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犯行贿罪算职务犯罪的种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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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不是职务犯罪
09-07-22 &匿名提问 发布
行贿罪不是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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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体系在刑法上按照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实施的犯行贿犯罪和单位实施的行贿犯罪,前者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后者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按照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单位实施的行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贿犯罪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贿犯罪。属于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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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引发行贿罪尺度之争:行贿1亿不算犯罪?
<font color="#10-7-9 9:09:00&&来源: 《北京晚报》
  在近日审理的黄光裕案和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案中,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检方对郭京毅收受黄光裕百万贿赂提起受贿指控,但这一事实却未对应出现在黄光裕的行贿指控中。这一现象让很多人大为不解。据记者了解,行贿郭京毅原本确曾出现在黄光裕的控罪之列,但检方经过审查之后,最终撤掉了这项行贿指控。这一追一撤之间,显现出检方追诉行贿罪的司法尺度把握。  法律人士认为,随着目前辩诉交易或“污点证人”等做法的出现,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已显得滞后。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此引出了追诉行贿罪统一尺度的问题。  案情回顾  郭京毅收了黄光裕一百万元贿赂  黄光裕对郭京毅的百万贿赂发生在国美电器并购永乐电器期间。2006年8月,国美电器欲收购永乐电器,双方经谈判达成了并购协议。由于两家企业都是在香港上市,收购计划很快在香港联交所进入了为期3个月的公告期。因两大连锁巨头的经营区域都集中在内地,这场并购引起了内地家电连锁业的一片反对之声。为此,商务部出面要求国美电器向商务部递交反垄断申报。  这一情况完全出乎黄光裕的意料,他原本认为两家香港上市企业的并购无需商务部审查。但事实上,按有关规定,如果境外企业涉及的权益在境内,需要由商务部审批。  2006年9月,国美电器向商务部递交了反垄断申报,虽然黄光裕对不构成垄断自信满满,但他当时面临的局面是,商务部完成反垄断审查的时间是个未知数,而国美并购永乐的公告期已剩时不多,如果商务部在公告期满时未作出同意并购的结论,此次并购即宣告终结,所有并购行为将从零开始。对于永乐来说,可以重新选择合作伙伴。这种不确定性,是野心勃勃的黄光裕无法接受的。  于是,黄光裕开始约请时任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兼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的郭京毅,希望郭京毅能在并购项目的审批上加快进度。几经邀请后,郭京毅才赴宴,并表示愿意帮忙。  2006年10月底,商务部举行反垄断调查听证会,与会的家电业巨头均投了反对票。此时距离公告期满只有几天时间。黄光裕一再致电郭京毅,希望加快办理。在公告期满的最后一天下午5点,黄光裕终于等来了郭京毅的电话,郭京毅称并购已通过反垄断审查。黄光裕急忙在香港联交所发布了公告。随后,国美电器与永乐电器完成合并。  此后不久,郭京毅突然来国美公司找黄光裕,称他准备买房。黄光裕安排郭京毅看了旗下地产公司的楼盘,郭京毅并不满意。于是,黄光裕在办公室交给郭京毅10张银行卡让他买房用,每张银行卡里有10万元人民币,总共是人民币100万元。  黄光裕被抓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各项行贿事实。其中,行贿郭京毅的事实一开始被侦查机关列入控罪,但在黄光裕案起诉之前,检方经审查,将此项指控从控罪中撤销。虽然其中具体原因无法得知,但从法律角度看,只追究郭京毅受贿,不追究黄光裕行贿,与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与行贿罪的不同规定有关。  法条解释  “谋取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两个对应罪名的表述中,受贿罪是“谋取利益”,而行贿罪则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成为追诉受贿罪与行贿罪的重大区别。这也是同一个行受贿行为,官员被追究受贿罪,行贿者却未被起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处罚受贿重于行贿  我国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的主导是惩治官员,惩治贿赂犯罪的关键在于受贿一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指出,虽然一些贿赂案件中,有行贿者将官员“拖下水”,但也要看到,如果只有行贿行为,而没有受贿者的收受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失或损害。  对于某罪的处罚,必须以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基础。行贿行为要对社会有直接的损失或损害,只能建立在受贿者收受贿赂的基础之上。行贿的成功离不开受贿。在行贿与受贿中,受贿者的作用是关键的、主要的。我国刑法从这个基点出发,对于受贿的追究和处罚都重于行贿。  行贿主动交代可免予处罚  我国《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对主动交代的行贿人不做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如此网开一面,体现了着重打击受贿犯罪,鼓励行贿者揭发。  由于贿赂犯罪的特殊性,证据往往是“一对一”式的。反贪部门为收集证据,多采用辩诉交易或“污点证人”的做法与行贿人私下达成“交易”,只要行贿者如实交代贿赂犯罪,就可不予追诉,以此换取行贿者证词和更多的官员受贿线索,但这种做法仍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题探讨  为什么给相怀珠钱就构成行贿罪?  在黄光裕案的一审中,对于刑法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曾引发激烈争议。在黄光裕的两起行贿指控中,其曾给予公安部办案人员相怀珠和税务人员巨额钱款,以求在相关检查中,有关部门能对媒体保密,并尽快结案,降低调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对此指控,辩方认为,警方侦办鹏润公司涉嫌骗贷案件过程中,黄光裕向相怀珠提出保密调查、尽快结案等要求,以及在税务机关对国美公司进行检查时,黄光裕向有关人员提出保密调查的请求正当合法,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光裕没有提出不正当的请求,也未谋取逃避处罚、减轻处罚等实质上的不正当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控方意见,认为黄光裕在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办理鹏润公司、国美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私下约见有关办案工作人员,提出尽快结案、保密调查等要求,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提要求的内容本身违法,但私下约见并宴请办案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并接受当事人宴请、请托的有关规定,在客观上对办案人员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这种形式上的违法性,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为什么行贿1亿多都不算犯罪?  