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建筑融资保证金比例交到村委会算是公款吗

网络拉线需要向村委会交监管保证金俩万元吗?这样的做法,他们合法吗_百度知道
网络拉线需要向村委会交监管保证金俩万元吗?这样的做法,他们合法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网络线不是村里的,你去运营商那里开户安装
那村委会不给伱安装还强硬没收伱工具,还说需要交俩万元保证金,这样怎么解决
你去镇政府反应
这样有用吗
因为网络设备不是村里的财产
你上网发布你村的情况
伱简单说说
对于这样的事,应该怎样解决
让电信过来不就可以了吗?他们干活你在看着呗
他们是承包商,那些村委会直接说,要交监管保证金才可以拉,这样的合法吗?
这就是敲诈啊
就是说啊,还是交俩万,对于这样的事情,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不知你是单位还是个人
是单位就拿招待费交,个人的话就塞点钱给能做主的村官
可是他们不理啊,说交俩万才可以做,这不是明摆着抢钱的吗
你让他们拿收费凭证啊
你可以录音,找记者
或者你取证交钱过程,等线路搞好正常运营后,再告,如果他们破坏线路,有相应的法律的
如果伱这样做他们会放过伱吗
会让你好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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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金钊等人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刑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清理,男,日出生于河南省。辩护人张淑珍,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金钊,又名段国庆,男,日出生于河南省。辩护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清理、段金钊挪用公款一案,于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段清理、段金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段清理及其辩护人张淑珍、段金钊及其辩护人葛清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6月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段庄居委会(以下称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选项目启动实施。2011年4月份,为推进城中村改造,玉泉街道办事处和段庄居委会共同制定招商条件对外招商。济源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银基公司)按照规定向段庄居委会在中国银行济源济中支行开设的基本户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中标成为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交纳的2000万元保证金自动转为前期拆迁费用。日,银基公司与段庄居委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一)日至日,被告人段清理利用自己经手、管理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前期拆迁费用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私自将上述2000万元中的部分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投资个人理财业务,并从中获利。1、日,被告人段清理私自挪用99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日归还全部本金。获取收益39057.53元。2、日,被告人段清理私自挪用10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日归还全部本金。获取收益36821.92元。3、日,被告人段清理私自挪用5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日归还全部本金。获取收益24452.05元。4、日,被告人段清理私自挪用7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日归还全部本金。获取收益3221.92元。(二)日,被告人段清理个人决定将段庄居委会前期拆迁费用款100万元,挪借给尹X伟用于经营使用。日,尹X伟将该款全部归还。(三)日,被告人段金钊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并指派被告人段清理将段庄居委会前期拆迁费用款中的200万元挪借给尹X伟用于经营使用。日,尹X伟将该款全部归还。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清理退出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段金钊于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该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段清理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其四次挪用2000万中的部分款项用于投资个人理财,共获利元,月份,挪借给尹X伟100万元,2011年11月底,经居委会主任段金钊同意其还挪用其居委会在济中支行账户上的200万元给尹X伟做生意使用。2、被告人段金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段庄村城中村改造的过程及挪借200万元给尹X伟使用。3、证人证言(1)证人邓X国证言证明其负责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的协调、办理工作,段庄居委会从2008年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办事处和段庄居委会多次开会研究,商讨城中村改造方案,直到2011年4月份办事处村镇建设中心和段庄居委会共同制定了招商条件,并登报向社会公布,日经招标,银基公司中标,办事处参加了招标会。招商条件规定,银基公司中标后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前期拆迁费用。在市政府协调下,段庄居委会用该笔费用补偿科技局180多万元。(2)证人常X旺证言证明银基公司中标并和段庄居委会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玉泉办事处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上盖了章。