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诈骗罪入刑,但还有侵占罪量刑标准2014,可以再起诉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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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吸金上亿元,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判无期, 有人被骗不敢报案 - 北京律师-马奇勋
男子非法吸金上亿元,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判无期, 有人被骗不敢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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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的“风云人物”曾某,虚假出资开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假借公司之名,许以高利息向社会吸纳存款,在澳门的赌场“坐庄”失利后,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进行集资诈骗(本报2013年8月13日A6、A8版曾作报道)。4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以曾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官提醒:提防高利息下的借贷陷阱
  “大手笔”:6000万注册资本 被分两次转走
  在东兴当地人眼里,曾某讲“江湖义气”,广交朋友,出手阔绰,不到40岁已成为一名“风云人物”。不过,在他的一些朋友眼中,他好赌成性,“一天输赢数百万元都很正常”。因此,在曾某东窗事发后,很多人并没有感到太多的诧异,只是惊叹于他为作案精心设置的手段。
  早在2011年5月,曾某就开始谋划成立一家“防城港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但公司成立的目的,并非为了正常的借贷业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曾某找来梁某、刘某等6人入伙,成立了东兴市置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成立后,他立即指使他人找来34人的身份证,伪造贷款手续,经过两次转账,将6000万元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
  此后,为出具验资报告,曾某指使员工花了2万元制作假证,办理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和公司进账单,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报告。实际上,公司已成为“空壳”,以至于黄某到公司出任出纳时大惑不解:“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公司,账上只有10万元?”
  “大胃口”:百万被视为“小钱” 高息诱惑借款人
  置业公司成立后,曾某向股东许诺,每个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并分红,但平时由他一人管理。不过,大家没有等来分红的消息,却发现曾某以公司业务名义屡次向他人大笔借钱。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2年4月开始的短短半年中,曾某虚构公司放贷业务量大,公司资金紧缺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曾某某、陆某、梁某等人借款3900多万元。其中,身为公司股东的梁某就多次将上千万元借给曾某。
  审理此案的一名法官表示,曾某抓住了他人爱占便宜的心理,个别给出每月高达6%的利息要求借款。在高利息的诱惑之下,甚至有人主动要求借钱给他。曾某“胃口”很大,100万元左右的“小钱”还看不上眼。由于他在利息的支付上特别“守信用”,有人得回本金后又再次向他放贷,甚至追加借贷资金。其中,不乏几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
  很蹊跷:有人明明被骗 却不出庭指证
  2012年10月,开业不到一年,“生意红火”的置业公司突然关门停止营业。在曾某“跑路”后,一名借款人眼见追款无望,气急之下,竟然将数百万元的借条烧掉。
借款人陆某称,他被曾某骗了1000多万元,事后他获知,被曾某诈骗的有30多人,资金多达3亿多元。
  去年3月,度过了一段在国外东躲西藏的日子后,曾某在北海被防城港警方抓获。他供称,在澳门“坐庄”赌博,不料失利导致资金链断裂,于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不断借款,用于赌博、边贸生意、偿还个人借款和利息。今年1月27日,防城港市检察院指控曾某犯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不少受害人碍于情面或资金来路不正,未敢报案也未出庭指证。除了案发前曾某支付给借款人的利息160多万元外,法院认定的实际骗取金额仅为3830多万元人民币。
  须规范:一审被判无期 谨防借贷陷阱
