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店贩卖假烟,数量万元左右,被刑警队长电视剧全集逮捕,当天就扣留看守所里!

詹某甲、何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蕲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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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甲、何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鄂蕲春刑初字第00094号
年7月2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年10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年10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年10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甲、何某、胡某、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甲、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占亚威、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王礼军、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论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受被告人詹某甲指使在湖北省咸宁市高速公路旁的“”条。后公安机关在詹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各种香烟102条。经检验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对以上依法扣押的262条香烟进行了价格认定,共计价值:115336元(其中被告人何某经手160条香烟的价值为63840元)。
“”万余元各类假烟。并将所购的假烟分别销到本省黄石市及在蕲春县漕河镇开办烟酒茶店的被告人胡某、方某处。同日公安机关分别对被告人胡某和方某所开的烟酒茶行依法搜查,其中扣押被告人胡某各类香烟278.3条,被告人方某各类香烟212.9条。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对二人扣押的香烟进行了价格认定,其中被告人胡某的香烟价值92366.90元;被告人方某的香烟价值76947.82元。
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受被告人詹某甲指使到湖北省咸宁市高速公路旁的“”“”“”“”“”条,并根据何某的交代,当天在詹某甲租住的鄂州市雨台山出租屋内依法搜查扣押各种香烟102条。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以上共扣押的香烟中的26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对以上依法扣押的262条香烟进行了价格认定,共计价值115336元,其中被告人何某经手运输的160条香烟的价值为63840元。另据被告人詹某甲交代,假烟分别销到湖北省黄石市及蕲春县漕河镇经营烟酒茶店的被告人胡某、方某处。同日公安机关分别对被告人胡某和方某所开的“”“”“”条,扣押被告人方某“”条。被告人方某所经营店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人胡某店是以“”元,被告人方某的香烟价值76947.82元。
&&& 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年7月14日止。
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胡某所开的“”
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方某所开的“”
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方某租赁蕲春大道中信窑炉公司院外临街门面,用于经营烟酒副食。
年9月21日被告人方某因无证经营被蕲春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次。
年12月25日方某因无证经营被蕲春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次。
年6月25日方豪烟酒茶行因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被蕲春县工商局处罚一次,8月29日因在外地进烟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一次,被处罚人均为龙胜兴。2012年8月办理的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11日,经营者姓名龙胜兴。
年10月22日,蕲春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詹某甲住宅内存放的各类香烟102条。
年10月22日,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对何某扣押各类香烟160条。
年10月22日,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对胡某扣押各类香烟280余条。
年10月22日,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对方某扣押各类香烟212.9条。
条假烟及出租车辆。
×××××)到蕲春、咸宁以及对其所租住的鄂州市出租屋查获假冒卷烟的照片。
年10月22日,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对詹某甲位于鄂州市城区雨台南山4栋2单元进行搜查。
年10月22日,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对胡某位于蕲春县七里桥处仓库进行搜查。同日对胡某所开的“”
年10月22日,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对方某位于蕲春大道668号“”
年10月31日,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扣押詹某甲的各类卷烟102条,经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年10月31日,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扣押詹某甲的各类卷烟160条,经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年10月31日,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扣押胡某的各类卷烟29条,经鉴定:除其中2条白沙香烟系真品卷烟,其他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年10月31日,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扣押方某的各类卷烟176.8条,经鉴定其中129.7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条的价值为51496元。
条的价值为63840元。
条的价值为91366.9元。
条的价值为76947.82元。
年10月22日辨认,辨认出其中的12号,系向其销售假烟的人,12号为詹某甲。
年11月16日辨认,辨认出其中9号系曾坐其开的客车的人,9号为何某。
年11月16日辨认,辨认出其中的6号曾坐过其开的客车的人,系何某。
××××9933)的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7月21日起与何某开始电话联系,并显示何某曾于8月13日、8月18日、8月26日三次在广州与其通话,均于次日凌晨到达咸宁。另在8至10月间,电话多次显示曾与何某一同到咸宁。
年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8日、11月4日、11月7日、11月8日先后六次供述主要内容为:被告人詹某甲自2013年7月坐牢出来后,大概8月份就开始贩假烟,都是从广州张某甲手中进的。从8月份至被抓获前共进了六、七次假烟,先后四次通过农行打款给张某甲45800元。这次(即10月22日)被抓获了。
至10月份之间,其中,给了方某2次货。大概给了胡某4、5次烟。
年10月22日、10月23日、11月13日、11月29日前后四次供述主要内容:何某与詹某甲是2008年左右认识的,从今年8月份开始一共帮詹某甲取了六次香烟,其中到广州三次,到咸宁三次。到广州的每次都是詹某甲联系好的,然后叫何某过去的。最后一次(即10月22日)是租车去的,詹某甲没去,讲好带租车费一起给何某1500元,但被公安机关抓了,这个钱就没给何某。
年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9日、11月8日前后四次供述主要内容:胡某在漕河一路经营方豪烟酒茶行,该店的营业执照店主是龙胜兴,是其老婆的亲哥哥,开始是合伙,后来龙胜兴见生意不行,就退出了,现在是胡某和其老婆龙群在经营,但营业执照的名字没有改。主要经营烟、酒、副食等。胡某是2011年认识詹某甲的,詹某甲因为卖假烟被判了一年多,今年7月份左右才出来。胡某从今年8月下旬至10月间,总共在詹某甲那里拿了价值52100元香烟。
年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31日、11月7日、11月8日、11月13日、前后七次供述主要内容为:方某的店是去年(2012年)6月份开始开店经营,主要是卖烟酒、饮料等,地址在蕲春大道668号。没有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经营许可证。去年9月、12月份,因无照经营先后被工商部门处罚了两次。卖的烟从很多地方拿的。今年8至10月份在詹某甲手中拿过两次烟,两次共付给詹某甲9000元。
年9月21日、11月15日的供述内容为:今年(2013)4至7月份间,先后卖了三次烟给胡某。第一次是四月份,胡某和方某一起来的,共拿了1.9万余元和烟;第二次是7月份我发了30条软珍是胡某,共计15140元;第三次也是7月份,我发给胡某共计17650元的烟,这批烟中大公鸡和圆球为假冒伪劣香烟,其他是正品香烟。方某先后在我这拿了两次烟,第一次大概是2012年6月份,是其带了一些烟给方某,共计款约1.33万多元;还有一次,方某到鄂州来拿了价值2500余元的烟。
年10月31日证言:2013年9月份的时候,詹某甲到朱勇猛店推销烟,其买了10条游泳。之前还在他拿了2条游泳和一包散游泳,给了600元钱;9月份还有一次詹某甲在胡某店叫其过去,给了一个铁观音包装的烟,朱勇猛拿了5条,后来其和客人感觉没条码有点不对劲,就退给詹某甲了。开始不知道烟是假的,后来才知道詹某甲给的烟都是假的,一是价格便宜,二是没有条码。
年10月22日证言:方永万在胡某开的“”
年11月4日证言:2013年10月20日,何某打电话给黄文斌,让其明天晚上接何某去咸宁一趟后再去鄂州给450元费用。21号晚上10点,黄文斌开车接何某一起到咸宁市叫宝塔加油站处等车,凌晨2点到的,在该站大约等了一个小时,一辆客车过来,何某从客车行李箱时搬下来3个纸箱放到车上,后叫黄文斌开车送到鄂州好象是西山那里,但车到鄂州蒲团高速出口,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在之前等车的时候,何某说是等车带茶叶回,还说茶叶很贵,公安机关的查货时,黄文斌才知道外面包装的是铁观音茶叶三个纸箱,里面装了各种香烟共计160条。
