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载石头掉下来砸死人 亚航肇事者者又逃逸 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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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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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持证驾驶苏DL3XXX中型自卸货车,沿241线由溧阳市平桥镇梅岭石矿往溧刚水泥厂运石头,当车行至 241线127KM+310M处,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撞到前方公路上的一名行人(身份不明),致该人受伤。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钱某某,男,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因涉嫌犯于日被逮捕。省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溧阳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持证驾驶苏DL3XXX中型自卸货车,沿241线由溧阳市平桥镇梅岭石矿往溧刚水泥厂运石头,当车行至&241线127KM+310M处,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撞到前方公路上的一名行人(身份不明),致该人受伤。被告人钱竹子下车察看并将被害人扶至路边,经与其交谈后,被告人钱某某认为被害人没有大的伤害,故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钱某某再次路过此处,看到被害人仍然坐在路边。当天下午,被害人因腹膜后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了解,被害人若及时抢救可避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因逃逸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被告人钱某某提出的“当时被害人身体并无异常、其没有逃逸”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钱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逃逸故意、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但被告人钱某某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符合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故未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日作出―审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八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某某以“其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一审认定受害人死亡系交通肇事所致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逃逸故意”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钱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仅看到被害人背部有皮肤擦伤,看不出有其他受伤,且伤者当时能够讲话、在他人搀扶下能够行走,上诉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上诉人钱某某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虽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但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审判决定性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1.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2002)溧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钱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02)溧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钱某某的量刑部分;2,上诉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主要问题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致人死亡?三、裁判理由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扦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人在肇事后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肇事人如及时采取措施,很多情况下能够避免出现死亡后果。现实生活中,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况很多。因此,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加重情节,在立法上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即被告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从上述规定分析,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不是单纯客观的离开肇事现场行为,它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事由,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的缺失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使肇事责任的归结无法落实。从行为人的动机考察,逃避抢救义务和其后逃避责任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根本动机。所谓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是指意图消极行为而不予保护现场、进行救护、迅速报案等;所谓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是指意图从根本上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而不包括在肇事者和肇事行为清楚的前提下试图混淆责任认定、避免责任追究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逃逸者同时具有逃避抢救和肇事责任归结的动机。但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肇事责任归结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如行为人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乘机逃走。