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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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王占伟
  &由于企业生产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两名职工受伤。最近,两名职工痊愈出院。请问受伤职工的医药费及赔偿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河南省焦作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有关工伤赔偿的咨询。   小王查阅相关规定后告诉该财务人员,《》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的待遇等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各地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但以上规定及相关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作出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处理也有不同。如,大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却认为,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但工伤赔偿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鉴于以上规定,税务师小王提醒纳税人:1.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4.若企业已参加保险,赔付金额应扣除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赔偿,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由工伤保险支付。5.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企业应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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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待遇争议如何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待遇争议如何处理
&&&&&& 【案例介绍】
&&& 杨建民于2010年12月份到张会军在安平县工业园区经营的拔丝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做拔丝工作,在日11点左右操作拔丝机时手臂不慎被绞尽拔丝机,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臂从神经损伤。张会军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等补助后拒绝支付剩余待遇。故杨建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张会军308388元。
【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会军经营的拔丝厂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无用工资格,构成非法用工。因而在法律上没有主体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一定难题,但是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的权益又不得不保护,法律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1)工伤认定部门能否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工伤认定又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张会军未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关于用工主体的条件,所以,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对这种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特殊的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专门针对这一用工行为的职业伤害进行了规定,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级别要求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2)如果张会军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人社行政部门应如何查实?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否必须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
仲裁委受理此类案件不一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此类单位多没有营业执照),可以要求张会军提供身份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简单地说,张会军构成,在法律上虽然不能拿其的拔丝厂怎么样,但最终可以要求张会军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引用地址:/anlizhanshi/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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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员工对工伤赔偿标准分歧大,怎么处理?
11:17:20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
  主题描述
  我们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前段时间,我司在广西出了一起工伤事故:从当地雇请的一名临时工推砖时,不幸被三楼落下的防水卷材砸伤,当场昏迷,后送医院抢救。医生临床诊断脑震荡,锁骨骨折。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伤者出院,我司垫付医药费等2万余元。由于没有购买项目团体保险,这起事故的全部费用由我司承担。
  出院后,伤者家属先是提出要20万元的赔偿,后降到13万元,否则就要经常到工地找事,甚至威胁要把工地闹停工,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一次,他们一行5人差点与工地保安打起来。
  作为HR公司要我负责处理此事,因为双方谈判条件差距大(公司打算出3万元一次性了结),我感到很棘手。请教各位同学,怎么处理此事?
牛人分享 
  今天早上我部门结案了一起公司内退职工返聘期间工伤,大家皆大安心。要想公道,打个颠倒,事实凭证依据法理,一条条明晰,矛盾双方都可以心悦诚服。
  下面是我公司这起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保险报销剩余所有项目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明细,大家窥一斑而知全豹:
  以上结果的背景地是湖北,参照八级伤残进行的给付,其中医疗费用用医保单位省去了2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与一次性就业补助近3万元也因其退休不再享受。这样,一个八级伤残如果由单位全部承担,费用基本在12万-13万之间。这是湖北的大概标准。
  该案例发生在广西,根据伤残等级预估九级,工伤治疗期限六个月来计算,则我们需要参考广西的工伤条例,关键是第五章的两项工伤待遇不同: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
  九级费用包含:六个月工资+9个月伤残补助+10个月一次医疗+8个月一次就业+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大概是其18个月工资加医疗护理费,按临时工月工资2000元计,大概费用不超过9万元。这个结果,远小于员工的13万开价,更高于企业3万的预期。但是每一项师出有名合情合理。
  其余我们把握以下流程:
  1、收集员工在医院就医的一切医疗收据;
  2、根据诊断结果大致评定其级别最高为九级;或许还评不上级;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对照工伤保险待遇每一条拟定具体项目并计算具体金额;就高与符合现实的两个级别来拟定。比如本案锁骨骨折就要按九级与十级两个级别来计算。谈判时就无级别来谈,争取以十级结束争议。如果员工不同意,告诉员工这一项等其自己申请工伤并做伤残鉴定后按评级报告公司给予相应一次性就业补助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一些护理费、伙食补助,工伤保险审核是相当严格的。但是在单位核算时,这些项目自己计算时得有准备,谈判时作为做加法的筹码。
  5、谈判时接收对方一名权威代表谈判,因为是来解决问题不是来以威势压迫单位,我们也应具备自已的正义与底气。单位对工伤表示歉意与同情,按法条法规办事是公司的准则,但是因工伤来无凭无据的要挟不可取。
  6、对于后续该工伤的治疗费用,实报实销。但要把握是对该工伤的后续诊断门诊医疗费用。比如取夹板等。
  7、争取速战速决,签订赔偿协议结案。
  刚又翻看了我们当地的实施条例,相应金额又有了调整。但是项目还是那些项目,工伤发生时的条例是其适用条例。做一次分析,今后所有工伤就不怕对方漫天要价,更对自己所服务公司有明确要求了。
(三茅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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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推广&&电话:8工伤待遇索赔时间长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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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后,企业在参保中,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及时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受伤害职工不申请工伤认定、不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作了工伤认定,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考虑到工伤赔偿的特殊性,从一个职工发生工伤到得到赔偿的时间十分漫长。因为从工伤认定受理到送达109天,行政复议75天,一审法院105天,二审75天,这才完成了工伤认定的第一步。   第二步是伤残等级鉴定,首先是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时间要一两个月,不服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时间又是一两个月。   第三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间60天,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是一审、二审,时间又是半年。正常合法时间的都是两年左右才确认工伤,如加上某些人为的因素,一起工伤索赔要4年时间,把轻伤拖成重伤,甚至有的人都死了还未得到工伤待遇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苍白无力。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对待遇赔偿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都是不违法的。   如何来解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时间长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其特殊性应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应将工伤保险立法,提升其法律地位。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加大处罚力度;对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救治,工伤待遇得不到及时赔偿的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对用人单位有制约作用、又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和司法解释。如为杜绝用人单位有钱有势,而把作为工亡、工伤职工赔偿金的利息来进行无休止的诉讼现象,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时间。即因工死亡赔偿金应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之日计算,因工伤残赔偿金应从医疗终结计算,拖延时间按银行贷款利息计息,或对恶意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增加带处罚性质的赔偿金给予死者亲属和伤残职工作为恶意诉讼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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