年10月23日、10月28日两次证言:龙胜兴是其妹夫胡某叫到一起到蕲春的,胡某在万豪酒店旁边租了个门面,是胡某叫其帮忙签的租房合同。龙胜兴借了一万八千元钱给胡某,所有手续包括办店的手续,胡某都是用龙胜兴的名义办的。平时,龙胜兴只是帮胡某看看店,从没参与进货、送货,店里的账目也从不过问。营业执照等用龙胜兴的名字可能是因为胡某以前为做烟草的事情被处理过,然后龙胜兴又是苗族人,看是不是用龙胜兴的名字有政策优惠,所以就用龙胜兴的名字。
年10月22日、28日两次证言:龙群和其老公胡某两人一起经营方豪烟酒茶行,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是龙胜兴。在2012年7月份的左右,龙群老公和其哥打算合伙开这个店,当时开这个店是用龙胜兴的身份证在工商等部门登记的。龙群的哥打算另外单独开一家烟酒店,把方豪烟酒交给龙群夫妻二人经营,龙群的哥没有投资,也没有持方豪烟酒茶行的股份。龙胜兴没有参与经营,只是帮忙带下小孩。
年10月25日证言:何晓红在中信窑炉公司面向蕲春大道的门面于2012年5月11日租给方某用于经营烟酒副食生意,方某开的店叫“”
年11月16日证言:陈某甲认识詹某甲和张某甲,他们去年做假烟导致陈某甲被关了两个月。陈某甲是大冶客运站的司机,具体时间我不记得,其开车从中山出发到广州龙洞收费站的那个高速路口时,有一个人要帮带三个箱子到湖北,并给了300块钱与跟车师傅,陈某甲当时注意了下,是那种铁观音茶叶的外包装。然后晚上到湖北在咸宁南宝塔加油站下的货。
年11月16日证言:大约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一占钟左右,李智开车从广东中山市开车返回湖北,在经过广州市龙洞高速公路出口处,一个年轻女的,短发、较胖,从龙洞那里上车,随身带有两个塑料袋子,比较大,李智当时问那女的是什么,她说是茶叶。次日凌晨三点钟左右,那女的在湖北咸宁宝塔加油站处下了车。后来,那女的没有坐过李智的车,但在咸宁宝塔加油站处在凌晨期间从李智的客车上接过货。
“”)项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龙胜兴、胡某二人在客观上构成了转让许可证的事实,违反了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胡某借用他人的许可证,属于无效证件,且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又构成了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不属无证经营的意见不予采纳。
元,被告人何某为63840元,被告人胡某为92366.90元,被告人方某为76947.82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詹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被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
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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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伟、王涛、张承灿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伟,男,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小学文化,捕前在晋城市城区,捕前暂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志刚,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涛,男,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小学文化,捕前在晋城市城区,捕前暂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承灿,男,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小学文化,捕前在广东省汕头市做装修生意,捕前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韩燕龙,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伟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涛、张承灿犯非法经营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伟及其辩护人刘志刚、被告人王涛、被告人张承灿及其辩护人韩燕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经营事实:1、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红伟在晋城经营烟酒店期间,通过被告人王涛和“王生”多次购买假冒卷烟进行销售。李红伟共购买假冒卷烟74780元用于销售;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李红伟通过被告人张承灿多次购买假冒卷烟共计14800元用于销售;另李红伟通过低价从超市及他人处购买正品卷烟用于销售,非法经营额达40000余元;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李红伟将李某某存放其处的卷烟用于销售,共销售正品卷烟2000余元。综上李红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131580元。日,侦查人员在李红伟及其父亲李某甲处查获假冒卷烟117.4条(估算价值60412元)查获正品卷烟579.8条(估算价值60333元,包括其哥哥李某某存放在该处的卷烟,估算价值17615元)。2、2012年9月至今,被告人王涛通过从任某某等处购买正品卷烟用于自己店销售,非法经营额达61300元;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王涛多次向户名为唐某某、任某甲的银行卡分别汇款63850元、18700元,用于购买假冒卷烟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8255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王涛向李红伟销售假冒卷烟金额达28000余元。综上王涛非法经营共计171850元。日,在被告人王涛处查获正品卷烟37.3条(估算价值6661元);查获假冒伪劣玉溪烟10条(估算价值2100元)。3、2013年5月至10月期间,张承灿向李红伟销售假冒卷烟共计14800元;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张承灿向张某某销售假冒卷烟共计35200元(其中张某某欠500元货款未付);根据张承灿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查获的两张物流发货单中的一张,将该批货物(假冒玉溪烟50条)查获。经证实,该批玉溪烟是李红伟向张承灿购买,尚未交付假烟款,估算价值10500元。综上张承灿非法经营共计60500元。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红伟购进假冒“杏花村”、“竹叶青”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通过网店及实体店销售,网店销售金额共计48300余元。日,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在李红伟及其父亲李某甲处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系列白酒(价值154849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涛、张承灿构成非法经营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红伟、张承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认罪。另李红伟辩称其经营的门市部使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一直申请办证,只是没有办下来。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未销售给李红伟28000元假烟,对其烟酒店销售正品卷烟金额认定为61300元持异议,和唐某某系朋友关系,多次汇款均为唐某某家中有事急需钱用,其汇款的任某甲系其妻子,从其房间中搜查的10条玉溪香烟其认为是真烟,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认罪。被告人李红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伟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红伟一直在申请办证,其主观上并无不办证经营的故意,李红伟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承灿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承灿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认为张承灿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张承灿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红伟、王涛、张承灿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红伟在晋城市城区太平洋大厦对面经营烟酒店期间,通过被告人王涛和一名自称叫“王生”的男子(身份不详)多次购买假冒卷烟进行销售。王涛和“王生”通过物流公司从广州市将假冒卷烟发送给李红伟,为避免被人发现,收货人均填写为“王生”的名字,但联系方式为李红伟电话。李红伟在收到货后,使用邮储银行工作人员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银行卡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向王涛和“王生”提供的户名为马某、林某、粱某某等人的储蓄银行卡支付烟款。期间,李红伟共计购买软中华、盖中华、玉溪、芙蓉王、珍品云烟等多个品种假冒卷烟共计74780元在晋城销售。2013年5月,被告人张承灿到被告人李红伟经营的烟酒店内推销假烟,并留下其联系电话。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红伟通过被告人张承灿多次购买假冒卷烟用于自己在晋城市城区经营的烟酒店内销售。张承灿通过物流公司从广州市将假冒卷烟发送给李红伟,李红伟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张承灿提供的户名为胡迪的邮政储蓄账号(卡号8334621)汇款支付烟款。期间,李红伟共计购买软中华、中华、玉溪、芙蓉王、珍品云烟等品种假冒卷烟共计14800元在晋城销售。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红伟通过低价回收超市购物卡,从超市购买正品卷烟用于在自己烟酒店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0000余元;该还通过从彭某某经营的烟酒超市购买黄鹤楼、利群等正品卷烟用于在自己店内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0000余元。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红伟将哥哥李某某存放在其租住房屋内的卷烟用于销售,共计在店内销售正品卷烟2000余元。