现在大部分的县级安监局监察大队是这样查的: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情况,检查企业有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等;根据&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等检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等等。这些检查方法不能说是错,但这些查法查的都是安全管理的基础,一般发现不了技术、工艺上的问题和重大隐患。
其实,从宏观上说,安监局到企业检查就是查处隐患的,这个隐患概念很大,包括企业存在的具体隐患,也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包括很多都是一时难以发现的、动态的技术工艺上的隐患。对于后者,企业众多,类型繁杂,靠安监局的几个执法人员去查那些无数的、隐藏的、意外的隐患根本行不通。那么安监局到底去企业执法检查什么?  笔者认为,执法检查,执法才是重点,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就是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就是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查。当然,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隐患,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也是一种隐患。所以,安监局去企业查隐患,这里说的隐患应该是广义的,安全管理基础层面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也就是说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安监局作为政府部门,去企业检查实质是代政府履行政府监管的责任。正所谓&肚子里的蛔虫才能了解真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企业自身和职工最为了解。《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详细规定,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企业具体应该做哪些安全生产工作?讲的很明白,很透彻,您可以再去学习学习,一定会有不一样的收获。  笔者认为,安监局查企业就是查企业是怎么排查隐患、消除隐患的,而非查企业存在哪些具体的隐患。查不出隐患就是最大的隐患,安监局就是采取各种措施查那些最大的隐患的。总局倡导的专家查隐患、&四不两直&检查法等就是最好的验证。有些人认为安监局的执法人员应该到企业去查具体隐患,否则就是失职。笔者认为,这种认为的人一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不清楚政府安监部门的职责定位。  (评论员杨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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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鼎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的规定、程序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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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的规定、程序与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规定及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股室、大队行政处罚的管辖,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特殊情况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三条 进行安全监察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并同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制作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并由监察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当事人签名后归档。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支队负责人和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报告,股室(大队)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一般情况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领导汇报。
第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执法大队备案。
第八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察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调查人员填写后,报执法大队审查,并按规定上报有关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局领导应当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涉及到听证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告知执法大队,并报局领导,由局领导确定有关人员受理。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市安监局。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由经办部门将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规定及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由执法大队承办
二、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三、各科室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有关证照;
(四)较大数额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由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股室报执法大队组织实施。&&&
五、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六、听证主持人依法定程序主持听证会。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
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执法大队会同纪检监察承办。
第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
(二)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五) 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六) 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七) 其它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错误,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办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条 按一般程序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法制机构审查人同意办案人员意见的,由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安全生产行政机关负责审批案件的负责人同意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由法制机构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审批时未经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而直接提出审批意见或者改变审查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决策人和集体(研究时持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人除外)承担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办案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据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造成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确认,由执法大队提出建议,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经执法大队会同纪检监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纪检监察行文报局党组或局长审批。需上级监察部门批准的按程序呈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有: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职资格;
(三)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给予记大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综合科提出申诉。综合科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因执法过错发生的国家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勤廉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工作落实,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包括无合法依据、不具备实施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错误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法定权限和时限要求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办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或错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二)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议定的事项,因人为因素,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 (三)对上级批示、命令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作为不力或乱作为的;
