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诈骗罪被判刑三年,外面还有很多债务,他们要是告我的话,我会附加刑有哪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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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纠纷加刑
如果你都是诈骗的,那肯定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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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春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苍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春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10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晓群。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春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春雷及辩护人何晓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1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春雷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开担保公司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形式向陈某壬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467.12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1.2012年1月,被告人吴春雷向陈某壬借款26万元。
2.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吴春雷向李某及其母亲林爱华借款共计25.5万元。
3.2011年10月和11月,被告人吴春雷向罗某及其女婿林某丙借款共计10万元。
4.2011年9月和2012年1月,被告人吴春雷向应某和陈某戊借款共计10万元。
5.2012年5月,被告人吴春雷向章圣蒙借款8万元。
6.2009年年底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吴春雷向林某甲和林某乙借款共计26万元。
7.2011年10月,被告人吴春雷向薛爱蓉借款100万元。
8.2011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吴春雷向郭某借款共计85万元。
9.2011年3月,被告人吴春雷向陈某辛借款22万元。
10.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春雷向陈某己借款27.9万元。
11.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吴春雷向陈某庚借款共计99万元。
12.2011年8月,被告人吴春雷向支苗芽借款8万元。
13.2010年4月,被告人吴春雷向陈某丁借款19.72万元。
二、诈骗罪
2012年1月份,被告人吴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房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1室)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骗取被害人陈某丙的信任,以借款的形式骗走被害人陈某丙110万元。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春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建议本院对其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所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之间判处。
被告人吴春雷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不准确,既包含了诈骗数额,还包含了有些已经还掉的借款;2.向薛爱蓉、郭某等人出具的借据是假的,因为我为别人担保,怕到时候要我的钱;3.没有向陈某辛、陈某丁借钱。
辩护人提出: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界定不明,被告人不是明知故犯,而是在整个经济环境下才实施犯罪;本案存在经济因素,大多数被害人是主动将钱存在被告人处,社会危害性小;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向被害人提供房产证,因为只有被害人陈述和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证言均属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所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春雷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经营担保公司为名义和民间借贷方式,承诺支付月利率2%~3%不等的高额利息,分别向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陈某丁、应某、陈某戊、罗某、林某丙、陈某己、陈某庚、郭某、陈某辛、陈某壬、薛某等人非法吸某。具体事实如下:
1.日、2月3日,被告人吴春雷先后向陈某壬借款10万元和16万元,合计26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返还本金6万元和支付利息5200元。
2.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吴春雷向李某及其母亲林爱华共借款25.5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于2012年农历4月26日返还本金3万元,已支付利息约2万元。
3.日、11月5日,被告人吴春雷向罗某、林某丙各借款5万元,合计10万元,均约定月利率2%,罗宝香、林某丙均已收取四个月利息4000元。
4.日、日,被告人吴春雷向应某和陈某戊借款各借款5万元,合计10万元,均约定月利率2%;被告人吴春雷已返还应某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4000元。
5.2009年年底至2012年7月,被告人吴春雷向林某甲和林某乙借款共计26万元,约定月利率2%,已付利息约2万元。
6.2011年10月,被告人吴春雷向薛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已支付2个月利息共计4万元。
7.2011年间,被告人吴春雷先后数次向郭某借款合计84.4万元,约定月利率2.5%,郭某已收取利息约4万元。