(3)证人周X中、李X松证言证明2011年4月,段庄居委会在其行设立了对公账户,用于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开发商打保证金。段清理挪用该资金进行短期理财,共收益元。(4)证人尹X伟、张X芬、王X伟、卫X焕等人证言证明日从段清理处借100万元用于经营。日找段金钊借200万还贷款,段金钊让其找段清理,段清理从段庄居委会在济中支行设立的账户上转200万元。(5)证人王X喜、段X红、段X快证言证明借给尹X伟和理财的款项未经村集体研究。4、书证(1)段清理、段金钊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玉泉街道办事处证明段清理于2007年12月至案发时,担任段庄居委会委员,并担任报账员。段金钊于2007年12月至今担任段庄居委会主任。(3)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说明,证明段庄居委会辖区内土地系国有土地。(4)招商条件,证明日段庄居委会制定该招商条件。不中标者退回保证金,中标者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前期拆迁费用。(5)合作开发协议,证明协议双方为段庄居委会和银基公司,鉴证方为玉泉街道办事处。(6)段庄居委会出具的城中村改造招商条件情况说明,证明段庄居委会于日对外公布的城中村改造招商条件,是和玉泉办事处村镇办一起制定的,玉泉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招标会。(7)中共玉泉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联系办公会议纪要,证明日,玉泉办事处成立了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曾组织召开了段庄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前存在问题联系办公会。(8)关于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的前景规划方案的决议、申请、改造实施方案、玉泉街道办事处文件、济源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系办公会议纪要,证明日段庄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程前景规划方案,日段庄居委会向玉泉办事处提出申请启动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程,日段庄居委会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日玉泉办事处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请示,要求启动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日济源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办公会议研究了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日段庄居委会支、居成员会议研究了城中村改造问题。(9)银行账册资料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段清理、段金钊挪用银基公司打入段庄居委会20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相印证。(10)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10)4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玉泉办事处关于加快推进段庄片区改造项目的请示、济源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玉泉办事处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的批复意见、济源市2012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工作台账、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城中村改造由政府主导、街道负责、村(居)主体、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坚持政府主导政策、主导规划、主导拆迁、主导安置;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负责人是玉泉办事处,段庄居委会支付了科技局及部分个人拆迁费用。(11)济源市纪委、监察局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明扣押段清理现金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清理、段金钊在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程中,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段清理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段金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段清理上诉称:1、其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2、挪用的是银基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不是公款,3、段金钊指使其借给尹X伟的200万元,其只负责和尹X伟去取钱,不应构成犯罪,4、一审量刑重。其辩护人辩称:1、上诉人不是“法律规定情形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段庄居委会的城中村改造是居民自治事务。2、上诉人不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段庄居委会的城中村改造从决定改造到招商再到协议的签订、责任的承担、拆迁赔偿等,主体均为段庄居委会,而不是济源市人民政府。3、银基公司交纳的2000万元属于保证金,尚未转变成拆迁补偿费用,因而不属于公款。4、上诉人不应与段金钊构成挪用200万元资金的共犯。5、上诉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挪用款项,退还全部收益,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一审量刑过重,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段金钊上诉称:1、其不是“法律规定情形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2、其挪用的是银基公司的保证金,不是公款。3、其没有谋取任何利益,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一审量刑重。