综上,被告人李红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131580元。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红伟经营的烟酒茶超市、租住的房屋内、其父亲李某甲代其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共计查获包括中华、玉溪、芙蓉王在内的多品种假冒卷烟共117.4条,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达60412元;查获包括红河、红塔山、七匹狼在内的多个品牌正品卷烟579.8条,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达60333元(包括李红伟哥哥李红雷存放在该处的卷烟,估算价值17615元)。2、2012年9月至今,被告人王涛在晋城市城区前进路经营烟酒茶店铺期间,通过从任某某、张某乙、一陌生人等处购买玉溪、芙蓉王、红旗等正品卷烟用于在店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61300元。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涛多次向开户名为唐某某的银行卡汇款63850元,购买假冒卷烟用于在晋城市销售;王涛多次向开户名为任某甲的银行卡汇款18700元,购买假冒卷烟用于在晋城市销售,其非法经营额共计8255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涛向被告人李红伟销售假冒玉溪等品牌卷烟,销售金额达28000余元。综上,被告人王涛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171850元。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涛经营的烟酒茶店内查获包括芙蓉王、红河、玉莲等品牌在内的多种正品卷烟37.3条,估算价值达6661元;在被告人王涛位于白云社区16号楼4单元401室的住处查获玉溪烟10条,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系假冒伪劣卷烟,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达2100元。3、2013年5月,被告人张承灿到被告人李红伟经营的烟酒店内推销假烟,并留下其联系电话。2013年5月至10月期间,李红伟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张承灿购买玉溪、软中华、芙蓉王、软云烟等假冒卷烟。张承灿以物流方式从广州向李红伟发送假烟,李红伟收到假烟后,再通过用户名为胡迪的邮政储蓄账号向李红伟收取货款,张承灿累计向李红伟销售假冒卷烟共计14800元。月份,被告人张承灿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张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推销假烟,并留下其联系电话。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张承灿购买假冒卷烟。张承灿以物流方式从广州向张某某发送假烟,张某某收到假烟后,向张承灿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支付烟款,张承灿累计向张某某销售假冒卷烟共计35200元(其中张某某欠500元货款未付)。日,被告人张承灿在广州市被侦查人员抓获,在张承灿身上搜查发现两张能达物流发货单编号为、.根据编号为发货单,日侦查人员在晋城市能达物流点查获该货物,查扣假冒玉溪烟50条。经调查证实,该批玉溪烟是李红伟向张承灿购买,但李红伟尚未交付假烟款,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估计小组估价,价值105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承灿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60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1、匿名信及举报材料,证实日晋城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接到群众匿名信,举报两名河南籍男子在晋城市销售假烟的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红伟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承灿就是卖给其假烟的广州男子“小王”;张承灿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某某是从其处购买假烟的河北省保定市的“张成”,李红伟是从其处购买假烟的晋城人;陈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李红伟是接手王欢烟酒店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张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承灿是对其销售假烟的“小张”。3、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张承灿向李红伟发货的50条玉溪烟(软)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估算价值为10500元;从李红伟处查获的两批次卷烟包括红河(硬88)、红双喜等40个规格卷烟(包括其哥哥李某某存放在该处的香烟)全部系真品卷烟,估算价值分别为19010元、14991元;从李红伟处查获的经鉴定系假烟价值分别为3562元、43700元。从李红伟父亲李某甲处查获的包括苏烟(软金砂)在内的29个规格卷烟系真品,价值26332元,包括玉溪在内的5个规格卷烟系假烟,价值9050元;日侦查人员从王涛住处查获的10条玉溪烟(软)系假烟,估价2100元;从王涛经营的烟酒茶店内查获的兰州、芙蓉王等卷烟37条3盒,全部系真烟,估算价值6661.5元。4、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承灿在日至日期间,没有在该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记录,张鸿银领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于日到期注销。5、晋城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监督科出具的证明,证实李红伟与其妻子吕某某共同经营的金泰烟酒门市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分别于日、日、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烟,三次被城区烟草专卖局和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行政处罚;王涛经营的烟酒茶超市于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烟,被晋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假烟6条,被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6、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及该局执法人员牛某某、郭某某出具证明,证实经查,陈某某经营的城区鑫发百货门市部(烟草证号)已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经营主体发生改变,据相关规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并于日注销。7、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对委托保管涉案的卷烟名称进行说明。8、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涛经营的前进路烟酒茶店铺、店铺内经营的芙蓉王、兰州、红河等香烟的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店铺内经营卷烟、酒进行鉴别、清点,被告人王涛对店铺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红伟在太平洋大厦对面经营的山西省糖酒配送中心店铺、店铺内经营卷烟、汾酒情况以及李红伟对店铺及店铺内烟酒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红伟租住房屋内存放各类汾酒、卷烟及李红伟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红伟父亲李某甲经营金泰烟酒店及店内所销售、存放烟酒及李某甲指认情况;被告人张承灿联系业务时使用手机及手机卡情况;晋城能达物流外部环境及张承灿使用该物流给李红伟发送50条玉溪(软)烟的快递单,收货人为陈某,及该50条玉溪(软)烟的情况。9、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李红伟购买假冒卷烟银行交易清单,证实李红伟通过使用李伟的假名字、使用王某某、张某乙的银行账户于日、12月26日、12月31日、日、1月6日、1月11日、1月15日、1月25日、2月1日、3月1日分次向王涛和“王生”提供的户名为马某、林某某、梁某某的账户汇款共计74780元。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户名为王某某(账号57XXXX)的交易明细,证实李红伟使用该账户于日、日、日、日分别向户名为林某某、梁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1000元、9600元、7600元、7600元;户名为张某乙(账号022XXXX)的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于日、日分别向户名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200元、5000元;户名为焦某某(账号645XXXX)的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于日向户名为马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11、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王涛购买假冒卷烟银行交易清单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户名为王涛(卡号028XXXX)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王涛通过其邮储银行账户(028XXXX)于日至日向唐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3次,共计63850元。12、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李红伟购买假冒卷烟银行交易清单,证实李红伟于日至日分4次共计向户名为胡某的银行账户存款(833XXXX)共计14800元。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户名为刘某某、王涛、富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这些买家向唐某某、任某甲等银行账户汇入烟款的情况。