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子被一个人玩的魔兽rpg了,会怎么定罪

---07月19日 09:32法律上对一个人的行为是如何量刑定罪的?_百度知道
法律上对一个人的行为是如何量刑定罪的?
本人是法学生。请问一下,(我查过了)但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却又能断定出其的行为是对尸体的不尊重。从而定论出其已构成侮辱性质?法律条文上跟本就查不出有关于侮辱尸体罪的字眼它是不是跟数学一样要套用公式计算出结果,在在各种行为下是如何定一个人的罪的
提问者采纳
客体要件。  对于具体的量刑、被害人承诺等,是根据行为所损害的法益确定的,同时又没有犯罪的阻却事由、客观要件。满足这四个方面。  对于具体的罪名,就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比如正当防卫,最高院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即犯罪的主体要件,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学说主要是四要件学说  现在刑法理论上、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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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相适应原则 有上线下线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据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程度 量刑 等实习时 可以多请教法官 会有收获的
理论上是根据罪行相适应。就是不但注重犯罪与刑罚的统一,同时也注重各种犯罪罪行程度与手段总体。将刑罚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生危险性统一起来 达到适度的良性与刑罚 实际上 就是money
简单的量刑按惯例+活动费,复杂的案子领导一拍脑门就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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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两个不是一个县的怎样诉讼
两个不是一个县的怎样诉讼
09-12-10 &匿名提问 发布
两个不是一个县诉讼  刑事诉讼相关常识问答一、为什么要制定刑事诉讼法?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二、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负有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责。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惩治犯罪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保证办案的质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并加强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工作。其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的侦查权,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等。“拘留”是指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执行逮捕”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由公安机关将其正式逮捕。“预审”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所搜集、调取到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都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如需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去告状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中没有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轻伤害案件;重婚案;不养老人和子女的遗弃案;私拆他人信件或者私藏、毁坏他人信件的妨害通信自由案件;无故到别人家中滋扰生事,使别人无法正常生活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出卖伪劣商品案件(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另外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这些案件的事实、证据都比较清楚,案情也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机关再进行侦查,因此被害人可以直接告到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主要是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的工作。为了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和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对于公安机关需要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和批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有效地惩治犯罪。另外,检察机关还有权对一部分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这些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演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可以对个别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也可以立案侦查,但在程序上有严格限制。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以及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除了审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还应当受理一些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诉讼的案件,即称之为自诉案件。
   
三、未经人民法院审判能给人定罪吗?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法院是惟一可以对一个公民或者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后,作出是否有罪判决的地方。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即使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拘留或者逮捕,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也不能任意作出有罪的结论。是否有罪或者需要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审判后决定。
   一个人是否犯了罪,要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但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取得的证据,也还不能判断其有罪,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将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最终,还要通过人民法院对案件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审理,包括对证据的认定,被告人还可以获得辩护,并作最后的陈述等等,人民法院还要经过慎重的合议,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 少数民族能用本民族的语言打官司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这是宪法给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对于少数民族来讲,必须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习惯,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这也是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民族的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如果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在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或者少数民族的公民到其他地方去打官司,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想办法为他们进行翻译。这是公检法机关应尽的义务。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并要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和地区,有许多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有的甚至一个县就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在一起,在打官司的时候,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这就是说,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存在多种民族语言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发布判决书、布告和送达传票、通知等文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这主要考虑到这些地方,各民族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有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们的习俗和语言文字习惯,尽量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办案。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和审理案件本身,也是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特别是在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时,如果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五、在哪些情况下,对行为人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触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并非只要触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有些行为虽然也像刑法里规定的犯罪,但是因为情节很轻,就不算作犯罪。比如刑法中规定了盗窃罪,可是如果偷的东西价值只有几十元钱,情节也不严重,这样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必要再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讲,如果偷的东西多,造成的损失大,公安机关就要根据定罪的标准来定。如果偷的东西从数量上或者钱数上讲,已经够标准了,就是犯罪了,就应送到人民法院去审判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超过了法定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有的行为人确实犯了罪,但有的时候国家根据情况和需要,发布特赦令宣布对有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如果对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的,就应当根据特赦令不再追究了。
   4.有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必须有人告诉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没有人告诉,或者虽然有人告诉,但后来告诉的人又不告诉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比如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犯罪案件,虽然是属于犯罪,但是连被侮辱、被诽谤的人自己都没有去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了,人民法院自然也就不再追究了。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没有了科刑的对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也就不必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由上可知,如果属于以上所讲的情况,司法机关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侦查机关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六、 发现了犯罪,应该向谁报案、举报或者控告?
