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法院开庭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八下语文书后10首古诗作用大吗

黄静裸死案被告一审无罪 法院在案发41个月后宣判认定姜俊武“特殊性行为”不属强奸罪判决书批评了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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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我说我对得起良心。”7个小时后,姜俊武坐在家里的沙发上回忆这一幕,“我反问她,这样做是否对得起黄静。”  法院认定不构成黄静的彩色遗像靠在原告席的桌上,父母黄淑华和黄国华分坐两边,一家三口静静聆听法官范建阳用方言宣读判决书。姜俊武坐在被告席上,身后5米坐着他的母亲,他们被一条自由或有罪的分界线――不锈钢栏杆隔开。随后,法官宣布姜俊武无罪,他自由了。  判决后黄静母亲质问法官  案发41个月后,曾被认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昨日终于在湘潭市法院宣判,判决书20页,结果却只有几行字:一、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二、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姜俊武离开看守他的警察,独自走过那道栏杆。  宣读判决书过程中黄淑华一直面无表情,结束后她抬起黄静遗像,几步走到审判席前大声质问法官,审判长和审判员没有理她,她又转身,尖锐的嗓音在被告席上签字的姜俊武前响起  法院用一页半的篇幅来陈述认定的事实,给这起影响巨大的案件画上了暂时的句号。法院认定为: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判决书批评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月国)窝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判决书还解释了黄静的死因: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使黄静死亡……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姜的行为与黄潜在病理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姜应对黄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经济损失判姜俊武赔偿一半  判决书随后用半页纸的篇幅对部分作出认定,经济损失为11万余元,姜俊武应赔偿一半。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的死亡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后一份,即最高人民法院中心的鉴定。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姜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  而湘潭市公安局鉴定认为黄静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没有事实基础;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肺梗死导致死亡证据不足,两份被黄静母亲质疑的鉴定都不被采信。医科大学书证审查意见和大学鉴定虽然排除了上述两份鉴定的结论,但没有作出肯定性结论,而且这两份鉴定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也一同没被法庭采信。  判决书的其他部分,主要列明本案相关证据和公诉人、辩护人陈述的意见。  宣判后,法院办公室主任表示没有安排新闻发布会,法官也不接受采访。于是为什么本案经历超长审理和宣判时间,最高法院是否参与了拟订判决书等问题都没有了答案。  黄静家属提出抗诉申请  判决后,杨作福律师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家属们感到非常失望。  杨作福说:“这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完全超越了家属能承受的最底线,完全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我们原以为法院至少会判有罪,至于究竟是判‘强奸中止’,还是‘强奸未遂致人死亡’,那要看法院作出什么样的认定,但没想到最后的结果竟是‘无罪’。”  杨作福律师还告诉记者,一听说这样的判决结果,黄静家属第一时间就要求律师写“抗诉申请”。“现在抗诉申请已写好,我们正准备把它递交给检察院。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家属只能提出抗诉的申请,至于抗不抗诉,权利完全在检察院。而检察院是否应受害者家属的申请提出抗诉,现在还不好说。”杨作福解释说。  黄静案回放  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据说死者生前与男友姜俊武有过“亲热行为”,案发房间有7个卫生纸纸团,其中4个还存在精斑。  随后,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属病死。但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坚定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并开始走上维权之路。  日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因涉嫌强奸被湘潭市公安局逮捕。  日、8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中心分别提交了新的鉴定书,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  2003年12月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的法医鉴定: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不过,公诉方湘潭市检察院最终还是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即由湖南省公安厅作出的鉴定,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黄静裸死之谜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受到网络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黄静家属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各持不同辩护意见,检察院以强奸中止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并提出214.7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姜俊武:我不后悔认识黄静  判决拖得太长了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知道,你等这个判决书已经等了太久了。  