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出具的户名为李某银行卡(账号63xxxxxx)个人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占成于日、10月23日、10月28日分别向该银行账户汇入2500元、4700元、3000元烟款;户名为梁某某银行卡(账号198xxxx)个人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占成于日、9月29日分别向该银行账户汇入8000元、9000元烟款,共计27200元。14、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贩卖假冒伪劣卷烟交易账户资金现转、转入交易明细及资金汇兑来源明细,证实户名为马某、林某某等用于假冒伪劣卷烟交易的账户资金流动明细,同时证实户名为王涛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向户名为某甲(778XXXX)多次汇款共计18700元。15、能达速递详情单2张(货单号为xx、xx),证实张承灿使用快递向李红伟、张占成寄送假烟情况。其中单号快递单,系公安人员抓获张承灿时从其身上查获,证实张承灿向张占成发货情况,收货人为张承灿编造的张辉,收货人联系方式为张占成电话。16、能达速递工作人员翟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人员现场检查,单号XX快递单所承运货物为50条玉溪香烟。17、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张承灿在晋城住宿登记情况,证实张承灿于2013年6月、9月在晋城市苑佳旅馆登记住宿。18、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估价意见书,证实日该局工作人员在李红伟家中查获喷有太原编码的七匹狼、长白山、红塔山等卷烟126条,从李某甲处查获喷有太原编码的卷烟90条,总计216条,估价17615元;从李红伟、李某甲处查获喷有晋城编码卷烟共155条,香烟喷码号段分别来自史某某、王某丙、彭某某、张某丁、石某某、贾某某、陈某某处。19、晋城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日该局民警对张承灿人身进行了搜查,从其身上搜查出张承灿本人身份证1张、2张能达速递详情单及2部手机,同时予以扣押。20、照片说明,证实张承灿所用三星手机与客户联系发送银行账号的短信内容。21、晋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委托保管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王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晋城银行卡1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1张;包括兰州牌香烟、云烟、利群牌香烟在内的38条91盒香烟;李红伟涉案的笔记本电脑2台(联想E425型、E430型)、二联收据2本、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本、货物托运票据43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折1本、包括万宝路香烟在内的449条161盒、韵达快递单据13张、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1本、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5张、中国工类商银行卡2张、李红伟记录从他人处购买卷烟纸条1张;涉案的李某甲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E520型)、包括红河、中华等在内的229条31盒香烟、翟某某(物流)处50条玉溪(软)烟予以扣押并交由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保管。22、太原捷通达货运信息中心出具的物流发货情况及员工代建旺的证明,证实月李某乙向李红伟寄送纸箱、酒、配件等货物的记录,另该公司物流单据保存一月后即销毁。23、张承灿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证实张承灿与买烟客户联系情况。24、视频光盘一张,证实银行监控录像拍到的张占成向张承灿提供银行账户汇款时的情况。25、证人张占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占成个人基本情况。26、李红伟受行政处罚材料(1)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专(2009)处字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红伟经营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玉溪烟在内的共计6个品种14条烟,经鉴定全部系假烟,李红伟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2)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处(2009)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红伟经营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玉溪烟在内的共计3个品种13条烟,经鉴定全部系假烟,李红伟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专(2011)处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估价意见书等,证实日执法人员在李红伟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中华烟在内共计8个品种20.9条烟,经鉴定均系假烟(估价8657元),李红伟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4)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处(2012)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红伟及妻子吕某某经营的金泰烟酒店检查时,查获包括中华烟在内的共计11个品种25.7条烟,后经鉴定,全部系假烟,估价11023元,吕某某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卷烟25.7条的行政处罚。(5)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晋城工商城市罚字(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红伟经营的烟酒茶超市因无证经营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6)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晋城工商城黄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红伟经营的烟酒茶超市被处以没收侵权系列汾酒1035瓶,罚款81192元的行政处罚。27、王涛受行政处罚材料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处(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估价意见书等,证实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王涛经营烟酒店内查获的包括玉溪烟在内的6条烟,经鉴定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估价3010元,王涛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28、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晋市城烟处理(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实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某乙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查获包括中华烟在内的共计6个品种96条烟,全部是从一个叫“小张”的广东人处购买,经鉴定全部系假烟,估价36090元,李某乙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被处以行政处罚。29、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晋城工商城商罚字(201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史某乙经营的烟酒超市因无照经营及销售侵权产品被处以没白酒42盒(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30、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某(系被告人李红伟妻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李红伟在凤台街安泰大厦下面开了一个烟酒超市,因为盘的是别人的店,对方也是经营烟酒的,就将他们的许可证给了我们。烟酒店是李红伟负责的,进货渠道、价格以及销售价格,我都不清楚。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在日、日、日曾在之前李红伟经营的金泰烟酒店内查获假烟,这个店的工商手续是李红伟用我名字办的,所以接受处罚时李红伟签的是我名字,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证人李某甲(系被告人李红伟父亲)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到晋城经营金泰烟酒店,并没有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里每天销售额有一百块钱左右,销售的卷烟和酒类都是二儿子李红伟购进的,具体进货渠道、价格及烟酒的真假我都不知道。(3)证人李某某(系被告人李红伟哥哥)的证言,证实之前我在太原经营烟酒店,经营相关手续都有。都是从太原市烟草公司进货,之后由于拆迁,我于月份来到晋城在新市东街开了一家汾酒名店,来的时候把太原没有处理完的烟都带来晋城了大概有260条香烟左右,市场价约2万5千元左右,在李红伟处存放的都是每包价值十元的低档烟,烟是通过物流发到晋城的,到了后就放在我父亲李某甲和弟弟李红伟的地方,我一直没有动过,也不知道李红伟他们是否将这些烟销售。我在晋城能达快递公司帮李红伟取过一次货,之后就送到他店里,具体是什么货物我不清楚。(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月份我从姨夫李某甲手里将他的烟酒店承包下来经营,承包时是李红伟负责和我谈的,我店里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经营的烟都是用低价收购的超市卡从超市购回或者从一些零售店购回再销售以赚取差价。我没有从李红伟处买过香烟,也不知道李红伟烟酒店的进货渠道。(5)证人张某某(中国邮储银行晋城市分行凤台街支行综合柜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初,李红伟经常到我们这儿办汇款、转账业务。为了省手续费,李红伟让我帮他用网银转过两次钱,每次都是四、五千元,具体记不清了。他给了我对方银行账号,我用自己的网银给他转账。(6)证人王某某(中国邮储银行晋城市分行黄华街营业所柜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开始,我用我的银行卡帮李红伟转过五、六次帐,最少四千元、最多一万元。