(五)开展工作、反映情况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事实求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对群众上访、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涉及本单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投诉案件不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七)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对岗位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行政许可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基本制度不严格执行的;
(八)对依照法规、政策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办理不力、拖延不办、违规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作出明确答复的;
(九)向行政管理和安全执法中的相对人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因领导工作到位,出现行政过错,领导负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因领导工作不到位,出现行政过错,领导负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辞退。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有效投诉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再次)应当予以追究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伪造、损毁、隐匿证据,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的,区别情况对待。
第十二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诉讼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变更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经审查认定是错误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或媒体报道认为不合法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构、职责和程序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二)组织人员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提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从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无特殊原因,要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行政过错责任股室、责任人在接受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提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核;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复审决定。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打造安监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听来电、接触来访、咨询、投诉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解答当事人询问,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项的责任制度。
三、当接触来访的本局工作人员有两人以上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对咨询属于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及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方面属在我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我局工作办事程序的,无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都必须负责详细解答,自己无法解答的,负责为当事人引荐能够解答相关人员。
五、对属于本人、本股室(大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受理,并负责办理;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约定办理时间。&&&&&&&&&&
六、对不属于本股室(大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主动引领至相关科室或支队,如相关科室人员不在,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好解释工作。接待(接听)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们管”等生硬语言搪塞敷衍。
七、对涉及本局几个股室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牵头办理。各科室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不得人为地给外来办事人员制造麻烦和不便。
八、首问责任人在首问接待中要做到认真负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尽力帮助解决问题。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详尽说明,并尽自己的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主管领导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人为因素给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三、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八、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九、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十二、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科室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区纪委、区监察局对区直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二、 限时办结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来我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科室(支队)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性事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涉及多个部门的办理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有关领导提出延期要求,征得同意后,每3个工作日向领导反馈一次办理情况和进度。
四、各股室(大队)受理办理的事项每个环节要注意做好受理记录。科股室(大队)之间的交接应当做好交接记录,双方交接人签字。保证受理事项不受交接影响,按时办结。
&&& 五、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 六、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股室(大队)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经批准延期的,各股室(大队)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七、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股室(大队)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
&&& 八、 因各股室(大队)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各股室(大队)告知的时间到各股室(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各股室按期办结。
&&&&十、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是本单位各股室(大队)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 四、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各股室(大队)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2、完善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具体受理群众的投诉电话:7373838&&& 五、服务承诺制的管理&&& 服务承诺制的贯彻与落实工作由股室(大队)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六、服务承诺的奖惩&&& 违诺一次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违诺二次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违诺三次以上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纪处分
政务(办公)公开制度
一、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局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三、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政务公开的内容