姜俊武(以下简称姜):这个时间已经拖得太长了。很无奈,很累。  记:这个“拖”字对你意味着什么呢?  姜:(事情发生)当时我才24岁,现在我已经28岁了。一点作为都没有。本来这个年龄,应该事业有成了,可是我要一切从头开始,从零开始。  记:你怕这个判决是你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吗?  姜:不怕。我父母曾经很担心,他们担心法律会按照大多数的意愿来判决,而不是根据真正的事实来判决。可是我认为法律在进步,必须要尊重事实。  记:我知道这3年多你受着非常大的社会压力,来自方方面面。你觉得最难忍受的是什么?  姜:对我的诬陷。  记:姜俊武,我非常想问你一个问题:你后悔认识黄静吗?  姜:我对黄静……不后悔。  记:为什么?  姜:因为我对黄静有感情。(沉默)对于以后的发展,我(当时)是不知道的。我不知道她父母是这样的人。觉得心很安  记:如果判决书判你有罪?  姜:我应该是无罪的,我就是无罪的。  记:你对这一点深信不疑?  姜:我非常肯定。  记:即使在你受到羁押的9个多月时间里,你依然坚信?  姜:我依然坚信。在媒体和网络如此批判我的时候,我唯一可以相信的,只有法律。  记:你觉得你自己在道德上、良心上是有罪的吗?  姜:没有。我现在面对你,我觉得心很安。我为黄静的死,感到惋惜而已。  记:对于黄静的死,你觉得你在法律上、道德上,都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姜:对,这个可以肯定。有些事情如果她父母或者她早跟我说,让我有个心理准备,也许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记:如果你当时不抛下黄静离开,而是帮她多做一些事情,或者送她去医院,也许她都不会死。  姜:(沉默)有时候我不愿去想这些。因为去想这些已经不能改变的事情,会让我非常痛苦。我当时只是幼稚,考虑事情不够周全。不愿再提起那个晚上  记:你会经常想起她吗?  姜:会。  记:我不知道你想起“黄静”这两个字的时候,你的第一感受是什么?  姜:我替她惋惜,我也想到自己,我自己这几年的生活……  记:统统因为她的离开而改变了。  姜:对,这是个未知的。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记:都是在什么时候会想起她?  姜:一个人坐在那里看一些东西的时候,感情就是这样……忽然一下子(她)就会出来了。以前有人那么关心我,现在我是一个人了。  记:你还会想起她离开你的那个晚上吗?  姜:没有想。那个晚上发生之后的一年期间,经常、不断地有人提醒我,不断要我重复那天发生了什么,我后来已经再也不愿意想起那个晚上,提起那个晚上。  记:想起那个晚上感觉是什么?  姜:痛苦,痛心,压抑。这个事情已经压抑了我3年多了。  希望可以正常地生活  记:你对以后的时间是怎么打算的?  姜:对未来,我没有想法。  记:每个人都有憧憬。  姜:这3年多,我只有一个事情,就是等待一个我认为公正的判决,我的希望就是判决后,我可以正常地生活,正常地工作。  记:你觉得自己还能回到过去的那种生活里去吗?  姜:以前再也回不去了,已经发生的事情再也不可能改变了。我就是想过一点平凡的生活。我已经成为一个焦点,这么多人关注我,我只想过平凡的生活。恨黄静父母  记:你哭过吗?  姜:哭过。  记:最近一次是什么时候?  姜:前一段时间我母亲去法院询问案件,没有进展,她回来痛哭,用头去撞墙……我觉得这些是我给我的母亲带来的。这些本来不应该她来承受。  记:你告诉我,你还爱她吗?即使她的死给你带来了这些?  姜:我对她肯定是有感情,是爱。时间会改变,爱是不会改变的,尤其对一个逝去了的人。但是我对她的家人,一个没有的事情,可以说成有,有的事情可以说成无……  记:你恨她的父母?  姜:恨。  记:真的有那么仇恨吗?  姜:真的恨。  (综合《南方都市报》《日报》报道)  开庭前,黄静的父母手捧着女儿的遗像在法院门前等候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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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个内裤和卫生纸有精斑的DNA检测,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事实是她女儿勾引我家亲属,有精神中度发育迟缓的鉴定。受害人母亲现在写谅解书,说我家亲属并未进入她女儿体内进行实质性的性行为。我家亲属年近60岁,阳萎没有性能力。她女儿结过婚生过孩子一位母亲告我家亲属强奸她女儿。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是否是自愿,谅解书不能解除责任,如果对方女儿认可且有完全民事能力,你表述的是自愿首先要判断该女儿是否有完全民事能力,只能部分减轻惩罚。其次,则无罪。已经起诉的强奸案
对方女儿有精神鉴定,鉴定她精神中度发育迟缓,无性防护能力。我查过相关法律,这种情况不管对方女儿是否自愿都算强奸。现在检查院让办案机关补充证据,因为现在的证据就是受害人母亲提供的内裤和卫生纸上有精斑,在无其他证据。受害人母亲要是写谅解书说:我家亲属并未进入她女儿体内进行实质性的性行为,原谅我家属的所作所为。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刑?会叛判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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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赔礼道歉,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赔偿损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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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奸未遂案,法院已经下批捕令之后,是不是就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了?在得不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
