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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党校学员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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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出席中央党校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
中央党校举行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
习近平出席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
&&&& 11月3日,中共中央党校举行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毕业典礼,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 11月3日,中共中央党校举行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毕业典礼,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这是习近平接见参加毕业典礼的学员。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 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顾瑞珍)中共中央党校3日举行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毕业典礼,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何勇出席毕业典礼。
&&&& 中央党校本期毕业学员共222人。学员们反映,通过学习和课题研究,汲取了丰富营养,夯实了理论基础,坚定了理想信念;培养了战略思维,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开阔了视野,交流了经验,培养了多方面的素养;增强了党性,陶冶了情操,锤炼了优良的党风和学风。
&&&&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李景田在毕业典礼上讲话,他希望学员们能够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深化学习,争当学习的表率;继续深入领会、扎实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进一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继续勤奋努力,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继续关心党校事业,支持党校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作出新贡献。
&&&&&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中央党校负责人和中央党校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了毕业典礼。
习近平出席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
11月3日,中共中央党校举行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毕业典礼,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11月3日,中共中央党校举行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毕业典礼,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这是习近平接见参加毕业典礼的学员。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顾瑞珍)中共中央党校3日举行2011年秋季学期第一批进修班毕业典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毕业典礼,并为学员颁发毕业证书。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何勇出席毕业典礼。
中央党校本期毕业学员共222人。学员们反映,通过学习和课题研究,汲取了丰富营养,夯实了理论基础,坚定了理想信念;培养了战略思维,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开阔了视野,交流了经验,培养了多方面的素养;增强了党性,陶冶了情操,锤炼了优良的党风和学风。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李景田在毕业典礼上讲话,他希望学员们能够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深化学习,争当学习的表率;继续深入领会、扎实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进一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继续勤奋努力,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继续关心党校事业,支持党校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作出新贡献。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中央党校负责人和中央党校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了毕业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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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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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由党中央正式颁布。它的实施标志着党校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条例》是党中央关于党校工作的最高效力的文件,就党内法的意义而言,它是党校工作的基本法。相对于1995年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而言,它是正式的条例。这表明,在经过暂行条例实施13年之后,我们党对于党校工作的认识已经趋于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说,《条例》也是对过去30年党校工作,尤其是暂行条例实施13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要想很好地实施这部规范和指导党校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就必须做好《条例》的学习工作。当前,各级党校正在兴起学习《条例》的热潮,本文拟就有关《条例》学习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学习的主体范围问题(谁来学?)
笔者认为,学习《条例》的主体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全国党校系统。《条例》是规范党校办学的指导性文件,从内容来看,大量的篇幅是直接对班次、教学、科研、学员管理等党校办学行为分门别类的规定。因此,从事党校工作的同志,不论是领导班子成员还是一般职工,不论是教学科研人员还是行政后勤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工作。总之,党校系统是学习《条例》的主力军。
二是相关部门。党校工作不是孤立的行为,需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协助。例如,《条例》第十章“执行与监督”中第57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58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可见,《条例》虽然是关于党校工作的文件,但党校工作不是孤立的事物,离不开方方面面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凡是与党校工作有关的部门,也应参加到《条例》的学习队伍中来。
三是广大党员干部。《条例》是党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每个党员都有遵守的义务。而且,从理论上讲,每个党员干部都有进党校学习的可能,党校工作与每个党员都是紧密相关的。因此,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积极地学习《条例》,就像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一样。
从目前各地学习《条例》的情况看,学习的范围主要还是在党校系统内。很多同志还没有认识到,贯彻《条例》,仅靠党校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党委和政府的重视,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需要全体党员干部的参与。否则,仅仅是党校系统内部学习,即使认识到位了,有些问题解决起来还是有难度的。《条例》是中央以党内法规形式颁布的重要文件,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都要认真学习。各级党校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主体,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做好《条例》学习和宣传工作,党校应主动积极地向党委报送本地区学习贯彻《条例》的拟办意见,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推动本地区的《条例》学习和宣传工作。
二、关于学习的内容问题(学什么?)