四、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区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决议、决定、政策;
(二)本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三)本局职能、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及局领导、科室(支队)工作分工或职责;
(四)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权限及其许可依据、程序等事项;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及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六、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及车辆消耗费用情况等;
(三)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有关情况;
(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政务公开的形式
七、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八、政务公开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墙报公示;
(二)本局网站设立专栏公布;
(三)《安全生产动态》实行政务通报;
(四)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九、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
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制定本制度。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2)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4)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认真、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5)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6)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7)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8)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三、对需要给予告诫的,由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发给被告诫人,并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 四、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过错责任应予追究责任,本局不能决定追究的,报区纪委、区监察局研究决定。&&& 五、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在局机关内予以通报;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被效能告诫3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被效能告诫4次的,除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管理权限给予降职、降级处理。触犯纪律的,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依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辞退。
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区纪委、区监察局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鉴定、安全防护等问题进行研究研讨;提升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平。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区安委名义成立,在区安委办(安监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区内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实行专题咨询,专题咨询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确定咨询内容,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题咨询组。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发展重大战略的咨询;
(二)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应急求援、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等工作方案的咨询;
(三)对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提出咨询事项;
(二)选取专家咨询级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组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四)组织召开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由局党组会议集体提出决策意见,需要报批安委会或区政府的,按程序上报。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咨询安全技术性问题;
(五)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本局报财政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办(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股室(大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行政效能目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成立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石冬华任组长,陈礼剑任副组长,彭晋国、诸兰玉、郑北华、华依勤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责任到位”的原则,从公共目标和业务职能目标两方面(具体列表附后)对股室(大队)进行量化考核,公共目标考核和业务职能目标考核分值各占总分50%。
三、计分办法
(一)目标管理考核一律以相应的原始件、复印件等事实为计分依据。
(二)扣分的,以该子项基分为限,扣完为止。
(三)奖励加分。股室单项工作年度被市、区评为先进的,分别奖5、3分;年度工作评比排名为市、区前三名的,分别按4、3、2和3、2、1给予加分;被市、区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奖扣2、1分。单项工作在市局年度工作报告表扬奖励2分。以上奖罚加减分均以文件为依据,不重复计分,并列入业务职能目标中记分。
(四)一票否决
1、股室干部职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受查处人和所在股室及其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2、分管范围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所在股室和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办法
(一)局办公室负责政治学习宣传教育、职业道德、廉政建设的日常考核情况收集;负责综合治理、教育培训的日常考核情况收集;执法大队负责业务学习、事故控制、监察执法、行政许可、打非工作等日常考核情况收集。
(二)承担公共考核目标项目情况收集的股室要建立考核台帐,局考核办每季对考核台帐进行一次抽查,并在机关通报台帐反映情况。局考核办公室根据每季的通报综合评定公共目标的记分,根据年终各科实际完成情况逐项计算业务职能目标考核分。
(三)考核评分情况报局党组进行研究,评出年度工作先进股室。
五、考核奖励
被评为年度工作先进股室的,由局党组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给股室(大队)工作经费。
六、本办法由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股室年度责任目标及考核计分标准
(公共目标部分)
学习宣传教育
(创学活动)
无故缺学1人次(项次)扣2分;
根据考勤(考核)资料及证书
缺一篇心得或笔记扣2分;
创学工作一人次不达标扣3分;
完成局下达的新闻稿件(含调研文章)任务。每少一篇按国家、省、区级分别扣4、3、2分,每超任务一篇分别奖3分、2分、1分(奖分不封顶);
科室(支队)平均每月要在局网站上稿2篇,每少一篇扣1分;
专业(学历)教育
获中级专业职称奖2分,高级职称奖3分;
学历提高教育获专、本科学历一人次分别奖1、2分。
无故缺1人次扣1分
因自身原因发生争吵等不文明现象或被投诉一次分别扣1分
根据日常反映及群众举报
工作出现差错或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每次分别扣2分
根据领导、群众反映及工作记录
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1次扣3分
根据领导、群众反映及工作记录
1、无故缺勤1人次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2、上班时间电脑炒股、打牌、下棋等发现1人次扣0.5分
①根据科室工作考勤;②考核办牵头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上级(区级)批评1人次扣5分
通报、会议记录等
发现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每次扣5分
根据举报并经查实确定的
检查不合要求或列科室评分倒数第一的1次扣0.5分
根据日常反映科室记录及举报
出现1人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项基分全扣并实行“一票否决”。
损坏电脑、办公设备等,除按责任赔偿外,1人次扣2分。
因自身原因发生被偷、火灾事故,每项每次扣3分。
股室年度责任目标及考核计分标准
(业务职能责任目标部分)
1、事故控制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
下降不足5%,每少下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下降幅度超5%后,每多下降10%奖2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
2、行政许可