  4月28日,经公开开庭审理,防城港市中级法院认为,曾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6000万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3832.7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法庭上,曾某对被欠款的朋友表示了歉意。不过,他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进行上诉。
  一名法官说,防城港边贸繁荣,资金流动活跃,民间借贷发达。不少手上有闲钱的老板将借贷看成一种“只赚不赔”的投资。此时,一些中介就会粉墨登场,许以高利息伪造借款合同,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借款支付利息,骗取受害人信任。这种方式资金链一般会很快断裂,此时受害人所获利息远远不够本金。办案法官说,希望有关部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同时,市民也要睁大眼睛,不要被所谓高利息诱惑而上当受骗。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 南国早报记者 赵劲松 通讯员 刘晓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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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之一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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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国,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经济联合社会计员,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8月2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峰,系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国犯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国及其辩护人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国从2011年4月开始担任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经联社会计员。2012年4月,在该村没有发放铺面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国欺骗该村村民陈某典称本村要将“驳脚边的边角地”规划成铺间进行销售,他愿意将其中四间属于自己的铺面转卖给陈某典,双方约定每间价格为9万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国以村要求收取购买铺面定金、村经济困难无法发工资等名义,多次私自开具村委证明及收款收据并假冒村主任陈某豪、出纳员陈某廷签名的票据,骗取陈某典人民币共8万元。2011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国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该村村民陈某洪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某国一共骗取他人12万元已经被其花费,至本案起诉时尚未退赃。(二)职务侵占罪2011年10月,华东村经联社决定修建该村机耕路。该工程先后共载土210车,每车价格为280元,共付还载土费58800元;雇用挖掘机、推土机各一台,施工3天,每天价钱1800元,共付出5400元,雇用外省工共7个工时,每个工时220元,共付出1540元;购买水泥排水管等材料共付出2500元,工程实际总开支为人民币68240元。2011年12月30日,该村主任陈某豪(另案处理)要求被告人陈某国开具机耕路工程支出单据,并要求被告人陈某国将工程开支虚增至人民币117200元,被告人陈某国刚开始拒绝开具单据。陈某豪见状便承诺代被告人陈某国还清其欠该村借款2万元,被告人陈某国同意并按照陈某豪的要求开具报销机耕路工程款117200元的单据,单据开具后陈某豪在村报销工程款人民币117200元,陈某豪侵吞虚增款人民币48960元,并代被告人陈某国还清借款2万元。被告人陈某国至本案起诉时尚未退赃。