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搭车人出车祸了,另一辆车有一半责任,怎么赔偿神秘搭车人人

搭载朋友办事违章驾驶坠崖身亡 搭车人担不担责?
发布于: 9:35:45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盖纯
内容提要:开车送朋友去办事,路上出车祸身亡,搭车人担不担责?日前,酉阳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搭车人担责45%,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
 & 免费搭载朋友办事,违章驾驶坠崖身亡
  搭车人该不该承担赔偿?
  开车送朋友去办事,路上出车祸身亡,搭车人担不担责?日前,酉阳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搭车人担责45%,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搭载朋友工地办事
  法院审理查明,储某与吴某是朋友。储某取得某小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无偿交给吴某承包。工程挂靠某建筑公司施工。
  事后不久,储某驾驶越野车免费搭载吴某到工地划地放线。返回途中,越野车失控驶离道路,坠入140米陡坡,储某不幸身亡,吴某受伤。
  储某家属认为,储某是为吴某帮工事务途中死亡,遂将吴某及其挂靠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7万余元。
  交警认定违章驾驶
  储某家属诉称,受吴某之请,储某驾车送吴某到工地,两人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储某因帮工遭到人身伤害,被帮工人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辩称,与储某不是帮工关系,双方是无偿搭乘关系。交警部门也认定储某违章驾驶是事故唯一原因,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有责任,也应由合伙人及挂靠公司承担。
  建筑公司辩称,公司在事故所在地没有建设工程,与储某、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交通事故是吴某私人请储某帮忙过程中发生,与公司没有关系,应由吴某负责赔偿。
  判决搭车人担责45%
  法院审理认为,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保持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储某是为吴某义务帮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一般情形下,帮工人的行为后果由被帮工人承担。因此,帮工事务产生的损害,被帮工人负有当然责任。
  法院还认为,帮工关系只存在吴某与储某之间。因为,吴某乘坐何种交通工具、选择何种乘运关系、经济负担及在途风险均在于自身,不应由乘运关系以外的挂靠公司负担,该帮工责任应在吴某与储某之间分担。
  据此,法院认定由吴某承担45%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吴某赔偿储某家属23万余元。[第1页]
( 9:35:45 | 重庆晚报)( 4:01:57 |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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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 你会不会向车主索赔?
社会学家:应合理躲避风险 不要“习惯性搭车”
重庆社科院专家方令认为,搭顺风车在当下社会存在普遍现象,这其中有两大原因:一是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无法保证一人一车,“蹭车族”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无法避免;二是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无论是驾车人还是搭车人都无法绕开人情这个社会圈子,因此要正视这种现象存在的合理性。
但方令表示,合理的不一定合法,情理毕竟不能大于法,对于每一个搭顺风车的人来说,应当明白“蹭车有风险,搭车需谨慎”这个道理。“就搭车人而言,应当对其中的事故风险和法律风险有预见性。”方令说,尤其不能因为图方便而将搭车变成一种习惯和唯一选择,更不能将让你搭车的朋友置于“搭了有风险,不搭没人情”的尴尬境地。
此外,方令坦言,私家车作为一个私人所有物,车内的空间应该属于私人空间,不管作为同事还是要好的朋友,都应该尽量避免长时间挤占别人的个人空间。
因此,方令认为,如无特殊情况,建议不要养成搭顺风车的习惯,一是保持朋友之间的恰当距离,二是避免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律师:车主一般承担部分责任 可通过免责协议免责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周宏律师称,搭便车的法学名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车主或司机(即运行人)基于帮助他人的意愿,邀请或允许他人(即搭乘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搭乘人该不该向车主或者司机索赔,周律师称,我国法律目前对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他看来,应视运行人、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而定。如果运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搭乘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减轻运行人的责任;如果运行人、搭乘人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运行人给予搭乘人适当补偿。
周律师还称,双方可以自愿签订免责协议,避免车主承担责任。他同时提醒车主,应谨慎驾驶,降低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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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人可要求赔偿(律师答疑)
主页 & 中国汽车报 & 第九版 服务专刊
交通事故中免费搭车人可要求赔偿(律师答疑)
  江西读者:我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公司车辆公出到兰州拉货,我公司职工王某在李某默许的情况下,随车办私事。  在随后的拉货途中,李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祸致使王某及随车的多名公司职工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40天,我公司垫付医疗费4万余元。期间,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违章驾驶,应负全责。  王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另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10多万元。请问,王某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对吗?  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达明:由于你只是对案件进行了简单的叙述,而没有为我们提供相应的资料,因此,我们只能对案件中你所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一、&关于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性质问题。  首先,王某虽为公司职工,但搭李某的车去办事并非是因为公事,因此,王某受伤不应该视为工伤。  其次,王某是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乘车人,因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王某作为受害者理应得到赔偿。  二、&关于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李某是因公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此,王某的损失应由李某的公司进行赔偿。李某的公司在事后可向李某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关于王某要求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另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的合理性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根据以上项目,可以判断王某要求赔偿的费用项目是否合理,但具体的数额,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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