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通知书书两年半才送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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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两年半才送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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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效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执行通知书的期限。
按照送达签收日期开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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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以随时吗? 是否要提前预约?
如果执行人没有财产,只有工资,是否能提出赔偿?
提问者采纳
1、申请强制执行,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向判决地法院申请。2、已经申请的,执行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执行。---------------3、只有工资,经查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对其工资实施强制扣划,但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开销。缉梗光妓叱幻癸潍含璃4、是否能提出赔偿,应当严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只能够按照法律文书上的范围进行执行,也就说,判决书上说有涉及到赔偿的,就可以执行,没有说的,就不能够执行,否则违法;--------------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应当经过调查,申请人如果有线索应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供,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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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你需要先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受理后,由法院分配案件负责人,如果你发现对方有可执行财产,可以提前联系法缉梗光妓叱幻癸潍含璃院安排执行时间,工资是可以强制执行,由法院冻结对方工资银行帐户。
判决生效后,你可在两年内随时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工资可向被执行人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单位定时代扣被执行人超出最低生活标准以上部分收入
强制执行必须向法院申请,需要立案。2年时效。可以执行工资。 纵横法律网 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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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每半个月会参加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全院的重大、特殊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拟判处缓刑(字面意思为暂缓执行,实际为监外执行的意思)的案件。我们每次讨论的案件都非常典型,再加上现有的法治环境里充斥着行政干预和社会关系的渗透,讨论过程中经常接触到各种可笑可恶可恨可悲之事。说来给大家听听。
楼主发言:1次 发图:8张
  案例一
史上最没记性的贼
  日,一对夫妻驾车到某风景区旅游,在酒店门口停好车后进酒店登记投宿,回车上取行李时,发现副驾驶座上的车窗未关,车内一万元现金被盗,遂找来酒店店主李某投诉,店主李某打110报警,并向前来的警察介绍案情,警察察看了一下周边环境,很有把握地安抚失主:“此案三分钟可破!”便把失主和店主带往酒店监控机房,监控摄像中盗贼原型毕露,是店主路过,见车窗未关,顺手牵羊盗走顾客钱财。审讯时,店主交代,他忘记了自己在酒店各要紧位置安装了监控摄像防盗。  审判长意见:判刑一年,缓刑。我想,人生难免有偶尔犯错,于是投赞成票。最终十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通过。李某免去一年的牢狱之灾。各位要当心啊!你身旁那个有头有脸的人也指不定是个贼呢。  
  案例二
强奸在校女初中生,公安局竟然建议判缓刑  日下午,被告陈某授意手下两个马仔,找个处女来玩,并在某大酒店936房间开房等候。俩马仔来到某实验中学,找到小学时的同学刘某(未成年),诬赖刘某骂了其妹妹,挟持刘某(13岁)上车来到酒店。进入房间后,被告陈某用刀威胁刘某脱光衣服将其强奸,经法医鉴定,致刘某处女膜破裂。刘某父母报案前,陈某已经潜逃。案件承办人的判刑意见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承办人读完审理报告,会上立即一片哗然,我感觉到一股热血冲上脑门,以致双颊发红。十三位委员的目光齐刷刷地盯住承办人:此案能判缓刑?!承办人也是一脸无辜,娓娓道出个中缘由:公安部今年开展“清网行动”,网上追逃归案要达到80%,否则公安局长免职。公安机关为了完成任务,便向逃犯家属承诺:如果主动归案,投案自首,只要不是人命案,都给予缓刑优待,同时透过官方渠道向法检两院院长打招呼,请求支持一下公安局的工作,对自首归案人员判处缓刑。该被告即是其中逃犯之一。归案后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一直呆在家中,未进看守所。承办人讲完后,各位委员仍然不能接受缓刑意见,一位女委员说:“如果我是那个母亲,我不要判他的刑,我会找人把他给阉割了。”院长见状,对承办人说:“向公安局解释一下,没有办法判缓刑,强奸罪应判三到十年,就按最低的三年判,也算是从轻发落了。那两个马仔一个判了六年,一个判了五年,他判个三年也算可以了。”于是,各位委员表态,对院长意见十三票支持,零票反对通过。在正常情况下,该案判刑不会低于七年。  悲剧的发生,始于女孩离开校门,她对于可能深陷的危险茫然无知。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学校以及家长都还有很多要做的工作。  
  当法官不仅没去矫正社会不公、没去替弱者申冤,反而自甘堕落,这对整个社会都是加倍的伤害。    法律要被人景仰,有赖于法官被人景仰。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就应在断案时收获正义,在做人时收获道义,而这样的收获比任何“金钱收获”都重要。    
  需要注明一下,此乃案件故事也!诸位读者切莫以为真有法官现身说法,至嘱!!
  希望楼主是一个正直的法官!
  楼主在开场白中已经说得很清楚,只是想把司法界的一些幕后真象拉出来晒一晒
  @伊思之
00:09:02    需要注明一下,此乃案件故事也!诸位读者切莫以为真有法官现身说法,至嘱!!   -----------------------------  这样的故事是编不出来的,你将会陆续看到更加震撼的原创
  耐心的等着,继续哈!!