由此判决来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局限于实质上的违法性,如果出现私下宴请等行为,也可视为形式上的违法性,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显然,这种对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相对严格的,按此标准,大多数行贿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事实上,大多数行贿者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7月,中石化集团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1.95亿元被判处死缓。据媒体报道,向陈同海行贿的是5个具有公司或机构背景的自然人,其中最大一笔行贿金额竟高达1.6亿元,而5人均未被起诉。  业内呼吁  立法应对行贿罪作补充规定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严惩受贿而宽纵行贿的现象,一直存在着巨大争议。另一方面,由于行贿犯罪立法本身的粗疏,也使得处罚行贿犯罪时,缺乏统一的司法尺度。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作出补充规定,使得追究行贿罪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应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的情形加以区别,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统一尺度,做到宽严有度。对于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要坚决予以严惩,不能使严重的行贿犯罪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应当设立污点证人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提交提案,建议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行贿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有犯罪行为,但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指证其他人罪行的人。方工建议,为了查处腐败案件,应该明确规定可以对并非罪行轻微的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免除行贿人的后顾之忧,令其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方工认为,我国的受贿人的社会地位、造成的危害、他的主动性是行贿人都没法比的。虽然有一些行贿者故意拉官员下水,但行贿者毕竟大多是有求于受贿者,受贿者的公权力影响太大了。从社会地位上讲,行贿人大多是普通百姓,无非可能有一些钱。所以行贿与受贿不能同等对待。 (记者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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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提供支持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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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印发实施。为了便于更好地了解、理解《工作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记者:请问《工作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答:《工作规定》是在检察机关为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而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大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从日起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查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更是实现了革命式的变革和跨越式的发展,现已形成集信息收集、录入,受理、查询,应用、反馈于一体的综合体系。查询工作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特殊功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查询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的查询量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查询量同比增长35%。与此同时,社会对查询的要求和标准日益严格。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查询工作的规范化。但是,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下称《2009年工作规定》),在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和中央要求全面加强诚信建设的新形势下,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此,进行了全面修订。&&&&&记者:《工作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答:《工作规定》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总规范,包括总则、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受理、查询与告知、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35条。《工作规定》对《2009年工作规定》(共11条,没有分章)作了大幅修改,删除了4条,修改了7条,增加了28条。《工作规定》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提出了6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和新亮点。例如,关于查询结果告知内容的规定增加了多次行贿犯罪记录的告知内容,以加强对有多次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制,增加了附加告知单位进行整改和预防的信息内容,希望起到惩恶扬善、促进预防和改过自新的作用。&&&&&记者:《工作规定》有何特色?&&&&&答:《工作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特色,是对检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中央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与要求,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重要创新举措和探索实践,进行的系统归纳、高度概括和制度化表述。同时,又充分借鉴当前诚信建设、征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模式和体例,充分体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服务诚信建设的价值。&&&&&记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什么基本要求?&&&&&答:《工作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出了6个原则性的要求: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查询工作要“依法、客观、及时、便利”。二是单位和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三是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四是人民检察院应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以保证查询结果得到正当、有效的应用。五是检察机关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是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信息能修改、删除吗?