其辩护人持相同意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方向本院提供下列新的证据。1、书证:(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和城中村开发工作的意见(济政(2005)55号)证明城中村开发可有村(居)委会自行筹集资金改造建设,也可采取与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双方应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日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细化合同书。合同双方为段庄居委会和银基公司,玉泉街道办事处为见证方。乙方在甲方招商投标时交纳的2000万元保证金转为地上、地下附属物的拆迁费用。(3)孔玉婉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其一人在段庄居委会协调段庄城中村改造工作,每月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李X玲证言证明城中村改造政府主导是指方向、政策上的主导,设立台账是为了督促工作,搞好服务,办事处在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主要宣传引导,给群众讲城中村改造能给群众带来的好处,具体工作都是段庄居委会干的,村干部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程序具体干的,办事处主要是搞好服务。(2)证人李X国证言证明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程是通过四加二工作方法并经群众代表会议同意的工程,由办事处通过申报市政府批准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准后由居委会实施。政府主导就是政策上的引导。(3)证人邓X国证言证明曾担任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办公室主任,成立指挥部,只是文件上成立,根本没有进驻过段庄居委会,只有开发区一个工作人员,在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统计和协调工作。办事处只是做好居委会干部的思想工作,具体工作都是有段庄居委会干的,从招商、决策等一系列都是段庄居委会决定,办事处只是指导。(4)证人张X中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指挥部的指挥长,在成立指挥部之前,段庄居委会已在报纸上发布招商公告,并且找到了合作伙伴,以段庄居委会名义和开发商签订意向书,段庄居委会拿出初步规划图,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进展,经办事处班子研究决定成立了段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抽调相关人员,服务协调项目进展,主要是帮助做群众思想工作,帮助协调土地、规划等手续,协调辖区外来企业搬迁等工作。针对辩方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检察分院在休庭后对辩方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实。1、证人邓X国证言证明对段庄居委会进行城中村改造是市政府要求的,玉泉办事处制定了初步方案,目前进行的前期招商和拆迁是在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的,办事处履行了部分职责,实际工作中,办事处是协助市政府工作,根据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指导居委会进行城中村改造。2、证人张X中证言证明2011年其担任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成立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为了响应市里的安排,加快推进段庄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从2008年就开展了,成立指挥部之前有朱X申、邓X国、尹X负责,成立之后派孔X婉到段庄居委会协助开展城中村改造工程。3、证人侯X证言证明2008年市纪委要求三资代理,玉泉办事处除了段庄居委会外的其他20个居委会都进行了三资代理,段庄居委会当时只交了账目,段金钊认为资金是居委会自己的,不愿意让办事处管理,直到2012年5月份之前对段庄居委会的资金管理只是单纯记账,现金是居委会自己管理。同时,检察分院还提供了以下书证:1、《济源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回玉泉街道办事处段庄居委会使用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的批复》(济国土管字(2012)28号),证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段庄居委会的国有土地,将该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1992)92号),证明济源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全部实行国有化。国家建设未使用的土地,仍有当地居民委员会使用。耕地由市政府委托居民委员会继续发包给居民耕种。居民耕种国有土地,按政策交纳农业税和国有土地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居民委员会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第一,段庄居委会所属范围内的土地是在1992年被济源市政府发文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全部实行国有化,之后一直由该居委会管理使用,由居委会发包给居民耕种,直至2012年才被市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库。