(1)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项目,严把安全准入关。
无故不办理发现一次扣5分;因行政许可把关不严或降低许可标准导致安全事故,发现一起全扣。
(2)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1、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而酿成事故一起扣5分;2、打非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含会议口头批评)每次扣3分
3、教育培训
完成指标任务。
每少5%扣2分,每超5%奖1分(奖扣均不超过基分)
4、执法工作
(1)执法文书无差错
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
(2)执法程序正确
每违反一次扣3分
(3)执法工作不出现重大失误
每发现失误一次扣4分
(4)每月按时上报执法统计
不按时一次扣1分
(5)执法统计不发生差错
差错一次扣2次
(6)完成执法任务
每少完成5%扣1分
1、事故控制
分管范围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
下降不足5%,每少下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下降幅度超5%后,每多下降10%奖2分
2、行政许可
(1)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项目,严把安全准入关。
无故不办理发现一次扣5分;因行政许可把关不严或降低许可标准导致安全事故,发现一起全扣。
(2)组织打击无证非法生产。
1、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而酿成事故一起扣5分;2、打非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含会议口头批评)每次扣3分
3、教育培训
完成指标任务。
每少5%扣2分,每超5%奖1分(奖扣均不超过基分)
4、执法工作
(1)执法文书无差错
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
(2)执法程序正确
每违反一次扣3分
(3)执法工作不出现重大失误
每发现一次失误扣4分
(4)每月按时上报执法统计
不按时一次扣1分
(5)执法统计不发生差错
差错一次扣2次
(6)完成执法任务
每少完成5%扣1分
1、执法处罚
完成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每少完成10%扣5分(不足10%按10%计算),每超10%奖2分。
2、教育培训
完成指标任务。
每少5%扣2分,每超5%奖1分(奖扣均不超过基分)
3、执法工作
(1)执法文书出无差错
每发现一处差错扣7分
(2)执法程序正确
每违反一次扣5分
(3)执法工作不出现重大失误
每发现一次失误扣10分
(4)每月按时上报执法统计
不按时一次扣1分
(5)执法统计不发生差错
差错一次扣2次
1、文字材料及综合调研
(1)文字把关、综合材料及时不出差错。
不及时每次扣2分,出差错每次扣3分
(2)简报20期/年。
每少一期扣5分
2、安委办工作
认真履行安委办日常工作,做好与安委成员单位的工作衔接,按照省安委及区领导要求布置工作开展检查,及时调度有关情况,不发生差错,建立全区较大以上隐患台帐,督促区、县(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①因工作布置检查不及时受到区领导批评一次扣6分;②安委办工作汇报、情况通报,出差错一次扣6分;③按台帐明确的隐患整改期限每季进行一次督办并及时更新台帐。每少督办一次扣4分,每少更新一次扣3分。
3、事故统计和信息上报
及时、准确。
不及时每次扣2分,出差错一次扣5分
4、法规工作
行政复议受理及时,处理得当。
行政复议不及时每次扣5分,差错每次扣10分。
法律文书把关严格,不出差错。
法律文书把关不严,发生一次差错扣5分。
1、党务工作
完成上级党组织任务,不出纰漏。
区直工委党务考核±1分,奖扣1分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
特种作业证新办和复审优质服务,及时无差错。
服务窗口因服务质量投诉每次扣5分,办理不及时每次扣5分,出差错每次扣8分
3、公文处理
收文、传文及归档及时,无差错。
不及时每次扣1分,出差错每次扣2分
4、教育培训
完成指标任务。
每少5%扣2分,每超5%奖1分(奖扣均不超过基分)
5、机关安全
不发生火灾、盗窃、车辆安全事故。
因管理原因发生损失500元以上事故一次扣3分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工作人员的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干部职工的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核以工作人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具体表现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等方面;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具体表现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等方面;绩:主要考核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具体表现在工作完成情况、成绩成效等方面;&廉:指廉洁自律表现。侧重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方面考核;学:指爱学习,学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其他科学文化知识,有自学笔记和心得体会,积极开展局里的创学活动,坚持“每月读一本好书”活动。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相应等次的确定标准:(一)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 (二)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三)统效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称职等次。(四)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85分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考核由本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考核程序进行,要严肃考核纪律,净化考核环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考核组的职责是:根据考核量化细则,组织个人述职、测评,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统分。征求纪检、政风评议部门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进行公示。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是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发挥考核作用的关键环节,是机关人员晋升、降级、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实行奖励相结合,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考核中遇到本办法中未详尽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处级干部不在此办法考核之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落实有关优化环境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检查,根据优化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我区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检查必须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环境的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的特殊性,规范对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
三、对工业园的日常安全检查,由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使执法检查权,机关其它科室原则上不重复、交叉检查。安监大队对工业园区的日常安全检查要有计划安排,突出重点。因安全工作需要进行突击检查的,应在检查后将处罚情况向区优化办备案。日常检查的计划安排事先报区优化办备案。
四、区政府、区安委、区安办组织的综合和专项的安全检查,为保证其检查质量,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状况,一般不实行事前通知。但涉及到行政处罚且由我局实施的,事后应到优化办备案。
五、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符合公开听证条件的,应严格按《鼎城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规定及程序》办理。
六、无依据实施检查的、应报告优化办不报告的、不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执行的,将作为乱检查行为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七、鼎城区安监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考&& 核&& 内&& 容、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记3。
2.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记4分。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记3分。不依法行政扣1分/次。
4.恪守职业道德,珍惜本单位和公务员荣誉,作风正派。记3分。
5.政令畅通,服从意识,服务意识及全局观念强,群众口碑好。记4分。有损单位形象或公务员荣誉扣1分/次。
6.遵纪守法,团结民主,举止文明,行为规范,讲究社会公德,诚信操守。记3分。
1.政治鉴别能力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执行坚决。记1分
2.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与业务有关的制度、法规和规划审批程序。记3分。
3.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突出,坚持原则,讲究工作方法,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记2分。
4.具有与职位相对应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参与的工作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记2分。