8.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春雷以替他人还贷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辛借款共计22万元,约定月利率2%,同年9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被告人吴春雷建议,陈某辛同意将该笔借款入股苍南恒达伟业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陈某辛已经收取利息38500元和三个月的分红,每月分红1至2万元。
9.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春雷向陈某己借款27.9万元,约定月利率3%,已支付3个月利息约2.5万元。
10.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吴春雷分四次向陈某庚借款共计99万元,约定月利率2%,陈某庚已收取利息约26000元。
11.日,被告人吴春雷和蔡成林共同向陈某丁借款19.72万元,约定月利率1.5%,已支付利息3万元。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丁、李某、陈某庚、罗某、林某丙、陈某戊、应某先后于2011年至2012年间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均以调解方式结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吴春雷于2010年春起在龙港镇西一街和谐花园经营一家担保公司,主要经营借贷业务,公司由吴春雷管理,股东有陈教令、陈成鸽等人;被告人吴春雷系苍南恒达伟业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该公司于日开业,法定代表人为夏某甲,公司经营借贷等业务,短期贷款利率一般在5%至6%,长期贷款利率一般都在4%至5%,李某在该公司主要负责办理贷款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壬、罗某、林某丙、应某、陈某戊、林某甲、林某乙、陈某己、陈某庚、陈某丁、薛某、夏某甲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于2010年至2012年间先后将款项出借给被告人吴春雷所开办的担保公司并收取部分利息的事实。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春雷于日开始经营&恒达伟业&,股东有夏某甲、&阿栋&、王乃回、陈某辛等人,该公司经营借贷业务,出借的利息一般按8%计算,有时按10%计算;李某在该公司主要负责打印、打字和跑银行汇款转账。
4.借据、转账记录、民事调解书及金融机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吴春雷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提供借款和被害人陈某丁、李某、陈某庚、罗某、林某丙、陈某戊、应某提起民事诉讼及经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况。
5.被告人吴春雷的供述,供认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分别向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陈某丁、应某、陈某戊、罗某、林某丙、陈某己、陈某庚、郭某、陈某辛、陈某壬等人以民间某,并承诺按月利率2%~3%不等计付利息的事实。
6.公司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吴春雷与夏某甲于日合股开办苍南恒达伟业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
二、诈骗事实
日,被告人吴春雷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向被告人陈某丙抵押借款110万元,并出具借条和借款凭证各一份,借款凭证载明抵押物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1室,房产证和土地证均登记产权为吴春雷和林玲花共有。借款后,被告人吴春雷仅支付利息71000元即避债外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吴春雷于日向其借款110万元并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作为抵押,抵押物为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1室房屋及被告人吴春雷已支付利息71000元。
2.证人戴某甲、陈某乙、夏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春雷向陈某丙借款110万元并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由陈某丙保管作为抵押的事实。
3.证人吴某、戴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春雷及其妻子林玲花于日苍南县仪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抵押贷款,并提供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19-11-14#201室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典期自日至日的事实。
5.被告人吴春雷的供述,供认于2012年1月向陈某丙借款110万元,由其妻林玲花作为担保人,并在陈某丙填写好借条和借款凭证内容后,由其在债务人(借款人)栏上签名;于2011年间向钱库仪邦典当行抵押借款60万元,抵押物为龙港博金银苑春江阁201室,并办理抵押登记及房产证和土地证均在典当行的事实。
6.房管局登记典当合同及原苍南县房产管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春雷及其妻子林玲花于日向苍南县仪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万元,并提供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1室房屋作为抵押物,房产证号为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8的,典期自日至日,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印章检验鉴定书,证实涉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系伪造的事实。
另有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春雷于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春雷被抓获归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春雷的身份情况。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问题。