   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发现有人犯罪,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报告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称之为报案或者举报。报案和举报的方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可以直接到司法机关报案,也可以采取打电话或者写信等方式,主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分子侵犯某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比如打了人,抢了东西或者偷了人家东西,那么被打的人或者被抢、被偷的人,更有权利告到司法机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称之为控告。
   司法机关在案件的管辖上有一些分工,但这并不影响接受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就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前来报案、举报和控告的,都应该接受。如果有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应当先接受下来后,再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同时还要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但需要紧急处理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比如一个公民发现了一个正被司法机关通缉的贪污犯,报案到公安机关,虽然贪污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这个贪污犯就会逃跑掉,所以公安机关应该采取紧急措施,先把他抓起来,然后移交给检察机关。
   公民在报案的时候,可以自己去,也可以打电话或者写信,这里包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公民或者单位的报案后,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写成笔录,并给报案人读一下,以确认对不对。对记录确认无误后,报案的人要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接受报案的工作人员还要向报案人说明一下,如果是诬告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控告、举报的真实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诬陷他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些出入,甚至是错告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认定是诬告。
   另外,司法机关还应该想方设法保护报案人、控告人、检举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的安全,这一点非常重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其他情况的,比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还有不愿意公开是自己报的案,只要他们提出来,甚至有时他们本人没有提出来,司法机关也有替他们保密的责任。