  @有风的阳光  21:44:51    当法官不仅没去矫正社会不公、没去替弱者申冤,反而自甘堕落,这对整个社会都是加倍的伤害。        法律要被人景仰,有赖于法官被人景仰。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就应在断案时收获正义,在做人时收获道义,而这样的收获比任何“金钱收获”都重要。          -----------------------------  沙发的话,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大道理。
  案例三 做贼的告了捉贼的  立冬以来,市面上狗肉看涨,乡下村民的看门狗连接被盗。村民周某决定蹲坑捉贼,邀集村民5人,埋伏于村口,至晚上十一时,未见任何动静,便商议四处巡查一遍后散伙。刚从隐身处出来,就发现两个骑摩托的外村青年可疑。便拦下摩托检查,在摩托的后备箱里,发现弩箭、毒药、绳索,确系盗狗贼无疑,便把两人捆绑到村中的树上暴打解气,打完欲送派出所,两贼求情:“只要不送派出所,愿意每人出五千元私了。”周某等人一合计,将价格定为八千元。两贼打电话叫家人送钱,一个送来七千九百元,一个送来七千元。两贼脱身后报警,周某等5人束手就擒。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周某等5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请法院依法惩处。审判长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周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我向审判长提出质询:“钱呢?”审判长:“下落不明,案卷中没有交代。”表决结果全票通过。  案件宣判那一天,盗狗贼也来到法院偷听,审判长读完判决书对被告说:“要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慈悲为怀,送你们去蹲十三个月的牢房。这亏可就大了。”  被告说,“冤啊,做贼的告了捉贼的,捉贼的反倒要坐牢。”  盗狗贼身上的伤仍在隐隐地痛,心想:“真解气,这就是你们这伙野蛮人的下场,要是法院能替我们要回钱来,就更好了。”   检察院公诉人说:“公安机关简直是胡闹,那么多大案要案的逃犯没抓几个回来,这样的案子瞎起劲,当心让你们把钱交出来上缴。”  派出所的说:“别,您瞧,一个派出所没辆车不行吧?一辆车一年少说也要两万块钱来养,你们检察院逮住一个贪官,就是一座金山,我们庙小,难着呢。”态度虽诚恳,可就连盗狗贼都不肯相信。  
  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最为恶劣的,直接对受害者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让政府的形象在百姓的心中大打折扣。
  喜欢楼主叙述的方式  这些案例也很有意思  希望楼主继续讲下去    PS,如果楼主是一名法官的话,有些法律问题,是不是可以向楼主咨询一下?
  @fctfwm16
17:56:43    喜欢楼主叙述的方式    这些案例也很有意思    希望楼主继续讲下去        PS,如果楼主是一名法官的话,有些法律问题,是不是可以向楼主咨询一下?  -----------------------------  可以
  @伟业待建
13:23:02    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最为恶劣的,直接对受害者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让政府的形象在百姓的心中大打折扣。   -----------------------------  腐败没有最恶劣,只有更恶劣!教育腐败,官场腐败同样直接对受害者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让政府的形象在百姓的心中大打折扣。   
  @chizizhixin13  13:11:19    .不错的贴,喜欢、、   -----------------------------  谢谢鼓励
10:26:35    耐心的等着,继续哈!!   -----------------------------  继续回帖哈!
  @呐喊的声音-12 10:02:04    楼主在开场白中已经说得很清楚,只是想把司法界的一些幕后真象拉出来晒一晒   -----------------------------  完全同意
  当代版的“拍案惊奇”
  拍案惊奇
  写得很好啊
  一个国家的司法现状,决定了这个国家公民的道德底线。最典型的例子,是南京一个判例,吓得全国的老百姓,见到老人跌倒不敢搀扶。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好自为之啊
  案例四 判刑也用上了数学公式  最高法院的刑法专家们,最近发明了一个很时髦的东东,叫做量刑规范化,就是把罪犯犯罪的各种情节,犯罪后的表现,通过数学公式演算,决定该判几年几个月的有期徒刑。比如,某人犯盗窃罪,刑法规定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究竟应判几年。以前的做法是审判长根据本地本法院之前的判例做参考,在量刑时进行一个大致平衡。办案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在操作方法是这样的:首先,确定此案的起点刑期,我们假定为三年,然后盗窃金额按照每五千元加一年,每盗窃一次加一年,法庭上认罪伏法减10%,如果有自首减30%,如果未成年减40%,将各种因素加减乘除以后,得出的数字就是刑期。  今天讨论的是一个抢夺案,一个高中生,姓易,未成年,两次骑摩托飞车抢路边行人的包,共抢得两万九千八百元。按量刑规范化的公式演算,抢夺罪每三百元加一个月的刑期,两万九千八百元等于一百个月,加上起点刑三年,总刑期一百三十六个月。未成年可减去40%,此人的总刑期仍在六年以上。而判缓刑的条件,必须是三年以下的案子,故提交审委会讨论怎么判。之前类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是按缓刑处理,难道因为要搞量刑规范化,就要把这个少年送进监狱?而且,六年的刑期明显过重,已超出了抢劫罪。委员们七嘴八舌,莫衷一是。我的意见是,承办人把案子拿回去,复查一下,找出所有能够减刑的理由,如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退赃表现好,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再提交讨论。我的意见获得了一致赞成。  目标任务一经锁定,按按钮只是举手之劳。  
  @天下为公小康大同
10:45:07    一个国家的司法现状,决定了这个国家公民的道德底线。最典型的例子,是南京一个判例,吓得全国的老百姓,见到老人跌倒不敢搀扶。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好自为之啊   -----------------------------  民众特别不能接受法官的犯错。南京的判例好像纠正了。
  这些案例也很有意思,给人以深思和启迪,“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好自为之啊”你的这句发自内心真心呼唤,看出你的焦虑和对司法战线现状的担忧!  
  看到楼主的文章,觉得就是现代版的法官官场现形记,有一当事人送宜春市基层某法院一有趣对联:  
上联是:判你有理,你就有理,无理也有理;  
下联是:判你无理,你就无理,有理亦无理;  
横批为:判官有理
  @呐喊的声音-12 10:16:05    @伊思之
00:09:02      需要注明一下,此乃案件故事也!诸位读者切莫以为真有法官现身说法,至嘱!!    -----------------------------    这样的故事是编不出来的,你将会陆续看到更加震撼的原创  -----------------------------  “原创”?
