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积累的依据

试论深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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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会计与改革开放30年纪念有奖征文活动二等奖
试论深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
江东区东郊街道办事处& 孙益兵
  随着宁波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的规模和外延在不断地扩大,原城郊农村逐步纳入到城市建成区规划,成为典型“城中村”, “城中村”的改革发展问题成了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学术理论探讨的热点。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开始推进了以旧村改造、撤村建居改革、股份制改革为主要内容实现农村城市化的“三改一化”工程,初步探索出一条“城中村”股份制改革的可行之路。曾经闻名遐迩的浙江省综合经济实力“百强乡镇”东郊乡,就成为改革首家试点单位,并经过“城中村”的“三改一化”,撤乡建街为东郊街道,各村成功实施了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至2007年底,全街道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总资产达到21.73亿元,净资产17.21亿元,可用资金1.79亿元,与改革前的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143%、123%、52%。“城中村”股份制改革成效显著,也形成了一套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一、&&&&&&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的具体实践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本着“依法、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原则,制订公正、合理的政策让群众接受是改革的关键, 2001年8月东郊街道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启动了农村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改革框架下,结合街道实际探索出一种积极稳妥的农村股份制改革实践模式。
  1、清产核资、股权折股。改革前,首先对本村(社)的集体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确定用以折股量化的集体净资产数量。同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界定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办理产权登记。考虑到市场风险和集体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保留一部分村(社)正常运行必要的资产和事业资金。撤村建居的,可以一次性划拨必要的房产和资金,保证居委会正常运作的需要,然后对净资产进行折股量化,折股量化的资产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在具体折股过程中,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按原值扣除折旧后其净值折入股份,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折入股份,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差额折入股份,其他资产(主要是自征土地),按实际投资额折入股份。
  2、界定对象,股权量化。量化资产确定以后,接着调查本村(社)可以享受政策的对象,逐一进行分析界定,最后确定有资格参加股份制改革、可以享受分股政策的人员对象。具体操作中,重点要掌握好时间界线和人员对象身份性质,有充分的理由和政策依据,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在此基础上,进行股份量化。股份量化以原经济合作社土地资源收入、集体资产积累及合作社社员在本村工作时间长短为依据,设置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以原经济合作社历年来的土地征用收入和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前的集体积累为计算依据,农龄股股权份额以原经济合作社从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之年以来的集体积累为依据,按照本社社员在本社工作的年限为计算依据。人口股、农龄股的享受对象为撤销原行政村建制批准日为止的在册人员、以及从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之日起到撤销原行政村建制批准日为止的曾经在册人员,其中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土地招工的曾经在册人员、户口已迁的婚嫁人员、户口挂靠和土地资源已变相享受的人员,均不能享受人口股。工作年限的确定,以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的次年开始计算,退伍军人退伍后仍在本村(社)工作的,其军龄可计算工作年限,归正人员,其农龄计算要扣减服刑和劳教时间,挂靠户、未满16周岁人员不计农龄股,原经济合作社引进人员,协议规定视同社员待遇的,按其与原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办理,已死亡人员,不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
  3、制订方案,明确政策。根据这样一个大的框架,在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村(社)几套班子研究制订具体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政策。主要包括:改革性质、核资办法、折股方式、量化形式、股权管理、分配原则、组织机构、运作管理等方面政策。如股权管理政策:规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确定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并允许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得退股提现。同时实行静态管理,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维持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又如收益分配政策:取消原村福利政策,坚持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同时又兼顾原经济合作社福利水平。股份制改革后,股东按所持股权分红,股利分红在年度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任意公积金,再进行股东红利分配。
  4、征求意见,组织实施。方案制订以后,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组织村民代表座谈讨论,分层次、分对象、由小范围到大范围逐步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使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经得起推敲和分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确实不合理的地方,要进行调整完善,然后再放到群众中去讨论,通过几上几下,最后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革方案。方案出台后,组织由全体共产党员参加的方案政策咨询组,分自然村和村民居住点进行宣传咨询,让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进而支持改革。条件成熟时,选举股东代表,召开股东大会,制订股份制章程,成立股份制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5、总结完善,规范运作。方案实施后,通过收集群众的反映,不断查漏补缺,及时总结经验,同时,制订配套措施,规范股份制运作。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制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按照《章程》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并遵守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规范。
  但由于各村实际情况的差异和构成人员的不同,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又要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规定外,必须提交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能执行。既保证了改革的原则性,又坚持了改革的灵活性,为推动农村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在具体工作中,股份制改革工作把握好了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把农村股份制改革后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量化到户(人)的集体资产股权,只作为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延续了合作社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把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作为一件新生事物来对待,在改革过程中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公正、合理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集体经济和社员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问题,通过提交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确定,确保改革方案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进行的原则。街道在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大胆探索,寻找解决一些体制上的制约因素,另一方面又准确把握条件,搞好试点,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确保平稳过渡。