因为现实生活中,许多报案人确实也是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危险,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来报案的,司法机关特别要注意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更有利于保护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不管哪一位公民,在报案的同时,都要保护好案件现场,其他旁观的群众,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且通知公安机关派人来进行勘查,如果我们不小心破坏了犯罪现场,将会给公安机关的勘验和取证带来麻烦,有时甚至会造成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的严重后果。所以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好犯罪现场的义务,自觉维护现场的秩序,比如该绕行的就应服从指挥绕行;不要随意穿越犯罪现场,更不应该随便拿取、搬运犯罪现场设施和物品;不要聚众围观,造成犯罪现场秩序不必要的混乱,以防止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别有用心的人返回犯罪现场趁机进行破坏现场活动,企图达到掩盖犯罪的目的。
   
七、公民报案、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知情者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比如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果认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再认真地审查一遍。
   另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比如,是否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且根据有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可见,对于公民报案、控告后,司法机关是不能随便不予立案的,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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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在居住地一年以上(不包括住医院就医),原告到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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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史没有。野史记载和民间传说不可信。苏坦妹是名满江南的才女“楚、苏”之一,养子朱文正向朱元璋夜献“浙西”美女,为匡正军纪,此女子亦被诛之,而被诛杀的正是苏坦妹,且系刘伯温多年挚友,苏坦妹被杀,朱元璋得真相,自知铸成大错,悔之晚矣。刘伯温率江南众才子群起抗之,朱元璋筑“罪己碑”于苏坦妹墓前以示悔意。“浙西四贤”在苏坦妹墓前祭拜,惊见朱元璋的“罪己碑”,几人为朱元璋的胆识气度所折服,心生辅佐之意.胡大海攻入浙江后,朱元璋派他去青田县武胜乡寻找刘伯温。胡大海来到乡间,见一人头戴凉帽正悠闲垂钓,于是上前打听刘伯温这个人,岂料钓鱼者正是刘伯温本人,钓鱼者说刘伯温得暴病而死。胡大海又问宋濂这个人,这时刚好宋濂在此经过,于是指着远处一个疯子说:那人就是。胡大海想着朱元璋要找的这两个人一人死亡,一人发疯,很觉无趣,胡大海一走,宋濂和刘伯温谈起当今乱世,认为能成大事者只有朱元璋,刘伯温认为朱元璋出生低贱,未必容人,心地狠毒之人可以施以仁政,以得人心,等天下安稳,往往滥杀成性。一袭话说得宋濂不住点头。 胡大海回来禀报朱元璋刘伯温和宋濂一死一疯,张善长说:这钓鱼之人必是刘伯温,朱元璋决定亲自“三顾茅庐”。 浙江兰溪上,画师李醒芳和才女苏坦妹、楚方玉正泛舟溪水顺流而下。这楚方玉正是当年用珍珠翡翠白玉汤救过朱元璋的女子。他们一起赶赴兰溪文会,突见集镇上尘土飞扬,骑兵驰骋,百姓逃跑。朱元璋军队已打到了浙江,李醒芳说战乱一起,大家恐怕没有雅兴聚会兰溪了。 朱元璋亲征懋州是为了浙江四贤而来,他到青天县武胜乡寻找刘伯温,得知刘伯温外出,估计一年半载才能回来,朱元璋怅然若失。 