1.关于起诉书第7节。经查,根据被害人薛某、夏某乙的陈述,该笔借款系被告人吴春雷所借用于其弟吴春舟偿还银行贷款,并根据吴春雷的要求于日将80万元汇入吴春舟的账户,另外20万元用现金出借,借条系事后出具,该陈述内容得到薛某提供的80万元汇款单据和吴春雷于日出具的100万元借据的印证;被告人吴春雷否认借款,但对其出具借据及80万元汇款单据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信。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8节。经查,被害人郭某关于向被告人吴春雷出借款项的陈述,能够与贷款合同详细信息查询的内容,即被告人吴春雷之妻林玲花提供账户作为郭某收取银行贷款第一放款账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郭某与吴春雷之间款项往来的事实。被告人吴春雷既对郭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不持异议,又辩称出具借条系伪造虚假债务,显然相互矛盾,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9节,被告人吴春雷当庭供认收取陈某辛22万元系用于搭股,与陈某辛陈述其口头同意将该笔借款22万元入股苍南恒达伟业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并已分得三个月红利的内容、证人陈某甲关于陈某辛系前述公司股东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属于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故被告人吴春雷的相关辩解与法不符,不予采纳。4.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5节、第12节。章圣蒙、支苗芽分别于2012年5月、2011年8月向被告人吴春雷各出借8万元,经查,该两笔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方计付利息或以其他方式给付回报,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故不宜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二、关于被告人吴春雷是否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实施诈骗的问题。经查,涉案借条和借款凭证的形成过程是先由陈某丙填写主要内容后,再由被告人吴春雷及其妻子林玲花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一栏上签名捺印,被告人吴春雷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经营借贷业务系如是做法,故属于职业放贷的通常做法,并不违反常规。另结合日时值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1室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因抵押贷款而由苍南县仪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期间的事实,故被害人陈某丙关于被告人吴春雷提供虚假房产证、土地证向其借款110万元的陈述,能够不同程度得到证人戴某甲、陈某乙、夏某甲证言的印证,足以排除系被害人伪造的可能性,被告人吴春雷的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春雷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春雷一人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春雷有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差,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其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本金、利息,均予折抵本金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春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春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胜
人民陪审员  何继程
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允伟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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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判刑后,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提问者采纳
要申请破产偿债务申请破产代价严重
个人申请破产多少年可以翻身,香港是5年后就没事了
在中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这个我没听说过,香港有个人破产
这个,我不清楚。反正申请破产的,目前我没听过有哪条新闻说破产人咸鱼翻身,但是我可以肯定,破产的人除了那些商业大亨目的性破产,基本没多少可以在十年内翻身。申请破产后你真的会感到一无所有的感觉,很空虚,飘渺,几近崩溃
反正欧美是可以的
至于中国应该也可以,不过在处理破产那方面和其他国家比较不同吧。
反正,申请不了。就拖死收债人。妥妥的,我家以前就是那么干,私人债务削了很多,真是脸皮厚就无敌
申请破产,个人所有合法资产都会没收,房产,车子什么的。银行贷款大小也是看你个人固定资产多少,才戴多少。所以大学生难贷款
香港破产是不能高消费,有限制消费,工作薪资都要强制还款,中国就有老赖不还款的,有限制不能高消费住酒店坐飞机动车
他没有资产,什么都没有,都是私人借贷的,所以才被告诈骗罪,现在已经关押看守所,我再去告他,他就要坐10年以上,我只想拿回我的钱
很难要回。我可以肯定你6年内是拿不回全部的。我问你赚钱,是不是需要钱。没钱,就无法对未来事物进行投资。就像是做生意买卖,连酒都请不起的人,做的了生意吗?所以钱越少越难赚钱,更别说有多余的钱还债。
要么,死磕他还钱,让他不还钱就做更久的牢;要么,就先让他做几年牢,好好反省,待他出来后按期还钱。几百万,估计还不了;几十万,十几年左右。
一,别放过他。二,理智对待,思考他还钱的能力,和他的人品是否值得信任。
他父母说他以前很好的,自2011年后到处借钱,同学同事朋友都借遍了,他还是个公务员警察,现在因为诈骗被逮捕了,也不知道他钱的去向,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我怕告了他后,等他出来后报复我,从天上掉到地狱,他心态肯定有变化
建议别放过他,他必然有赌瘾或者投股之类的问题。总不可能为了养女人借钱吧。既然是公务警察,家庭背景应该差不到哪去,找他父母要钱就是了。
六年时间可以消磨很多东西,马克思就坐了几年牢,为人冷静了许多。即使人品不好,牢房也会让他做个规矩的人,至少那时候他不会笨到要你或你家人的命
他父母是农村的,家里也没钱了,他父母都给了他很多钱,应该有40万了,现在我追他父母要钱,他父母也拿不出来,但一定要试一试
他父母亲戚绝对是他的软肋,也是你的机会。
没办法,坐了牢的他,无法赚钱,但是他父母还可以
要么,你的东西没了,要么他的东西没了。道理就是这样。
不要指望太多,遇到这些事情的时候要硬起来,不然他父母单单语气上就可以把你骂跑。
他是2004年自考公务员的,一直以来都很优秀,自婚姻出了问题后就变了一个人了,最后什么都没有了,现在工作也没了,人也毁了。我只想要回我的钱,不想加重他的罪行,现在他的案件最少要判3年以上
我不会和他父母说话了,委托律师去处理
要让一个人的心理发生变化,需要两年时间。牢房里思考人生的时间多到无聊
但他对我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如果钱要不回来,如果没有钱,我情愿他在牢里不要出来
下星期找个律师问问吧!慢慢处理,只要他父母愿意还钱,我就不去告他,这也是我想了很久的方案。只是害怕刑事诉讼他之后,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让他有机会不还钱
他脾气怎么样?