5.具备与本职级工作相应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记2分。副科级(不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公务员应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学习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热爱本职工作,勤奋敬业,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到位。记2分。
2.能正确执行上级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记2分。
3.自觉遵守本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记6分。迟到、早退扣0.2分/次;无正当理由旷工扣1分/天;非因公请假(含因病)扣0.2分/次;工作日因私(含因病)请假扣0.5分/天;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日,经批准后不扣分。请假弄虚作假的扣2分/次。
4.爱护公物,节能降耗,讲究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记2分。人为造成公物损坏、遗失的,扣0.5分/次。
5.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并及时妥善处理。记2.5。因工作态度等原因与来信来访者发生争吵并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扣0.5分/次。
6.严肃保密纪律,认真妥善保管上级及局里的各类文件、资料。记2.5分。文件丢失一份扣0.5分/份。
7.认真抓好资料整理、建档、归档工作,当年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分类装订成册。记2.5分。只整理未装订成册扣1分;未整理未装订扣2.5分。
考&& 核&& 内&& 容、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1.完成局(股室)分解的各项任务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记15分。不按时上交各类文字材料扣1分/次,不按时完成临时任务或其他工作扣1分/次。被通报批评扣2分∕次。
2.保质保量完成局党组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业务工作成绩显著。记15分。工作未完成扣1分/件;完成质量、时限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扣1分/件。
1.廉洁自律,无违规赈酒、收送礼金、借机敛财的情况,记2分。公车私用扣0.2分/次。
2、遵守《安全生产行政十五个不准》记8分,违反每次每条扣2分。
1.积极参加全员政治理论学习、专题教育、培训、竞赛等活动,并做好笔记。记4分。迟到、早退扣0.5分/次;未按要求记笔记扣1分/次,笔记不认真不完整扣0.5分/次。
2.深钻业务,求知上进,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与业务水平,养成勤做自学笔记的习惯。记2分。不学习不记笔记扣2分,只学习不做笔记扣1分。
3.积极开展争创“学习型机关”、“五好四型干部”等活动,坚持每月“读一本好书”。记1分。未“读一本好书”扣1分;已读未记读书笔记扣0.5分。
4.按要求参加全员政治理论考试、知识竞赛及业务培训考核与测评,成绩达及格以上标准。记2分。无故不参加扣2分/次,成绩不达标扣1分/次。
5.服从组织安排,参加各类调学与培训。记1分。不服从安排扣1分。
1.在区级以上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发表调研论文或影像作品被采用,凭其发表的作品原件或用稿通知单,给予加分奖励。其标准分别为:区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4分。遇共同合作发表的作品,其奖励分值按合作人数平均。其它文学类等作品的加分相应减半。作品发表日期只限考核当年度。
2.个人荣获区级先进称号的加3分,省级先进称号的加4分。
3.个人荣获本局“优秀党员”或其他称号的,加2分。
考&& 核&& 内&& 容、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1.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标准完成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扣1分;
2.未按法定程序处罚,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扣1分;
3.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等过失致使行政处罚不能实际完成执行程序的扣1分;
4.越权办理、审核、审批超过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相关审批手续的扣1分;
5.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访处理等应该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6.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申请的扣1分;
7、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扣1分;
8.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扣1分;
9.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而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扣1分;
说明:1.可量化的扣分项目,累计扣分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得分;2.如有未纳入奖励加分的项目,待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加分。3.行政过错扣分与“绩”的考核直接挂钩,同一考核项目不重复扣分。
安全生产廉洁执法“十不准”
根据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制定安全生产廉洁执法规定如下:
一、不准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准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程序、规定执法。
三、不准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投资入股。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它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钱物。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执法检查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
六、不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作经营、向行政相对人借钱、借车、借物、报销费用。
七、不准收受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参加其安排的高消费活动。
八、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减(免)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和义务。
九、不准与监管执法对象打牌赌博或邀请其参加婚丧喜庆活动。
十、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一律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局机关内设各相关职能股室和执法大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报请局领导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需由局执法大队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把关。
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全面审查:
(一)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查各种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职能股室、执法大队拟报请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职能股室、执法大队拟报请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明确处理意见,对执法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五、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职能股室、执法大队的送审材料后,应与职能股室、执法大队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六、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职能股室、执法大队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局长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第七条 因管理单位或执法小组负责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管理单位或者执法小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关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作出书面检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一年内发生两起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安全生产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三)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局负责进行。如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机关,由其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务会研究确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安全生产机关或者上一级安全生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的安全生产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种类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标准,通过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二、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可到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电话:)进行咨询。