对于强奸未遂案,法院已经下批捕令之后,是不是就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了?在得不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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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肇宁法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二平),男,1979年6月出生,广宁县横山镇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广宁县横山镇。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水生、代理检察员冯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国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性欲于日下午埋伏在广宁县横山镇南村村委会的一山头处,伺机实施强奸。当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芳、王某娣途经此地,陈某某则戴头盔和面罩掩饰其真面目,手持木棍上前拦截该两被害人,并以抢劫为借口对两人进行殴打赶至该山林的一石阶处。后陈某某用电线捆住两被害人手脚,用布条将其口堵住。当晚陈某某两次抚摸王某芳胸部及阴部,对其实施强奸,但因王某芳反抗而未得逞,同时也对王某娣实施猥亵胸部的行为。直至次日的凌晨四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才放走两被害人。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芳、王某娣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江某容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强奸王某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陈国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同时指控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显属错误;2、本案属于强奸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认罪;4、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主动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获得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头戴头盔和面罩,手持木棍将途经广宁县横山镇南村村委会一山头的被害人王某芳、王某娣拦截,并以抢劫为借口对两人进行殴打赶至该山林的一石阶处。后被告人陈某某用电线捆住两被害人手脚,用布条将其口堵住。当晚被告人陈某某抚摸王某娣胸部,两次抚摸王某芳胸部及阴部,并对王某芳实施强奸,后因王某芳反抗而未得逞。直至次日的凌晨四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才放走两被害人。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芳、王某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于日补偿了30000元给两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减轻处理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芳、王某娣的陈述、证人谢某金、肖某林、邵某河、江某容、陈某源杨某实、范某成、陈某周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广宁县人民医院处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企图强奸妇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当,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是出于强奸的一个犯罪动机,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以捆绑等暴力手段强行抚摸被害人王某娣的胸部,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补偿了30000元给两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量刑偏重,不予采纳。辩护人陈国盛提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木棍1条、头罩1只、布条2条,予以没收,附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 志
审判员 曾焯城
审判员 黄 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运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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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病仍性侵女学生 强奸未遂领刑二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 17:20:45
&&&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一偏僻山村青年男子石丰季,身患严重的尘肺病,一天在山路上偶遇一女学生,他色胆顿起,性侵该女学生,不料由于他身体的原因,强奸未遂。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石丰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日13时许,被告人石丰季在回家途中,在一山路边拐弯处碰见正返回学校上课的被害人女学生阿花(化名,15岁),见附近没有人,被告人石丰季淫心顿起,即要求与阿花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和反抗。被告人石丰季即拉住阿花的手,强行将阿花拉到路下的石堆处,然后用白布条将阿花的双手和嘴巴绑住,因遭到阿花的极力反抗,被告人石丰季用拳头击打阿花,使阿花无力反抗,被告人即脱下阿花的裤子,对阿花实施奸淫,但由于石丰季身体的原因,强奸未遂。
  日,被告人石丰季被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丰季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000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丰季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且被害人系学生,不应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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