在实践中,交通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有的是害怕被害人亲属和群众的报复殴打,有的可能是正在去投案和抢救伤者的途中。因此,正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逃逸”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逃脱、躲避。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逃逸的典型情形,但由于逃逸行为的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责任归结的逃避,因此,认定是否属于逃逸行为并非是考察行为人是在现场抑或在非现场,《解释》规定的“逃逸”也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逃跑;有的肇事人肇事后打电话与医院联系,自己隐藏起来或者不表明自己系肇事者,而是等救护人员将被害人救走后离开,上述情况同样符合逃逸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构成逃逸。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肇事者逃逸、使其得不到救助所致。由此,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若得到及时救治,本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避自己的抢救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注意考察,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那么,不能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照“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罚。同时,在时间上,死亡必然发生在逃逸行为过程中或者逃逸之后。如果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已经致被害人死亡的,即使肇事者实施逃逸行为,仍然属于“交通运输后逃逸”,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第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救助”没有特定的指向,因此应该理解为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以是其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因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撞到前方行人后,其下车察看被害人后,认为自己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大的伤害而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因腹膜后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钱某某主观上轻信自己的肇事行为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而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过于自信”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本案被害人如果得到及时抢救,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钱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过失、肇事行为发生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人钱某某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责任。那么,被告人钱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逃逸”呢?如果应当认定为“逃逸”,那么被告人钱某某应当依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定罪处罚;如果不能认定为“逃逸“,那么本案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反而驾车离开现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虽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但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进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我们认为,从本案查明的证据分析,被告人钱某某在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以后,主动停车,将被害人扶至路边并了解被害人伤情,其肇事后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次,在与被害人交谈后,被告人钱某某认为被害人伤情并无大碍,遂驾车离开现场。此后,被告人钱某某又路过此处。可见,被告人钱某某在看到被害人受伤后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只是由于其主观上认识的错误(被害人没有大的伤害,更不会死亡),才驾车离开现场,因此,被告人钱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否则,被告人钱某某也不可能再驾车回到肇事现场。综上,被告人钱某某交通肇事后因过于自信导致对后果认识错误,离开事故现场,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但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逃逸行为。因此,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但被告人钱某某交通肇事后因过失导致认识错误,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结合被告人钱某某再次看到被害人坐在路边而没有实施救助行为等情节,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钱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是正确的、适当的。(执笔: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汪春鸣)《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集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56388积分 | 帮助23321人 | 23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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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
肇事的蓝色货车
海峡导报(微博)1月13日讯 6岁男孩等不及妈妈下班,就和姐姐一起先行回家。但就在离家十米远的路边,一辆路过的货车,将他轧倒在了路边,男孩不幸当场死亡。
上周六下午,这一惨剧发生在莲前街道聚洲监测站附近的马路上。思明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经过7小时的连续作战,成功告破了这起交通事故逃逸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昨天下午,思明警方对外通报了这起案件。警方提醒市民,目前岛内工地较多,驾驶员一定要小心谨慎驾驶,市民也要更加重视孩子的交通安全。