三、本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在政务公开栏或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处罚执法案例参照制度
为加强案例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加强对自由裁量的约束,促进“同案同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例库,设立科学的入库标准,保证案例的可用性和使用价值。
二、入库案件标准:
(一)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涉外或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的案件;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实行“同案同罚”原则,在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参照案例进行合适裁量,促进同一或类似案件裁决结果的统一。
四、出现同案不罚时,内部审批处罚资料必须说明理由,防止随意处罚理象。
五、案件审结入库前要将案情况简况、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对外公示,公示后分类存档入库或建立电子档案库,为提供查询服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活动。
二、对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主办股室、执法大队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股室、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主办股室、执法大队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五、听证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主办股室、执法大队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由本局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三)本局应当指定该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四)举行听证时,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出示证据,并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内容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自由裁量的理由、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五)听证时,主办股室、执法大队应当组织人员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本局领导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应当载明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偏私,保障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回避情形:
(一)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秉公处理的。
二、回避分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领导指定回避和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
三、回避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一)主动回避:主办人员应向科长、大队长提出回避申请,由科长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科长、大队长应向局长提出回避申请,由局长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二)领导指定回避:领导指定相关执法人员回避。
(三)行政执法相对人申请回避:行政执法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
四、有关工作人员被确定必须实行回避后,不得参与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案件施加影响。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或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如果因未回避给行政执法公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的情形: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个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和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大和复杂的行政自由裁量案件。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认为在《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应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由局分管领导、职能股室(大队)领导、案件经办人员组成。职能股室(大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办人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应首先交股室(大队)负责人审核;股室(大队)负责人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由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研究;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经办人员具体办理;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可以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及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应上报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审批。
(二)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由局长、分管局长、总工程师、执法大队长及法制审核人员、职能股室(大队)负责人组成。局长组织案审委人员集体讨论,应当由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负责对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上报的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及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案审委”经研究后形成书面决定后交由案件经办职能股室(大队)办理。“案审委”办公室设综合法制科,法制科科长任“案审委”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应设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登记簿》,对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所讨论的案件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六条&职能股室(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委”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安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定,结合全市安监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安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受安监部门委托开展执法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与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对同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确定的,则《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仅对罚款幅度予以明确。行驶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可以)相应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位次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相同位次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适用。
第七条& 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没有设立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应当选择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不配合、逃避、阻挠、抗拒执法的;
(二)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整改指令书的;
(三)二次以上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实施了其他性质恶劣的行为的。
所称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了一般以上等级的事故的;
(二)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
当事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常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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