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没有调察清楚事情的时候有没有人告诉你吉他谱全力把当事人关压6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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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错案5当事人要求追责责任人 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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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再审改判后,萧山案5青年之一的王建平(右)和母亲、弟弟在一起。新京报记者 刘刚
新京报讯 (记者刘刚)昨日,萧山案立案复查近6个月后,浙江高院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认定5青年两起抢劫杀人罪不成立。
浙江高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5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
此外,法院还对陈建阳、田伟冬1995年的盗窃行为,以盗窃罪改判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对田孝平1995年的两起抢劫行为,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当年,这三人的盗窃、抢劫行为均未被起诉、审判。
再审现场,5青年感谢司法机关纠错,同时要求对相关错案责任人追责。
日和8月12日,杭州萧山先后发生2起劫杀出租车司机命案。陈建阳等5青年被警方认定系凶手,1997年,浙江高院二审,4人判死缓,1人判无期。
5青年服刑17年后,杭州警方通过指纹比对,抓获萧山3·20案真凶项生源。日,浙江高院终审,项生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2013年1月,浙江高院立案复查“萧山5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5月启动再审程序。6月25日,萧山案再审开庭。
法官道歉:公检法都有责任
称将做好赔偿工作;国家赔偿仍在商榷
昨天,萧山案再审案审判长、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在宣判后向陈建阳、田伟冬等5人道歉,称“公检法都有责任”,并表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赔偿工作。
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和辩护人处获悉,国家赔偿具体细节,仍在商榷之中。
何鑑伟对陈建阳等多年的冤情感到痛心,“虽然我们撤销了原来的判决,但这17年让你们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我们作为法院有责任,我们没有履行好审判职责。”
他说:“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虽然不幸中的万幸,浙江高院在二审时做了改判,但最后的刑罚还是我们做出的,我们有责任,我代表齐院长(齐奇,浙江省高院院长)、代表高院向你们道歉。”
何鑑伟还表示,浙江法院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我们一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人权,坚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做无罪判决。对本案,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赔偿。”
萧山错案是如何形成的
当年“严打”背景下,公安局刑讯逼供获有罪供述,检察院未尽审查证据义务,法院没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
昨天,浙江高院认定“萧山5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原判错误,宣布陈建阳等5人无罪。
5天前,6月27日,被害女司机徐彩华案的终审,浙江高院认定,项生源系18年前杀死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真凶,判处死缓。
回顾这一杀人案,是什么原因导致“一案两凶”?错案是如何形成?
多名法律人士指出,萧山案是一宗没有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的典型错案。
司法活动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错案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可以独立办成的。萧山案如何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闯过司法链条层层“关卡”,最终成为错案?
昨天,该案再审案审判长向5人道歉:“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辩护律师钟国林呼吁,在司法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应守牢无罪推定底线,不能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非法取证。
【背景】 1995年“严打”期间的两起命案
徐祥华接到妻子徐彩华的死讯,是在日的夜里。那天,恰逢萧山市当年“两会”开幕。
据《萧山日报》报道,徐彩华案后,萧山开始长达2个半月的春季严打整治斗争,截至1995年5月,先后收容审查了“违法犯罪分子130名”,“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但是,徐彩华命案的调查一度陷入僵局。徐祥华回忆,萧山市(现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一民警,曾不下3次到家中走访,但半月后命案亦不见进展。
1995年6月,萧山召开夏季治安工作会议,萧山市公安局强调,“对车匪路霸、抢劫、重特大盗窃案件要加大破案力度,快侦快破”。
不料,2个月后,萧山再发出租车劫杀命案。当年8月12日晚,绍兴籍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害。经鉴定,陈系被他人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肝破裂,引起窒息和大失血死亡。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徐、陈二案,直到当年11月,仍无进展。
“在小小的萧山市,短短一年时间,竟然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的严重刑事案件,徐彩华案长达八个月又毫无突破,给公安机关造成巨大压力,可想而知。”当年的辩护律师留下的辩护词如此记载。
