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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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司法所发出2014年的首份社区矫正警告书
时间: 16:31:52&&来源:&&作者:景玉珍&& 责任编辑:LHSF&&浏览次数: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河西司法所自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理念引导下,认真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思路,不断促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河西司法所依法管理和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对不服从管理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社教对象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予以处理。河西司法所管理的社教对象罗某某,擅自外出打工,现与司法所失去联系。日,梁河县司法局分管领导白副局长、社区矫正股尹股长到河西司法所指导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并和我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罗某某的家,向其亲属讲解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让家属与罗某某沟通要求其返家并主动联系司法,罗某某的亲属表示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共同管教罗某某。罗某某的弟弟罗某兵代收了罗某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河西司法所要求所有在教的人员此案为戒,积极主动的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严格对待,此举有效的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现象。
主办单位:梁河县政法委   CopyRigh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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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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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如下:&&&&&&&&&&&&&&&&&&&&&&&&&&&&&&&&&&&&&&&&&&&&&&&&&&&&&&&&&&&&&&&&&&&&&&&&&&&&&&&&&&&&&&&&&
&&&&&&&&&&&&&&&&&&&&&&&&&&&&&&&&&&&&&&&&&&&&&&&&&&&&&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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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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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 :
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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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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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邕宁区那楼司法所开出今年首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 南宁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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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那楼司法所开出今年首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 2015 年 1 月 25 日
来源:南宁法制网
作者: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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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司法局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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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本网通讯员梁&洪报道&&&&5月20日,册亨县司法局对一名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黄某进行警告处罚。&&&&&&&&丫他镇板万村黄某于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日至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黄某日到丫他镇司法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社区矫正服刑期间,黄某均能按时到司法所做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3月份,黄某未经司法机关的允许,私自外出务工,丫他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黄某,黄某均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丫他司法所或册亨司法局报到或请假,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出言顶撞,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严肃社区矫正纪律,册亨司法局派员对黄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局打电话通知黄某,要求其在5月20日前到县司法局报到。5月20日早上,黄某到县司法局报到,并主动汇报最近两个月的行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对黄某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县司法局将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过教育,黄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据悉,5月20日下午,黄某已经按照册亨司法局要求,主动到丫他司法所做思想汇报,写个人检讨书一份,并承诺今后将会听从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管教。丫他司法所工作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黄某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编辑:张文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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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司法局对违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发表时间: 15:00内容来源:
  近日,台前县司法局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罚,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家住后方乡后张村。不能正确认识社区服刑,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抱着侥幸心理,未经请假便擅自外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台前县司法局决定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第一次警告处分,明确告知三次警告后将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被警告处分后,张某方意识到社区矫正管理的严肃性,向工作人员保证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警告措施,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有效地遏制了社区矫正人员擅自外出等一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同时,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孟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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