法律永远有效,只要他不还钱,以后你任意时候都可以告他,法律方面不用担心
家里的独子,性格开朗,他的委托律师是他的同学,听说现在在看守所已经当了老大,他父母说:坐牢3年以下不是问题,让他关押期间可以重新思考人生,但关久了,他父母就不愿意,他今年36岁
我建议你找不会钱,就尽量让他做多点牢。只要你以后发展好了,自然不怕那时没钱没势的他找你报复。同时拖的越久,你的心越安定,他的家人还要考虑他的未来,肯定不能找你报复。在他刚坐牢的时候,尽量留意他父母的情绪,最好让律师把谈判过程录音下来,用来推断其父母情绪,会不会偏激到要报复。等他坐牢出来后,家里人老了,他也老了,连报复的能力都没有。
虽然说他性格开朗,但他也很记仇,人对他好,他也会对别人好的那种,他父母不在深圳,我委托律师也只能打电话给他父母说清楚情况,如果他父母愿意还是最好的,如果他父母没能力,也没办法了,只能让他去坐牢了。
我还是先去咨询一下律师的建议
谢谢你陪我聊天。
没事,也谢谢你和我聊天。
如果他不是公务员,我绝对不会借钱给他的
我笨到家了,
为了这事,我都有抑郁症了,毕竟我的钱来的也不容易,都是辛苦钱
现在都不敢和家人说这破事
事情过了就好,不要废太多心思。不然让家里出现矛盾就更不好了。以后做事留个心眼就是了。
是啊!只能苦忍了,好难受啊!隐瞒家人背上官司,朋友又不能说出口,只能网上寻找答案,这种苦不是一般的苦啊
好啦,好啦。早点睡,总是闷也不好。
他工作卡上还有十几万,但早已被冻结,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了,缺口太大,大到拿警察去抵押借款周转,我真不知道他脑子想什么,他的律师父母都想知道钱的去向,他就是不说。他也没给孩子抚养费,他前妻都把他告上了法庭,人变了,真的很恐怖,家毁了也很可怕。
太极端了,所以我害怕告了他之后他会来报复我
只能让他在牢里待的尽量久吧。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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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责任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能代替民事责任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除非原告主要否则债务仍存
我很矛盾啊!害怕刑事诉讼后钱拿不回来
不诉讼的话,你肯定一分钱都拿不到。
他现在已经被告诈骗罪关在看守所里,如果我再去告他,诈骗金额超过50W。他要坐牢10年
  当然要偿还。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  望采纳,有问题可继续追问,谢谢!
譬如他坐牢五年,官司我赢了,等五年后他出来有能力再偿还吗?
  你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诈骗所得现在应该有能力偿还。如目前无能力,等其有财产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还有那偿还能力吗?没有就别考虑了。
我想拿回属于我自己的钱,民事诉讼好还是告他诈骗,他完全具有诈骗我的行为
只要他有偿还能力就告诈骗!诈骗成立的话应该能拿到
那看法院怎么判,该还的还是要还的。
那就要看你骗了多少
他已经涉嫌诈骗38万未归还,已经是刑事案件了
估计赔下来70万
有可能还不止
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诈骗是刑事诉讼,还可以加带民事诉讼吗?