  东郊街道农村股份制改革之所以能够稳健推进,关键在于有的放矢,做到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巩固一个,把改革的对象锁定在已经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村集体土地已基本被征用或即将被基本征用;二是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一定数额的集体净资产,有较为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三是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多数干部群众能够接受股份制改革。
  二、农村股份制改革所面临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在全街道11个已经撤村建居改革的行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已完成,这说明东郊街道在农村股份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是成功的,是具有成效的,有力地推进了全街道的农村城市化进程,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股份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认识,我们也逐步发现股份经济作社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体制上的制约因素。当前,股份经济合作社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是投资决策、激励约束、股权流转等“三大机制”问题。
  1、决策机制没有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现有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决策体系没有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主要表现为董事会与股东代表大会的职责不清,造成民主决策与高效决策的矛盾突出。股份量化到人后(虽然资产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股东对集体经济的关切度越来越高。这对农村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水平的提高有促进作用。同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也使得股份经济合作社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雏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组织设置模式,非但没有构成更为明晰的“委托代理关系”,反而使得“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更为混乱、复杂,造成董事会与股东代表大会职责身份常常错位,以至于少数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现事无巨细均要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怪象,一些群众基础较好、班子威信较高的也因为受制于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程序,而错过发展商机。改革三年多来,我街道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收益幅度增长迅速,但是新增投资额并没有相应的增长,个别合作社反而有萎缩的倾向,倒是分红率飞涨。高效决策与民主决策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当前股份合作社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
  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公司制经济组织,其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而不是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是最高权力机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另外,大多数公司还设有经理层,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样的组织架构,各层“委托代理关系”一目了然、职责也非常清晰。但是我们所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虽然也借鉴参照了这一组织设置原理,但其管理模式从本质上还是农村那一套老的管理办法,即强调民主、强调稳定,而忽视效率。同时,以股东代表大会而不是以股东大会来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在实践操作中,股东代表大会实际上就很容易成为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只能成为经理层(执行机构),尤其是一些经营班子战斗力弱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的功能地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从理论上,我们也就很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那套理论来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2、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造成经营者缺少发展动力,加大经营风险。
  如何使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达到激励相容,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这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课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激励、约束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目前,股份经济合作社激励、约束机制方面仍然沿袭传统的农村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已暴露出越来越多问题,明显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在经营者的激励即经营者报酬问题上,基本还是按照老的考核模式,街道年初制订一套考核办法,年终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后再定奖金。当然,奖金方案最终也是需要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但这基本上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方案,在改革的过渡期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长远看,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街道对其考核毕竟不是长久之计(现行的考核办法也值得商榷),广大股东群众及经营者对此都有较大的意见。一方面,股东群众认为,资产量化到人后,经营班子的报酬应完全由股东来决定,尤其是对一些几乎是“坐收地租”的经营班子意见更大,认为他们的报酬远高于其贡献。另一方面,经营班子又认为,目前的报酬考核办法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是广大股东“坐享其成”,既不承担风险、又指手划脚碍事误事。据统计,近几年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增值的幅度较大,但经营者的收入总体水平并没有相应提高,经营者普遍流露“做得好应该、做不好讨苦吃”的情绪,有的还坦率地说,这些年如果不是凭党性、良心做事情,真的还不如“坐着守业”。
  在内控约束即减少经营风险问题上,主要还是按照老一套看似民主、效率却低的“农村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我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规模平均一亿多,最多的接近3亿,至少的也有好几千万。这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说也是个不小的规模,但是内控约束基本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近年来,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但监督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尤其是与日益壮大的资产规模相比、与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相比,更是明显不适应。一方面,监事会作为主要监督机构,力量明显不足,作为民主理财的“农民股东”现代市场经济、财会知识严重匮乏。另一方面,没有真正建立经营者约束制度,基本上还是以广大股东的民间对抗、甚至以“上访”的潜在威慑为手段约束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显然,这种约束制度是十分脆弱、也是十分危险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有效的约束也就没有充分的激励。另外,对股东的约束方面也明显缺少办法,“分红侵蚀资本”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合作社表现得十分突出,如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办法,有进一步扩大化的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激励、约束分别代表经营者、广大股东的利益,两者的矛盾永远是对立的,关键是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建立激励、约束相对应的机制。
  3、股权流转机制不规范,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也不利于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
