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朋友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用刀夺在肚子上造成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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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故意拥人腹部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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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死就是故意伤害,杀害未遂。死了就是故意杀人
造成重伤二级五级伤残事情平息后回家拿杀猪刀返回没出一分钱医疗费
其他类似问题
认定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不能仅从伤害的部位来判断,还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案发时的现实情境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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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什么刀。单凭一句话无法判断?这还仅是从客观行为来推断主观意图,死伤都合他意的。详细论述足够写论文的还有行为人主观目的不明确?捅几下,还有从作案动机等其它依据来推断?被害人当时是什么状态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区别在主观目的上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
要结合他的主观意图判断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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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用违法对抗违法的后果
【法律警示】同学们听了这个案例,会想到些什么呢?第一,学生王某由于争强好胜,脾气暴躁,品质恶劣,遇到一点小事,也不忍让,欺负了同学,还用过激言语刺激挑逗对方,被对方伤害致死,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吞,死了也未得到人们的同情。
【问题与思考】 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没有发生口角和矛盾的时候?有没有受人欺负的时侯?有没有脾气暴躁,争强好胜的事?有没有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听了这个案例,大家应该怎么做呢?请大家好好地思考思考。
帮忙帮进牢房的教训
【法律提示】在我们青少年当中,在一些学校的学生中,也有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的,一人有事,便邀约多人与对方打群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但是,不问是好是坏,不分青红皂白,乱帮一气,那是不理智的,弄不好还要触犯法律。
【教你一招】 教你一招同学之间,朋友之间,要请帮忙,一定三思后行,是好事,就积极主动地、用心去帮;是坏事、违法的事、甚至犯罪的事,不仅不能帮,而且要劝阴,制止,举报。如果不分是非曲直就乱帮忙,就会越帮越忙,还可能把自己和同学,朋友都帮进牢房,害人害己。看见同学之间,朋友之间发生争吵、矛盾时要努力从中翰旅、劝解,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切勿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应邀打架帮忙伤人赔款还领刑
【事件后果】被告人张乙不能正确处理矛盾,邀约他人帮忙打架,在斗殴中造成被害人李丙重伤,牟某重伤,李丁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同案人另案处理)。
【法律提示】 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采取正确方法处理,而采取邀约他人帮忙打架的方式来解决,造成伤者致残,打人者领刑,家长还要赔付受害者巨额赔款,两败俱伤。青少年应当吸取教训,对发生的矛盾,要心平气和的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待冷静下来再解决,或向老师、家长反映,寻求解决的办法,千万不要邀约打架斗殴,这种过激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酿成更大的矛盾,甚至触犯法律。
争强好胜走上黄泉路
【案例警示】扬扬和熊某都是在校男生,为了争“老大”的地位产生矛盾,进而武力争斗,导致丧命。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
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某市一名学生在打篮球时,不慎将球击中了也在操场上活动的同校一女同学头部,两人争吵一阵不欢而散。后来双方又各纠集了一群人,发生群体性斗殴,致两人重伤。再如某市一所中学校园发生群体斗殴惨剧,造成多人受伤、1人死
亡,参加打群架的中学生既有该校的初中部学生,又有该校的高中部学生。
【原因透析】 造成校园暴力时有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另外,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中学阶段情绪不稳,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又讲义气,容易意气用事等,也是重要原因。另外,学校管理不严也是重要原因。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学生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及时化解,及时处理,不要让其扩大。学校要对校外闲杂人员进人本校加强监管,做好登记,不要随意让其进入。此外,家长要对子女加强教育,不要娇惯,不能纵容,孩子放学后要尽快离校,不要和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联系,平时要注意安全防卫,同学之间有矛盾要和家长、老师...