看来真是编的
  @齐天大圣ntt
19:12:00   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每半个月会参加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全院的重大、特殊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拟判处缓刑(字面意思为暂缓执行,实际为监外执行的意思)的案件。我们每次讨论的案件都非常典型,再加上现有的法治环境里充斥着行政干预和社会关系的渗透,讨论过程中经常接触到各种可笑可恶可恨可悲之事。说来给大家听听。  -----------------------------  可以丰富细节 直接写本案件小说
  @伊思之
17:27:07    @齐天大圣ntt
19:12:00     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每半个月会参加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全院的重大、特殊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拟判处缓刑(字面意思为暂缓执行,实际为监外执行的意思)的案件。我们每次讨论的案件都非常典型,再加上现有的法治环境里充斥着行政干预和社会关系的渗透,讨论过程中经常接触到各种可笑可恶可恨可悲之事。说来给大家听听。    ---.....  -----------------------------  非常赞同您的建议
  楼主作为基层法官,没有足够的经验是写不出如此真实的文章,个人觉得深入浅出,语言平实,旨在分享案例,敲响大家警钟,年关将至,切莫大意啊~~
期待后续文章~~~~~
  @齐天大圣ntt  19:22:16    案例二 强奸在校女初中生,公安局竟然建议判缓刑    日下午,被告陈某授意手下两个马仔,找个处女来玩,并在某大酒店936房间开房等候。俩马仔来到某实验中学,找到小学时的同学刘某(未成年),诬赖刘某骂了其妹妹,挟持刘某(13岁)上车来到酒店。进入房间后,被告陈某用刀威胁刘某脱光衣服将其强奸,经法医鉴定,致刘某处女膜破裂。刘某父母报案前,陈某已经潜逃。案件承办人的判刑意见是:有期徒.....  -----------------------------  10年以上才对 自首也不能减7年吧
  @fyp67
01:08:03    10年以上才对 自首也不能减7年吧             -----------------------------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是指在十年以下从重。另外楼主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按十年以下量刑不算太离谱。两个帮忙的一个判了六年,一个判了五年。此人是主犯,考虑自首,正常应判不少于七年。
  强烈关注!  期待继续!
  语言深入浅出,情节震撼,思想给人以深思和启迪。我顶!
  好文章          
  @fctfwm16  17:56:43    喜欢楼主叙述的方式    这些案例也很有意思    希望楼主继续讲下去        -----------------------------  天天来看看哦
  此帖必火,留爪留念!感谢作者,期待下文
  案例五: 当今社会还有强奸案  现代都市,哪儿没有卖淫嫖娼的地儿。从几十元到数百元各种档次都不会缺。所以法院审理的纯暴力强奸案少之又少了,原因是暴力强奸的犯罪成本与几十元的嫖资相比,代价实在太大。当这个案子的审理报告发到委员手上时,有人嘀咕了一声:”咦,当今社会还有强奸案!”委员们怀着好奇心听取审判长的案情介绍: 案子发生在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谌某打完麻将步行回家,被告周某伙同另二人,驾一辆普桑,持刀从街道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谌某劫持上车的后座,上车后被告周某的同伙开车,被告周某把谌某的眼睛蒙住,捆住双手,用刀自里向外将被害人谌某的内裤及腿袜挑开,进行强奸。由于被害人谌某不停地扭动身体,致使被告的阴茎未能挿入,在阴道囗射精,精液喷射在被害人谌某的内裤上。三罪犯劫走被害人谌某包内现金二千余元,身上佩挂的玉佩一个,手机一部,然后将被害人谌某抛在城郊的荒山上。被害人谌某步行下山求救,走到一村庄借得电话报警,并打通老公电话呼救。凌晨5时警察才找到被害人。  案发后,警察将罪犯留下的精斑进行DNA检测,从公安系统的DNA数据库中找到周某的DNA与犯罪现场的完全一致,案件告破。罪犯周某22岁,作案时已坐牢18个月,刚从监狱刑满释放10天!周某被抓后拒不承认犯罪,拒不供出另两个同伙,本案是零囗供。  审判长的意见是:1,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强奸未遂。犯罪未遂的案件一般可以从轻,所以从轻判处三年,缓刑。2, 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证据不足,只有被害人谌某的陈述,沒有被告人的口供,也没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量刑处罚。  审判长的意见简直是石破天惊,审委会将怎样表决,罪犯能逃过一劫吗?请继续关注。  
  @齐天大圣ntt
14:22:09    案例五: 当今社会还有强奸案  现代都市,哪儿没有卖淫嫖娼的地儿。从几十元到数百元各种档次都不会缺。所以法院审理的纯暴力强奸案少之又少了,原因是暴力强奸的犯罪成本与几十元的嫖资相比,代价实在太大。当这个案子的审理报告发到委员手上时,有人嘀咕了一声:”咦,当今社会还有强奸案!”委员们怀着好奇心听取审判长的案情介绍: 案子发生在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谌某打完麻将步行回家,被告周某伙同另.....  -----------------------------  晕死,这样也算证据不足吗?拒不承认就没办法了?
  没进去就是未遂啊,呵呵                  
  2009年6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876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一审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以致案件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是非法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侦、控双方所有指控上诉人有罪的证据未经法庭出示”提起上诉,深圳中级法院(2009)深中法刑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称二审裁定)在既不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又不依法询问上诉人前述上诉的事实(提交法庭的证据未经上诉人辨认和质证时,法官借口“外面还有那么多犯人在等候开庭,谁有时间让你看证据”为由粗暴地剥夺其对所有证据进行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诉讼权益;上诉人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出示、辨认和质证程序审理查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辩护时,法官又用“是你审案还是我审案”来威胁上诉人!)在上诉人上诉理由十分充分、证据十分确实的情况下,二审仅照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出狱后找到主审法官质问:缺德事做多了会遭报应的:即使你本人侥幸过关,最终也会报应到子孙后代身上的!  
该法官说"政法委定的,我仅执行而已".然后让书记员把装有1000元钱的信封交给我.  