且说朱文忠因杀人太多,被朱元璋下令捉拿回来治罪。马秀英闻之,独自垂泪。郭宁莲也为朱文忠说情,无奈朱元璋说像朱文忠这样大开杀戒,今后谁还敢投诚?吓得马秀英和郭宁莲双双跪下。正在这时,朱文忠被押了回来,朱元璋正要下令斩首的时候,马秀英和郭宁莲放生大哭,朱元璋只得暂时将朱文忠打入地牢,等候发落。 朱元璋决定率十万大军亲征懋州。得知懋州有一人名唤章溢者正是佛性大师推荐的能人之一,于是决定给章溢写封信。在章溢的书房里,章溢和江南才女苏坦妹正在一起作画,恰巧刘伯温前来拜访。刘伯温说:昨日夜观天象,北方呈暗,南方呈亮,预示朱元璋兵将席卷南中国,章溢说正好朱元璋给我送来一封信,于是拿出信件,刘伯温看信后说果然奇特,不同凡响,心理多了一份归属之心。 懋州城下,朱文正正呐喊着率兵攻南门。云梯很快竖上城墙,登上城的士兵与守城兵搏斗。郭宁莲在西门攻城,城门突然洞开,不攻自破。朱文正率骑兵冲入衙门,衙门里,一群娇艳的女人惊慌失措地躲在角落里,胡德济对朱文正说:何不挑选几个给你叔叔?朱文正默许。 懋州之战大获全胜。元军的前锋之帅等均被活捉,浙江廉访史等被杀死。朱元璋说将在此设置中书分省,封懋州为宁越府。 苏坦妹出现在懋州城里,她来到朱元璋的安民告示下,给不识字的人讲解告示内容。胡德济看见苏坦妹,被其美色迷住,叫人尾随苏坦妹身后,并心生一计。夜晚,官兵突然搜索苏坦妹的家,说有人告发她写反诗,是元军的坐探。在搜查时,故意将3个鼓惑人心的帖子放进书去,对苏坦妹趁机栽赃,最后把苏坦妹带走。胡德济把苏坦妹带到府上,苏坦妹扬言要见朱元璋,胡德济说他就是朱元璋,苏坦妹不相信,和胡德济唇枪舌战,这时朱文正正好赶到,答应带苏坦妹见朱元璋。胡德济弄来很多美女进行淫乱,朱文正看见,问起苏坦妹,胡德济说给朱元璋留着,要朱文正亲自献给朱元璋,朱文正默许。 刘伯温从市民口中得知朱元璋纪律严明,官兵也没有欺男霸女,心理对朱元璋多了一份敬佩。郭宁莲受朱元璋令暗访民情,夜间来到胡德济大院,看见他昼夜歌舞升平,对美女左搂右抱,荒淫无耻,而朱元璋路边捡来一个孩子专门给朱元璋管印章的黄初也在期间,正诧异间,只听见胡德济对黄初说起苏坦妹,说她如何倾国倾城,被朱文正献给了朱元璋,郭宁莲细细听着,陷入沉思。 第二天,朱文正将苏坦妹献给了朱元璋,朱元璋面无声色说:你和文忠各走一径,她得美女,统统杀掉,你得美女留给老子,你们俩,那个最孝?朱文正不知道朱元璋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沉默不语 第8集 议事殿里,气氛紧张。人们感受到一种山雨欲来的压抑。 朱元璋责令将胡德济、黄初连同那帮被抢夺的女子统统带上殿来,将胡德济以贪赃枉法,淫乱无耻而斩首示众,同时正色道:看来女人是祸水,此言不虚,留下女人,我的将士将会邪念丛生。于是下令把所有女人们都拉出去斩首。 一听此言,女人中掀起一片哭声,大骂朱元璋不得好死。
此外根据正史的记载,是纣王征伐有苏部落(今海南温县),俘获到美艳的妲己为妾,纣王非常宠爱她,为她作酒池肉林,天天与她酣饮作乐,更设炮烙之刑,使人裸体相逐,妲己于是大乐。到武王代纣,斩妲己头,悬在小白旗上示众。 以上的种种记载及传说,久已家喻户晓,深植人心,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考古学家在河南省安阳县小屯村,挖掘出土许多殷商时期的遗物,其中的玉器,铜器,尤其是龟甲与兽骨上所刻的大量文字与“卜辞”,使得我们对周代以前历史状况的认识,远较孔子、司马迁当时所能接触的资料为多时,才对妲己和纣王的真实面貌,有了接近事实的评估。 首先,“纣王”并不是正式的帝号,是后人硬加在他头上的恶谥,意思是“残又损善”。再莫名其妙的人,也不会如此不堪地往自己的脸上抹灰吧!他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商代的第三十二位帝王子辛,也叫“帝辛”。 其次,帝辛暮年热衷于声色之娱与酒食之乐是事实,虐杀比干也有确切的记载,然而砍掉赤脚在冰上行走的人的脚,以及剖开孕妇的肚皮就有些难以令人置信了,特别是“唯妇人之言是听“这一条罪状,根本不切实际,因为商人颇重迷信,任何重大举措,都要求神问卜来决定吉凶休咎,在出土的甲骨文中是有确切记载的,妲己能够影响的力量,实在微乎其微。 再说帝辛性情刚猛,好自用,不喜听人摆布,妲己只能算是他晚年生活的伴侣,谈不上言听计从,干涉到商朝的政治策略;倘若妲己在被帝辛宠幸的那些年月之中,具有政治权力,何以有苏氏的一族人,始终就没有能够得势呢?