恋爱不成变凶手杀人残忍领重刑
【法庭审判】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和黄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照我国《刑法》和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某、黄某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050元。
【案例警示】 一个早恋的中学生,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便走上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透视这一犯罪案例,使人震惊,发人深醒。反对子女过早恋爱,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今的中国,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国家,生活在这个年代的青少年,他(她)们的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强,生长发育快,但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能适应社会要求。苏、黄二人用极端的方法报复杀人,走上自我毁灭的人生道路,留给我们许多沉痛的反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青少年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是青少年走好人生关键一步的重要保证。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一个劳教所学员的忏悔
【法律警示】从案例中这个劳教所学员的忏悔可以看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多么重要。一旦交上坏朋友,跟着干坏事,等到事发,再后悔也就没有用了。
【人生警示】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小孩子喜欢玩耍是天性,但要有节制,通宵达旦地在电子游戏厅打游戏,既伤害身体,也耽误了学习。一旦交上坏朋友,跟着干坏事,等到事发,再后悔也就没有用了。
一刀毁了三个家
【案例教训】小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造成九级伤残。小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小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小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夺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他在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
【法律警示】 哥们义气要不得,酿成恶果悔已迟。
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案例警示】耐人寻味的是,案子发生以后,对陈某的行为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学校的态度。一位有着3O多年教龄的政治课教师说:“陈某的行为应该是见义勇为。”还说:“难道李某他们打人没人去管就对?见义勇为反成了犯罪?如果陈某也被受到刑事处罚,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二是公安局、检察院的态度。他们认为陈某防卫过当,触犯了法律。当然最后的结果法大于情。
因为从“法”的角度上来讲,陈某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果断地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具有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由于正当...
【学法导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现在,有一部分同学因为同学之间的一点小摩擦,不冷静下来请老师处理,而是动手打架,更有甚者,邀约社会上的小混混来帮忙“修理”。轻则同学问失和,重则两败俱伤,甚至触犯刑法,这就是大错特错的事情。
因嫉妒生出的恶果
【乖乖兔的问题】看到别人成绩好,产生嫉妒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邀约人去伤害不相干的人,就难以理解了。
【案例分析与警示】 正直花季年龄的少女,竟对无辜少女大打出手、抢劫,看来着实令人不解。但从深层次看,其实四被告人虽然家境各异,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备受父母溺爱。由此,从小娇生惯养,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在家里唯我独尊,以致养成任性、蛮横、敏感、多疑、嫉妒、自私自利的性格。并经常模仿电视里的镜头戏弄、欺负其他同学。再加上父母在教育她时总以郝为榜样,使她对郝是又嫉妒又愤恨。有了这个想法,王甲即不去多想,便邀约学生乙等三人,直奔郝所在学校。四被告人的父母更是顿足捶胸,悔恨不已。花样年华,花季少女,争强好胜是正常的...
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乖乖兔的问题】该案例中许某的行为合法还是违法?
【案例分析与瞀示】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某学校有两个学生在路上被两个歹徒拦劫,被搜去存折,一个歹徒去取钱,另一个歹徒看守两学生,歹徒取不到钱又倒回来逼问学生密码后,再去取完钱回来,才放两学生走。对照这两个案例,学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同学们在受到坏人的拦截、欺负、伤害等的威胁时,要学会保护自己。但这里要特别提示大家,青少年学生打群架、相互斗殴,不适用正当防卫。
同学之间开玩笑要注意分寸
【学法导航】乖乖兔:芳芳真倒霉,开个玩笑弄得自己家赔偿了4000元,真是不合算呀!
【相关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来自学校老师的伤害
【事件启示】我们要辩证地分析来自学校方面的侵害,一方面老师教育学生的目的是爱护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学生要主动地与父母、老师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对于老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法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法律,不仅是给未成年人定的,也应该是给学校的每个教师定的。从一起起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师心里就没有装着这个法,他们不但没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甚至在残害着未成年人。教师以暴力侵犯学生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长发育过程,使之丧失在校园中对老师的信任感与依赖感。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应承担赔偿
【事件启示】根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审判结果】 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教师差遣学生出车祸学校和教师难逃其责
【事件启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案件分析】 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策划:段立娜 编辑:任爽 内容来源:昌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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