我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不食'嗟来之食'".......    本案审案程序严重违宪、违法,使用非法证据定案,粗暴地剥夺其对所有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诉讼权益,以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故意枉法裁判的嫌疑。依据:     一、公安机关是违法管辖、擅自管辖,使得深圳宝安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法律效力大大降低,并有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之嫌。因此,应该建议由四川成都的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在成都公诉,在成都审理。    法律规定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本案控方《起诉状》指控申诉人涉嫌伪造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曹家巷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办”)公章的核心证据是2005年王萍诉马毅欠薪案中的一份免交诉讼费《证明》,该证明落款是“街办”,时间是03年8月。此案因“被告马毅下落不明”,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王萍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该院以王桂萍未按时出庭为由“按自动撤诉处理”。暂且不论贵院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了何人、应该何时开庭的程序问题,单就本案的结果而言,是一件早已“案结事了”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定,法院不再审理该案。因为被告马毅“下落不明”,他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案件的存在,就无从发现案卷中的《证明》有问题 ,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前提,只有法院院长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即使院长启动了该案的再审程序,法院还得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就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给当事人一个举证机会,然后法院再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按“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卷宗内没有依法裁定由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立案侦查涉案《证明》公章印文之真伪的程序文件。而“南沙派出所”是李生诉其行政不作为(拒绝受理诉马毅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拒执罪”报案)和乱作为(非法受理马毅报假案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预决事实为“诈骗”嫌疑)行政诉讼案中的被告,依法应当回避对本案的侦查。其次,按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原则,本案行为及行为结果地均与南沙派出所毫无关系!其不具有行使本案刑事侦查的管辖权利,加上是行诉案中的被告,与李生是利害关系人,其所单方取证必有陷人于罪的恶意,其所取得的所有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应予排除,李生应当庭宣告元罪。 一审判决无视以上事实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法庭予以纠正.    
    二、两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据是:     1、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是李生伪造了“街办”公章的事实,警方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加之李生要求到深圳以外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证明》上的印文进行重新鉴定的合法请求横遭拒绝,更彰显本案背后有“猫腻”;“街办”的证人证言未交李生质证,且李生有当初办理涉案《证明》时同行的证人岳村、宋涛的书面证言证明,涉案《证明》循正当途径获得。此外,李生有当初办理涉案《证明》时“街办”趁撤编之机乱收费的凭证,收费凭证上有“街办”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和“王萍等办理无工资收入《证明》工本费”等相关内容,足以证明其涉案《证明》循合法途径取得之事实,加上岳村、宋涛的书面《证明》,其证明力大于警方的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庭宣告李生无罪!两审裁判文书只字不提该系列核心证据和案件事实,用瞒天过海之“春秋笔法”作模糊处理,用专横的“不予采纳”一笔代过大量能充分证明李生无罪的系列证据之证明力。     2、二审裁定以警方的鉴定结论和“街办”的证人证互相印证就推定出涉案《证明》上的公章是李生伪造这个结果是非常不严谨、不科学的。科学的鉴定结论是经得起反复实践检验的,因为警方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案件背后的利害关系人马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事实存在(民事案件中就故意提供伪证“印鉴卡”、被法官当庭识破而使李生免遭一劫),李生要求对涉案《证明》上印文进行异地鉴定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刑事案件的证据属性要求是用直接证据“坐实”犯罪事实,一般间接证据中的疑点不排除是不能采用的,这是法律常识!本案间接证据中警方陷人于罪的故意和“街办”证人因不满李生当初对其有偿办《证明》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的报复嫌疑,两大疑点未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也应当庭宣告李生无罪!两审裁判文书对据以定案之间接证据中的疑点视而不见,对控辩双方证据之间的尖锐矛盾只字不提,别说是刑事案件,就是民事案件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前述辨述事实、证据和理由在本案李生手书的诉讼材料中非常详实、具体,但裁判文书仅以李生辩述涉案《证明》循合法途经取得的主张“不予采纳”用“春秋笔法”作模糊处理,丝毫不提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岳村、宋涛证词,北京边防检查站(以下称“北京警方”)《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NO0000278》(以下称“北京清单”)、北京警方留置审查李生时所作的询问和训问笔录中有关本案核心证据的内容摘要,以及三部手机中拍摄的办理涉案《证明》之全程摄像,投诉“街办”有偿办《证明》的通话录音等,能够充分证明本案事实真相之全部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与本案的关系。