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26995元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掉公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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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赃车竟然遇到车主 以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浙江在线06月07日讯
偷了一辆价值不菲的哈雷摩托车,联系专门维修高档摩托车的老板,想以低价将车转让,谁料那个老板竟是车子的主人,倒霉的窃贼自投罗网。
  2013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邢某接到朋友张某的电话:&早上在东阳亭塘一户人家门口看到一辆很好的摩托车,晚上你帮我去推一下。&邢某心领神会,明白张某是让他帮忙一起去偷车,马上就答应了。
  当晚8点多,张某先骑自己的摩托车带邢某到亭塘村口,将车停好后,到一户人家门口将看中的那辆摩托车偷走。
  过了一周左右,张某在义乌廿三里一家专门维修摩托车的店门口见到&长年收购高档摩托车&,就和邢某商议将偷来的车卖给这家店,恰巧老板不在,两人就记下了广告牌上的老板叶某的电话号码。
  1月8日,邢某打电话给叶某:&要不要发动机上有个人头像的摩托车?&一听这话,叶某怀疑对方要卖的摩托车正是自己被盗的哈雷摩托,就约了个地方见面谈。
  双方见面后,叶某一眼就认出了自己被盗的那辆摩托车。四年前,一位香港的朋友花了27万元帮义乌的一位朋友买的。一年后,这位朋友又以17万多元转卖给了叶某。
  叶某不动声色,和邢某谈价格,最后约定成交价3000元。生意谈成后,叶某又故意声称自己没带那么多钱,要邢某等一会,自己回家取钱,趁这机会叶某报了警。
  之后,叶某又故意对邢某说:&你的摩托车是偷来的吧?&邢某马上辩解:&不是偷来的,是我和朋友合伙买来的,不信我可以叫朋友过来。&随后邢某把张某也叫了过来,叶某又让他俩把身份证拿出来看看,邢某和张某感觉不对,以身份证放在家中为借口逃之夭夭。
  3月4日,邢某被警方抓获,张某还在追捕中。
  经鉴定,邢某和张某所偷的哈雷摩托车价值62500元。
  近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邢某提起公诉。
洪美玲 吕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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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
【庭审现场5】被告人: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意见?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我不了解这些事。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辩护人:对此我们不了解。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日自书材料节录。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龋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被告人: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审判长:辩护人讲。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审判长:公诉人有何答辩?公诉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常公诉人: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辩护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刚才公诉人说因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说不通的。刚才讲的&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仍然以之前的供述为准。&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如果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之间有冲突,或者按公诉人的说法是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那同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庭供述是真实的,那当庭的供述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审判长: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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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公诉意见书唐山大妈网上征婚 盗窃网友5万元被公诉|李某|马某_凤凰资讯
唐山大妈网上征婚 盗窃网友5万元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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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赵存耀)近日,唐山女子李某因盗窃网友5万元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原标题:唐山大妈网上征婚 盗窃网友5万元被公诉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赵存耀)近日,唐山女子李某因盗窃网友5万元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50岁的李某,唐山市人。2013年3月通过网上征婚,认识了60岁的辛集市马某。2013年4月李某来到辛集市,在马某家住几天后离开。日,李某再次来到马某家并住下。5月28日,李某趁马某不在家时,找到马某的保险柜钥匙,盗走里面现金5万元,并留下一封信,表示做了一件对不起马某的事,现在去北京看病,以后会还钱。一个月后,李某手机换号,马某与其失去联系,马某遂报案。李某盗窃他人钱财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盗窃罪,近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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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90后盗窃被公诉 窃取两别墅内56万余财物
两名90后男子,盗窃后屡次被抓入狱,但刑满释放后依然本性不改,现终因盗窃数额高达57万余元,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日16时许,出生于1992年的李某与出生于1990年的陈某合谋潜入小区30号别墅,窃得价值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的财物。得手后又采用同样方法进入小区26号别墅,最终窃取总价值共计56万余元的财物。检察人员侦查发现,两人犯案数都已超两次,其中陈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在盗窃犯罪中系共犯,其中,被告人陈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依据法律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
来源:北京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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