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退休年龄当年11月退休应怎么计算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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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刚过,假日期间多倍工资和带薪休假的话题成了市民们当下关注的热点。职工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享受三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争议到底应该由谁来举证呢?带薪年休假该如何计算?出差途中恰逢国庆节,能否算加班?近日,记者采访了青岛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劳动者不应自动放弃休假权利
小王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餐馆的服务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了。今年6月,小王向老板提出要休5天的年休假,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餐馆经营正值旺季,他要求小王留下来继续工作,还答应给小王加班工资。但是后来老板却并没有兑现给小王加班工资的诺言。小王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老板认为是小王自己放弃休带薪年休假,无权主张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权利。于是,小王向市北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市北区劳动仲裁相关工作人员杨帆介绍,根据法律,市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餐馆支付小王5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的额外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举证责任在餐馆一方,老板无法举证证明曾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或小李明确表示放弃休假的事实,因此酒店应支付小王未休年休假工资。
杨帆告诉记者,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中,他们发现往往是劳动者不敢跟老板申请休年假,或者即使提出休年假老板也不批准。事后,老板却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年假申请为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了休假权利。实际上,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只有劳动者主动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权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只需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项权利不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劳动者不用担心老板不批准休年假或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因此,用人单位也要注意保存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的不休年休假或是已修年休假的证明,以免劳动者申请仲裁支付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该如何计算?
小李日进入我市某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李称自己原先在烟台某糖酒公司工作了11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具备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公司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日至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则辩称,小李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符合《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小李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
经市北仲裁委审理认为,小李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公司应当支付小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市北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叶钊告诉记者,在审理案件中他们发现,有些企业存在这种误解,按照《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上,职工不论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只要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具备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叶钊详细解释说,《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未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系指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加以限制,因此,不应对《办法》第三条做扩大化解释,即只要职工已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均应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虽在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但之前在烟台某糖酒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1年,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李累计工作11年10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的规定,小李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因2013年小李在公司的剩余日历天数为306天,经折算,小李2013年在公司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06天÷365天)×10=8.38天,因此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8天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出差途中恰逢国庆节,能否算加班?
小张于日入职某公司,任高级电气技术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去年9月底该公司安排小张于当年10月2日至10月3日两天到越南某客户处进行电气检修。是年10月1日,小张乘火车到北京,并于当天下午转乘飞机赴越南。是年10月2日、3日两天小张在公司客户处进行检修。后该公司支付了小张日至3日的节假日加班费,但未支付其日的加班费。今年4月25日,小张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
8月5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2013年国庆节在出差途中的时间是因为单位安排出差造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去年10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28元。
公司辩称因为日公司并未安排小张加班,是小张在出差的途中,且小张并未进行实际性的工作,所以不应给付小张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小张的陈述,日是在出差的途中,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且途中小张可以休息,故驳回小张的仲裁请求。
出差途中恰逢节假日能否计算为加班时间?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一庭刘春慧告诉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途中的时间系因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所致,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在赶赴工作场所的途中恰逢节假日,但该时间并非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的时间,且该时间内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自己主动加班的不算;其次加班不仅仅是时间的经过,且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第三,加班主要分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况。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劳动者在出差的途中,上下班的途中以及为工作进行的准备和收尾时间,并非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时间,且该段时间内劳动者并没有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因而均不应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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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从法律的高度赋予、细化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日前,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提带薪年休假……尽管法律上已经非常完善,但不少市民对带薪年休假的认识多数还是停留在“带薪”和“休假”的字面理解上,特别是针对一些诸如新进职员如何休年假、哪些情况不能休年假、不休年假公司应该如何补偿,发生纠纷后应如何保留证据等问题并不清楚。
  从1995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从法律的高度赋予、细化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日前,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提带薪年休假……尽管法律上已经非常完善,但不少市民对带薪年休假的认识多数还是停留在“带薪”和“休假”的字面理解上,特别是针对一些诸如新进职员如何休年假、哪些情况不能休年假、不休年假公司应该如何补偿,发生纠纷后应如何保留证据等问题并不清楚。记者请来法官详解带薪年休假,看看您真的懂吗?