是疏忽,还是另有隐情?     三、一审法官故意设置障碍不通知辩护律师出庭,在申诉人签收起诉状时就用书面申请依法传唤岳村、宋涛等出庭作证并提交岳村、宋涛邮寄到看守所的书面证词(“送达回证”上白纸黑字记载得清清楚楚,4页书面申请和8份证据材料堂堂正正。开庭时未见辩护律师出庭,申诉人要求通知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时,法官以“辩护律师不愿出庭为你辩护”为由搪塞【事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见我时说:法官把开庭时间搞错了,承诺再次开庭;我说:当时法官是以“辩护律师不愿出庭为你辩护”为由开庭的,她为何撒谎?辩护律师说“中国的法制现状就这样,忍耐点吧,争取再开庭时法官能规范点……”;律师前脚刚走出看守所,第二天法官就迫不急待地向李生送达判决,把生米煮成熟饭!】;在申诉人签收起诉状副本时就书面申请依法传唤岳村、宋涛等出庭作证而未见其出庭作证时,申诉人再次申请传唤他们出庭作证,法官当时以“中国那么大,在哪里去找证人出庭作证?谁有时间去找证人出庭作证?”为由搪塞;申诉人请求对指控其犯罪的所有证据依法进行出示、经申诉人辨认和质证时,法官又以“外面还有那么多犯人在等候开庭,谁有时间让你看证据”为由粗暴地剥夺其对所有证据进行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诉讼权益;申诉人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出示、辨认和质证程序审理查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辩护时,法官又用“是你审案还是我审案”来威胁申诉人!法治社会政治清明,盛世之下“盗亦有道”,怎能如此毫无章法率性而为?法官与申诉人前世无冤今世无仇,何以如此草菅人命、视法律为儿戏,视人权为粪土?其中必有重大隐情!不能让践踏法律的行为招摇在共和国庄严神圣的国徽之下,滥权的恶果并非仅仅伤及李生一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保不准明天就有人滥用公权任意启动侵害其他更有“油水”的无辜良民,出现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自己的尴尬和悲哀! 和谐社会不需要这样专横的执法和野蛮的专政。执法者执法的依据是法律,背离法律的规则率性而为,将伤及任何无辜公民,所以,枉法滥权猛于虎,并非李生个人的悲哀!    以上事实,有北京边防检查站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NO0000278号“保管单”中的两件行李物品和3部手机中的摄像与相关通话录音、日上午10时左右北京边防检查站公众出境大厅的监控录相和审讯监控录相、北京警方的《询问笔录》和深圳警方的《训问笔录》、宝安法院审理本案的“送达回证”上之文字记载和书面申请依法传唤岳村、宋涛等出庭作证之原始诉讼材料及北京边防检查站对“保管单”中的两件行李物品中之证据材料的清点笔录为证。    综上所述,李生前述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恳请贵院立案再审为荷。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又:申诉人是四川民间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义工,多年来先后为弱势群体免费代理过上百件讨薪、维权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曾多次代理到北京最高院、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人大信访处申诉、投诉基层法院个别法官办案不公、滥权枉法等问题;基层法院早已吃透我国法律处理信访申诉的属地管辖原则,就是你当事人告到天王老子那里去他们也不怕,这些申诉到时统通得回到基层法院信访部门,只要当事法院顶着不理不睬,这就是法定的“铁案”,谁都无可奈何!天下谁不知道窦娥冤,但县令不改裁判结果,你窦娥还得上刑场!“六月雪”你慢慢下吧,并不影响刽子手行刑!从古至今哪个庙子里没有几个屈死的鬼?刘少奇原国家主席,彭德怀、贺龙战功赫赫的大元帅,他们冤不冤?孙志刚大学生,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随便一点就一大串,他们冤不冤?你李生算什么,还算没把老命赔进去,够有福之人了。就是当初马毅用黑道把你“做掉”了又咋样?最多报纸夹缝上再多几行寻找无名尸体的启事,有什么了不得!你说我审案象屠宰场宰牲口一样审案,我就程序违宪、违法了?没得那么怪!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时吼得那么凶、那么惨,子弹还得往他脑袋上射!佘祥林上诉的理由、事实更充分,照样投入监狱服刑;她母亲知儿没犯法,不依不饶到处申诉、拦截领导的车,不一样将她关看守所吗!如果她媳妇不鬼使神差地回来,你佘祥林不还得乖乖把刑期坐满!聂树斌案真凶不露面,阎罗殿也没人会理睬你的申诉……     ——这就是基层办错案司法人员的基本心态。不是申诉人的偏激。庭审中只要没有律师,没有记者摄象、拍照,法官的随意性惊天地泣鬼神,当事人很难听得见一句规范的法言法语!至少我出庭的审案现场如此。特别是深圳宝安法院立案庭的蔡常京庭长,在对待李生过去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从来就没有回避当着李生的面拿起电话要求业务庭审案承办法官对其下手“狠一点”,不知何因欲对其千刀万剐后食肉寝皮而后快!当然,申诉、上访大军中也不乏情绪偏激甚至变态的当事人,凡事得实事求是。要根治司法不公的顽症,重塑法律的尊严,必须规范法官的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铲除官官相护的体制温床,否则,怨声裁道之“周期率”永无宁日……      
  你就编吧,尽你想象能力地编吧,你真听过审委会?还有承办人会在过审委会的时候给你解释背景?要解释也只会给分管领导解释,哪个审委会委员会在过案子的时候提这种问题。什么过审委会的时候会合议庭出来的?还问审判长。什么时候审委会过案子的时候承办人员还给你介绍案情故事了。。。。
  @天下为公小康大同
10:45:07    一个国家的司法现状,决定了这个国家公民的道德底线。最典型的例子,是南京一个判例,吓得全国的老百姓,见到老人跌倒不敢搀扶。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好自为之啊  -----------------------------  真理啊~~~~
  @lwejin
23:03:29      -----------------------------  承办人必须向审委会全面客观介绍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委员的表决记录在册并承担责任。委员必须在讨论记录纸上签字确认。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明天还要去开会!
  表决前,委员们就已经开始议论,此人从街边劫持行人强奸,实在是胆大妄为,蒙眼、捆手、用刀割被害人内裤,手段恶劣如禽兽,要多关几年。院长说,被害人的钱物罪犯会不抢走?难道还会发善心留给被害人?被害人谌某的陈述难道不是证据?  开始表决,三票同意判处缓刑的意见,九票反对。院长说,强奸未遂判4年,抢劫判5年,合并判九年。不可便宜了他。再次表决,13票同意判九年,0票反对。  性质如此恶劣的案子,要想把人”捞” 出来,仅仅搞定了审判长. 刑庭庭长是远远不够的!  