可以,但要看诈骗金额
他现在已经是诈骗了38万,再加上我的十几万,如果判十年,他就没有能力偿还了
不用了,,
必要条件是怎么操作
民事诉讼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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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诈骗罪被判刑,能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吗?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糜新元&&更新时间: 17: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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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诈骗罪
辽宁-沈阳&12-14 19:05&&悬赏 30&&发布者:kin091…… & 回答:(59)
你好,我是被告人家属,关于案件的一些问题,请教大家,被告人与原告人以前是生意合作伙伴(注:没有签署文字协议,全部为口头协议)2006年至2011年一直在合作状态,签署了很多合同项目,利润比较可观,但原告一直没有支付被告应得的报酬,于是被告在2011年7月份将其中一个合同中得尾款要回后,没有告知原告,后因为结婚用钱,将此笔款项花掉,2011年10月份,原告得知此笔款项已经让被告花掉,原告找被告要,被告一直以没有得到大家口头协议的报酬为由,没有归还这比款项,原告以诈骗罪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讯问被告,被告如实交待了问题,(注:被告取款时,给客户开具的收据公章为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盖的),公安机关将被告以诈骗罪,进行了刑事拘留,请问这种情况够不够成诈骗罪,现在正在侦查阶段,能否为被告申请取保候审,如构成诈骗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金额为11万)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山西-太原]
439091积分
回复时间:
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吉林-长春]
143967积分
回复时间:
具体情况叙述不详细,没用的事说了不少,无法分析;重新叙述一下取款的事实。
2011年7月份,被告人在原告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拿原告的公章办理的取款手续,
我再问你,合伙做生意,一起注册的是公司吗,还是个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公章是什么公章?为你的事负责,请你先回答,再帮你做出准确的解答。
公司是原告注册的,被告一直负责公司的运营工作,公章是原告公司的公章
被告人是否是股东。
不是股东,但是被告和原告有口头约定的利润分成方式(具体怎么分不清楚)
根据你所叙述的事实,本律师观点:涉嫌诈骗。
有机会做无罪辩护吗
需要见被告人或阅侦察机关的笔录,才能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辽宁-沈阳]
回复时间:
根据你现有的陈述,不构成诈骗罪,但人毕竟在押,所以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争取无罪辩护。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
[上海-浦东新区]
电话:&&&微信公众号:lidongzi021
272992积分
回复时间:
经济纠纷,不足以构成诈骗
[四川-南充]
回复时间:
根据你的叙述不构成诈骗罪,具体要看卷宗才能给具体确定构成犯罪不
[辽宁-沈阳]
177485积分
回复时间:
本案量刑最终根据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委托辩护人,会见到当事人,阅读案卷,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或者无罪辩护,需要法律帮助与我联系
[重庆-永川]
回复时间:
可申请取保候审,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构成,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东城区]
回复时间:
最后的定罪不应是诈骗罪,而应是侵占类的罪名。如果刑事拘留超过14天,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不大,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帮到他。可以申请取保
[广东-广州]
820048积分
回复时间:
本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帮助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进展、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和辩护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北京-朝阳区]
242138积分
回复时间:
提供证据证明你所说的事实,如果属实,应为合伙纠纷处理,不应以诈骗或侵占对待。但具体需根据案卷确定
[辽宁-沈阳]
144867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还需要经过进一步详细了解情况,调查与核实相关证据、事实后,才好分析。
可以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帮你研究一个可行方案,以确保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广西-桂林]
回复时间:
涉嫌诈骗罪,可以在当地报案解决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1、根据叙述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后才能定性。
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占有原告注册的公司财产的行为。
3、如果被告人是公司的职员,客户也知道的话,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犯罪;如果被告人不是公司的职员,则涉嫌诈骗犯罪。
4、非暴力犯罪的案件,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的。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应当是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
你可以电话咨询。
北京吴晓东律师。
[辽宁-大连]
回复时间:
不应认定诈骗罪,属于职务侵占罪。
[山东-临沂]
124237积分
回复时间:
[上海-徐汇区]
回复时间:
不构成诈骗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家属应尽量退赔,这样对嫌疑人有利。
[陕西-西安]
603791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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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否则很难给予有针对性的回复。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如果口头协议、应得报酬有其它证据相印证,这就是一般的经济纠纷,可将相关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清后如属经济纠纷会告知对方向法院起诉。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这属于民间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责任,不构成诈骗罪。
妥善处理可以确保被告不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有些情况可能还得看看具体资料,建议您把资料拿给当地律师帮助看看
[北京-海淀区]
238466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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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你那里不清楚,请您问我
[上海-闸北区]
回复时间:
尽快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
[湖南-衡阳]
回复时间:
不构成诈骗罪,但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西城区]
299791积分
回复时间:
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帮助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进展、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和辩护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湖北-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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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不构成诈骗,而涉嫌职务侵占。
回复时间:
你好~我是原告~因为我出了点事~请了个律师~已经开了庭还叫我们交钱~说有办法保我们出来~他说没保出来可以退钱~还签了合同~可是那合同没有盖章~请问可不可告他诈骗
回复时间:
就是3个人合伙骗去我的贵重物品,算不算是诈骗罪啊???