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典、陈某洪的陈述,证人陈某廷(又名陈某澄)、陈某豪、彭某昌、陈某廷、陈某省王某金、张某文、彭某杰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国原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贵屿镇农村经联社统一收款收据,借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关于陈某国涉嫌贪污公款一案发、破案经过,任职简历,陈某国书写的检举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国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国骗取被害人陈某典、陈某洪共1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陈某国侵吞集体资金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使被告人陈某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是胁从犯;3、被告人陈某国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陈某国能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国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国在担任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经济联合社会计员期间,虚构该村要发放位于该村驳脚边边角地的铺地及其自己分得的4间铺地要转手出卖的事实,以收取定金及借款的名义,冒充该村主任陈某豪、出纳员陈某廷的签名,出具收款收据,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洪4万元、陈某典8万元,合计12万元。该款被被告人陈某国用于日常开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典的陈述,证明2012年4、5月份,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经联社会计员陈某国对他说驳脚堆垃圾的边角地共有12间铺面,其与陈某豪、陈某廷每人有4间铺面,其自己的4间铺面地要转手卖给他,每间10万元,共40万元。他听后便相信陈某国,经与陈某国讨价还价,同意以每间9万元,共36万元卖给他。2012年5月22日,陈某国打电话对他说村里经济困难,需要先借用3万元,但他不同意,陈某国便对他说借该3万元其开一张村里的证明给他,写清楚卖给他的4间铺面的位置,他听后表示同意。当晚,陈某国开一张内容为“村经济困难,无法开展发工资巡逻等费用,因此向我村村民陈淑展(陈某典)收取驳脚边,边角地4间定金30000元,向北十六米阔,深20米”的证明给他,并加盖村联社的公章。陈某国另外开一张内容为“2012年5月22日,借陈淑展(陈某典)3万元”、编号为0011773的收款收据给他,该收款收据盖有村委会的公章及主任陈某豪、出纳员陈某廷的签名,他便拿3万元给陈某国。2012年7月18日至9月11日,陈某国以给挖机定金、到国土局办事、到水利局疏通关系等理由多次共向他拿了5万元,陈某国开一张内容为“2012年7月18日,借陈某展(陈某典)5万元”、编号为0427601的收款收据给他,该收款收据有村委会的印章和主任陈某豪、出纳员陈某廷的签名。后来陈某国发信息给他说驳脚那块地的文件已经做好,9月30日可以操作。二、三天后,陈某国有发信息骗他说该地可以到村里开正式单据。同年9月26日,陈某国发信息向他借13000元,并许诺开正式单据给他,但他没有相信,也没有拿13000元给陈某国。后来他要陈某国开一张写明该4间铺面地卖给他的正式单据,但陈某国没有开单据给他。他先后拿8万元给陈某国。后来经陈某豪、陈某廷校对,才知道陈某国冒充陈某豪、陈某廷在收款收据上签名。陈某国说要卖给他的4间铺面地至今没有动工平整,村里也没有将该4间铺面地卖给陈某国,该地村里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陈某国说将该地卖给他是在骗他。经他向主任陈某豪了解,村里没有收到他拿给陈某国的8万元。2、被害人陈某洪的陈述,证明2011年6、7月份,陈某国打电话对他说村里驳脚堆垃圾的边角地有12间厝地要发放,其向村主任陈某豪留几间厝地,每间10万元,如果要购买就寄几千元作定金。他听后表示要购买4间厝地,并汇4000元定金给陈某国。后来陈某国多次向他拿厝地定金,并写一张内容为“兹本村经济困难无法开展发工资、巡逻等工作费用,因此向本村陈某洪(陈某洪)收取驳脚垃圾堆边角地陈景乐墙起第一、二、三、四间间数定金30000元整”的证明给他妻子马生生,并加盖村联社的公章。后来,陈某国有陆续向他拿钱,至2012年7月28日,陈某国要向他拿3000元,包括之前向他收取的定金凑到4万元,然后开一张村联社的收款收据给他。他听后表示同意,随后陈某国到他家里拿3000元,并拿一张内容为“收到陈裕洪(陈某洪)驳脚垃圾边角地向北十六米阔,深16米,4间定金40000”的收款收据给他,该收款收据有村主任陈某豪、出纳员陈某廷的签名,并加盖村的公章。后来他问陈某国何时可以购买厝地,陈某国对他说放心,过后陈某国就没有与他联系。2013年5月份,他听说陈某国因骗取村陈某典厝地款被公安机关抓获,便拿陈某国开给他的收款收据向村主任陈某豪核实,经陈某豪核实,村没有发放厝地给他,也没有收到4万元定金,且该收款收据的财物负责人及出纳员的签名是陈某国冒充陈某豪、陈某廷签写的,村也没有将该4间厝地卖给陈某国,陈某国将该地转手给他是骗他的。后来他向陈某国追讨4万元,但陈某国一直推诿搪塞,至今没有还他钱。3、陈某廷(又名陈某澄)的证言,证明他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经济联合社任出纳员。2011年4月份左右,陈某国在该村任会计员。2013年2月份,村经联社主任陈某豪向他出示编号为No0427601,内容为2012年7月18日,借陈某典5万元及编号为No0011773,内容为2012年5月22日,借陈某典3万元的2张收款收据,问他有没有在该2张收款收据中签名,他说没有。经他校对,单据上的“陈某廷”不是他本人签名,而是陈某国冒充他的签名。该2张收款收据是陈某国给陈某典,他没有授意陈某国在该2张收款收据上代其签名。