  案例六: 左边与右边  今天讲个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上审委会的非常少,绝大部分是再审和重审案件,按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经审委会讨论。  某开发商将楼盘施工设计图上的401号毛坯房卖给了甲,甲付五万元定金,签合同一份。房管局在备案资料中,该房的标识是402号,与设计图上的401是同一套房。此时房价己上漲二成,开发商见利忘义把房子又卖给乙,乙付10万元首付款,也签合同一份。房子竣工后,该房的门上钉上了铝制的门牌号303,此时房价又上漲二成,开发商又把房子又卖给丙,丙付全价款50万元,并拿钥匙开工装修。甲先发现问题,遂占住该房隔壁的401房,虽不是交定金当时的401房,但合同上载明的是401,铝制的门牌号也是401,将错就错等于没错!开发商收了三个人的钱却只有两套房。乙把开发商和甲丙告上法庭,要房子不要退钱(房价巳涨四成)。原审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甲的定金计10万元,房子归乙所有。  凭心而论,案子断得不算太离谱。但判决书却闹了个天大的笑话。判决书的原文是这样写的:”x栋x单元三楼右边第一套住房归原告乙所有。”原告、被告和负责执行的法官拿到判决书后都傻了眼。这右边第一套究竟是哪一套,这个开发商、房管局、甲、乙、丙都纠缠不清的问题,最终法官也没能够搞清楚,故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帮忙弄清楚左边和右边的辩证关系。  原审法官的学历仅仅是高中毕业,原职业是县剧团的地方戏演员,八十年代初赶上了某个机遇,进了法院,先做保安、司机,后做书记员,媳妇熬成婆,终于坐堂问案,也有十几年的审判经验了,履历表中的学历也悄然升为本科(函授)。基层法院仍然有许多这样的本科(函授)生至今坚守在一线审判岗位。奈何奈何!  
  没进去就是未遂啊,呵呵  
  @lwejin
23:03:29    你就编吧,尽你想象能力地编吧,  -----------------------------  从你对司法解释的适用及法的溯及力的理解程度,我分析你是学法律专业的,但你一定不在法院工作。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2283182.shtml
  楼主法院应该是内陆基层法院?  审委会说直白了,就是责任分担  审判长判案子也怕啊,万一翻案,这个责任吃不主的,得拉上法院一起来“连坐”   自然各种非“法律”因素考虑的比较多。  再说白了,法院不是法律的维持者,司法不独立,永远无法依法治国。
  用旁观者的眼光写案例,冷静得象解剖刀,这比啥红头文件都厉害
  @工人子弟
14:43:32    楼主法院应该是内陆基层法院?    审委会说直白了,就是责任分担    再说白了,法院不是法律的维持者,司法不独立,永远无法依法治国。  ---------------------------  何以见得是内陆基层法院,非沿海法院?  如果没有审委会,人情案关系案将不可遏制地泛滥。审委会不仅仅是责任分担。  对'司法不独立,永远无法依法治国'的论点表示高度赞赏!    
  @曳尾龟_大陆
22:00:22      二、两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据是:      -----------------------------  兄弟,这儿有点挤!
  @齐天大圣ntt
13:39:27  表决前,委员们就已经开始议论,此人从街边劫持行人强奸,实在是胆大妄为,蒙眼、捆手、用刀割被害人内裤,手段恶劣如禽兽,要多关几年。院长说,被害人的钱物罪犯会不抢走?难道还会发善心留给被害人?被害人谌某的陈述难道不是证据?  开始表决,三票同意判处缓刑的意见,九票反对。院长说,强奸未遂判4年,抢劫判5年,合并判九年。不可便宜了他。再次表决,13票同意判九年,0票反对。  性质如此恶劣的案子,要想把人”.....  -----------------------------  难道不构成累犯吗?
  @娱乐地图
12:07:03  -----------------------------  是啊,我怎没想到呢?为我的审委会汗颜!
  案例七: 在信访和维稳面前,神圣的法律也要让路  明天上级法院有个检查组来检查,检查内容是信访风险评估工作。上级法院要求每个民商亊案件都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信访风险共分三个等级,一级风险最高。案件承办法官负责评估。操作起来也不复杂,只需要填写一张表,写上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然后依据案件承办法官的心情好坏,在數字一至三内任选一个填入表中。事虽简单,但工作量不小,2000多件案子要补填2000多张表,全体加班造假,怨声载道。  碰巧有这样一个案子,2009年11月,乐某无证驾驶,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失控并向左转,冲垮路中央的活动栅栏(铝合金材料) 与对面车道的车辆相撞,致本车乐某及乐某的家人共计三人死亡,对面车道的车辆四人轻伤。因无证驾驶, 交警认定乐某负事故全部责仼,保险理赔仅一万余元,死者在殡仪馆冰箱中已躺了近一年多,糾纷仍没有解决。  死者家属只好来法院,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告诉称:路中央的活动栅栏,不结实,未能有效隔离车辆,致使车辆冲入对面车道,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有管理责任,故向高速公路管理局索赔99万元。  审判长介绍,高速公路设计施工规范关于路中央的活动栅栏是这样要求的: “在有条件时,可具有一定的防撞功能。”很明显,如果完全按法律判决,原告败诉无疑。可是,如果按法律判决原告败诉,那么信访风险就不是一级了,而是特级!原告已经放言,全体亲属约百人将走上高速公路制造影响。那样的话将酿成维稳群体事件,谁来担责?在信访和维稳面前,神圣的法律也要让路。﹙未完持续,且看精彩结局﹚
  在信访和维稳面前,神圣的法律也要让路  这是进步还是倒退?
  目前在不少地方党政官员的眼里,检察院、法院就是政府的一个办事部门,与政府是“父子关系”,这自然也就成为某些党政官员的“滥权”工具。。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数度研究案情,参加会议者甚至还有一些非政法部门的领导。跨部门会议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正是彭水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明光。在这些会议上,秦中飞的罪名被确定,随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全国人大代表刘明华说,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设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以防止滥权枉法。但在此案中,如此严肃的司法活动,却成了按领导意志协调解决的事。  
  法律的底线在个人认为就是一个人心理承受范围,一但突破底线,法律不能依靠,权力大于法律,那人们只有用暴力代替法律。江西抚州的连环爆炸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法律是普通公民能依靠的就好呀!俗语说:民不与官斗。诉讼对象千万不要是当官的,尤其不能和有实权官的,切记!!!法律是公平的,在很多时候被歪法官一用一判就变味了,就不公平了。
  "各位委员表态,对院长意见十三票支持,零票反对通过。"  这是中国社会形态最简单的表述,没有什么深刻的,很简单,是实情,没有单位没有谁能够不同。长官意志就是风向标。呵呵!
