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关于咱们安徽省的 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相关规定

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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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来源:&&作者:财政局&&&&阅读次数:
&&&&&&&&&&&&&&&&&&&&&&&&&&&&&&&&&&&&&&&&& 固财〔2014〕92号&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文件精神,我局修订了《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镇县财政局&&&&&&&& &&&&&&&&&&&&&&&&&&&&&&&&&&&&&&&& &&&&&&&&&&&&&&&&&&&&&&&&&&&&&&&&&&&&&&&&&&&& 日 &&&&&&&&&&&&&&& 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蚌埠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 &&&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第四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固镇县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 &&&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 第八条&&&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 &第三章&&住宿费
&&&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蚌埠市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安徽省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其中,工作人员到县外蚌埠市辖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定额50元;在本县范围内出差(乡镇到县城或县城到乡镇),确需就餐的,每人每天定额20元,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短期在乡镇驻点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 &&&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接待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到蚌埠市以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其中,县内工作人员到县外蚌埠市辖范围内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市县、县乡之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 &&&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单位派车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
第七章&&监督问责
&&&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 (五)转嫁差旅费的; &&&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八章&&附&则
&&&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 第三十一条&&关于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第三十二条&单位公车司机由单位派车出差的,视同出差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再另行发放出车补助。 &&& 第三十三条&两人以上出差的,同性别的原则上不得一人一个单间或标准间。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此前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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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
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
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
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地
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
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省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
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来
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各省直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
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及自带车辆,从严控制。
(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
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
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f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
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
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
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
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内凭票报销;因特殊情况没住定
点宾馆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套间;副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
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定
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
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省外50元、
省内30元,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计算,不分途中和住
勤,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
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
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
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
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
费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
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
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
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
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
销。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
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
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
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
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
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
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
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
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
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
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
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
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
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
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
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
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
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用公务卡结算食宿
第二十二条 各省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 自觉接受监
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展差旅
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
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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