该村没有卖驳脚边角4间铺地给陈某典,也没有向陈某典收取定金及向陈某典借款8万元。他和陈某豪、陈某国没有商议分掉驳脚堆垃圾边角铺地,村也没有将驳脚堆垃圾边角4间铺地卖给陈某国。该村的印章平时由陈某国、陈某豪保管。该村没有将驳脚边角4间铺地卖给陈某洪,也没有向陈某洪收取40000定金。编号为No0011777,内容为2012年7月28日,收陈裕洪(陈某洪)驳脚垃圾边角地向北十六米阔,深16米,四间定金40000元的收款收据不是该村出具的,而是陈某国开具的。该收款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签写,而是陈某国冒充其签名,他也没有授意陈某国在该收款收据代其签名。该村没有决定将驳脚边角4间铺地卖给陈某国。经他对加盖华东村经联社公章,内容为“兹本村经济困难无法开展发工资、巡逻等工作费用,因此向本村陈裕洪(陈某洪)收取驳脚垃圾堆边角地陈景乐墙起第一、二、三、四间间数定金30000元整”的便签纸进行辨认,确认该村没有向陈某洪借钱。4、证人陈某豪的证言,证明他在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经济联合社担任主任。2013年1月份,他得知村会计员陈某国分别写编号为No0427601,内容为2012年7月18日,借陈某典5万元及编号为No0011773,内容为2012年5月22日,向村民陈某典借款3万元的收款收据给陈某典,经他确认,发现收款收据中的“陈某豪”和出纳员“陈某廷“均不是他本人及陈某廷所签写,他没有授意陈某国在该2张收款收据上代其签名,也没有授意陈某国在该2张收款收据上代陈某廷签名。另外陈某国还写一张内容为“村政经济困难,无法开展发工资巡逻等费用,因此向我村村民陈淑展(陈某典)收取驳脚边,边角地4间定金30000元,向北十六米阔,深20米”的证明给陈某典,并加盖村联社的公章。该村没有卖驳脚边角4间铺地给陈某典,也没有向陈某典收取定金。该村没有卖驳脚边边角4间铺地给陈某国。他和陈某国、陈某廷没有商议将驳脚堆边角铺地规划后每人分4间。他不清楚陈某国骗陈某典8万元一事,也没有叫陈某国去骗陈某典的钱。该村没有向陈某典借款8万元,此事是陈某国个人行为。该村的公章平时由陈某国保管。他在担任村主任期间,陈某洪没有在华东村购买厝地,但在2013年5月中旬,陈某洪拿一张由陈某国开具的编号为No0011777,内容为2012年7月28日,收陈某洪(陈某洪)驳脚垃圾边角地向北十六米阔,深16米,四间定金40000元的收款收据问他此事是否属实,他对陈某洪说村里没有发放厝地,也没有收到陈某洪4万元定金,该收款收据的签名是陈某国冒充签写的。他没有授意陈某国在该收款收据上代其签名,也没有授意陈某国在收款收据上代陈某廷签名。经他对加盖华东村经联社公章,内容为“兹本村经济困难无法开展发工资、巡逻等工作费用,因此向本村陈裕洪(陈某洪)收取驳脚垃圾堆边角地陈景乐墙起第一、二、三、四间间数定金30000元整”的便签纸进行辨认,确认该村没有向陈某洪借钱。5、被告人陈某国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于2011年4月15日在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担任经济联合社会计员。2011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陈某豪、陈某廷在座谈中说到等练江堤围水利迁水闸后,将村驳脚边垃圾边角地平整规划为铺间出售。后来陈某豪私下对他说等该地平整规划后,将其中4间铺间卖给他,并叫他留意如果有人要购买就介绍给村里。2012年4月份左右,村民陈某典问他村是否有地要卖,他便对陈某典说村打算在驳脚边垃圾边角地规划后出售,每间10万元。经讨价还价,他对陈某典说陈某豪同意每间9万元。几天后,他向陈某典借3万元,但陈某典不同意,他便对陈某典说陈某豪有说过要开一张写清楚卖给其铺间的具体位置的证明,陈某典听后表示同意。随后陈某豪教他如何写向陈某典借3万元的证明,当晚,写一张内容为“村政经济困难,无法开展发工资巡逻等费用,因此向我村村民陈某展(陈某典)收取驳脚边,边角地4间定金30000元,向北十六米阔,深20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给陈某典。另外他还开一张编号为0011773,内容为“2012年5月22日,借陈某展(陈某典)3万元”的收款收据给陈某典,并按照陈某豪的交代代签陈某豪、陈某廷及他的姓名,随后陈某典拿3万元给他。他将该3万元放在家里并开销花掉。2012年7月18日至9月11日,他以给挖土机定金、到镇国土所办事、过节送礼、到水利局疏通关系等理由多次共向陈某典拿5万元,并开一张编号为0427601,内容为“2012年7月18日,借陈某展(陈某典)5万元”的收款收据给陈某典,该收款收据有村委会的印章和主任陈某豪、出纳员陈某廷的签名,当时是陈某豪叫他代其本人及陈某廷签名的。他因平时经济紧张,便以卖给陈某典4间驳脚边角铺间的名义向陈某典借款8万元用于日常花费。该村没有规划将4间驳脚边角铺间卖给他,只是陈某豪口头答应他,他也没有向村缴纳地价款。2011年的一天,他打电话对陈裕洪(陈某洪)说村主任陈某豪说过村里在驳脚边一片垃圾地的几间铺间准备出售,每间10万元,如果要购买,就必须拿出一些钱给村里作费用。陈裕洪说要购买4间。2011年8月底,他因经济紧张,便先后2次向陈某洪借款16000元。10月份,他对陈裕洪说能否借几千元给陈某豪使用,陈裕洪表示同意,并叫他向其妻子拿10000元。他先后以同样理由向陈某洪借款共4万元。期间即2012年3月份,他先后向陈某洪借款共3万元,陈某洪要他开一张村里的证明给他,他便转告陈某豪,陈某豪对他说写一张内容为“兹本村经济困难无法开展发工资、巡逻等工作费用,因此向本村陈某洪(陈某洪)收取驳脚垃圾堆边角地陈景乐墙起第一、二、三、四间间数定金30000元整”、时间为2012年3月25日的证明并加盖村里的公章给陈某洪。