&&&&&答:人民检察院依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而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收集、录入信息,以保证录入信息的客观与真实。为了确保信息录入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规定凡是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或者发现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都可能导致行贿犯罪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保证客观、真实地反映行贿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在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情况下应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记者:人民检察院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如何分工的?&&&&&答:全国联网后,各地检察院均可在本地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不必一律按级别进行查询受理管辖分工。根据《工作规定》,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之外的单位查询其他单位、个人的,可以到单位住所地检察院查询。公司、企业查询本公司、企业的,可以选择到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个人查询本人的,到本人住所地的检察院查询。&&&&&记者: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设门槛,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交查询申请的,都可以申请查询。根据《工作规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在受理查询时,一般都会根据要求进行形式审查。为了保证查询的正当性,《工作规定》分别针对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形和查询本公司、企业、本人的情形,详细列明了具体的查询事由。&&&&&记者:什么是涉外查询?有何限制?&&&&&答: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了一些涉外查询,包括两类,一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个人为赴国(境)外开展业务而进行查询,另一类是国(境)外的组织、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而查询。《工作规定》对涉外查询作了限制,即将涉外查询的事由限为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贸易活动,不包括其他社会活动。&&&&&记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为什么要规定有效期?&&&&&答:根据《工作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之所以设定有效期,是为了避免一些单位和个人持一份查询结果告知函到处使用或无限期使用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是不严肃的,而且可能导致使用已经变更的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断录入、更新信息,决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总是处于动态的和不断更新之中,本月与上月的犯罪档案信息会不同,本月查询无犯罪记录的,下个月很可能有犯罪记录。设定有效期,可以保证查询记录准确,避免造成不公正、不公平。&&&&&记者: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2009年工作规定》没有查询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执行的是无限期的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限定为10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为了遏制贿赂犯罪、促进公平公正竞争,促进诚信建设。在贿赂犯罪形势还很严峻,仍然存在高发、多发态势的情况下,必须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厉行廉洁准入,在事后有力惩戒行贿犯罪,以弥补对行贿犯罪定罪、刑罚不够强,力度不够足的缺欠,所以,查询期限不宜规定过低。但是,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来讲,如果查询期限太长,将影响其经营发展和经济利益。而对于占绝对多数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来讲,如果查询期限太短,将无法满足其惩戒行贿犯罪、规范和限制行贿犯罪,实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强烈要求,所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我们作了折中处理。另外还参考了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已制订的关于诚信建设、征信工作的条例、办法等的规定,并实际考虑了实践中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个人的查询需求。&&&&&记者:异议如何提出,有哪些情形?&&&&&答:异议是指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持有不同的意见。提出异议并请求复核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也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一种救济。根据《工作规定》,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且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作规定》,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如主管部门发现查询告知函可能系仿造、伪造或者变造的。二是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例如:有的单位和个人本无行贿犯罪记录,但是查询后发现有犯罪记录,或者时间、数额不合实际;某个单位和个人有犯罪记录但查询结果告知函中却无行贿犯罪记录。三是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记者:出台《工作规定》有何意义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答:《工作规定》的出台,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和长远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将抓住机遇,努力推动查询工作深化发展,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得到充分应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规定》,着力实现查询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查询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二是结合《工作规定》的出台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方面提高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查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三是加强对信息管理、查询管理、应用管理和系统管理,促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增强查询系统的功效。四是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推广应用,健全协调机制,实现查询系统与其他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五是强化科技投入,采取更多实实在在的便利措施,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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