第二,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10)41号文件、中共玉泉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联系办公会议纪要等证据,段庄居委会的城中村改造是在玉泉办事处的领导下进行的,段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但是,根据段庄居委会和银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的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及合作开发细化合同书、孔X婉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是由段庄居委会成员负责的,作为政府委派的工作人员孔X婉只是负责每月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第三,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玉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该负责制定招商条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城中村改造具体的责任、负责村民的拆迁赔偿等工作,段庄居委会在办事处的领导下协助办事处协调相关工作,但是从实际实施过程来看,该项目招商条件的制定、合同的签订、村民的安置费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的商定均是居委会干部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程序具体商议确定并实施的,证人邓X国、张X中等的证言也只证明了办事处是协助市政府在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居委会进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段庄居委会所属土地已被济源市政府济政(1992)92号文实行国有化,但仍由居委会管理使用。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征收,在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虽然办事处成立了指挥部,也确立了相关工作人员,但实际工作均由居委会干部组织居民共同商议实施。关于上诉人辩称“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上诉意见,经查,依照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对于二被告人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从事的工作情况予以认定。从本案证据来看,招商条件的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的确定,以及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签订人,均是段庄居委会,玉泉街道办事处作为合作开发协议的鉴证单位,协助政府履行了方向、政策上指导职责,为段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进提供帮助、督促。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二被告人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当。关于上诉人辩称“其挪用的资金是银基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不是公款”的上诉意见,经查,按照日段庄居委会和银基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银基公司将2000万保证金交到段庄居委会后,该笔资金即由段庄居委会负责管理,日双方签订的细化合同书明确约定将2000万元保证金转化为前期拆迁补偿费用,虽然在二人挪用时该笔资金尚未转化为拆迁补偿费,但是应认定属于段庄居委会管理的资金。故其上诉认为是银基公司的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段清理辩称“其不应与段金钊一起构成挪用200万元资金的共犯”的上诉意见,经查,段清理作为该笔资金的管理人员,明知该笔资金系银基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使用时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尹X伟从事的是营利活动,在得到段金钊一人指使后,将该款挪借给尹X伟,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其在该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清理、段金钊利用职务之便,在段庄居委会与银基公司合作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挪用银基公司交给段庄居委会的合同保证金,进行营利活动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段清理四次私自挪用保证金中的部分款项进行投资理财,获利元。日段清理挪用100万元给尹X伟用于经营活动。日,段金钊、段清理共同挪用200万元给尹X伟用于经营使用,系共同犯罪,段金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清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段金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前,挪用的公款均已归还;案发后,段清理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非法所得,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段清理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上诉人段金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纪玖审 判 员  郝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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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建筑保证金交到村委会算是公款吗
这笔钱是要还给开发商的当然属于公款,所以只能说是在开发期间留置在村委会的押金,如果工程结束没有发生意外或不该发生的事情的话。但这是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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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涂国清贪胆大妄为、丧心病狂,伙同村委会现任及原任村干部疯狂挪用贪污村委会村小组公款,数目众多、数额巨大。为此我作为一名党员收集其犯罪事实予以公众,希望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一、贪污村民缴纳的合作医疗款:  雄溪村自2000年开始,村民参加农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款由村民缴纳大部分,村委会补贴小部分(外来户、挂靠户、嫁出去的女儿户口在雄溪村等情况则不享受村委会补贴,上面规定缴纳多少,就全额缴纳多少),历年来,各组会计将本组村民的合作医疗款收缴到位,然后交到涂国清,按照财务制度,其收款后,要开具村委会的收款收据到组会计,收款收据应注明收缴人数、金额及不享受村委会补贴的人数、应收的金额,但涂国清收款后,并没有开具收款收据到组会计,而应交到上面(开发区合作医疗办、县农医局)的合作医疗保险款,则从村财务转账支出,这就造成了村委会历年都为全村村民全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险款,而各组会计交到他的合作医疗款都被他贪污了。