两案的僵局,直到检举证人朱富娟的出现,才得以打破。
【公安】 据口头举报确立侦查方向
日,杭州市三堡收容审查站,一个因组织卖淫被警方收容审查的女子,向警方检举了一条“报复杀人案”线索。
这名叫朱富娟的女子检举内容大意为,三个男子收了别人18000元钱,用刀杀了一名开车的男司机。三名行凶的男子,分别是住在萧山小南门的“陈建阳”、“阿东”、“建平”。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萧山市公安局根据朱富娟的举报确立了侦查方向。11月28日,20岁的萧山欢潭籍青年陈建阳被带进派出所。差不多同一天,萧山欢潭乡名字带“建”、“平”、“东”的男性青年,纷纷被警方带走。多年后,陈建阳等人统计,当时一共17人被抓,大多数被释放。
3个与陈建阳接触较多的男子后被收容审查,他们分别是,21岁的小饭店老板田伟冬,20岁的轧钢厂工人朱又平,19岁的水电工人王建平。
此外,在陈建阳被警方传唤前2个月,1995年10月,同村的18岁少年田孝平,因为持刀在乡村公路上抢劫货车被抓现行,已被萧山警方收容审查。
“他们大多是那个年代的‘问题青年’,田孝平抢劫被抓现行,陈建阳和田伟冬有盗窃行为,这很容易增加警方对他们的怀疑。”一位知情人士回忆。
回顾萧山案侦破过程,第一个也是最大的程序瑕疵,出在检举人朱富娟身上。朱的检举内容,并非亲眼所见,而是来自于一个贵州籍女子郑彩芳。
“但纵观全卷,并无这个关键线索知情人郑彩芳的任何讯问笔录。”多位辩护人指出。
“那个年代普遍重口供轻证据,办案程序严重不规范,换在今天,这样的证据,不要说收容审查,就是办理刑拘,我都不会签字。”一位90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刑警分析。
18年后,萧山案专案组成员大多拒绝接受采访,不愿介绍当年办案细节。目前,除了业已固定的卷宗材料,没有更多信息还原,从专案组接获朱富娟检举线索,到陈建阳等5人被收容审查,警方到底做了哪些侦查工作。
不过,据6月25日再审庭审现场披露的细节,除了田伟冬一人“打死不承认”,陈建阳等4人均当庭指控,第一份有罪供述,大多是在经历吊、铐、跪、扇耳光、拳打脚踢、警棍击打等刑讯逼供下做出的。
“那个年代,有了口供,基本就是铁案。” 一位当地司法人士分析。
【检察院】 重要指纹证据神秘“消失”
日,萧山市公安局向萧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
萧山警方随卷移送了后来被辩护人认为“矛盾百出”的有罪供述。一些讯问笔录上,不见侦查人员签名。
陈建阳等5人被认定分涉两案: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抢劫杀害徐彩华,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杀害陈金江。
根据司法制度设计,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
“检察院和公安的关系,原则上应该是制约为主、配合为辅,但那个年代,公检法被看作是一家,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了配合为主、制约为辅。”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辩护人分析。
上述辩护人指出,当年即便警方没有固定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目击证人及血迹指纹等直接证据。6个月后,日,萧山市检察院依旧批准逮捕陈建阳等5人。
日,萧山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陈建阳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讯逼供。
1997年初,杭州市检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后随案移送“一块带血的石头”,但血迹无法作出检验报告;关于两案赃物,警方称“我们在侦查、预审阶段均进行了工作,无法获取”;对于刑讯逼供,专案组则出具了两份“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
在缺失的诸多证据中,指纹证据异常关键。18年后,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钟国林律师,从警方提供的新材料中发现:在徐彩华的出租车上,萧山警方还从车内及车引擎盖上提取到10余处指纹。而在陈金江命案中,警方现场提取到至少18枚指掌纹。
两命案的现场指纹,有比对条件的均在10枚以上,但均未随卷移送。“程序上讲,办案机关这是选择性移送,尤其是隐匿或不开示对嫌疑人有利证据,严重侵犯辩护人知情的权利。”
目前,尚无法确定这些指纹证据是警方未移交检察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未将其随卷移送。但专业人士指出,如此重要的直接证据的缺失,检察机关显然未尽到审查证据的义务。
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在日,陈建阳等5人被警方带走21个月后,杭州中院开庭审理萧山两起命案。
【法院一审】 没有一个证人到场
徐祥华还记得当年在萧山法院一审开庭的场景。他和陈金江的家属都在场,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要求对凶手“处以极刑”。
“陈建阳的律师凌为健,给我印象最深,”徐祥华回忆,凌为健在法庭上辩护,说当事人根本没有参与作案。
一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到下午3点30分结束,中午休庭1个小时。
凌为健生前留下的辩护材料显示,当天的庭审,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检方出示的唯一物证,是一块石头,认为是杀害徐彩华的凶器,但未作血迹、指纹鉴定。
此外,该案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
陈建阳等4人在庭上依旧指控刑讯逼供,但检方宣读了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陈建阳等4人坚称并未作案,法庭认定“纯系推诿罪责之词”并未采纳。
庭上,凌为健律师指出,从证据学角度讲,要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至少应当具备的直接证据包括,曾与嫌犯打过照面的证人指认、购赃人员指证、公文包、电线、作案刀具等实物证据。公诉人则称,“由于时间已久,无法取得”。
辩护人还要求提供“车辆方向盘、车身、拉手指纹鉴定”,公诉方却未予回应。“律师要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陈建阳的母亲裘仁梅回忆。
虽然辩护人当庭提出众多疑点,坚持认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杭州中院仍于日落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