我不是律师,请你找律师问,谢谢
[安徽-六安]
回复时间:
该案不应定诈骗罪,应定挪用资金罪。如果有担保可以取保候审。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你好!对于你对该案的阐述,按照你所说的不构成诈骗。但是需要证据,也就是你说的合作协议等。
具体情况需要见被告人或阅侦察机关的笔录,才能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北京-东城区]
回复时间:
为争取宽大处理,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进行辩护。
具体可来电免费咨询&!(律师会严格保密)
[辽宁-沈阳]
回复时间:
应该是经济纠纷。
你好,需要详细了解情况,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辽宁-沈阳]
回复时间: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以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沈阳律师回复
[广东-东莞]
回复时间:
有证据能证明是合作关系的,且被告人已经承认只是没有按约定分配合作人款项的,就属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
[甘肃-天水]
回复时间:
1.我们无法知道他们的口头协议,故是否诈骗,待进一步核实后知道;
2.如果构成诈骗将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现在侦查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转到检察院再申请就比较难办了。
我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只是一般的经济纠纷。
作为家属,你们应该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办理取保候审和提供法律帮助。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你好。如果你说的这些属实,你方得收集两个方面证据:一是双方存在何种合作关系的证据。二是根据这种合作关系,对方是否欠嫌疑人所谓“报酬”及欠多少报酬的证据。如果这两方面的证据结合起来,能够证明嫌疑认所扣的款,相当于或少于应得的报酬,那就无罪;如果不欠他报酬,或者欠的报酬远远低于所扣的款,那就将构成侵占罪。
  如果公安机关查不清究竟是否欠他报酬,那就应作为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情况来做出判决。而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福建-泉州]
回复时间:
刑事案件建议你当面咨询你当地的律师。
[江苏-盐城]
回复时间:
1、如果你说的这些属实,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一是双方存在何种合作关系的证据。
&&&&二是根据这种合作关系,对方是否欠嫌疑人所谓“报酬”及欠多少报酬的证据。
2、如果这两方面的证据结合起来,能够证明嫌疑认所扣的款,相当于或少于应得的报酬,那就无罪;如果不欠他报酬,或者欠的报酬远远低于所扣的款,那就将构成侵占罪。
3、如果公安机关查不清究竟是否欠他报酬,那就应作为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情况来做出判决。而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湖南-湘潭]
回复时间:
涉嫌诈骗,具体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才能判断。
[云南-昆明]
回复时间: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更多案情,如果构成诈骗罪,可能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josephchen
回复时间:
如你所述,个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大。
[江苏-苏州]
回复时间:
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苏州律师张宝峰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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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和追加提问,综合分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原被告承认。不构成任何犯罪。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1.初步判断构成诈骗罪,因为其向原告隐瞒了事实真相,获取了本不该由其收取的尾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即便其与原告有合作关系,原告欠其报酬.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金额在三万以上的,可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根据其情况,如果将赃款退还了,可能被判处5年徒刑左右.且其不具备取保条件,因取保需在法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才可以.