  下表是雄溪村历年合作医疗应缴款(交到上面)、村民应缴款及村委会补贴款:  元/每人  年
应缴款(交到上面)
村委会补贴款
村民应缴款  2000
10  2004
10  2005
10  2006
10  2007
10  2008
15  2009
15  2010
20  2011
20  2012
50  2013
235  雄溪村每年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村民约3750人。  从表上可说明:  1、从2000年至2013年每人应缴合作医疗款(交到上面)共计325元,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村民约3750人,应缴金额1218750元(325元×3750人=1218750元);  2、从2000年至2013年村委会补贴每人合作医疗款共计90元,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村民约3750人,应缴金额337500元(90元×3750人=337500元);  3、从2000年至2013年村民应缴合作医疗款每人共计235元,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村民约3750人,应缴金额881250元(235元×3750人=881250元)。  从以上数据说明,从2000年至2013年村民共缴合作医疗款881250元,他都没有开具收款收据,没有入村委会账,而是据为己有,被他贪污了。  二、挪用西村组集体资金:  1、2008年10月,小蓝开发区江联重工项目(现江铃新动力项目)征地,涉及到雄溪村西村组征用土地521.79亩,其中征用村民土地404.906亩;组集体土地116.884亩,土地款元(116.884亩×14400元/亩=元),其中发放到村民土地款1200000元(西村组分四个队,每个队领款300000元,然后各队再发放到户),余款元(元-1200000元=)被他挪用五年之久。按照雄溪村财务制度规定,组账村代管区监管,组集体账钱由村代管,各组账目由村委会专设的会计核算、记账等,资金则入村委会账,由村委会代管,因此这笔土地余留款应入村委会账号,由村委会代管,而他却将余留款挪为己用,供他放高利贷、赌博、嫖娼、包养女人。当时村民强烈要求将余款全部发放到户,他们说留下来建西村组灵堂,可灵堂至今未建。曾有村民询问此款动向及灵堂建设进度,他说灵堂建不了,怎么建不了,也不解释,也不说明理由,直到2013年12月,村民看到建灵堂遥遥无期,每家也要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款,于是要求将此款分到户,但他就是不肯,在村民多次到村委会、开发区强烈反映下,他才不得不拿出来,从2008年8月到2013年12月,此款被他们挪用5年多,加上以前挪用的几十万元,共70多万元,利息分文未计。  2、2008年10月,小蓝开发区为解决雄溪村西村组在征地过程中出现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丈量到户出现误差等问题,特拨5亩土地款,134160元(5亩×26832元/亩=134160元)到西村组解决所有出现的问题,但征地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也不存在用资金解决问题,而涂国清领到这笔款后,没有入西村组账,而是私自挪己用至今。
  法律规定,挪用公款两万元,半年以上,就要判刑,他挪用70多万元5年之久,该当何罪?  三、涂国清父亲涂任根,原雄溪村会计,1996年从村委会退休,按有关文件精神,他享受了退休待遇,2010年7月,他退休15年了,居然还从村委会领取退休补贴,还从1955年起至1996年,共42年,每年480元,共20160元当时村委会绝大多数干部不同意他父亲领取退休补贴,一是没有相关规定及依据,二是因为他退休多年,是不能享受村委会现有待遇,涂国清父子采取威逼、胁迫手段领取此款,绝大多数村干部敢怒不敢言。他们的行为真是猖狂到极点,他父亲是雄溪村唯一领取退休补贴的,试问下,那些从村委会退下来的干部及那些从村委会退下来逝世的干部,都没有领取退休补贴,对他们公平吗?  四、2011年度,雄溪村安装自来水,上面规定每户收款450元,开发区管委会每户补助100元,村委会每户补助150元,村民每户出款200元,村民收款由涂国清负责,村民出款由各组会计代收,然后交到到涂国清,2012年9月自来水安装完毕,各组会计将所收款142800元交到涂国清,按照文件规定,他们收到现金,要开具村委会收款收据给各组会计,及时入账,而涂国清不但不开具收款收据给各组会计,更没有将现金及时入账,村委会催促他交款,他以个别组会计没有交款上来为理由,拒绝将所收到的款入账,到现在他还在挪用这笔款。  五、2009年6月,小蓝开发区在雄溪村和张坊村挖一条长约600米,宽4.5米的临时沟渠用于排水,工程造价78952.28元,工程由涂国清承包施工,由于工程款结算开发区要走程序,导致施工挖机开挖费、车辆运输费、人员工资等等费用,一时不能结算,经村委会研究,暂时由村委会垫付工程款,等开发区工程款结算下来,再转到村委会来,于是涂国清在村委会暂借了82000元,用于发放施工等各项开支,10月份左右,开发区将工程款拨付到了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由涂国清领出,可是他领到工程款后,没有入村委会账,而是被他贪污了。  六、2008年,雄溪村玉岸组新村疏通水沟,工程款150000元由村委会拨付到玉岸组付给承包方,承包方开具发票后,先在村委会领出此款,后村委会在拨付此款到玉岸组时扣下,按财务手续,扣下此款应将承包方开具发票后交到玉岸组做账,但涂国清没有将承包方开具发票后交到玉岸组做账,而是村委会重复做账,被他贪污了。  以上几条只是涂国清等疯狂挪用贪污公款的冰山一角,后续问题我们将会陆续披露,他挪用贪污的数额巨大,无论是从党纪国法、都难逃罪责,他所贪污的钱都是村民的土地款,以后大家从他贪污的数字上就知道,他贪污雄溪村每家每户多少钱?他横行乡里、强霸一方,自从担任村干部到现在,吃喝嫖赌样样俱全,没有搞过实体、实业经济,没有做过生意,多年来,他赌博、嫖娼、包养女人的钱从哪来?只有从挪用、贪污村委会村小组公款来,从截留上面拨款来,雄溪村民都知道这个事实,敢怒不敢言,导致歪风邪气盛行。恳请正义人士看后转载,引社会重视,更希望纪检、政法机关对这个明目张胆、无法无天的腐败分子、党内败类予以调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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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雄溪村支部书记涂国清疯狂挪用贪污村委会村小组公款。
  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雄溪村支部书记涂国清疯狂挪用贪污村委会村小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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