  @齐天大圣ntt
22:14:51  @工人子弟
14:43:32  楼主法院应该是内陆基层法院?  审委会说直白了,就是责任分担  再说白了,法院不是法律的维持者,司法不独立,永远无法依法治国。  ---------------------------......  -----------------------------  如果没有审委会,人情案关系案将不可遏制地泛滥。审委会不仅仅是责任分担。呵呵,这点“披露”我觉得不错,楼主的帖子揭示出大环境内的坚持和妥协。  关于内陆和沿海的猜想,是我的感觉,楼主表述中关于案件现场的描述让我感觉是在内陆。  蛮喜欢本贴的,楼主文字展示了“体制内”机关人员的“故事”。  至于杂谈和本版“漫天”黑法院黑法官的“故事”,本帖描述的更实际点。
  @齐天大圣ntt
13:12:19  案例七: 在信访和维稳面前,神圣的法律也要让路  明天上级法院有个检查组来检查,检查内容是信访风险评估工作。上级法院要求每个民商亊案件都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信访风险共分三个等级,一级风险最高。案件承办法官负责评估。操作起来也不复杂,只需要填写一张表,写上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然后依据案件承办法官的心情好坏,在數字一至三内任选一个填入表中。事虽简单,但工作量不小,2000.....  -----------------------------  这种类型案件现在越来越多,为什么?因为法院领导是“官员”而不是“法官”  老百姓不信“法律”了,这仅仅是因为不“懂”法吗?  信访,中国法律体制下的“畸形儿”,法治社会的“毒瘤”,治疗表象而毒害本质的制度。
  @工人子弟
10:33:54  -----------------------------  “体制内”机关人员在大环境内的坚持和妥协,这才是楼主的心声。我渴望与你交流。
  在下来访!
10:43:31  -----------------------------  为什么是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书?而不是执行立案通知书或裁定书?登记备案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备案书是法院为规避执行工作压力的创造发明。别的法院沒有这玩意。建议向省人大内司委投诉,登记备案书损害了公民的执行申请权,可请求省人大纠正江南区法院的做法,并立案強制执行。
  @伊思之
13:25:47  在下来访!   -----------------------------  天涯有一批对法院和法官有一腔怨气的网民,他们看不见现实社会也有给法院和法官送锦旗的贫苦百姓。
  怀疑楼主的身份,这个不解释。  附带怀疑楼主的职业素养,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是国家机密,不能泄露的。  也许楼主是记录员之类的吧,参与了审委会的讨论记录。
  @齐天大圣ntt
14:36:24  @伊思之
13:25:47  在下来访!  -----------------------------  天涯有一批对法院和法官有一腔怨气的网民,他们看不见现实社会也有给法院和法官送锦旗的贫苦百姓。  -----------------------------  所谓瑜不掩瑕!法院有不公,网民群起尔议之,是行宪法之监督权,非同于一味怨忿之流!
  就如君所言之事,可谓公乎? 然君言此,人岂以君扰乱社会乎!非也!
  其实编的也好,真实的也罢  网络的用途:交流  很多故事很多想法很多观念无法和“现实”交流的时候  网络是个很不错的释怀手段  和法院法官打“交道”五,六年了,  法官有自己的圈子,法院有自己的规则,  判决真的那么“不公”吗?  未必  立场决定着结果  现阶段法院的立场是什么?这个我下不了结论,命题太大  我只能说,政治 经济 人情或多或少的影响了结果  但,不是所有的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 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枉法裁判的  有些东西叫妥协  国人总希望有“包青天”式的清官,可惜,现在甚至将来都不会有了,“乌托邦”式的理想  那中国的法治如何走?  我看到的是:中国的法治在缓慢的进步,丫丫学步的向前,走的那么“磕磕碰碰”  致良知,知行合一
  @工人子弟
16:56:07  很多故事很多想法很多观念无法和“现实”交流的时候  网络是个很不错的释怀手段  -----------------------------  只要两院的人事由地方人大任命,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两院永远就是地方党政的一个办差的机构。中国法治有倒退的危险。案例七: 在信访和维稳面前,神圣的法律也要让路 这种现状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佛有大智慧
15:07:07  怀疑楼主的身份,这个不解释。  附带怀疑楼主的职业素养,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是国家机密,不能泄露的。  也许楼主是记录员之类的吧,参与了审委会的讨论记录。  -----------------------------  名如其人,您确有大智慧。
  审判长强调,调解了多次,双方各持己见,差距非常大,尤其是被告,坚持已方无任何过错,一毛不拔。院长这时发言了:法律应当得到尊重!信访风险又不堪承受。案子主审法官要死死抠住”一定的防撞功能” 这七个字,以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局败诉相威胁,逼迫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人道主义的名义向原告救济几十万元,以调解方式结案。高速公路不差钱。如果原告方面无理取闹,就用不结案或判原告败诉进行威胁。  有人问: 如果双方都软硬不吃呢?  答: 那就把信访风险转嫁到高速公路管理局去!  问: 怎么转嫁?  答: 暗示原告去高速公路管理局闹呀!但只可意会,不可明说。
  此帖必火,感谢作者
  真正好帖子 一定不能沉。 这个论坛讲律师办案的多 讲法官的少 完全不同的角度哇 好帖子  
  在信访和维稳面前,神圣的法律也要让路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法律为政治服务,这一点根本不用去证明,我国的体制就是这样的,司法独立只是一个相对的程度,不要寄托多少希望在司法改革上,要加强对法院的党委领导。
  中国法治有倒退的危险!
  没人顶贴
  我们的温总声嘶力竭地强调:政府不应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实际生活中,确有不少大案要案都是行政权强力介入或干扰司法权而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笼!媒体披露出来的仅仅是冰山一角;为了"弘扬主旋律",有关部门不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纠错,而是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只要不纠正错误,就永远正确,就是铁案!
  只要不纠正错误,就永远正确,就是铁案!  你怎么知道的?