惨剧:男孩命丧回家路上
上周六下午3点16分,思明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接到110指令:莲前街道岭兜社区聚洲监测站大门外面的马路上,一名6岁男孩被车撞后倒在地上,当场死亡。同时,肇事车辆逃逸,车牌号不清。
接报后,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男孩躺在路边,旁边是一堆砖块土头,现场有喷射状的血迹,还有带血的车轮印子,断断续续绵延了百余米。
据了解,遇害男孩就住在离事故现场约十米左右的一个院子里,事发时他正和姐姐一起走在回家的路上,没想到遭遇如此惨剧。“如果当时下班一起走,也许就没事了。”男孩母亲回忆,之前孩子到单位找她,她原本让他们等下班后一起回家,结果孩子提出想先回家,她就同意了。
事故发生后,现场并没有留下什么线索,只有男孩的姐姐记住了是一辆蓝色的货车轧倒了弟弟。
侦办:蓝色货车具有嫌疑
事发现场是一个不规则的路口,没有视频监控。除了男孩的遗体和血迹外,什么都没有。
经民警走访,终于找到了一个在高处的目击者,该目击者虽然也没看清车牌号,不过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蓝色货车后面跟着一辆黄色出租车。
根据现场留下的轨迹,专案组调取了该车辆逃逸路线沿线单位的监控视频,在一酒店和一电子公司门口的监控里都看到了一辆蓝色厢式货车,但由于客观原因,均无法确定车牌信息。
办案人员透露,警方最终根据“蓝色货车后面紧跟着黄色出租车”这条线索,再加上在事故现场的多方走访和调查,最终确定了这辆车牌号码不清的蓝色厢式货车具有重大肇事逃逸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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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7版: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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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碾飞石头砸死路人 该谁赔
  在事发现场路段,罗家会说:“货车就是往上面开时轧起飞石砸死我弟弟。”
  货车行驶途中轧飞一块碗口粗石头,不偏不倚砸中路人,路人死亡。这个电影中的镜头,在合川上演了真实版。事隔20多天,没有人站出来为此负责。  “好好一个人,难道就白死了?”面对家属的质疑,律师认为家属可以向相关单位讨个说法。近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飞石砸中路人太阳穴  省道110线的合川盐井车站,是个路边站。该路段是斜坡,路面到处开着小裂缝,有的地方凹凸不平。路上有许多手指粗大小的小石头。  公路旁边有一棵两人环抱的大树。“我五弟罗家全当时就是蹲在这里遇难的。”8月7日中午,合川市民罗家会站在树阴下说。  罗家会称,五弟罗家全在合川一企业当门卫。7月18日下午3时,53岁的罗家全来到盐井车站准备乘车去上班。此时,太阳又毒又辣,罗家全在树阴下蹲着等车,离公路有5米左右。  “就在一辆货车开过来的瞬间,一坨石头朝五弟飞了过来。”罗家会称,石头不偏不倚砸中罗家全的右太阳穴,车站一待客客车售票员记下了货车的车牌号。车站群众赶忙报案,并将罗家全送往合川中心医院。19日凌晨1时许,医生宣布罗家全死亡。  罗家会称,五弟离婚10多年,儿女都跟他生活,儿子在外打工,女儿16岁,在盐井中学读高二。“弟弟抢救、火葬等花了2万多,都是借的。而债主家子女也要读书,这些天在催着还钱。侄女马上要上学了,学费还没着落。”罗家会表示,他们想拿到赔偿,解决侄女的抚养和读书问题。但是他们不懂法律,又没钱请律师,不知道该怎样讨说法,向谁讨说法。  交警认定司机无过错  7月30日,合川区交警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称,轧飞石头的是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车籍是重庆市欣颖运输公司分公司所有。该货车行至盐井镇车站路段时,车轮碾飞路面上一块石头,石头飞出砸伤公路外的路人罗家全,造成罗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多大一块石头把人砸死了?罗家会表示不知情,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具体形容。欣颖公司蒋总称,他听说“差不多有大碗大,起码几斤重。”  在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和责任认定时,该认定书称,路人罗家全没有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驾驶员陈某在此事故中也没有违法行为。二人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所以,二人均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最后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  上周五,罗家会说他们和车方一起到交警队调解,由于承办交警不在,车方称他们是不会掏钱赔的,要赔就是保险公司赔。  路政和前车该不该负责&  欣颖公司蒋总称,事发至今,相关部门没有通知过他,也没有谁去找过他们单位,交警也没有组织过调解。而此事还是车主告诉他的(因该车是私人购车挂靠)。  蒋总表示,事发当时驾驶员不知情,事发地点在车站,也没目击者追车,驾驶员知道此事已在大约1小时后。当时是驾驶员返回石场装载石头时,石场工作人员通知其到派出所。而据他了解的情况,肇事石头是前车丢下的,有大碗大小,起码几斤重。  蒋总表示,要讲责任的话,首先应是路政,因为他们没把公路清扫干净;其次是前车,因为前车当时也是拉的石头,后面没车厢门,导致肇事石头掉下来。如果调查,是能够找出该车的,然后才是他们的责任。因他们的车是全额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进行赔付。现在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人来找他们,如果交警组织协调,双方谈成了赔偿方案,他们就打算启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方案。  我有话说  肇事车有过错责任  最好找到落石货车  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石头是前车刚落下,前车要承担责任。如果石头已在路上一段时间,路政也有责。而不管是哪种情况,轧飞石头的车辆都有责任。因为驾驶员疏忽大意,应该能够判断压住石头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而直接碾压过去,也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所以,该车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好找到落石货车  刘洪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确如蒋总说的那样,是前面的车掉下来的石头,那路政公司是来不及清理的,责任就在前面那辆货车。但如果石头本来就在路上,那么路政就有责任。  目前的当务之急应该找到前面那辆货车,让其赔偿。死者家属也应该找路政索赔。如果没有人为此事件承担责任的话,驾驶员应该适当的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是挂靠在欣颖公司的,那么就应由欣颖公司来赔偿。  您认为该事件到底由谁负责?敬请登录本报网站.cn或致电本报热线966988发表看法。  记者&罗彬&实习生&孙亲亲&祝威&摄影报道货车碾飞石头砸死路人 该谁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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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碾飞石头砸死路人 该谁赔?/图
