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苗费补偿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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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赔偿费票据的取得和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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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建重庆移动公司移动基站,其中有一项青苗费垫付项目,我咨询了专管员说“青苗费”不是应税项目,不需要取得发票。但是发包单位移动公司必须要我公司取得当地“青苗费赔偿”发票,现在我公司无法取得“青苗费赔偿”发票,又拿不出所谓的文件规定,导致无法报帐请付垫款。(有的税务所代开,有的税务所不能代开此应税项目发票)1、请问青苗赔偿费是不是应税项目?该如何取得发票?2、如果不需要取得发票,请问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文件文号或者其他依锯是什么?是不是凭可以“三方签证”或协议即可以直接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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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等级:董事长]回答时间:
您好,根据国税函发[1997]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登陆http://www./n480462/index.html查询)。所以青苗补偿费属于应税收入,应由收款方开具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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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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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补偿费如何计算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以下是青苗补偿费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具体: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该如何征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7】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相关知识: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精神,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号),结合枣庄实际,特制定“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与有关问题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青苗补偿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本规定根据青苗实际产量按生长阶段补偿的原则制定。 .
  2.青苗的实际产量,按当年的计划产量结合以往一般产量计算。生长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播种初期为第一阶段;发育期间为第二阶段;成熟期间为第三阶段。
  3.蔬菜和大田作物的补偿标准:
  ①蔬菜,在第一阶段最高补偿产量的60%;第二阶段最高补偿产量的80%;第三阶段补偿全部产量...
  ◆相关链接:
  福建厦门同安区宋宅村村民汪某通过转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该土地被征收,青苗补偿费归属起纠纷。同安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不违法,青苗补偿费应给转包人。
  2000年,苏某向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承包了2.5亩土地...
  昨日,在奉化锦屏街道三溪村种植花木的老张找到本报,询问他们村里土地被征用,作为转包人的他能否获赔。如可以获赔,应获得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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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关于青苗费补偿应用新老文件的问题
网友留言【 咨询】关于青苗费补偿应用新老文件的问题网友:匿名网友 (117.57.213.*)&&&&& 21:20&&&&已回复
淮南市矿务局下属新庄孜矿采煤塌陷补偿青苗费一只按淮南市下《2004》10号文件执行至今,在09年省政府下了《号文件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在3月国土资源厅《2010》37号文件解释了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亩多少钱,并从2010年元月1日执行,可淮南矿务局并不执行新的文件,仍执行《2004》10号文件,让市政府出台新文件才执行,请问王省长,我们百姓该咋办?找那里的文件执行呢?新老文件补偿价格向差太大,就要到2011年了还用老文件和事吗?肯请王省长督促淮南市政府赶紧拟出新的文件来,百姓好有新的标准的到补偿。
回复单位:淮南市政府回复时间: 17:08
淮南市政府回复:网友,您好!(1)基本情况。淮南市因采煤造成塌陷面积已达13049公顷,最大塌陷深度数十米,塌陷区内耕地大部分已经绝收。按照政策规定,土地应由采煤企业出资依法征收,同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进行依法补偿。但长期以来,由于一次性征地投入过大,矿业集团、国投新集没有按照先征后用的规定,先行开采造成塌陷事实,对采煤塌陷地群众一直采取“只补不征”的做法,即以“补偿青苗费”代替征地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2)关于青苗补偿标准的问题。年12月,我市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费都是依据《淮南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淮府办[2004]10号)进行的。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号文发布后,根据要求,我市适时启动了《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修订工作。目前几易其稿,条件已成熟,近期,市政府将研究发布实施。现青苗补偿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待新政策出台后,将从日起按新标准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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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调整听证会的公告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  来源: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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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次数:  保护视力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召开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调整听证会。听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消费者参加人的产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日上午9:00&&& 二、听证会地点: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五楼大会议室(东城府前大街95号)&&& 三、听证方案要点:&&& 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说明:&&& 一、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①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成片房屋的拆迁改造;房屋②的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上零星分布、具有管理、看护性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 三、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报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规定的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达不到一致意见的,由具备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认定。&&& 四、青苗补偿标准:棉田的补偿标准为2100元/亩,粮田一年的补偿标准为 2000元/亩。菜地(不包括温室菜)的补偿标准为元/亩。&&&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七、移栽的果树 当年移栽的为幼龄树(果苗除外);其他时间移栽的,按照年产量合理确定规格,种植果树的合理栽植密度确定为111棵/亩,若栽植密度每亩超出111棵,超出部分按各等级补偿价格的20%计算。&&& 四、听证人&&& 刘金锋 东营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占文 东营市物价局副局长&&& 丛培田 东营市纪检委第一派驻组副书记&&& 李仁钧 东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 李玉红 东营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科科长&&& 五、听证会参加人(共27人)&&& (一)消费者参加人15名&&& 1 李建文 市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2 姚峻岭 胜利油田油地工作处&&& 3 孙洪芹 市高效畜牧示范区&&& 4 刘春永 市高效农业示范区&&& 5 张继海 垦利县财政局&&& 6 张会生 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庄村&&& 7 宋立海 乐安街道崔家堤社区&&& 8 王玉红 河口区义和镇艾河村&&& 9 李培景 河口区河口街道新建村&&& 10 许立义 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崔湾村&&& 11 于长润 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大高村&&& 12 杨江广 垦利县胜坨镇褚家村&&& 13 周青堂 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北井村&&& 14 聂鸿伟 东营区史口镇副镇长&&& 15 李 进 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 (二)经营者参加人1名高 震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三)与定价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1名明启航 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科长&&& (四)专家、学者2名张 杰 市法制办法规科副科长郭向国 东营职业学院&&& (五)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8名&&& 1 刘东斌 市政协委员&&& 2 钱 萌 市财政局副科长&&& 3 扈保祥 市公路管理局&&& 4 江 敏 市林业局科长&&& 5 赵 刚 市统计局科长&&& 6 陈明海 市住建委服务中心主任&&& 7 李宗堂 市发改委科长&&& 8 徐文棠 市人大代表 河口区义和镇党委书记&&& 特此公告&
东营市物价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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