后来陈某洪叫他开一张村里的正式收款收据,他便向陈某豪汇报,陈某豪表示同意,随后他开一张贵屿镇农村经联社统一收款收据(No.0011777,填写收款人陈裕洪,时间2012年7月28日,收取事项:收陈裕洪驳脚边角地向北十六米阔,深16米,定金4万元)给陈某洪,并按照陈某豪的交代签写陈某豪、陈某廷和他本人的姓名,该款被他用于日常生活花费。该村没有规划将驳脚边角铺间地进行出售,也没有将铺间卖给陈某洪。6、贵屿镇农村经联社统一收款收据和书证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国向被害人陈某典收取8万元及向被害人陈某洪收取4万元等的情况。7、手机短信,证明被告人陈某国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陈某典拿钱的情况。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14日上午,潮阳区贵屿镇华东村主任陈某豪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称该村会计员陈某国冒充其和村出纳员陈某廷的签名出具收款收据骗取村民陈某典钱款。经查,陈某国在担任华东村会计员期间,以村要出售驳脚边角铺间需收取定金为由骗取村民陈某典人民币8万元,并冒充村主任陈某豪及村出纳员陈某廷的签名,私自开具两张收款收据给陈某典。当天下午,该队在潮阳区贵屿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国抓获。同年6月21日,陈某洪到该队报称陈某国于2011年6月以村要出售驳脚边角铺间需要收取定金为由骗取其人民币4万元,并开具一张冒充村主任陈某豪及村出纳员陈某廷签名的收款收据给他。9、辩护人当庭出示证人陈某廷、陈某豪的证言,证明该村干部没有商议将驳脚堆垃圾边角铺地规划后卖掉,但有一次他和陈某豪、陈某国在座谈时说到等水利局维修加固练江堤围后考虑规划为铺间出售,但水利局没有维修练江堤围。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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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ICP备号尽快将民间借款不还,诈骗侵占民财,按诈骗罪明确纳入刑法,维护借债还钱的常识、公平、正义.理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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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20052号
建议主题:尽快将民间借款不还,诈骗侵占民财,按诈骗罪明确纳入刑法,维护借债还钱的常识、公平、正义.理顺借贷关系
建议类别:时政类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 11:52:19
内容:现在,社会上有这么一种现象: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手中的“借据”与废纸无异。那些欠钱的债务人是爷爷、是英雄。而把钱借出去的债权人、受害者反倒成了孙子,只能跪求。即便如此,多数借款还是难以要回。刮风下雨,能说不知,能不能还款能说不知。不还款的都是以借为名,诈骗侵占民财,并已成犯罪事实。(真要是有什么天灾人祸,而不是故意制造的假象,是没有人逼着要账的,但要账也是应该的,公民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可如果诉诸法律,法律却只按民事处理此类案子,还不还钱,仍是债务人说了算,法院也只能是走走过场,查查有无账户、存款。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银行没有账号、存款的话,即便人家住的是豪宅、吃的是山珍,开的是宝马,藏匿一亿元。法律也对其无可奈何,还要保护犯罪的所谓正常生活。公检法司在司法活动中,以及法学理论都认识到,借款不还,实质是赤裸裸的公然诈骗、侵占他人财产,这是真正的违法犯罪,法律必须明确之,应该入刑来解决。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是,借款不还,霸人财产,只要债主起诉,就是犯罪,必须入狱,还款才能出来。我们偏偏只按民事不入刑,只是走走过场,还不还款,仍是罪犯说了算,只能是换一个法律白条。没有惩罚,根本不能解决。只能是保护赖人和罪犯,不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讲真理、正义,我们中华民族因此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罪犯不还款没事,所以借款时就没有打算还款,千方百计或许诺利息来乱借实为乱骗,以致形成了借款不还为数量第一的不能解决的大案,形成了漫延全国丢中国人脸面的,也只有现在中国特有的借贷乱象。---温州、鄂尔多斯、台州、全国的借贷乱象,不可收拾,敲响了警钟,甚至惊动了总理。而这还仅仅是冰山一角,仅仅是个开始。这难道不是我们的法律的失职吗?而被骗的人们只得自己动黑、动粗、拼命,以致受骗人精神崩溃,死伤惨案不断,甚至形成群体事件,实也难以奏效。一个人被借骗不能解决,可以说是自己无能,全中国这类事依法都是不能真正解决,就是我们的国家和法律出了问题。现在形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走正路三十年,《物权法》实施已三年,而这种现象还在继续,无法遏制。这是鼓励了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漠视,是人为的制造、保护赖人和罪犯,制造社会乱象和契约、诚信危机及道德滑坡。