“1996年适逢‘严打’,那时的司法机关办案、判案,奉行‘两个基本’原则,符合基本证据确实、基本事实清楚即可。”一位浙江司法界人士认为,萧山案一审可以说是“严打”背景下的产物,没有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
【法院二审】 “疑罪从轻”改判死缓
一审宣判后,除了田孝平,陈建阳、田伟冬等4人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辛本峰接受了田伟冬的委托,为其做无罪辩护。据辛本峰回忆,二审系书面审理,“没有开庭”。
1997年,二审审理前,浙江高院法官到萧山看守所提审了陈建阳等人。
据陈建阳回忆,提审仅5分钟,高院法官说,认罪的话还有保命的机会,“不承认可能年底就枪毙了”。朱又平在再审的现场也提到,当年提审时,遭遇法官“死亡威胁”。
辩护人方面,凌为健依旧为陈建阳辩护,辩护词写下14页;王建平的辩护人,许德法、仁德辉两位律师,则写下12页辩护词。
综合二审律师们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一致认为萧山案疑点重重、矛盾百出,缺乏定案的直接证据,再加之侦查机关“逼供信明显”,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
辛本峰回忆,浙江高院审理萧山案期间,内部引起不小争议,他曾将反映问题的材料递至高院一位副院长手上,材料批转给刑庭,要求慎重判决。
“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过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法制日报》引述了一位法官的说法,如果当年证据确凿,高院一般不会改判。
按照上述浙江高院法官的解释,正是因为该案存在着诸多疑点,浙江高院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改判死缓。
很多人质疑为何不坚持“疑罪从无”?浙江高院参与萧山案二审的审判长张德宝回忆,当年面对这样两起命案,涉及改判,下级法院又是杭州中院,难度和压力都非常大。
“承办法官、刑庭还有院里的主要领导都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最终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院长也只是一票。三名死刑犯都被改判为死缓,这个案子也只能到这个程度了,只能在量刑上留有余地。这个案子稍微左一点,三个人肯定杀掉了。”张德宝说。
1997年,王建平的辩护人许德法律师,在辩护词末尾写道,“定案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要翻案的,只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不轻信逼供信搞出来的口供,才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徐彩华遇害17年后,通过当年未移送的现场指纹,杭州警方锁定并抓获真凶项生源。陈建阳等人沉冤得雪。
陈建阳说,改判前,他问过浙江高院的法官,如果项生源没有抓到,5人出狱后申诉,凭现有的证据能不能翻案,“法官的回答是,几乎不可能。”
原萧山案二审审判长张德宝,还原死刑改判死缓经过
“没有疑罪从无,我有一定责任”
【对话人物】
72岁,浙江省高院退休高级法官,1995年原萧山案二审审判长,曾参与讨论将5青年从死刑改判死缓。
【二审改判】
当时没人敢表态“疑罪从无”
新京报:很多人质疑,当年二审为何没有直接改判无罪?
张德宝:必须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疑罪从无”在国外很普及,但当时国内司法领域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很长一个时期,司法机关在疑案上,都是按从轻处理,习惯讲法叫“留有余地”。
1997年,新的刑诉法修改后,开始提到疑罪从无。萧山案二审,正处于司法理念的过渡期,“疑罪从无”的观念,还没有深入法官队伍。
新京报:当时改判的原因是什么?
张德宝:复查时,发现事实有问题,证据不扎实:没有现场指纹比对的结果,此外上诉人口供前后矛盾,有刑讯逼供嫌疑。
我当时是审判长,合议庭的意见很明确,没有把握,不杀,要求改判。我的原则是,一个人到世上来一次不容易,犯罪了要惩治,但能改造挽救的要挽救。
新京报:没有人提出来不同意见吗?
张德宝:当时没人敢提出“疑罪从无”,敢表态无罪。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了好多次。前后经历两任院长,第一任院长没定,第二任院长拍板,才按“疑罪从轻”改判。
那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院长也只有一票。对死缓的改判,那时的考虑是,先把脑袋保住,以后至少还有申诉的机会。
新京报:改判遇到压力了吗?
张德宝:有件事印象很深,审委会定下来不杀后,高院曾经征求过杭州中院和杭州政法委的意见。当时地方意见比较大。改一个案子,特别是下级法院主审法官会很难受,因为那时也搞错案追究,高院改判就是意味着下级法院判错了,从审判长到审判员,工资奖金和职务调动都要受影响。
新京报:那审委会为何坚持改判?
张德宝:有疑点,肯定不能杀。有把握才杀,没有把握,绝对不杀。
有错必纠体现司法进步
新京报:今天,萧山案再审改判,认定两起抢劫杀人案非5人所为,作为当年的二审审判长,你有何感想?
张德宝:5个青年最终有机会见证历史做出结论。但17年青春在监狱里逝去,有关部门要补偿他们的损失。对于错案的制造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这次萧山案纠错?
张德宝:纠错做法绝对正确。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错必纠,表现出勇于承认错误的态度,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也是对办案法官的一种鞭策,提醒大家把案子办得更扎实,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新京报:回顾萧山案,你有什么遗憾吗?
张德宝:作为萧山案二审的审判长,观念没有从“疑罪从轻”转变到“疑罪从无”上来,我有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因为我不是审判委员会成员,而案子最后是审判委员会定的。
新京报:萧山案改判,历时18年,你觉得有哪些教训可以总结?
张德宝:要听被告人的声音。我办案,都不凶被告人,有时还会递根烟。法院没判决前,嫌疑人也是普通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对立起来。
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喊冤。法官位子要摆正,要仔细认真听被告人的陈述。很多法官不听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一开口,法官就认为是狡辩。
另外,辩护人的声音也应多听。法庭上,律师和公检法是平等的,是法律共同体。辩护人的意见,法官应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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