总共转了四万多元钱,我记得有汇给马某、梁某某和林某某,李红伟说是给老家汇的。(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城区烟草局不给外地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0年河南朋友王某就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之后烟酒店也一直是王某经营。2011年年底,王某说把他的店转让给他老乡了,我就去找他老乡,让把用我名字注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了,2013年3月初,城区工商的人在他店里执法,我正好路过就进去和他们说,他们说注销了,具体注销了没有我不清楚。(8)证人彭某某(烟酒店经营者)的证言,证实月份,李红伟在我店里拿过烟在他经营的店内销售,他拿的都是不好销售的黄鹤楼、利群等等。我是以在烟草公司的进价给他的,他在我店里拿过三、四次,总共就是二万元多一点。(9)证人张某丁(烟酒店经营者)的证言,证实王涛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正常进烟。他经常在我店里拿烟到他的店里销售,具体拿过多少烟记不清了,拿的有玉溪、芙蓉王、红旗等。每月他都要拿两次,每次大概两千多元钱,我共收到他两万五千元烟款。(10)证人任某甲(系王涛妻子)的证言,证实我的烟酒店主由王涛负责经营,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知道他从我哥哥任某某那儿进过货,是否在别的地方进过货我不清楚,我还见他和一名男子买过烟,以每条19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里买了30条玉溪烟。在家里查到的玉溪烟从哪儿买的我不知道。从2013年4月份至今店里至少卖的有200多条香烟,销售额至少有2万元钱。每盒烟就是挣1元钱,至少也挣了2000元钱。另证实我有三张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卡号066XXXX,两张建设银行卡(卡号为011XXXX、012XXXX),王涛从未给我银行卡里汇过钱.(1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涛经营的烟酒店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他经常到我店里拿烟到他店里销售,我以在烟草公司的价格卖给他,他每月从我店里拿八千元左右的香烟,总数有三到四万元。(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月份,一个自称“小张”的南方男子到我店里说他是做假烟生意的,想和我合作。之后我陆续从他那儿进了一些假烟销售。玉溪是每条70元,软云烟每条70元,紫云烟每条30元,白塔山每条30元。10月份共给“小张”汇给三次烟款,分别是在10月7日、10月23日、10月28日汇了2500元、4700元、3000元,汇在户名为李凤的卡上,9月份我给他打了17000余元烟款,8月份汇了4000元烟款,7月份汇了3500元烟款。汇到什么卡上记不清了。“小张”是通过能达快递就货发给我的,收货人名字是张辉,是“小张”随便写的。到10月底,我还欠他500元烟款。3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红伟的供述,供认2012年9月份,我从老乡王某手里盘下现在经营的烟酒超市,用的是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名字是陈某某。2013年2月烟草局就把许可证收走了。我进烟有三个渠道,一是从别的店里购买或者用低价回收的超市卡从超市购买香烟以挣取差价,从超市买回来的烟总共有2万元左右,还有一部分烟是我哥在太原的烟酒店拆迁后剩下的烟拿回来让我买,我在店里帮他销售了二、三十条,另外还从张某的店里拿过14490元的烟销售。二是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到2013年4月份,从王涛和他朋友“王生”手里进烟,2012年下半年我听说王涛那儿有假烟,便联系他购买假烟,之后又联系到王涛朋友“王生”从他那儿购买假烟。需要购买假烟时,我就电话联系她们,告诉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然后他们通过物流给我发货。我收到烟后,按照王涛告诉我的邮政储蓄的卡号,找黄华街邮政储蓄银行的王某某和张某某帮我用她的卡给王某乙转账,用她们的卡转账既省了手续费,又避免被查到。汇款的账户名我记得有马某、林某某和梁某某,转了多少笔我记不清了,大概有7万多元,都是付给王涛和“王生”的费用,从“王生”那里买了多少烟我记不清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从王涛处买了又五件玉溪(每件50条),还有其他品种的烟,至少有2万8、9千元的烟。我买的有中华、玉溪、软云等品种的烟,买回来的烟有一半分给我表弟刘某了。收货时用的收货人名字是“王生”,也是为了防止被追查。三是从2013年5月份至今,从广州一个卖假烟的“小王”那儿进烟,我向他买过200条玉溪,50条软云、25条软中华和25条芙蓉王,另还有50条玉溪和50条软云在轮上,还没收到。我在邮政储蓄向“小王”提供的户名为胡迪的银行账户汇过三次现金,并通过王某某转过一次帐。(2)被告人王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2012年10月左右我开始在晋城市城区前进路经营“烟酒茶”店铺,店铺平时由妻子任某甲和岳母照看。我从2013年6月开始经营烟草销售,店铺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销售的烟草都是我从其他超市购进然后再卖出,挣取一些差价。每天零零碎碎能卖至少一条香烟左右。我自己有五张银行卡,分别是一张晋城市商业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储银行卡和一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在我家中查获的10条假冒玉溪香烟是我从外地超市买的,但我不知道是假烟。在问及其关于李红伟、唐某某的问题时,王涛始终保持沉默。庭审中王涛供述其向唐某某汇款是因为唐银花是他的朋友,因家中有事向其借钱,任某甲是其妻子,其汇款给任某甲也是汇生活费,我和李红伟是朋友,我没有销售假烟给他。(3)被告人张承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我没有经营卷烟的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我往晋城市发过两次假烟,共计是发了14800元的假玉溪、假芙蓉王等烟,烟款是分两、三次打给我的。收货的这个人是太平洋酒店对面烟酒店的老板,和他认识之后我给他留了电话,之后他便打电话向我买假烟。第一次向我买了一件假芙蓉王香烟(50条,每条160元),假硬中华25条(每条300元),第二次向我买了一件假玉溪烟(50条,每条150元),他付给我的14800元烟款不包括50条假玉溪。每次我都是通过能达快递发的货,我填写的收件人名字陈辉是编造的,收件人联系方式是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收到货不给我钱。他收到货后按我的要求把钱打到一个户名为胡迪的邮储银行卡上,这个银行卡是我花钱买的。我只给晋城这一个人发过货。我还给河北省保定市的“张成”(即张占成)发过货,2013年7月份,经联系后发给他两件假紫云烟(100条,每条80元),一件假玉溪烟(50条,每条150元),他一共支付过三次烟款,其中有7200元是打到户名为李某的农行卡,8000元是打到“张尬”女朋友梁某甲的农行卡上,这两张卡都是我借的。我还自己给梁某甲的农行卡上打过9000元钱,是让“张尬”捎回去给叔叔看病用的。8000元钱烟款是“张尬”取出来以后给的我。用别人的银行卡是不想给自己和亲属惹麻烦。我发送的假烟都是通过QQ联系购买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红伟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涛、被告人张承灿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红伟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竹叶青”系列白酒的情况下,仍从一名到其店内推销假酒的文水县人(身份未查实)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竹叶青”系列白酒。该名文水县人通过物流将货发给李红伟,李红伟收到货后,除在自己位于晋城市城区的烟酒店内销售外,还用妻子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一家名为“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淘宝旺旺名称为“山西汾酒形象店1”)的网店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通过韵达快递等向购买客户发货。经查实李红伟通过淘宝网销售金额共计48300余元。日,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在李红伟及其父亲李某甲租住房屋内、经营烟酒店内查获包括“玻璃竹叶青45°、杏花三十年汾酒48°、玻璃汾酒53°、青花三十年汾酒53°”等在内的21个品种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竹叶青”的系列白酒,其中假冒“杏花村”系列汾酒共计150箱、“竹叶青”酒共计28箱。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系列白酒价值共计154849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人证言(1)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购买过蓝水晶十年老白汾(每箱550元)和出口汾酒(每箱370元),共支付2784元,没用完的酒我在金泰烟酒店退了920元。我不知道购买的酒真假情况。(2)证人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购买过两瓶十年陈汾酒,支付了185元钱,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朋友喝的时候说感觉不对。(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以每瓶98元的价格购买过四瓶十年陈汾酒,支付了392元钱,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付款后过了十几分钟一个小伙子就把酒送到了我所在的古矿。(4)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日、5月14日我分两次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简装玻璃汾酒,共支付花了1118.4元,酒是通过韵达快递送达的,这些酒和平时喝的没什么区别。(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两瓶竹叶青,一共花了65元,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曾在淘宝网买过3瓶简装玻璃汾酒,连同快递费一共为100元,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店主承诺的是真酒,可我喝了后觉得是假的。