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他夫亲写证明法院怎么判借钱的案件采信吗

微信照片未能证明出自被告 法院对借条真实性不予采信-东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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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照片未能证明出自被告 法院对借条真实性不予采信
来源:解放日报 &&&&日
  三招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  一是固定专属号码。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邮箱、微信号、QQ作为文件往来和沟通的专用号,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以减少证明成本。  二是保存原始证据。实践中较多出现部分或全部编辑、删除电子数据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  三是推广实名认证。对于QQ、微信等,进一步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实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日前,浦东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对微信证据效力作出判定。  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去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原告方律师说,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然而,被告否认微信照片的真实性,“原告系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  主审法官冯静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同时,结合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综上,法院判定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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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偷拍视频证明40万债务 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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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网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离婚时偷拍视频证明万债务&法院不予采信&离婚时偷拍视频证明有万元债务&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索款诉请&明明签署有书面借条,甚至拍摄了视频证明万元债务,这起看似稳赢不输的官司,最终却未被法院认同。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原告珍珍化名起诉晓军化名,索讨人民币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离婚男方写下借条&珍珍与晓军原来是夫妻关系。年月,因晓军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选择协议离婚,两人婚后并无房产。&离婚后,晓军曾书写借条言明:本人晓军在年月日向珍珍借款万元,月息,在年月日前还清。晓军另写收条一张,该收条言明:本人晓军年月日收到珍珍现金万元。&两人曾有一段视频对话,该视频显示:晓军在年月向珍珍借款万元,离婚时家中收入万元在珍珍处。&2012年月,珍珍诉称晓军向自己借款万元并约定了月息。双方留有书面凭证,还有视频录像佐证,但承认该视频是在晓军不知情下偷偷拍摄的。当时是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晓军的。到期后,晓军只归还了借款万元,余款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晓军归还借款万元及利息。&视频证据未被采信&法庭上,晓军辩称双方间没有借款事实的存在,书写借条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时觉得是自己有外遇对不起珍珍,所以书写了借条。在双方离婚时家中没有存款万元,因为珍珍在婚前还是婚后均没有工作,而自己前几年的每月收入不过二三千元。&珍珍则认为尽管她婚前、婚后没有工作,但与晓军婚前同居两年,婚后共同生活年,其间和晓军爷爷一起生活。晓军爷爷是离休老干部收入较高,晓军爷爷及晓军工资均由自己掌控,离婚时家中存款有余万元。&庭审中,法院询问珍珍:“离婚后分得的共同存款万元如何存储?”珍珍称万元放在身边,其余款项存入银行。法院又问:“能否提供存入银行的相关凭证?”珍珍对法庭的该问题不愿具体作答。&法院认为,首先对诉讼事实的认定,既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更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本案中,考虑晓军和晓军爷爷收入,扣除每月的家庭开支,在离婚时不可能有万元存款;其次,当前社会大多数单位工资的发放形式,是将款项打入职工的银行卡内,按常理不会将万元现金存放家中。对法院提问存款存银行情况,珍珍却拒绝回答。涉及案件视频拍摄的公开真实性,双方说法不一,视频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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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不还 法院凭微信证据判赖账男还钱-方某 法院审理 还钱 借款 借条-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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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不还 法院凭微信证据判赖账男还钱
  东方网3月19日消息:据《i时代报》报道,方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而后只因未写下借条竟翻脸不承认借款事实。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一万元。
  2013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方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急缺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提出是否可以向胡某借款一万五千元。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在微信上答应借一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某的银行账户。但从那之后,方某再没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方某竟翻脸不承认曾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一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法院最终判决方某归还胡某借款一万元。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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