日 0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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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发现场路段,罗家会说:“货车就是往上面开时轧起飞石砸死我弟弟。”
&&&&货车行驶途中轧飞一块碗口粗石头,不偏不倚砸中路人,路人死亡。这个电影中的镜头,在合川上演了真实版。事隔20多天,没有人站出来为此负责。
&&&&“好好一个人,难道就白死了?”面对家属的质疑,律师认为家属可以向相关单位讨个说法。近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飞石砸中路人太阳穴
&&&&省道110线的合川盐井车站,是个路边站。该路段是斜坡,路面到处开着小裂缝,有的地方凹凸不平。路上有许多手指粗大小的小石头。
&&&&公路旁边有一棵两人环抱的大树。“我五弟罗家全当时就是蹲在这里遇难的。”8月7日中午,合川市民罗家会站在树阴下说。
&&&&罗家会称,五弟罗家全在合川一企业当门卫。7月18日下午3时,53岁的罗家全来到盐井车站准备乘车去上班。此时,太阳又毒又辣,罗家全在树阴下蹲着等车,离公路有5米左右。
&&&&“就在一辆货车开过来的瞬间,一坨石头朝五弟飞了过来。”罗家会称,石头不偏不倚砸中罗家全的右太阳穴,车站一待客客车售票员记下了货车的车牌号。车站群众赶忙报案,并将罗家全送往合川中心医院。19日凌晨1时许,医生宣布罗家全死亡。
&&&&罗家会称,五弟离婚10多年,儿女都跟他生活,儿子在外打工,女儿16岁,在盐井中学读高二。“弟弟抢救、火葬等花了2万多,都是借的。而债主家子女也要读书,这些天在催着还钱。侄女马上要上学了,学费还没着落。”罗家会表示,他们想拿到赔偿,解决侄女的抚养和读书问题。但是他们不懂法律,又没钱请律师,不知道该怎样讨说法,向谁讨说法。
&&&&交警认定司机无过错
&&&&7月30日,合川区交警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称,轧飞石头的是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车籍是重庆市欣颖运输公司分公司所有。该货车行至盐井镇车站路段时,车轮碾飞路面上一块石头,石头飞出砸伤公路外的路人罗家全,造成罗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多大一块石头把人砸死了?罗家会表示不知情,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具体形容。欣颖公司蒋总称,他听说“差不多有大碗大,起码几斤重。”
&&&&在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和责任认定时,该认定书称,路人罗家全没有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驾驶员陈某在此事故中也没有违法行为。二人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所以,二人均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最后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
&&&&上周五,罗家会说他们和车方一起到交警队调解,由于承办交警不在,车方称他们是不会掏钱赔的,要赔就是保险公司赔。
&&&&路政和前车该不该负责
&&&&欣颖公司蒋总称,事发至今,相关部门没有通知过他,也没有谁去找过他们单位,交警也没有组织过调解。而此事还是车主告诉他的(因该车是私人购车挂靠)。
&&&&蒋总表示,事发当时驾驶员不知情,事发地点在车站,也没目击者追车,驾驶员知道此事已在大约1小时后。当时是驾驶员返回石场装载石头时,石场工作人员通知其到派出所。而据他了解的情况,肇事石头是前车丢下的,有大碗大小,起码几斤重。
&&&&蒋总表示,要讲责任的话,首先应是路政,因为他们没把公路清扫干净;其次是前车,因为前车当时也是拉的石头,后面没车厢门,导致肇事石头掉下来。如果调查,是能够找出该车的,然后才是他们的责任。因他们的车是全额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进行赔付。现在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人来找他们,如果交警组织协调,双方谈成了赔偿方案,他们就打算启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方案。
&&&&我有话说
&&&&肇事车有过错责任
&&&&最好找到落石货车
&&&&何桐雨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石头是前车刚落下,前车要承担责任。如果石头已在路上一段时间,路政也有责。而不管是哪种情况,轧飞石头的车辆都有责任。因为驾驶员疏忽大意,应该能够判断压住石头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而直接碾压过去,也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所以,该车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好找到落石货车
&&&&刘洪波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确如蒋总说的那样,是前面的车掉下来的石头,那路政公司是来不及清理的,责任就在前面那辆货车。但如果石头本来就在路上,那么路政就有责任。
&&&&目前的当务之急应该找到前面那辆货车,让其赔偿。死者家属也应该找路政索赔。如果没有人为此事件承担责任的话,驾驶员应该适当的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是挂靠在欣颖公司的,那么就应由欣颖公司来赔偿。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孙亲亲 祝威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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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多方比对确定车号
为了尽快查清肇事车的车牌号码,民警先通过卫星定位,找到了那辆黄色出租车,但出租车司机也并不清楚货车车牌号。
毫无头绪之下,民警继续通过监控视频查找这辆蓝色货车。虽然这一次在第三处地方发现了这辆货车,但车牌号还是模糊不清。
如何才能获得突破?随后,110指挥中心召集各部门警种共同对车牌进行技术处理,最终看清了车牌号码。经过信息比对,民警确定了一辆蓝色轻型自卸货车与肇事逃逸车辆一致。
当天晚上9点左右,案件情况基本明朗,专案组进入查扣肇事车辆以及抓捕肇事驾驶人阶段。
懊悔:司机以为轧到石头
当天晚上10点左右,民警在货车车主周某的暂住处找到了周某,并确定了周某就是案发当时车上的驾驶人。在当场勘查肇事车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肇事车的右后轮和车轮间的轮毂及挡泥板上沾有大量血迹。
被民警带回调查后,周某称当时他没有发现行人、小孩,他还称自己开车经过肇事地点时,有感受到车辆颠簸,但以为是轧到路面的石头而造成的,就没有在意,也没有下车查看。
据了解,37岁的周某已经有10年驾龄,经营一家小建材店,当天他就是为建材店运送沙石。周某有一个在上小学的儿子,得知自己撞死男孩之后,他追悔莫及。“我也是孩子的父亲,我懂得。”周某向民警忏悔说。
昨日,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陈洋钦 通讯员 刘永林 陈秉德 文/图)&&&&(来源: )【责任编辑: 丁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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