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财产协议离婚后是否有效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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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期间私自卖房都无效吗首先,房屋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以及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在卖房时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其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物权法106条精神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最后,由于我国不是英美判例法国家,具体的案件还应具体分析,最好是最高院出更详细的解释,避免同一案情,截然相反的结果。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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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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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提出离婚视为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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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王女士(化名)。她与丈夫吴某(化名)于结婚后曾签署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对二处房产归属,王女士拥有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产,吴先生拥有位于朝阳区的另一套房产。同时,二人约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违约,两套房产全部归对方所有”。在签署了上述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王女士不愿与吴先生继续生活下去,但因协议规定了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失全部而不敢提起离婚诉讼。在忍受了半年后,王女士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为了慎重起见,本律师组织本部门的全体律师进行了研讨。最终一致认为:该协议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夫妻财产协议。理由是: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所以该夫妻财产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的所有权约定是有效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其次,我国婚姻法又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原则从法律理论上理解当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双方在该夫妻财产协议中额外约定了“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违约,两套房产全部归对方所有”。这部分约定因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限制了一方的基本权利,所以是无效的约定。对于涉及此类约定的案例,之前本律师处理过不止一起,法院均认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基于上述原因,本律师建议王女士按照自己的意愿及时向法院提起。很多当事人不能深刻理解婚姻法的规定,简单地认为:只要双方有约定,不论内容如何,法律都应该保护。其实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两个人约定:“一方如果从事某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将奖励对方1万元”。一方果真从事了约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拒绝给予“奖励”,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约定,法院当然不能认可该约定有效并支持。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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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就是在离婚后才生效,也是存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有效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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