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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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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和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号)规定输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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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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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及11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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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1980]年5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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