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家属优抚金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重庆晨报数字报
第002版:今日要闻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  重庆晨报讯&(记者&谭遥)昨天是重庆市征兵宣传日,全市各地都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宣传活动。重庆晨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我市制定出台的新政策中,全面提高了优抚标准。  昨天上午9点,九龙坡区征兵宣传活动在杨家坪步行街正式启动,许多少年在父母陪同下来到活动现场咨询。  18岁男孩周润家住杨家坪,昨天上午早早就来到活动现场。小周告诉重庆晨报记者,他高中毕业后就找了份工作,但现在他决心参军了。“在部队上,不但能学到很多本领,更重要的是对今后的发展会带来很大帮助。”  重庆晨报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4日,市政府决定调整现行的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即从2012年起,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现行的800元到5000元不等,统一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并实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此外,2010年以及以后退伍的重庆市退伍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其间每人每月有350元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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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ut name="title" type=hidden value="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年多少?,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年多少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年多少?
匿名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年多少?
2倍,一般发放标准不低于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3万元之间,一般在1万元到1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各地规定和标准不同
农业户口:8000城镇户口:5000民政局领沈阳地区2009年入伍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各地规定和标准不同,一般发放标准不低于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2倍,一般在1万元到1.3万元之间。
6-23 07:37股票/基金&
201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标
  本报讯(记者 封满楼)市民政局优抚处处长赵荣杰昨天在“在线问政”中就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与网友进行了交流,赵荣杰介绍说,从今年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10000元提高至14000元,提高40%。他还为网友详细说明了优待金的计算方法,一位2012年冬季入伍的翌年毕业的大学生义务兵,两年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1200元。  赵荣杰表示,市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中,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和发放渠道做了规定。(一)调整优待金标准。从2012年冬季入伍第2年度和2013年夏季入伍服役开始,其服役期间优待金标准调整如下:2014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0元标准发放;元;元标准发放。对在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3倍标准发放,对在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标准发放。(二)增发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发放标准。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在领取毕业证的当年),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2.发放渠道。对201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和大学毕业生,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家庭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之外其他方面的优待。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由入学前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发放时间。各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要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其他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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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名称
优抚双拥/其他公文/全社会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
优待,双拥,财政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义务兵家属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现就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优待工作
国家规定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义务兵家属的关怀和照顾,是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需要,对于巩固国防和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激发全民参与建设小康社会的极大热情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征青年参军入伍后,家庭减少了劳力,收入相应受到影响,通过群众优待,一方面体现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另一方面也是对其家庭收入的一定补偿。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把群众优待金的兑现工作抓紧抓实。
二、适用优待金的范围
根据《兵役法》规定,享受优待金的对象是指服现役2年的武隆籍义务兵;与部队签订合同的初级士官不享受优待金。
三、优待金的申领与执行标准
(一)优待金发放实行优待安置制度。每年全县征兵结束后1个月内,县征兵办公室应将当年征兵数量提交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据实核发《优待安置证》给每户军属。
(二)优待金标准。根据我县财力情况,确定当年优待金标准,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调整。从2008年起,对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每年每户按1800元给予优待,城镇义务兵家属每年每户按400元优待,由义务兵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凭《优待安置证》直接发放。双义务兵家属每年优待金标准按双份计发,在职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单位每年按本人入伍时工资标准二分之一给予优待。
四、严格执行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
(一)义务兵的父母亲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中一方有工作单位,则由其工作单位全部负担;父母均系纯居民,县以下集体企业(含个体户)、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在县外的,则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二)在本县入伍,直系亲属不在本县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代为储存,待退出现役后一次性发给本人。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的待遇。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改转士官以及提升军官的,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只限于义务服役期间;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遇。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五)对服役仅满一年就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应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五、经费来源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年底由县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拨给县民政部门管理发放,民政部门按照乡镇实际军属户数将资金拨付给社会事务办,在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时,民政干部凭《优待安置证》发放给军属,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发放的优待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抵扣。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日期:日 浏览: 次
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励适龄青年服兵役热情,规范优待金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第三条& 优待金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优待金发放标准
  第四条& 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 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
 & 第六条& 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确定。所需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章& 优待金发放程序
第八条& 优待金发放工作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每年“八一”前发放。&&
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为两年。
第九条& 每年全省征兵工作结束后,征兵部门应及时将当年征集情况书面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每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拟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将乡镇、街道公示后的情况与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征集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核定优待金标准,编制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交的优待金发放花名册审核后,及时拨付经费至代发金融机构。由代发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后的发放花名册建立发放对象银行账户,义务兵家庭持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优待金。
第十一条& 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县(市、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四章& 优待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审核的发放花名册和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资金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记载发放情况,并与金融机构对账结账,以确保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优待。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征兵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待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优待金的,或贪污、挪用、套取、扣押优待金的,一律予以追回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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