妲己的恶名是周人宣传的结果。 帝辛二十岁嗣位,当时商朝开国已经三百年了,国力雄厚。物阜民丰,帝辛血气方刚,孔武有力,能手格猛兽,神勇冠绝一时,又能言善辩,还兼通音律,性好美色,更刚愎自用,于是凭丰沛的国力与自己过剩的精力,大举向东南方发展,征服了土地肥沃的人方部族(今日的淮河流域),从而拓地无算,国威远播。 他在位的第四十年,也就是公元前1047年,他又对有苏部落发动进攻。这时他已是六十开外的人了。征伐有苏部落,载回的战利品之一就是妲己,当时帝辛已经垂垂老矣,而妲己正值青春少艾,骨肉婷匀,眉宇清秀,混身充满了几近爆炸性的火热气韵,加上游牧民族那种粗扩而开放的气质,迅速地在帝辛的内心深处,重新点燃起他生命的火焰。 当时的商朝,已经从游牧社会进入农牧社会,十分迷信鬼神巫卜为了酬神祭把,时常载战载舞,饮酒欢唱,甚至作长夜之饮,几至醉死,宫廷如此,民间也是这样。 妲己进入帝辛的生活领域时,正是商朝国力如月中天的时候,那时新的都城正在风光明媚,气候宜人的朝歌(今河南湛县)建造起来,四方的才智之士与工匠,也纷纷向朝歌集中,形成了空前的热闹与繁荣。离宫别馆,次第兴筑,狗马奇物,充盈宫宝,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丝竹管弦漫天乐音,奇兽俊鸟遍植园中,从此戎马一生的商纣王帝辛,终于在妲己这个小女人的导引下,寄情于声色之中。 就在帝辛宠爱妲己时,在陕西渭水流域的周部落逐渐发展壮大,周部族原是夏朝后稷的后裔,早在古公时代,便有了东下图商的企图,《诗经》中的《鲁颂》中有这么一段; “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歧之阳,实始镇商。” 事实上对付强大的商朝,不是那么简单的事,一直传到姬昌,力行仁政,国力日盛,附近的部族都非常信眼,才开始沿黄河东下,把触角伸向商都朝歌。 姬昌也就是后世所称的周文王,他的长子伯邑考曾因前往朝歌朝觐时,竟然感于妲己的美色,展开热烈的追求行动,因而触怒帝辛,把他剁成构酱,赐食姬昌,并把姬昌囚禁在安里两年,由于周部族的臣子们多方营救,并向帝辛纳贿,才获得释放,种下了深仇大恨。 在往后的日子里,帝辛的臣子们似乎都刻意地在经营东南一带的广大地区,而忽略了雄踞两北的周氏族,姬昌首先并吞了泾、渭平原上的密须、阮等部落;更越过黄河,征服了黎、刊等部落,黄河以南的虞、芮等部落也已望风归附,用人的势力渐渐威胁到商的中心地区。 周人的首都由歧地迁到渭南的丰邑(今陕西鄂县),一面整军经武,一面展开对帝辛的宣传攻势,重点放在污蔑妲己与丑化帝辛上。说妲己是一个骄奢淫逸的妖孽、心肠毒辣的蛇蝎美人;说帝辛好大喜功,不恤民命、残酷昏淫的暴君,归结到“唯妇言是用”的傀儡。 姬昌死亡,由他的第二个儿子姬发继位,他的第四个儿子姬旦(周公)有贤德,多才艺,对于政略的掌握和战略的运用都十分娴熟,争取马国、离间商朝君臣、争取民心与鼓舞士气,自封其二哥姬发为周武王,贬抑帝辛为商纣王,并宣布帝辛的十大罪状,于是联合天下诸侯,以堂堂之阵,正正之旗,进军商朝的新都朝歌。 帝辛的哥哥微子衍率领一批东南灵人组成的军队,把周武王的联军拒于朝歌以外四十里的牧野(今河南汲县),周人望见商军整齐的阵容和精良的装备,先是为之胆怯不已,想不到这些夷人组成的军队,忽然一夜之间哗变,用人居然不费吹灰之力,长驱直入,兵临朝歌城下,帝辛眼看大势已去,举火自焚而死。 据司马迁的说法是:纣王自焚而死,妲己为周武王所杀。另外《世说新语》中引孔融的话说,周师进入朝歌以后,妲己为周公所得,后来成为周公的侍姬,这可以从周师进入朝歌以后,再也没有贬抑妲己的话语,得到一些侧面的证实。 周文王和周武王立誓要灭掉商朝,是基于政治发展与私人仇恨所产生的态度,丑化妲己只是一种政治手段。商朝的灭亡是因为大力经营东南,重心已经转往长江下游地区,使得中原一带空虚,周人才得以乘机蹈隙,硬是把商朝的亡国,推到一个女人身上,就常识的观点看,也是很难使人苟同的。 顶多只是苏妲己入宫以后,由于争宠而与其他的妃嫔引起纷争,那些失宠的妃子各有氏族背景,因而加深了纣王与诸侯小国之间的冲突而已;如果硬要说苏妲已是亡国的祸水,未免太高估了她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我是复制粘贴过来的,你要的只有一半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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