[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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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
[上海-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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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是涉嫌职务侵占罪,也是很严重的。他得方法不正确。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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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认定诈骗罪有点牵强,没看到案件材料,更符合侵占罪的特点,但如果有事实和证据证明你们存在合伙关系的话,你们这种情况就是经济纠纷而不是犯罪,一般可能判处缓刑的话,申请取保候审比较容易。
[黑龙江-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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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可能判3年以上10以下,
具体判几年还要看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形
现在你主要做的就是找到律师,去会见,具体了解案件材料,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你一些好的见意。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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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诈骗罪的典型是“实施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进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吉林-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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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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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的具体情况而定。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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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补充:
[天津-津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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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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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电话咨询
[湖北-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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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不构成诈骗!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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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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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初步判断不构成“诈骗”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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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案情介绍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属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行为,应属一般经济纠纷范畴。下面层进式地给予简单回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但仅供参考,具体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一、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介绍及异同
&&&&因为你最为关心的首先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等犯罪行为,故在此先对诈骗罪及与本案相关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异同作一简单介绍。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1)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至于是非法占为已有还是非法转归第三人占有以及犯罪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掩盖事实的本来面目,以假乱真,哄骗被害人。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后,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仿佛“自愿”交出财物。诈骗罪的欺骗性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完全是告假骗人;二是其目的在于造成被害人的错觉,以便无偿地从其手中取得公私财物;三是这种欺骗行为能够引起以有偿交换掩盖无偿占有,或者以代理行为来掩盖非法攫取的后果。把这三个方面的特点结合起来,就能准确地把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仿造文书或证件、涂改单据等,其共同本质在于行为人制造假象迷惑被害人,使其上当受骗后交出财物。另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因此,对于诈骗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应作为一般诈骗行为,必要时可予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诈骗罪的量刑是:《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得,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对这个问题我要多说几句,因为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在本案中是对确定被告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于关键的核心地位意义。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必须认识到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须认识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须有认识。职务侵占的危害行为在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之中具有核心地位。职务侵占行为在客观上是行为人特定的职务侵占意识和特定的职务侵占意志的外部表现。其次,须认识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结果,系指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侵害程度和结果。要确定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犯罪故意,就要查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并对犯罪结果有何种认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的结果,而且,在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结果不是受行为人主观意识和意志所支配,行为人对这种危害结果就不应承担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在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是故意侵占,还是过失占有,就要查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占有”是自己所追求的结果。如是前者,即使客观上尚未占有,也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三,须认识职务侵占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例如,“明知是本单位财物”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并不知道是其所在单位的财物,就不构成本罪。如果将其所在单位的财物误认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如本案中的你所说的“原告人”的财物,而将其非法据为已有,则不能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行为人并没准备非法占有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即没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如果在占有后发现属于单位财物而加以占有藏匿,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自己的职务侵占行为了将会引起的非法侵占结果,必须具有希望发生的故意。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能够认识什么是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事实,但是,只有认识因素还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如果行为人不是在认识到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务侵占结果的基础上对行为的支配和控制,行为人的意识就将不会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所以若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还须具有意志因素。即希望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的行为能够发生其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的结果,是指行为人追求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的结果就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希望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即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在主观上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要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要考虑被告人的目的与动机。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犯罪人希望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之结果的心理态度或心理活动。职务侵占犯罪目的表明犯罪行为的指向,说明职务侵占犯罪故意的内容。职务侵占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即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目的。(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4)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主要犯罪构成特征是:因时间有限现简单介绍一下。(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同时准备以后归还。(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4)本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的联系与主要区别
