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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 聊城房产网 - 聊城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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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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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房地产业连续多年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房地产市场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房地产价格和投资增长过快;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对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密切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及相关数据,对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及时处理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对于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发展电子政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系统的具体运作方案。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区域性强和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加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研究,科学设立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规律的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和主要指标的量化区间,有计划地建立符合自己城市特点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数据。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及房地产交易、登记数据。计划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的数据。土地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的数据。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情况的数据。银行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金融情况的数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税收情况的数据。价格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和有关的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其它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提供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其它数据。
  各地区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以现有成熟的软件系统为基础,抓紧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提升系统现有设备,完善软件服务功能。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信息收集平台,争取2004年上半年达到实际应用的要求。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丰富数据采集内容,及时整理、更新、分析有关数据,方便相关部门查询、使用。各相关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合作,实现互联互通。要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数据和有关部门已建立的信息采集渠道,现有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企业上报的,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到同级统计部门申请备案,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要认真组织好有关技术服务、培训和咨询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上报。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分工责任制,在领导小组协调下,实现各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的有关工作。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联席会议制度,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方向的一致性。
  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有关非公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要多渠道落实资金,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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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1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所学专业或职称
学位或学历
专业工作年限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
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两年。
&&& 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两年。
双学士学位或
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工作满两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1.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并在考试报名申请表的&是否申请免试第一科&栏中注明。
&&&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三、报名方式
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全区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8月8日。在报名时间内,考生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网上报名&栏目,点击&一级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按钮,进入我区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系统不间断接受考生预报名。联系电话:(3、5099130。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科目。
2.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填报错误或
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在打印报名表前,填报的信息可以修改,报名表打印后报考信息不能做任何修改。
3.上传相片。考生须上传近3个月内免冠正面证件数码彩色照片(格式为jpg,保存空间为5kb-25kb)。考生上传照片时,可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编辑软件处理后再上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4.打印报名表。考生可按照网上提示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日至8月8日(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17时),过期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和证件到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5号(银川电视台西门南面),电话:(3,6041173。现场资格审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所有考生均须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身份证复印件1张(A4纸);
&&&& 4.近3个月内同底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日至8月10日。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房地产估价师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房地产经纪人每人每科34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前一周内,考生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在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三)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
(五)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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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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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四十号
邮政编码:750001想换一份有关房产中介的工作,不知道好不好干,请有经验者说一下好吗?谢谢_百度知道
想换一份有关房产中介的工作,不知道好不好干,请有经验者说一下好吗?谢谢
提问者采纳
这得看你所在的城市发展潜力如何了,有发展潜力的城市房价一般是持续走高,房子就非常好卖,没有发展潜力的城市外来人口少,购买房屋的需求就少,那就肯定不好干。不过干好房产中介的工作也很不容易,压力非常大,也珐础粹飞诔读达嫂惮讥异常辛苦,在北京每天都是晚上9点或10点才下班,竞争非常激烈,不过干好了真的能挣钱,年薪四五十万的经纪人非常多,年薪过百万的也不稀奇,但是每月吃不上饭的更多。这个行业越来越趋于专业化,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竞争意识,服务意识。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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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要靠时间积累经验,做久了就很不错,不过需要熬
自己想做好就好做
肯定不好干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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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位置:&&&&&&&&&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发布时间: &&来源:武进房管处——办公室&&浏览次数:120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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