(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在淘宝网一家“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6瓶简装玻璃汾酒,每瓶价格31元左右,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8)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月份我在淘宝网以40元价格买过1瓶竹叶青汾酒,店主承诺是真酒,我也辨别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9)证人巫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一家“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1箱6瓶的竹叶青酒,(每瓶69元),总价414元,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韵达快递送达的,现在喝了5瓶,还剩1瓶。(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日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以370元价格买过12瓶杏花村汾酒48度简装,店主承诺酒是真的,喝过以后我觉得是假酒。酒是通过物流公司送达的。(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在淘宝网以每瓶36元的价格买过3瓶竹叶青汾酒,店主说酒是真的,但我喝了后觉得酒有点假。酒是通过韵达快运送的。(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6瓶杏花村汾酒,单价为32元,店主告诉我是真酒,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送达的。(13)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我弟弟时令涛购买过竹叶青白酒,并通过物流发给我和时某乙各两箱,哪儿买的我不知道,我丈夫喝了之后说这酒不如以前。(1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一家“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2瓶山西杏花村汾酒,每瓶大概48元左右,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喝了之后我感觉不太真。(15)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日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以408元价格买过1箱竹叶青汾酒,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酒款,酒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的。店主承诺酒是真的,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清。(1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12瓶53度玻璃汾酒,总价400元,店主承诺是真品。酒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的。(17)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用妻子徐爱金的支付宝账号在淘宝网一家网店买过1箱12瓶竹叶青汾酒,总价468元,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觉得不真,要求退钱,店主不给我退。酒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的。(18)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12瓶竹叶青玻璃汾酒,共支付390元,店主承诺是真货,但我尝了之后觉得有点假,就烧菜用了,现在还剩2瓶。酒是通过中铁快运邮寄给我的。(1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农历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一箱12瓶汾酒,包邮费一共付了480元,通过支付宝账号付了款。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20)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12瓶简装玻璃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364.8元货款,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2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大概2012年年底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竹叶青玻璃汾酒,共付了130元,好多人在网上评价这个店好,但我喝的酒不太正常。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2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汾酒,店主称肯定是正品,酒是通过德邦物流发的货。(2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淘宝网上买过汾酒,具体店名记不清了,但我觉得买的是假酒,因为和以前买的真酒不一样。(24)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月份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购买过1399元的汾酒及竹叶青酒,酒是通过中铁快运和韵达快运邮寄到的,我喝的酒有点不同,但觉得应该不是假的。(25)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3260元的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店主承诺是真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2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玻璃汾酒,花了300多元,店主承诺是真酒,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27)证人鹿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日、9月21日分别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汾酒,共花了644.5元,并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28)证人房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13年1月份,我在网上买了一箱12瓶山西杏花村汾酒,共计360元。具体店铺名字记不清了,是用韵达快递送来的,喝了之后我也没发现有什么不同。(29)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2瓶简装玻璃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86元货款,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也分不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送达的。(3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买过2次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3200元货款,店主说酒是真的,但朋友也没喝出真假。酒是通过韵达快递公司及飞远配送送达的。(3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汾酒,并支付486元货款,之后我通过韵达快运收到了酒,从口感上讲感觉酒不是真的。(3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汾酒,并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后通过韵达快运收到酒。(33)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以390元价格买了一箱竹叶青酒,酒是用韵达快递送达的,我感觉口感没有之前从别的店买的好。(3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日、3月10日分别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汾酒,共支付了2736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35)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于2013年1月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390元的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36)证人李某A的证言,证实在淘宝网买过三次汾酒,每次买486元一箱的汾酒,后均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3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了一箱竹叶青汾酒,总价是384元,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但我喝了后怀疑是假货。(3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以妻子李某B的名义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了两箱汾酒,总价860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但我喝了之后觉得不太对劲儿。(39)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曾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酒,总价是1336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40)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了12瓶竹叶青汾酒,总价384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但我分不出真假。(41)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我于日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购买过360元的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称是真品,假一赔十,但我喝了之后怀疑是假货。(4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以2800元价格买过一箱三十年陈酿,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讲酒绝对是真品,通过电话查询防伪码也能查到的。