  目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可以继承、内部转让,但不能抵押、退股兑现。三年多来,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多或少都出现股东折价出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个别股东大量收购股权等现象。但从总体上看,股权流转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流转尚不规范。虽然流转时已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但没有形成完整的流转制度,对流转的条件、程序、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给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常运行埋下了隐患。二是流转渠道不畅通。只允许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不允许向外部转让,同时,也没有专门的诸如股票交易的场所和平台。这也是流转规模不大的原因之一。三是流转规模不大、速度不快。除个别合作社有较大规模的股权流转以外,其他都是一些零星转让。主要原因,一方面因为股权“含金量”高(股权普遍没有进行市场评估,只体现原值),很多股东不愿意出让;另一方面,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股权不是完全的所有权,收购者既担心,又不能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收购资金。
  股权流转不规范,给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股权不能自由畅通地流转,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
  目前,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的“大锅饭”问题、股东风险意识不足问题、“三大机制”问题等,归根到底都与“人人持股、平均持股、股权流转不顺畅”有关,其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如果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资本多数决”的优势,“三大机制”问题将迎刃而解。因此,必须把建立完善股权流转机制作为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突破口,并作为深化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的重要内容。
  总之,上述“三大机制”,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三大机制”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能简单地割裂开来分析研究。其中,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容易引起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正面冲突,在深化改革时应慎重稳妥地推进。在实际工作中,经营班子谈得最多的也是董事会的决策权、经营者的报酬问题,但也没有好的建议。很多人坦率地说,即使上级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若投资失误、奖金过高,也肯定难过“农民股东”这关。而股权流转机制,完全是建立在自愿的前提下,只要合理的制度导向,对股东而言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这“三大机制”建设,产权制度改革是核心,股权流转是突破口。
  三、对策与思考
  对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下阶段结合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之际,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保持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快速、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规范股权流转机制。
  规范股权管理、加快股权流转,有利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加快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促进股份合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含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量化到户(人)的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合作社股东所持股份的收益分配权,其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转让,是指本合作社股东之间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相互转让。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力,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权多少不影响其表决权。股权一旦出让后,原股东便失去其所出让股权份额的对集体资产的受益权(包括追加量化资产的权利)等。
  2、要界定股权转让的条件。股权转让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人在转让股权前,必须办理好社会养老保险或者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股权受让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收购股权。为鼓励股权向经营者相对集中,董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3、要确定股权转让的范围。股权转让只能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起一年内一般不得转让股权。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股东代表在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让股权,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的名义收购股权。
  4、要规范股权转让的程序。股权转让,首先由转让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转让的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然后报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审批和街道、区农经局备案,数额较大的,需报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股权的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办理好公证手续,并将转让合同和有关公证文件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同时在股权转让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相互相成的,在探索内部治理结构过程中,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1、通过现金配股、转让、股份奖励等途径鼓励股权向经营者(董事会)相对集中,使合作社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高度一致,这既是激励、也是约束的需要。
  2、要建立科学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做到合作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统一,同时要引入股份期权激励机制和人员竞聘机制,使干部的责任风险与利益挂钩。
  3、探索建立经营者年薪制度。其年薪收入分以下三块进行考核。基本年薪(工资),是指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要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年薪,可以以经济合作社经常性收入、规模大小(资产总量、股东数量)为标准划分几个档次。同时,基本年薪要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绩效年薪(对短期利益的考核),是指经营者按当年经营业绩、制度执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情况取得的年度收入,其中经营业绩方面重点考核可分配收益(净利润)增长率、分红增长率(不能赤字分配)等指标。奖励年薪(对长期利益的考核),是指经营者按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等考核情况取得的年度收入。主要考核指标有,净资产(经常性)增长率、净资产(经常性)收益增长率。
  4、要加强监督,切实保障股东的“投票表决权、经营知情权、质询监督权、收益分配权”,把董事会的管理行为真正置于广大股东的监督之下。
  5、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避免“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的现象。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社务、财务公开制度,在公开形式上,完善经济合作每年四次的财务公开上墙制度,同时可以引进现代化的电脑触摸式公开系统,在经济合作社内部经常性地将所有能公开的资料全部向股东公开。
  (三)& 、建立投资决策机制
  在尚未形成“资本多数决”优势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理顺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要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对各自的权限要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尤其要明确股东(代表)会、董事会之间的职责,规定大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代表)会决定,而具体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代表)会不应干涉,应由董事会独立来决策,但执行情况在年底要向股东代表会报告。
  严格规定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和程序,尽量避免股东代表大会成为大小所有事情的决策机构。