  调查:一半员工未能带薪休假
  连日来,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50名市民,调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结果显示,只有10位市民休过带薪年休假。这50位市民分别来自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不同行业。工作性质不同,对带薪年休假都有着相同的烦恼。多数受访者表示,主要是碍于情面不敢提,有些单位则根本没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能有个双休就不错了,带薪年假根本不敢想”,在一家餐馆工作的刘先生说,工作三年多,他从没休过一次年休假。“单位倒是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今年到现在,领导都还没有休,下属们就更不敢提这个事了。”在李沧区某企业工作的马先生说。
  来自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年休假落实率约为50%。在前程无忧网进行的一项调查中也印证了上述结果,52%的受访者没有休或没用完带薪年休假。同时,在休年假的自由度方面,民营企业不能连休的比例较高。在所有参与调查的民企员工中,近29%的人年假不能连休,即使能请假,也只能一次休三天。
  数据:中小企业涉年假维权多
  然而,多数员工遇到此类问题时,只是抱怨,鲜有人去维权。“如果维权,肯定会被炒鱿鱼,”市民李先生的说法具有一定代表性,但他表示,自己辞职后会考虑维权。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涉案诉讼标的数额小,单独因带薪年休假纠纷问题而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少之又少。不过,相关诉求多是集纳在劳动报酬类维权中,跟在要求清偿拖欠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诉求之后。
  不过,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劳动报酬类案件中涉及带薪年假的诉求逐年增多。“今年以来,我所办理的50多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带薪年休假的约占三分之一,”市中院民一庭法官高仁青说,员工维护相关权益的意识呈现逐渐上涨的态势。
  “根据近几年审理案件情况来看,因带薪年休假纠纷涉及到的用人单位,多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居多。”高法官说,部分小型外资企业也存在难落实的问题。从企业类型来看,多数集中在制造类产业,而落实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管理正规的外资企业。
  案例:6年未休年假获赔1.3万
  记者了解到,35岁的刘女士自1999年起就在青岛某首饰公司工作。可是直到2013年6月工作整整14年,她也从未休过一次年假。去年6月份,刘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结果遭到了拒绝。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该公司被裁决支付拖欠刘女士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3000余元。然而,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刘女士无故旷工系自行离职,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因此,裁决结果也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判决不支付刘女士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刘女士应自2008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2008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2009年至2012年每年应休年假天数均为10天,2013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支付刘女士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3000余元。
  解读一:带薪假天数有“起步价”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年休假与工龄密切相关,劳动者工龄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的累计工龄,并非指在某一单位的工作年限。”高法官指出,累计工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从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时间,只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标准,这种做法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劳动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入职前的工作年限,剩下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这种举证并不复杂,有些劳动部门就可以出具相应的工龄证明,同时之前任职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高法官还提醒说,劳动者在入职时,就应该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此外,双方约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高于法定的年休假天数,但不可以低于法定标准。
  解读二:单位组织旅游不可抵年假
  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安排外出旅游,因此就免除了劳动者当年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在一起诉讼中,用人单位主张,在日到15日安排原告员工陆某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并提供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还有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而劳动者认为这个和年休假待遇是不能等同的。最终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
  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公司会表示,已经安排员工集体外出旅游了。那么这能跟带薪年休假相冲抵吗?对此,高法官表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不得以外出旅游等福利待遇冲抵年休假的天数。
  维权:存证据防单位玩“猫腻”
  高仁青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关于带薪年假有异议,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已休假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视为劳动者未休年休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常见的侵犯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情况有以下五种: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方式,规避履行义务;二是仅以进入本单位时间作为起点来计算工龄,并因此少计算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天数;三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无休假的承诺,通过这样的约定方式免除或者降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年休假待遇;四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以外出旅游等福利待遇冲抵了年休假的天数;五是用人单位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计入年休假假期,通过这样的规定免除或者降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年休假待遇。
  在现实当中,劳动者往往为了保住工作,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了忍耐。高仁青提醒,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要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避免以后发生争议。此外,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同时劳动者应当积极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不要到最后失掉了工作的时候才想起去维权,却找不到证据。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完善自身的年休假管理制度,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掌握员工年休假的主动权,建立起保留证据的意识,如用人单位既不能证明已经安排职工休了带薪年休假,又不能证明已经足额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链接:19年前已有带薪休假权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权。按照规定,只要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就应该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次细化了带薪年休假权,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剥夺”职工的带薪假期,必须付两倍“罚金”,即除了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外,还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两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四次强调带薪年休假。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应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同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明确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文/记者 李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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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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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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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入职,试用期2个月,日辞职,期间的年休假是怎么计算的?_百度知道
日入职,试用期2个月,日辞职,期间的年休假是怎么计算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国家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有带薪年假。你日起入职,也就是说日起享有年假资格,年假规定,如果工作1-10年,年假为5天;10-20年,年假为10天,20年以上为15天,如果你之前没有过工作经历,则12年年假为(9+31)/365*5=0.5,年假只舍不入,则12年年假为0天,13年年假为(31+28)/365*5=0.8天,同理,13年年假为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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