(4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日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以384元买过一箱竹叶青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酒是真品,但我自己不知道真假。(4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2012年3月用我的淘宝账号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汾酒,一共花了548元左右。(4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左右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一瓶竹叶青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46)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瓶汾酒,用支付宝支付了121.6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我也分不清酒的真假。(47)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瓶竹叶青汾酒,总价390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我也分不清酒的真假。(48)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儿子董加强在淘宝网买过12瓶竹叶青汾酒,具体店名记不清了,总价384元,后通过中通快递收到货。(4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买了两箱竹叶青汾酒,总价730元,通过快递收到后,我就把酒喝了,也分不出真假。(50)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买了2500元的老白汾酒,后通过快递收到货,我感觉这些酒喝起来还可以。(5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日晚,我在淘宝网发现“山西汾酒形象店1”卖的汾酒比较便宜,就买了一箱,支付了374元,后通过德邦快递收的货。(52)证人王某A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买过两次汾酒,分别支付了342.64元、645元,我觉得酒是真的,但也分不清。(53)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直营店”买过1瓶汾酒,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称酒是真品,但我感觉不像。(54)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给父亲买过一箱山西杏花村汾酒,用支付宝支付了384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称他们销售的是真酒。(55)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我儿子高某甲给我寄过两次汾酒,一共是2550元的汾酒,我不清楚是在哪儿买的,也没喝出来真假。(5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15件汾酒,总价4225元,后通过德邦物流收到货,店主说酒是真的,我也分不清真假。(5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日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6瓶老白汾酒,总价187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一喝就知道酒是假的。(5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日左右在淘宝网买过总价为505.5元的几种汾酒,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酒是真品。(5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15瓶简装玻璃汾酒,用支付宝支付了412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将他们销售的是真酒,但我喝完后觉得头痛。(5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瓶汾酒,一共172元,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称他们销售的是真酒。(57)证人靳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我从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4箱竹叶青汾酒,一共780元,后通过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喝完也没什么异常感觉。(58)证人李某C的证言,证实日我从淘宝网买了一箱汾酒,一共366元,后通过中铁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每次喝完都会呕吐。(59)证人张某C的证言,证实日我从淘宝网买了一箱汾酒,一共480元,后通过中铁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假一赔十,但我喝了之后感觉是假的。(60)证人李某D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形象店1”买过两次汾酒,一共支付了500多元,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当时承诺假一赔十,喝完后也没觉得异常。(61)证人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在淘宝网“山西汾酒官方直营店”买过820.8元的竹叶青汾酒,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货,店主承诺就是真品,喝完也没觉得异常。(6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淘宝网上店名为“山西汾酒形象店1”的店是李红伟在经营,我曾假装客户在该店购买,目的是为了增加网店的人气及好评,实际是虚拟交易。2、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假冒产品鉴定证明、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证实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李红伟经营的烟酒茶店及其位于东岭巷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白酒外包装及瓶身上标注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并使用“杏花村注册商标”,后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额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该局在对李红伟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进行调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案值较大,涉嫌犯罪,故将案件移送至晋城市公安局。4、李红伟经营的淘宝网“杏花村汾酒形象店”店铺、交易记录明细及淘宝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红伟所经营的售卖假酒淘宝店铺及交易情况。5、晋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证明及李红伟淘宝网经营网店“山西汾酒形象店1”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交易成功的记录明细,证实该期间内淘宝网记录李红伟网店汾酒交易量共计945笔。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翔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清单,证实李红伟所使用其妻子吕某某的银行账户接受淘宝网客户付款情况。7、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晋城营业部提供的吕某某(系李红伟妻子)托运业务单47张,证实李红伟所经营网店通过中铁快运向客户发货的情况。8、从李红伟处搜查出的韵达快递单43张、中铁快运单13张,证实李红伟向其网店购买汾酒客户发货情况。9、韵达快运山西金辰公司泽州北路分局出具的物流发货情况及员工侯某某的证明,证实李红伟相关物流单的货物发运情况及无法提供原始的说明。10、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晋城营业部、太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快递登记查询清单,证实李红伟使用该快递向其网店购买汾酒客户发货情况。11、晋运物流太原专线专线物流清单及该公司员工常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丁使用该物流向李红伟发送酒的情况,另该公司2013年7月份前的物流清单已全部销毁。12、照片说明,证实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C所购买的汾酒情况。13、照片说明,证实李红伟在太平洋大厦对面经营的山西省糖酒配送中心店铺、店铺内经营汾酒情况以及李红伟对店铺及店铺内烟酒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红伟租住房屋内存放各类汾酒及李红伟进行指认的情况;李红伟父亲李某甲经营金泰烟酒店及店内所销售、存放烟酒及李某甲指认情况。14、汶上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何某已将所购买竹叶青汾酒的包装箱、酒瓶当废品处理。15、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在接到协查后,未能找到买家高敏。16、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分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实该局在接到李红伟案的协查后,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买家王先生;同时接受倪建忠所购买的竹叶青玻璃汾酒2瓶及竹叶青汾酒的情况。17、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出具的电话记录及萧山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日该局民警在与曾在李红伟淘宝网店铺购买山西杏花村汾酒的陈某联系后,该表示事情过去很久,不愿意配合调查;经多次联系,买家王某不愿配合调查。18、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汇报,证实2014年1月该队侦查员对曾在“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购买杏花村竹叶青汾酒的巫某某进行调查后,将其尚未喝完的1瓶酒提供至晋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19、证人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43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证实各人的基本情况。