按照一般的理解,拿着《条例》学就行了。我们讲的学习的内容问题,不是指的文本问题,而是指的实质对象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我认为,学习《条例》主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学习新精神。学习《条例》首先学习的是其精神。所谓精神,就是指《条例》所体现出来的新时期党中央关于做好党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比如,党校工作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的思想;“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的思想;党校教育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思想,等等。这些重要的新思想、新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对党校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全国各级党校办学的“主心骨”,这是各级党校务必要认真学习的重要内容。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识到作为党校人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
二是学习新规定。在以上新精神的指导下,新《条例》有许多创新的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党校工作的实际需要。这些新的规定也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了13年,大家对于其内容基本上是掌握的,因此,目前来学习新《条例》,应侧重于关注新《条例》的新规定。以下列举部分新的规定:
1.关于党校性质、职能的新规定
《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新《条例》第2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上修改就有两处值得关注。一是关于党校作为党的干部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规定,《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此后的《中共中央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作了规定。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二是各级党校长期以来在承担培养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实际承担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任务,从事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担负着研究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使命,因此,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内容,可谓名至实归。
2.关于从严治校的新规定
新《条例》第3条规定:“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新《条例》第39条在关于学员管理的内容中规定:“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40条规定:“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学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新《条例》第55条规定:“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3.关于党校体制的新规定
《暂行条例》规定了党校的四级办学体制,从实践中看,处于最基层的县市党校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适应、师资队伍不适应、教学水平不适应的问题。针对这种局面,一些地方尝试着推进以市委党校为主体、以县区党校为依托的办学体制改革,从而整合了党校培训资源,提高了党校培训质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与此相适应,《条例》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的相关内容中也做了相应的灵活的规定,即原则上设立三级党校,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新《条例》第7条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此外,为了加强党校工作,新《条例》第10条规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4.关于学科建设的新规定
学科建设是一个学校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遗憾的是,1995年的《暂行条例》对此没有涉及,此次新《条例》用2条的篇幅对学科建设做了专门规定。第27条规定:“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28条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5.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新规定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近年来,党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的成绩,远程教学网络遍布全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型的网络,并且在发挥着越来越实际的作用。对此,新《条例》用专条对这一现实作出了确认,第31条规定:“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6.关于学员管理的新规定
学员管理是党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关于从严治校的要求,加强对学员的管理,有利于高质量完成党赋予党校培养高素质领导干部的使命。有鉴于此,新《条例》在维持整体框架不变、仅增加2章的情况下,其中一章即为“第六章& 学员管理”。全章共五条,第1条阐明学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的要求;第2条阐述了学员管理的内容。第3条专门讲组织员队伍建设;第4条讲学员党支部的工作;第5条强调学员各有关单位要形成协调管理的机制。全章逻辑严密,一气呵成。
7.关于《条例》的执行与监督的新规定
新《条例》第十章用2个条文规定了有关《条例》的执行与监督问题。其中第1条是关于《条例》执行和监督的总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是《条例》执行的程序问题。
《条例》是党内法,是“准法律”。法律存在操作和执行的问题。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增加了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的内容,虽然只有2条,但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对于党内文件而言,我们习惯上用“贯彻”、“落实”一类的词来表达,而对法律,我们规范地用“执行”、“监督”一类的词汇来表达。可以毫不过分地说,《条例》新增加的第十章关于“执行与监督”的规定,是这部《条例》十分有创意的“神来之笔”,是借现代法治文化之“石”以攻党校工作之“玉”的典范之作,凝结着《条例》起草者的心血、智慧和灵感。值得庆贺!
可以大胆地预言,设置“执行和监督”专章,使得《条例》的贯彻落实走上了程序化的轨道,是党内法发展的一个有益尝试。尽管还存在操作程序和细节安排问题,各地在执行上也会因地制宜,创造出不同的模式,但是,毕竟《条例》的这一新规定已经使得党校工作逐步迈到法治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了。
三、关于学习的方法问题(怎么学?)
1.全面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
《条例》共11章60条,大部分的章其实就是党校工作的某一方面。因此,对于党校系统的同志来说,在全面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应重点学习与自己本职工作紧密相关的那些章节,这样就能很好地做到学以致用,以用促学。比如,从事业务指导工作的同志,应重点学好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的内容,深刻领会新《条例》关于党校体制和业务指导工作的新规定、新精神。从事机关党的工作的同志应重点学习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的内容,以便很好地按照新《条例》的精神开展工作。
同理,党委学习《条例》应侧重于领导体制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党委对党校的领导的主要内容,以便于在新时期进一步领导好党校工作。
2.对照新老条例去学习
就是说,将新《条例》与《暂行条例》对照着学习。这样学的好处是,有利于了解一项规定的来龙去脉,不仅记得牢,而且说得清。尤其是对于做党校业务指导工作的同志来说,由于工作的政策性强,尤其要注意新老条例的区别,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要做政策上的明白人。
3.带着问题去学习
制定条例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带着问题学习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学习方法。比如,现在各地党校有的实行校委制,也有的实行党委制,做法不一,《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校委制,但是在实际中并没有严格执行。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就应带着问题来学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知其然,知其所以然”。首先自己弄明白为什么党校要实行校委制,然后才能在今后的新《条例》执行中,做好有关单位的解释和说明工作,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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