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遗属生活费不足三千二百元补足的文件对交民政局代管的干休所是干什么的遗属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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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FONT color=#-06-22浏览(<FONT color=#1)宁民安[号&&& &&&&&&&&&&&&&&&&&&&&&&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区县人武部政工科、后勤科:&&&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后勤部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民安[2006]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审核确定&&& 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已经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进行审核确定。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省民政厅备案。&&& 三、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遣属的生活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遣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7]政干发字420号)规定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四、补助经费的保障&&& 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和丧葬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附件: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审批表&&&&附件1:军队退休干部(含士官)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呈报审批表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移交部队&移交时间&职级待遇&病故时间&安置军休所&姓名称谓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基本情况&&&&&&&&&&&&区(县)民政局意见&&&&&&&&&&&&&&&&&&&&&&&&&&&&&&&&&&&&&&&&&&&& 盖章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打印】&&&&【收藏】&&&&【推荐】&&&&【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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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代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函
时间:日&&&&来源:市民政局
  遂民函〔2015〕4号
  遂宁市民政局关于
  调整代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遂府函〔号)精神,自2014年11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00元&人/月提高到330元&人/月。
  截止日,我局代管人员遗属为29人(2014年新增3人)。根据遂府函〔号文件精神,现调整代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日起执行(详见附件)。
  此函。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民政局代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填报单位:遂宁市民政局 填报时间:日
与死者关系
最低保障标准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说明:根据遂府函〔号精神,按&农村户口为1.2,城市户口为1.3,离休遗属为2&的比例进行调整;   遂民函〔2015〕4号
  遂宁市民政局关于
  调整代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遂府函〔号)精神,自2014年11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00元&人/月提高到330元&人/月。
  截止日,我局代管人员遗属为29人(2014年新增3人)。根据遂府函〔号文件精神,现调整代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日起执行(详见附件)。
  此函。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民政局代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填报单位:遂宁市民政局 填报时间:日
与死者关系
最低保障标准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说明:根据遂府函〔号精神,按&农村户口为1.2,城市户口为1.3,离休遗属为2&的比例进行调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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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蒸政办发[2011] 2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制订的《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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