&&&&就联系而言,两者都是故意所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两者亦有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就主体而言,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须有上述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即在上述单位中从事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活动。而诈骗罪则属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成为诈骗犯罪行为人。2、从客观方面看,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诈骗罪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求。3、就两者侵犯的客体而言,虽然都表现为侵害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但亦有区别: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行为人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两者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均有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起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是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为十万元以上,而且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诈骗罪的起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是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五千元以上,数额特殊巨大的起点一般是三万元以上,该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五)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异同
&&&&就相同点而言有以下几点:1、犯罪主体相同,均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的主观方面部分相同,二者均是故意犯罪;3、客观方面有些相同,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就不同点而言: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财物为目的。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借用单位资金,解决一定的经济需求或者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然后再将该资金归还单位。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请见前面介绍的挪用资金罪的定义。3、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财物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主要侵犯了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对其财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主观上并不想侵犯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二、对被告人的行为分析及责任承担
&&&&前面介绍了这么多关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因为本案在定性问题上均与此三种行为相关联,准确对本案被告的行为定性至关重要,对你把握被告的行业性质将有更清晰的认为。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呢?是属于一般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属于上述三种犯罪行为之一?这就要从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来具体分析了。如果排除了属于上述三种犯罪行为,则被告人的行为就属于一般经济纠纷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要求明确不同。刑事责任的认定要求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要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才行,也就是说,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取得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的证据才可以定罪,这其中就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形态以及客观上的行为事实要求。而本案中,被告人至少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上不存在上述三种罪的主观要件,就诈骗罪而言,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且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要求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而本案被告人从主观上并非是直接故意来诈骗,那么,被告人诈骗的是谁呢?一不是“原告人”,本来根据口头约定“原告人”就应给予被告人报酬,谈何诈骗“原告人”呢?二不是原告公司,被告人取得该款的目的是向“原告人”要报酬,其目的不是诈骗原告公司,三不是客户,因为客户本身就应支付该款项,那么被告人的“诈骗”指向人并不存在,何以成立诈骗罪呢?就职务侵占罪而言,同样基于前述事由,职务侵占罪的本意是侵占所在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本案被告人从动机和目的上讲,并非是要侵占所在单位的财产,当然案情中并未介绍原告公司是怎么回事?是原告个人注册的一人公司?如是那么被告人按照通常人的理解,就认为是原告的财产,从前面介绍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上看,首先被告人没有认识到是公司财产,本意并非是侵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被告人并未有侵占单位财产的故意;如果原告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从案情介绍上分析,至少事实上该公司根据普通人的认识,“原告人”在主导着公司,原告人自己也认为公司是他个人的,那么,被告人从主观上也没有认识到我就是要侵占公司的财产,而是要求“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应得到的报酬。就挪用资金罪而言,就更容易理解了,根本就不构成,在此因时间关系也就不再具体分析了。
&&&&既然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犯罪行为,那么其行为只能归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范畴,另外,公安机关既然以诈骗罪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就要收集诈骗罪的所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否则也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证据要求精神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既属经济纠纷只应依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比如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方式向“原告人”实现被告人的债权了。
&&&&三、目前的应对措施的建议
&&&&综上,虽然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当前毕竟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了,那么现在当务之急就是如何面对与救济的问题了。首先基于本案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实践操作上的难度,对刑事案件一定要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你作为被告人家属,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请律师,请当地律师即可,因为刑事案件律师的权利要远远大于被告人及其家属,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就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对律师的介入会较为重视,这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施压等作用极小,律师会从整体上给予法律分析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工作,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提出初步意见,会见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提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如果经公安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很可能会作出撤案等决定。第二,虽然从本案实质上讲,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可多数情况下可能对被告人不利,刑事案件本身来讲,被告人相对公权力机关而言就处于弱势,关键是案件事实及主观状态如何,一个基础性事实是被告人与“原告人”的合作关系的认定,所以最好提供合作关系及所欠报酬数额的证据,那么这时基本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将无罪释放。当然如果当初有书面约定则本案将容易得多,就因为事实上只有口头协议,当然这是听你这样介绍的,实际情况如何只有被告人最清楚,所以请律师后律师会了解清楚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才能对被告人有利。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那么这里就涉及三个阶段,一是公安侦查阶段,在此阶段如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可能撤案,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仍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判断。如还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明白的,可在此追问,也可来电具体咨询。
我的补充:
现将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补充解答如下: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本案中被告人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决定权在公安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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