  专业人士的观点,此贴的可信度90%+,顶一下,别沉了
  我顶顶顶顶  
  休息3天
  期待大圣。
  @齐天大圣ntt
21:58:19  只要不纠正错误,就永远正确,就是铁案!  你怎么知道的?  -----------------------------  在同陈绍基之流的斗争中,我被以莫须有的诈骗罪关了半年,侦、控双方都找不到证据了,就用栽赃陷害的下三烂手段,以莫须有的“伪造国家机关(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办’)印章罪”判我两年半;当我用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我代理弱势群体追薪案中的那份‘街办’证明,是当事人循正常途径得到的时,他们还以“经审委会讨论”定案为由不予以纠正(参见我的帖子)。
  “经审委会讨论”不是理由
  回来了 mark 一下  
  @齐天大圣ntt  19:15:38  案例一 史上最没记性的贼  日,一对夫妻驾车到某风景区旅游,在酒店门口停好车后进酒店登记投宿,回车上取行李时,发现副驾驶座上的车窗未关,车内一万元现金被盗,遂找来酒店店主李某投诉,店主李某打110报警,并向前来的警察介绍案情,警察察看了一下周边环境,很有把握地安抚失主:“此案三分钟可破!”便把失主和店主带往酒店监控机房,监控摄像中盗贼原型毕露,是店主路过,见车窗未关,顺手牵羊.....  ---------------------------  您好。向您请教一下:我有个朋友,出车祸去世后,他的媳妇把夫妻房产变卖后又再婚后起诉我朋友的父母要求分家产,因为我的朋友没有财产,没有孩子,所以房产都是父母名下。请问律师国家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可能我没表达清楚。我朋友是北京农村的,父母房产是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我朋友夫妻财产是在和村委会有合同的承租土地盖的房产,有修理部·商店·出租房等,夫妻俩从结婚到我朋友过世都没在父母房产上共同住过,一直在承租村委会天地上的房产居住。现我朋友过世后,她起诉我朋友父母分父母房产,请问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我朋友的媳妇利用一份伪造的分家协议起诉(司法鉴定已鉴定为伪证)我朋友的父母分割房产,我的朋友父母委托我举报了违法法官和原告,此案至今已三年未结。我想以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起诉原告和背后指使原告做伪证和制作伪证的村委会(利用村委会存档文件伪造分家协议,参与制造家庭矛盾等)。我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我在天涯的网名“寒心来了”被封贴了,您阅后如能协助,请与我联系:电话,QQ:.。。韩立新。。
  这是民事确权(房产)的案子,对方原告申请撤诉,因为我举报原告使用伪证恶意诉讼(已鉴定为假的),主审法官超期审理,法院裁定撤诉。我想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请问我如何维权???
  @齐天大圣ntt
19:12:00  能删我一个人的回复,可是,天下悠悠之口如何禁锢?
      作者: 回复日期: 23:10:36  始,起的意思是一样的,  从12日始,等于从12日起,  然后,裁定这个人什么文化啊?  K,是从12日还是从13日啊?  既从12日起,又从13日起?  作者: 回复日期: 23:16:47  作者:@baiyuda 回复日期: 22:50:58   原来的判决,从12日止,从13日起,是没什么大问题:劳动关系到12日为止,13日起没有劳动关系。  即12日还有,13日没有了。“从……止”,可以说成是笔误,但是,裁定一改,却成了逻辑错误!  装饭的木质容器!  作者: 回复日期: 23:33:01  “从”“到”混淆,“始”“止”颠倒,  直把法书当儿戏的,正是裁判!  @齐天大圣ntt
19:12:00  @帅帅的流氓兔 @chinalaw @黄瓜条子 @米谷粒 ][实习 @月明星也稀 @汐石 ][特邀 @杀手在线 ]   能删我一个人的回复,可是,天下悠悠之口如何禁锢?
  /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67375.shtml  『天涯杂谈』 搞笑的判决书(图)  点击:2354
回复:83  作者:baiyuda
发表日期: 1:36:00 回复
  这是抹黑吗?  这是不明真相吗?  为什么要禁锢民口,随意删贴?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所以我要灭绝异见”就是天涯法版的宗旨吗?  @齐天大圣ntt
19:12:00  @齐天大圣ntt
19:12:00  @帅帅的流氓兔 @chinalaw @黄瓜条子 @米谷粒 ][实习 @月明星也稀 @汐石 ][特邀 @杀手在线 ]   》》》》》》》》》》》
  一,认定事实不清  始,起的意思是一样的,  从12日始,等于从12日起,  是从12日还是从13日啊?  既从12日起,又从13日起?  原来的判决,从12日止,从13日起,是没什么大问题:劳动关系到12日为止,13日起没有劳动关系。  即12日还有,13日没有了。“从……止”,可以说成是笔误,但是,裁定一改,却成了逻辑错误!  “从”“到”混淆,“始”“止”颠倒,  说明,终审判决根本不清楚不敢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的时点。  二,实际上,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1,另一案外人柳建业的人身依附关系,可以印证申诉人的主张,而柳建业的人身依附关系,符合法庭调查取证的范围,法庭不予查证,是因为要混账。  2,工作特点,制作发布墙面广告,全区12个地市,  3,《广告制作协议》只是双方计件劳动、工资的计发方式的约定,上面并未对人身依附关系作出任何处置,即人身依附关系并未改变,如不能出具解除中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申诉人未曾声明解除。  4,《广告制作协议》未约定劳动工具自备。涂料不是劳动工具!而是生产资料,  所以根据《制作协议》之五:乙方制作墙体广告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差旅车辆材料等)由乙方全部负责。  这是对差旅费等费用支付的约定。  表明,申诉人的劳动是有差旅费的,由乙方负责垫付,只是折算在每月的发布费当中!  如是劳务承揽合同,只需对用材标准,验收标准,劳务费用进行约定。根本无需约定差旅费。对差旅费的约定,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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