是中国借贷乱象漫延全国不可收拾的总根源。透支信用卡已按诈骗入刑,欠薪不给也已入刑都得到解决,借钱赖着不还,是世界上最明了的事了,是比以上二者及比贪污、盗抢更恶劣的事。其社会影响,社会危害甚于巨贪、大盗。为什么不用刑法惩罚呢?对人民私产的保护和尊重,标志着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这是立法为民的根本啊!而也正是我们社会出现很多严重社会问题的根源。法制社会的今天,公民的生命财产不能免于被掠夺、侵犯。法律保护不了公民的生命财产,维护不了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和普世价值,这是法律的悲哀啊。法律是如何讲求终极正义,又是引导何种社会价值取向?民间借贷合法合理,助人为乐,发展经济,和谐社会。只是因为借款如不还,却不入刑保护。没有相对应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去了法律的保驾护航的作用,被无良的罪犯搞坏了。没有人敢出借钱了。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坏良心民贼利用他人善良之心,杀熟、诈骗财钱。随便找一个蒙人的理由或以工厂、门市等为幌子,或许以利息,向亲朋熟人告急,逢人便借,短时间内迅速借款,少者数十万,多者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元。出借人大都是出于帮助,及至大家发现苗头不对,他已携众人辛苦积攒的血汗钱不知去向。即使找到他,钱已藏匿好,自己慢慢享用。或者假离婚,假赔钱,制造假象,总之是根本不想还钱而耍赖皮就是不还。也有的是当时是真正需要借钱的借了款,可到后来自已有了钱,能还借款了,因不还钱没有事,也就赖着不还,霸财享用了。罪犯们只用一个“没钱”借口明赖,就谁也是无可奈何。迫不得已,诉诸于法律,公安说借条是真名,不按诈骗。集资诈骗又得很多人一起报案,钱数够还得凑人数。以借为手段,诈骗侵占民财,事实存在,真正的违法犯罪,却根本不按诈骗入刑,纯属掩耳盗铃,保护罪犯。只能到法院按民事,不还款仍是不还。债权人不但花了诉讼费用还要不回借款,真是“赔了西瓜又丢芝麻”。如不起诉,借款到期不还,赖两年,法律就不承认,依法就不能胜诉、不能讨要,更只能是不了了之。法治社会,大家却只能眼睁睁看着血汗钱化为乌有。助人为乐的血本无归,上演了一出农夫与蛇的悲剧。法律的漏洞,失去了法律的尊严,绝望了人们对法律的希望。伤害了中华文明古国人们的道德伦理及社会基石。泯灭了人们的人性、公义和良心。今后人们真有十万火急的须用钱之时,怕也难以借到了。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也融不到资了。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诚信、社会稳定。公序良俗的社会文明法则被践踏了。
建议:为此建议:法律应和古今中外世界文明的法律接轨,必须和《物权法》保护私产相配套,必须用刑法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应把“民间借债不还,诈骗、侵人财产”之行为明确纳入刑法,应明确规定设立“借款不还,诈骗、侵人财产罪”或司法解释清楚:民间借款不还,霸人财产,只要债主起诉,就是犯罪。数额越多,时间越长,罪行越大。用法律维护最最基本的“欠债还钱”的常识、正义、真理。解决出借人的后顾之忧,从而根本上解决借钱人的财路。可谓是纲举目张。中华民族多慷慨悲壮之士,急公好义,助人为乐。现在更应该通过法律以继续弘扬这种正气和优良传统。像惩治贪官一样惩治霸占民财的民贼,追款判刑。打击借款不还、霸人财产、坏良心、坏公德、中山狼类的害群之马,以儆效尤。用法律理顺和保障借贷关系,遏止漫延全国的借贷乱象,对民众合法利益的提供有力的法律维护和支持,建立新的正义秩序。诚如温总理所说:比黄金更珍贵的是诚信,要加强对不讲诚信的惩戒。我们就必须用法律让失信者、诈骗霸占民财者付出代价。用法律惩罚无良知、无道德之人。让国人讲良心、讲诚信、养成契约及尊重他人私有财产的精神,以法律化解、消除诚信危机,扶起、拯救我们的道德。这是中华民族希望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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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没有惩罚。是非法集资的总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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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人民网的先生们,有正义感,见微知著,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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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规范,现在竟然让有利害关系的银行来制定,这是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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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规范,现在竟然让有利害关系的银行来制定,这是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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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按透支信用卡入刑,一万元,三个月不还,按诈骗入刑并追款追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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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将民间借款不还,诈骗侵占民财,按诈骗罪明确纳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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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对法律失望再不打官司令谁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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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对法律失望再不打官司令谁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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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是借款不还,就是犯罪。我们偏偏只按民事不入刑,不保护私产,不讲真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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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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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的道义和责任,不能推卸给他人。更不能让人们找黑社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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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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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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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借贷乱象的根本是法律的不作为,乱借款不还,在新中国竟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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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是重点,借款不还才是根源。不想还款,所以许以高息,诈骗侵占财产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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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总理说: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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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债务人不能还款,只能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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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等县,就有借款不还诉诸法律,胜诉不能执行的陈旧积案2000多件,有的长达2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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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有重视借款必还的意识,则不会许诺高息,乱借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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