20、证人史某出具的手机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证实其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购买酒时与店家谈话记录。证人焦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记录截图,证实其于日、5月14日分别以374.4元、744元的价格从“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购买汾酒;证人姚某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记录截图,证实其于日、5月4日分别以399元、100元的价格从“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购买汾酒;证人李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记录截图,证实其于日、16日分别以486元的价格从“山西汾酒形象店1”购买过三次汾酒;证人姜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记录截图,证实其于日、5月4日从“山西汾酒官方形象店1”购买384元汾酒;尚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记录截图,证实其与日从“山西汾酒官方购买360元酒的情况;证人丁某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截图,证实其于日从“山西汾酒形象店1”购买2800元三十年陈酿的情况;李某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截图及淘宝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于2013年8月分两次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共计购买578.5元汾酒的情况;高某某提供的淘宝网购买截图,证实其于日在“山西汾酒形象店1”购买820.8元竹叶青汾酒的情况;证人丁某某提供的快递单复印件,证实其通过韵达快运收到快递的情况。21、晋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150箱、假冒注册商标“竹叶青”酒28箱予以扣押并委托山西省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委托保管。22、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晋市价认涉字(2013)第23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所没收的包括“玻璃竹叶青45°、杏花三十年汾酒48°、玻璃汾酒53°、青花三十年汾酒53°”在内的“杏花村”、“竹叶青”系列汾酒21种总价值154849元。23、被告人李红伟的供述,供认月份,一个自称是文水县人的男子到我店里推销仿冒汾酒,因他的酒进价便宜,利润空间大,我便联系他购买汾酒。他通过物流将酒发给我,我在物流单上留的是“李伟”的假名字。购进的酒存放在我租住的东岭巷的平房内及我父亲的门店里,根据销售情况我再往店铺拿。一开始我就在店里销售,后来在淘宝网用我妻子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网店,名称为“山西汾酒官方营销店”,店主名称为“山西汾酒形象店1”,我办了一个工行卡专门用于结算卖酒的钱。用快递把酒发给客户,我从这个文水人手里买了4万多的酒,在淘宝网上卖了至少有2万多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红伟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有以下综合证据:1、晋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该队接到群众匿名信,举报晋城市有两名男子以开烟酒店为掩护,大量购进香烟并销售。经调查查实后,于日在广州市将张承灿抓获,10月29日在晋城市将李红伟、王涛抓获。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临时寄押审批表,证实该所于日将张承灿临时寄押。3、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执法人员查获李红伟、王涛经营烟酒门市部及李红伟所经营淘宝网店铺信息及交易记录。4、晋城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将张承灿身份证发还张承灿,将笔记本电脑(联想E425型)一台、二联收据两本、笔记本一本、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本发还吕某某(系李红伟妻子)。5、晋城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将涉案李红伟的笔记本电脑2台(型号分别为联想E430、E520)、电脑主机1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5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折1本、交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王涛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晋城银行卡1张;张承灿的手机2部予以随案移交。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照片,证明被告人李红伟、王涛、张承灿的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红伟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涛、被告人张承灿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伟、王涛、张承灿在未取得烟草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该三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红伟在明知是假冒注册“杏花村”、“竹叶青”商标系列白酒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红伟犯数罪,应并罚,被告人李红伟、张承灿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前科,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后被告人王涛递交了悔过书,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针对被告人李红伟辩称其经营的门市部使用的是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一直申请办证,只是没有办下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李红伟主观上无不办证经营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烟草为专卖品,经营者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能进行销售,李红伟刚接手所经营的门市部时,使用的是原经营者陈拥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持证人的经营主体发生改变,该证已于日被注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伟非法经营期间内,其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李红伟在无证情况下,仍然销售烟草制品,其主观上已有非法经营的故意。故李红伟该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王涛辩称其未曾销售给李红伟28000元的假烟,对认定销售正品烟金额61300元持异议,和唐某某系朋友关系,多次汇款均为唐某某家中有事急需钱用,其汇款的任某甲系其妻子,从其房间中搜查的10条玉溪香烟其认为是真烟的辩解,本院认为,针对其向李红伟销售假冒卷烟的犯罪事实,有李红伟的供述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佐证,足以认定;对于王涛烟酒店内销售正品卷烟金额,是通过其购买卷烟的任卫星、张某某及其妻子任某甲的证言,再结合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玉溪香烟市场零售价的认定,综合得出;王涛对于唐某某个人信息其并不知晓,且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唐某某银行账户查询记录可看出每天有大量全国各地买烟客户向该账户汇款,可证实王涛汇入现金为烟款;据王涛妻子任某甲的证言,王涛从未向其银行账户汇款,且经查实,王涛汇款的任某甲账户并非其妻子名下银行账户,二人仅是同名。从王涛家中搜出的10条玉溪香烟,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鉴定系假烟,综上,被告人王涛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红伟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涛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承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承灿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追缴李红伟非法经营假冒卷烟价款89580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款48300元、王涛非法经营款171850元,张承灿非法经营款60500元;已查扣的李红伟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117.4条(价值60412元)、正品卷烟(价值42718元)、假冒注册“杏花村”、商标的汾酒150箱、假冒注册商标“竹叶青”酒28箱(价值154849元)予以没收;王涛尚未销售的正品卷烟37.3条,假冒伪劣玉溪烟10条予以没收,从物流处查扣的张承灿50条假冒伪劣玉溪烟予以没收。被告人李红伟作案所使用的的笔记本电脑2台(型号分别为联想E430、E520)、电脑主机1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5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折1本、交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王涛作案所使用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晋城银行卡1张;张承灿作案所使用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保吉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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