  要坚持奖惩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规定董事会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投资决策权,但需家庭财产作风险抵押,对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和有关上级部门批准,造成投资损失的,经营班子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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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各村(社区)、镇属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2]1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望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对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单位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源头治腐、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集中采购。三是规范运作的原则。要不断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置于规范的操作程序之中,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从而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高效化营运、全程化监督。四是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方便和实惠。(二)工作目标。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多途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主要内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包括村集体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借入的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借款和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库存物资、各项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三、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一是管理制度要健全。村(社区)要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收入解缴、支出审批、物资购置、票据使用、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并张贴上墙,接受群众监督。集体资金实行备用金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原则上每村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帐户,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一个以上帐户的,应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所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村组内部结算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结算票据,镇财政所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申领核销制度。二是监督审计要强化。对额度较大的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和建设工程实行集中、公开采购方式,对决策、预算、招投标、价格、质量等重要环节严格审验,对上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现金和物资补贴兑现,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资源发包收益,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项目进行严格审计。三是账务处理要规范。各村(社区)发生各项财务收支时,必须取得或填制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代管中心会计及时规范地进行账务处理。四是财务公开要及时。各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每季至少公开一次,主要公开资金收支、物资采购、项目建设、资产经营、资源发包租赁等内容。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人听取和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公开的各种资料,要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一是资产台账要完备。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并逐一登记造册,对账实不符,产权不清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明确产权属性,同时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保证账实相符。二是资产评估要准确。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集体资产拍卖、转让;2.集体所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破产清算;3.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况。进行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委托有关部门或具有合法资格的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办理,评估结果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定。三是资产经营要民主。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主要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集体资产经营要公开透明,经营收益及时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一是资源家底要摸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确认,在确认所有权的基础上,按照资源的类别、数量、坐落、四界等项目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账。二是土地流转要有序。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流转手续。三是资源发包要公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机动地、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集体资源,都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凡村组所签的资源发包合同必须报镇财政所审查备案。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不断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一)不断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础,是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村集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村全体村民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集体“三资”规范、高效营运。(二)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按照“资产存量清楚、产权主体清晰、股权量化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管体系完善、运营机制规范”的要求,在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稳步推进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三)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以财政所为依托,组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加快推进农村地“三资”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改善服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稳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由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余高建任组长,纪委副书记潘红波任副组长,镇民政办、镇农办、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水站、镇畜牧兽医站为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全镇“三资”管理的协调及日常事务工作,潘红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扎实开展宣传发动、清查建档、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工作。(二)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分工。镇纪委将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镇农办、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工作;镇民政办负责指导村级组织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镇国土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矿产等资源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整体合力。&&&&&&&&&&&&&&&&&&&&&&&&&&&&&&&&&&&&&&&&&&&&&&&&&&&&&&&&&&&&&&&&&&&中共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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